(a)CA 政府 Code § 16429.1(a) 由司库保管的信托基金中设有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主计长应为在本基金中存有存款的每个政府单位设立单独账户。
(b)CA 政府 Code § 16429.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官员经该机构管理机构同意,可将其金库中非即时所需的资金汇交司库,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c)CA 政府 Code § 16429.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成员仅限于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的非营利公司的官员,或合格准政府机构的官员,经该机构管理机构同意,可将其金库中非即时所需的资金汇交司库,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d)CA 政府 Code § 16429.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本节规定,地方机构经其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其发行债券、票据、参与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收益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以待该收益用于其授权发行目的。关于这些收益的存款,地方机构投资基金有权直接与地方机构聘请的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的授权官员接收和支付资金,并提供信息;地方机构投资基金有权以该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的名义和账户持有投资;且主计长应为每笔收益存款设立单独账户。
(e)CA 政府 Code § 16429.1(e) 地方政府单位、非营利公司或准政府机构独家决定其资金在司库处存放的时间长短。
(f)CA 政府 Code § 16429.1(f) 地方政府单位的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独家决定债券发行收益在司库处存放的时间长短。
(g)CA 政府 Code § 16429.1(g) 地方投资咨询委员会应确定哪些准政府机构有资格参与地方机构投资基金。
(h)CA 政府 Code § 16429.1(h) 如果司库判断存款将对州的投资组合产生不利影响,司库可拒绝接受存入该基金的存款。
(i)CA 政府 Code § 16429.1(i) 司库可将该基金的资金投资于第16430节规定的证券。司库可选择通过第3章第4条(自第16470节起)规定的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对该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
(j)CA 政府 Code § 16429.1(j) 基金中的资金应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目标,即在安全审慎的国库管理下实现最大回报。
(k)CA 政府 Code § 16429.1(k) 基金所有投资的所有权凭证应保留在司库的金库中,或在司库的控制下安全保管于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与任何信托公司,或任何州立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
(l)CA 政府 Code § 16429.1(l) 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所有赚取的利息和从投资中获得的其他增值应由主计长分配给出资的政府单位或受托人或财务代理、非营利公司和准政府机构,金额应与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各自金额及其在其中停留的时间长短成正比。履行本节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收益的5%且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为此职能拨款的金额,应在分配前从收益中扣除。然而,如果美国财政部在州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公布的13周每日国库券利率低于1%,则上述合理费用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不得超过本基金收益的8%,且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为此职能拨款的金额,并应在分配前从收益中扣除。扣除的金额应作为对因履行本节规定而产生费用的州机构(包括司库、主计长和财政部)的报销。
(m)CA 政府 Code § 16429.1(m) 司库应编制一份关于上月投资情况的月度报告以供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