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由司库管理,旨在允许地方政府单位以及某些非营利和准政府机构投资其非即时所需的资金。主计长会为每个机构的存款单独记账。

机构可以将闲置资金、债券收益或类似资金存入此账户进行投资。司库负责监督这些投资,目标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回报。机构对资金的投资期限拥有最终决定权,而一个委员会则决定哪些准政府机构可以参与。

如果存款可能损害州的投资组合,司库可以拒绝接受。他还负责安全保管所有投资文件。每个季度,投资所产生的利息会按比例分配给出资方,并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

最后,司库必须每月报告所进行的投资,且加州州立大学校区被视为本基金的地方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6429.1(a) 由司库保管的信托基金中设有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主计长应为在本基金中存有存款的每个政府单位设立单独账户。
(b)CA 政府 Code § 16429.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官员经该机构管理机构同意,可将其金库中非即时所需的资金汇交司库,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c)CA 政府 Code § 16429.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成员仅限于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的非营利公司的官员,或合格准政府机构的官员,经该机构管理机构同意,可将其金库中非即时所需的资金汇交司库,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d)CA 政府 Code § 16429.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本节规定,地方机构经其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其发行债券、票据、参与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收益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以待该收益用于其授权发行目的。关于这些收益的存款,地方机构投资基金有权直接与地方机构聘请的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的授权官员接收和支付资金,并提供信息;地方机构投资基金有权以该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的名义和账户持有投资;且主计长应为每笔收益存款设立单独账户。
(e)CA 政府 Code § 16429.1(e) 地方政府单位、非营利公司或准政府机构独家决定其资金在司库处存放的时间长短。
(f)CA 政府 Code § 16429.1(f) 地方政府单位的受托人或财务代理独家决定债券发行收益在司库处存放的时间长短。
(g)CA 政府 Code § 16429.1(g) 地方投资咨询委员会应确定哪些准政府机构有资格参与地方机构投资基金。
(h)CA 政府 Code § 16429.1(h) 如果司库判断存款将对州的投资组合产生不利影响,司库可拒绝接受存入该基金的存款。
(i)CA 政府 Code § 16429.1(i) 司库可将该基金的资金投资于第16430节规定的证券。司库可选择通过第3章第4条(自第16470节起)规定的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对该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
(j)CA 政府 Code § 16429.1(j) 基金中的资金应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目标,即在安全审慎的国库管理下实现最大回报。
(k)CA 政府 Code § 16429.1(k) 基金所有投资的所有权凭证应保留在司库的金库中,或在司库的控制下安全保管于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与任何信托公司,或任何州立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
(l)CA 政府 Code § 16429.1(l) 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所有赚取的利息和从投资中获得的其他增值应由主计长分配给出资的政府单位或受托人或财务代理、非营利公司和准政府机构,金额应与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各自金额及其在其中停留的时间长短成正比。履行本节规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收益的5%且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为此职能拨款的金额,应在分配前从收益中扣除。然而,如果美国财政部在州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公布的13周每日国库券利率低于1%,则上述合理费用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不得超过本基金收益的8%,且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为此职能拨款的金额,并应在分配前从收益中扣除。扣除的金额应作为对因履行本节规定而产生费用的州机构(包括司库、主计长和财政部)的报销。
(m)CA 政府 Code § 16429.1(m) 司库应编制一份关于上月投资情况的月度报告以供分发。

Section § 164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地方投资咨询委员会。州司库领导该委员会,任命两名投资专业人士和两名地方司库或财务官员。这些成员任期两年,但州司库可以随时更换他们。如果职位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

非州政府成员每次参加委员会会议可获得 $50 的报酬,每月上限为 $300,所有成员因履行职责(如差旅)产生的费用都可报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州司库管理地方机构投资基金,通过就投资策略提供建议和审查政策来确保基金的妥善管理。

设立地方投资咨询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主席应由州司库或其指定代表担任。两名在投资或金融领域具有培训和经验资格的成员,应由州司库任命。两名由本州任何县、市、地方区或市政公司聘用的司库、财务或财政官员或业务经理,应由司库任命。
委员会每位任命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但每位任命成员均应根据任命机构的意愿任职。任命成员的空缺,除任期届满外,应以与原任命相同的方式填补,但仅限于未届满的任期。
非州官员或雇员的委员会成员不应领取薪金,但有权获得每日五十美元 ($50) 的出席委员会会议津贴,每月不超过三百美元 ($300)。所有成员均有权报销根据本部分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应是就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资金投资和再投资,以及该基金投资的获取、保留、管理和处置,向州司库提供建议和协助。委员会应不时审查这些政策,并就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事项提供建议。委员会应在基金管理方面向州司库提供建议,并就与基金资金投资和再投资相关的任何事项咨询州司库。

Section § 1642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市、县、特别区、非营利公司或某些准政府机构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资金受到保护。具体而言,根据某些条款,这些资金不能被转让或借贷,也不能被任何州官员或机构扣押或没收。

Section § 164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城市、县、特别区、非营利公司以及某些其他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从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提取其资金。提取这些资金的能力不会受到州预算审批过程中任何延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