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6400(a) 任何获得拨款的州机构,可以无需当时提供凭证和明细报表,从该拨款中提取以下任何一项资金作为周转金:
(1)CA 政府 Code § 16400(a)(1) 拨款总额不超过3%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6400(a)(2) 经财政总监批准,拨款总额超过3%但不超过10%的金额。
(3)CA 政府 Code § 16400(a)(3) 经财政总监和审计长批准,拨款总额超过10%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6400(b) 经财政总监批准,州机构根据(a)款设立的周转金中出现的任何不足或短缺,可以从该机构指定的现有拨款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