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70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长签发的一张付款凭证(类似于政府支票),在可以兑现后一年内没有被支付,并且当时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它以及所有其他优先(或更重要)的债务,那么审计长就必须取消这张付款凭证。

Section § 170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凭证是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那么当时生效的规则将适用于该凭证。如果一份凭证是在199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发的,它必须遵守第17070条中提及的一年可转让期限。

1998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任何凭证,应受该凭证签发之日生效的法律管辖。199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凭证,应受第17070条中规定的一年可转让期管辖。

Section § 17071

Explanation
审计长必须保存所有已注销支付令的清单。

Section § 17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付款凭证(一种支付指令)被取消时会发生什么。原本要支付的款项会退回到其来源的原始基金。如果这笔钱最终进入特别存款基金,并且该账户是用于无人认领的资金,那么这笔钱就会被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根据本条取消的每份付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应由主计长退回并记入该付款凭证所针对的基金。
退回至特别存款基金的款项,应记入并增加该基金内该付款凭证最初所针对的账户。如果该账户是无人认领资金信托账户,则记入该账户的退回款项应由主计长转入并增加普通基金。

Section § 17073

Explanation
一旦令状根据本规定被正式取消,它就完全失效了,不能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