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任何凭证,应受该凭证签发之日生效的法律管辖。199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凭证,应受第17070条中规定的一年可转让期管辖。
总则撤销
Section § 17070
如果审计长签发的一张付款凭证(类似于政府支票),在可以兑现后一年内没有被支付,并且当时有足够的钱来支付它以及所有其他优先(或更重要)的债务,那么审计长就必须取消这张付款凭证。
未支付的付款凭证 审计长 付款凭证注销
Section § 17070.1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凭证是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那么当时生效的规则将适用于该凭证。如果一份凭证是在199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签发的,它必须遵守第17070条中提及的一年可转让期限。
凭证签发 可转让期 1998年前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