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机构如何将其分配预算的最多10%转入一个名为“州支出周转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在费用正式从预算中列支之前,支付工资和其他开支。如果需要转移超过10%的资金,则需要获得财政部和主计长的批准。

各机构必须在30天内报告这些财务调动,并且未经特别批准,不得使用用于地方援助或重大项目的资金。主计长还可以在必要时将该基金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但必须尽快无息偿还。任何已转账但未使用的资金,必须返还至其原始预算,并受其他相关规定的约束。

主计长应获得拨款的州机构、部门、委员会、局、专员会、官员、雇员或其他机构的请求,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程序,将拨给各实体的任何拨款的最多10%转入为各实体在州支出周转基金内设立的账户。州支出周转基金特此设立,旨在支付工资和其他索赔,这些费用将随后根据拨款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时间表,从拨给各实体的拨款中列支。未经财政部和主计长事先联合批准,不得从任何一笔拨款中进行超过10%的转账。
所有州实体应在交易月份结束后30天内,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州支出周转基金的财务调整报表。除非获得财政部部长和主计长的事先批准,任何州实体均不得将来自地方援助或资本支出拨款的资金,或超过拨给该机构的任何拨款的10%的资金存入州支出周转基金。
尽管有Sections 16310 和 16314 的规定,主计长可根据需要,将州支出周转基金中的任何所需金额转入普通基金,以满足普通基金的现金需求。一旦普通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主计长应立即无息返还所有如此转入的款项。
主计长进行的转账应与转出拨款的期限相同。所有未支付资金应返还至其转出的拨款,并受Section 16304.1 的约束。

Section § 13332.01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州机构从联邦政府获得资金时,它们需要在收款中包含一定金额,以支付联邦指导方针允许的某些管理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间接成本,由财政部确定。但是,如果任何联邦法律规定不能包含这些成本,该机构必须遵守这些限制。

Section § 133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从联邦政府收回成本时,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指示,转入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或普通基金。财政部需要授权资金的任何其他用途,并且此授权在通知相关立法委员会30天后生效,或者如果达成一致,可以更早生效。如果州机构延迟转账资金,财政部部长可以指示审计长立即转移资金。

所有从联邦政府收回的用于抵消全州间接成本的资金,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方式转入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或普通基金,除非资金支出已获得财政部授权。任何授权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将此必要性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之日起30天,或不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任何更短时间。如果财政部部长判断某个州机构未及时转账资金,财政部可以向审计长核证该机构应已转入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或普通基金的金额,审计长应将该资金转入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或普通基金。

Section § 13332.03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拨出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行政开支,主计长将从每个受影响的基金中划拨足够的资金到中央服务成本回收基金或普通基金。这种划拨只在财政部下达命令时才会发生。

Section § 133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务员需要调到较低的薪资级别,他们仍然可以在90天内获得高于其新薪资上限的报酬,以帮助他们适应财务上的变化。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1976年6月20日至1977年7月1日期间担任特定行政职位的员工。这些员工的薪资待遇可能根据1976年制定的具体规则有所不同。

Section § 1333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海岸委员会无需遵守涉及间接成本的全州成本分摊计划,不论财政年度。这意味着他们免除了适用于其他州机构的这些特定财务成本分摊规则。

Section § 1333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得花钱为租给州雇员的任何房屋、移动房屋或三间(含三间)以上房间的公寓(宿舍除外)购买家具。但是,州政府可以购买冰箱、炉灶等基本电器和设备。法律强调,州政府不应为这些家具或其更换和维修付费,除非是在处理这些家具时。

Section § 1333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州机构在购买或更换机动车辆和通用移动设备时的规则。在购买之前,总务部(DGS)必须首先确定其必要性。购置车辆的合同必须由DGS监督,DGS可为此项服务收取费用。州雇员(宪法官员除外)必须购买美国制造的轻型车辆,除非获得特殊豁免。价值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以上的车辆或设备,未经DGS批准不得从非州来源租赁,紧急情况除外。法律明确定义了“通用移动设备”和“州机构”,并列出了加州大学和地区农业协会等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3332.09(a) 购置或更换机动车辆的采购订单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不得从任何拨款中发出,直至总务部已调查并确定其必要性。
(b)CA 政府 Code § 13332.09(b) 州机构不得从任何来源购置用于项目支持的剩余移动设备,直至总务部已调查并确定其必要性。
(c)CA 政府 Code § 13332.0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州机构购置机动车辆或通用移动设备的合同,应由总务部订立或在其监督下订立。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298条,总务部可收取费用以抵消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d)CA 政府 Code § 13332.09(d) 为州官员(宪法官员除外)或州雇员购买的任何乘用型机动车辆,应为总务部定义的轻型美国制造车辆,除非总务部主任基于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路巡逻队的使用)予以豁免,这些特殊要求足以证明需要更重型机动车辆。
(e)CA 政府 Code § 13332.09(e) 原始购买价格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以上的通用移动设备,不得从非州来源租赁,且不得从任何用于交通部使用的拨款中支付,除非总务部事先批准,且总务部已确定没有可用的同类州有设备。除非获得批准会危及生命或财产,在此情况下,该交易以及未寻求事先批准的理由应立即报告给总务部。
(f)CA 政府 Code § 13332.09(f)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3332.09(f)(1) “通用移动设备”指列入州设备委员会移动设备清单且可供多个州机构使用的设备,且不应被视为仅限于控制该设备的州机构使用的设备。《车辆法》第575条不适用于本节。
(2)CA 政府 Code § 13332.09(f)(2) “州机构”指根据第11000条定义的州机构。建议并鼓励加州大学就其购置或更换机动车辆事宜,由总务部执行本节中确定的任务。“州机构”不包括《食品和农业法》第3951条定义的地区农业协会,或《刑法》第2800条设立的监狱工业管理局。

Section § 1333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总务局局长代表州签订某些建筑租赁协议,除非提前 30 天通知关键的立法委员会。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八年、需要更多预算、属于资本化租赁(除非已获立法授权),或者导致州有财产空置且没有使用计划,则需要发出此通知。此外,任何萨克拉门托的办公空间租赁都必须注明州未来将进行基本建设以减少租赁的计划。局长还必须解释租赁为何有利,包括财务影响、租赁详情、替代方案以及需要通知的原因。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每年都必须提交一份关于即将到期租赁的报告,详细说明租赁条款、成本和所涉部门。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0(a)(1)  总务局局长不得在州作为承租方的情况下,与州和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签订租赁协议,如果该协议是关于建筑物或建筑空间(或两者)的租赁,且将供州的任何机构占用,并且存在第 (2) 款规定的任何条件,除非总务局局长在签订租赁协议前不少于 30 天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签订协议的意向,或者不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更短时间。
(2)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0(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0(a)(2)(A) 拟议租赁的固定租赁期超过八年。
(B)CA 政府 Code § 13332.10(a)(2)(A)(B) 拟议租赁将导致部门或机构的维持预算增加。
(C)CA 政府 Code § 13332.10(a)(2)(A)(C) 拟议租赁是资本化租赁,除非此前已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
(D)CA 政府 Code § 13332.10(a)(2)(A)(D) 签订拟议租赁将导致任何占用部门或机构腾出大量州有空间,且总务局局长尚未确定一个或多个州部门或机构来填补该空间。
(3)CA 政府 Code § 13332.10(a)(3) 任何预算案中拨款的资金,不得用于在 1979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萨克拉门托县办公空间租赁,除非在上述条件下,所有萨克拉门托县办公空间租赁的招标书都包含以下声明:“州正在萨克拉门托市预期进行基本建设,并打算最终减少租赁空间的使用。”
(b)CA 政府 Code § 13332.10(b) 总务局局长在根据 (a) 款第 (1) 项通知立法机关时,应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以证明拟议租赁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3332.10(b)(1) 租赁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3332.10(b)(2) 显示拟议租赁财务影响的分析。
(3)CA 政府 Code § 13332.10(b)(3) 考虑的替代方案摘要。
(4)CA 政府 Code § 13332.10(b)(4) 签订租赁的理由,包括触发 (a) 款第 (1) 项所要求通知的具体条款。
(c)CA 政府 Code § 13332.10(c) 尽管有第 10231.5 条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此后每年,总务局局长应向各议院预算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提交一份报告,列明总务局局长预计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到期的所有租赁,包括租赁的固定期限或弹性期限的结束。该报告应包括每项现有租赁的信息,包括承租部门、每项租赁的到期日、净平方英尺和年度成本。

Section § 13332.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州政府资金如何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例如建造新设施或购买设备。在大多数项目上花钱之前,州机构需要获得财政部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对初步计划的批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购买房地产或用于小型项目。

法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例如重大项目预算可以增加高达20%,但超出此范围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机构必须获得批准才能对项目计划进行重大更改,并且必须将预算调整通知某些官员。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1(a)(1) 除非第(2)款另有规定,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加州社区学院和司法委员会,在财政部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了拟从基本建设拨款中获得资金的项目的初步计划之前,不得支出拨付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3332.11(a)(2) 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3332.11(a)(2)(A) 用于购买完全所有权不动产或任何其他较小权益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3332.11(a)(2)(B) 用于设备或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3332.11(a)(2)(C) 拨付用于初步计划、勘测和研究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3332.11(b) 尽管有(a)款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财政部对加州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的批准,仅适用于立法机关拨付的州基本建设资金的分配,包括土地购置和设备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3332.11(c) 任何州机构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初步计划之前已开始施工图或建设的,其拨付用于施工图或建设的金额,经财政部批准,应退回至拨款来源基金。获得基本建设拨款的重大项目,在施工图获得财政部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招标。未经财政部书面批准,不得对已批准的初步计划或已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重大变更。财政部应批准任何拟议的施工投标备选方案。
(d)CA 政府 Code § 13332.11(d) 财政部应批准使用基本建设拨款中的资金购买任何重要设备单元。
(e)CA 政府 Code § 13332.11(e)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增加重大项目的预算,增加金额最高可达该项目基本建设拨款总额的20%,无论任何此类拨款是否已退回。对于通过多种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义务债券和租赁收入债券)授权的项目,在其他方面允许的范围内,财政部应拥有完全权力决定哪种资金来源将承担全部或部分增补金额。委员会应推迟所有超出每个基本建设项目拨款金额20%的增补,直至立法机关为该特定项目提供额外资金。
(f)CA 政府 Code § 13332.11(f) 除了第15849.6节规定的权力外,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进一步增加第15849.6节中的额外金额,以在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基金中包含合理的建设准备金,而不增加项目预算。建设准备金的金额应在20%的增补限制内。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使用这笔金额来增加项目预算,在租赁收入债券出售后,以确保项目完成。
(g)CA 政府 Code § 13332.11(g) 超过每个基本建设拨款金额10%的增补,应在委员会批准前20天报告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或不早于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任何较短时间。
(h)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1(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1(h)(1) 财政部可以更改行政或立法批准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2)CA 政府 Code § 13332.11(h)(2) 如果财政部根据第(1)款更改已批准的范围,该部门应在拟议的委员会行动承认范围变更前2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各财政委员会主席以及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立法顾问报告这些变更及相关的成本影响。
(i)CA 政府 Code § 13332.11(i) 当确定经立法机关批准的整个购置项目的估计成本超出拨款金额的20%时,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应推迟批准购置项目的行动,除非确定该财产的较小部分足以实现立法机关批准的项目目标,并且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已收到关于购置项目拟议削减的20天提前通知,或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任何较短期限。
(j)CA 政府 Code § 13332.11(j) 财政部应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拟议批准初步计划前2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各财政委员会主席以及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立法顾问报告,前提是已确定总资本支出建设项目的估算成本超出立法机关认可金额的20%。
(k)CA 政府 Code § 13332.11(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控制交通部、高速铁路管理局或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博览会在支出拨付给这些实体用于资本支出目的的所有资金方面的权力。

Section § 133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水资源部需要为紧急情况动用某些资金,则无需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此外,如果他们不是在处理紧急情况,但满足特定条件,他们仍然可以绕过该委员会。这些条件包括获得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工程批准、对昂贵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向垦务委员会报告、每年两次向立法机关通报支出情况,以及在出现使用特定资金的意外成本增加时发送通知。

尽管有第 13332.11 条规定,水资源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5096.821 条或第 75032 条拨款的资金支出,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于该支出,则无需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3332.11(a) 该部门正在根据紧急情况开展工作。
(b)CA 政府 Code § 13332.11(b) 该部门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3332.11(b)(1) 获得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对拟议项目的工程审查。
(2)CA 政府 Code § 13332.11(b)(2) 对于任何建设成本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项目,获得独立顾问委员会对拟议项目的工程审查。
(3)CA 政府 Code § 13332.11(b)(3) 向垦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4)CA 政府 Code § 13332.11(b)(4) 在每年 4 月 1 日和 10 月 1 日提交的半年度报告中,向立法机关提供项目支出信息。
(5)CA 政府 Code § 13332.11(b)(5) 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75032 条提供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成本增加,而立法机关未以书面形式另行收到通知,则向立法机关提供书面通知。

Section § 1333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购买土地或房地产时,通常必须遵守一套被称为《财产购置法》的特定规则。加州水基金的资金以及交通部或高速铁路管理局的项目有例外情况。然而,加州海岸委员会并不免除这些规则的约束。此外,所有财产购置,即使是例外情况,也必须向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报告。

(a)CA 政府 Code § 13332.12(a) 任何经拨款授权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的购置,但加州水基金的拨款或拨给交通部或高速铁路管理局用于资本支出目的的拨款除外,均应遵守《财产购置法》(第11部分 (自第15850条起))的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豁免加州海岸委员会遵守本条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3332.12(b) 所有财产购置,包括根据 (a) 款豁免的购置,均应向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13332.13

Explanation

公园和娱乐部在用钱购买土地或产权之前,州公共工程委员会需要批准这笔交易。此外,如果发生涉及反向征用的诉讼(这意味着州政府可能在未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用土地),总检察长和总务部必须通过将其列入委员会议程的方式告知州公共工程委员会。

审计长不得从拨给公园和娱乐部的任何征用拨款中支付款项,以用于支付任何产权,无论该产权以何种方式获得或接收,除非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已批准该交易。此外,总检察长和总务部应将送达给他们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涉及州立公园系统任何征用的每一项反向征用诉讼告知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方式是将该事项列入委员会的议程。

Section § 1333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公园设施花钱之前,公园和娱乐部必须尝试批量购买这些物品,或者使用加州环保青年团的劳动力。

除非公园和娱乐部已作出合理努力,以集中采购方式或通过加州环保青年团的劳务获取公园设施,否则不得为公园设施进行任何支出。

Section § 1333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汇集或使用,以支付职位的薪资或开支,或用于做立法机关已决定反对的任何事情。

Section § 1333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政府拨款规定中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特定的立法机构和部门,例如立法机关、立法顾问局、州审计局、加州统一州法委员会和加州法律修订委员会。

Section § 1333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在新财政年度的前90天内,完成对供应品或设备的采购,前提是采购订单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仍未处理完毕。如果有人对采购订单的决定提出异议,9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以便解决问题。

无论物品实际何时收到,这项法律规定,付款日期应被视为部门最初收到采购估价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采购订单必须注明实际签发日期,并引用这项具体的法律依据。

供应品或设备的采购估价,凡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11条提交给总务部,且在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90天内收到,并在该财政年度结束时采购订单授予仍待处理的,可以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初90天内授予。该90天期限应根据解决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06条提出的任何异议所需的时间予以延长。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无论材料、供应品或设备的实际接收日期如何,本条授权的采购的支出和负债日期应被视为部门收到采购估价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根据本条规定授予的采购订单应引用本条并注明实际授予日期。

Section § 1333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机构收取的罚款和罚金,除非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或其他法律中明确批准,否则不得支出。罚款和罚金被定义为超出处理不当行为或收取费用成本的收费。与机构工作相关的服务费不属于罚款或罚金。

存在例外情况: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基金,例如受《加州宪法》或《美国宪法》保护的基金、滞纳金、联邦项目管理资金、受害者赔偿或环境修复资金,以及一些特定基金,如渔猎保护基金和溢油应急信托基金。

此外,罚款和罚金产生的任何利息也被视为罚款和罚金收入。

(a)CA 政府 Code § 13332.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州机构通过征收罚款和罚金所获得的收入,不得支出,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立法中明确授权支出这些资金。罚款或罚金是指机构或部门因不当行为而征收的费用,其金额超出调查、处理或起诉该行为的成本,或超出收取该费用的成本。与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服务合理相关的费用,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罚款或罚金。
(b)CA 政府 Code § 13332.18(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3332.18(b)(1) 任何政府成本基金,如果存入该基金的、受本条约束的收入用于普通基金目的被《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所禁止。
(2)CA 政府 Code § 13332.18(b)(2) 州机构收取的滞纳金。
(3)CA 政府 Code § 13332.18(b)(3) 州机构为管理联邦项目目的而必须由该机构维持的资金。
(4)CA 政府 Code § 13332.18(b)(4) 为向因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而设立的基金,或为修复因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基金。
(5)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 以下基金,尽管本款所列清单中遗漏任何其他基金,不应作为推断本条适用性的理由:
(A)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A) 渔猎保护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B) 赔偿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C) 驾驶员培训罚款评估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D) 惩教培训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E) 地方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培训基金。
(F)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F) 受害者-证人伤害基金。
(G)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G) 创伤性脑损伤基金。
(H)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H) 劳资关系建筑业执法基金。
(I)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I) 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周转基金。
(J)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J) 溢油应急信托基金。
(K)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K) 溢油预防和管理基金。
(L)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L) 环境改善基金。
(M)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M) 房地产基金的追偿账户。
(N)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N) 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账户。
(O)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O) 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
(P)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P) 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
(Q)CA 政府 Code § 13332.18(b)(5)(Q)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设立的、可通过行业全民投票终止的项目的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3332.18(c) 就本条而言,通过征收罚款和罚金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从征收罚款和罚金中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13332.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机构如何处理设计-建造和渐进式设计-建造施工项目。设计-建造是指聘请一个实体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而渐进式设计-建造类似,但涉及基于资质的早期遴选。会设定一个保证最高价格,这限制了项目的总支付金额。除非获得某些批准(如绩效标准或保证最高价格),否则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这些项目,但购置不动产或设备等特定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资金过早支出,它们将归还给州政府。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增加这些项目的资金,但只有在一定限度内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财政部有权对项目范围进行更改,并且必须在实施前向某些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更改。

(a)CA 政府 Code § 13332.19(a) 本节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3332.19(a)(1) “设计-建造”是指一种施工采购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单一实体采购。
(2)CA 政府 Code § 13332.19(a)(2) “渐进式设计-建造”是指一种项目交付流程,其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均从单一实体采购,该实体在项目最早可行阶段通过基于资质的遴选方式选定。
(3)CA 政府 Code § 13332.19(a)(3) “设计-建造项目”是指采用设计-建造施工采购流程的资本支出项目。
(4)CA 政府 Code § 13332.19(a)(4) “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是指采用渐进式设计-建造施工采购流程的资本支出项目。
(5)CA 政府 Code § 13332.19(a)(5) “设计-建造实体”是指能够根据需要提供具备适当执照的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6)CA 政府 Code § 13332.19(a)(6) “设计-建造招标包”是指绩效标准、任何概念图、合同形式以及所有其他文件和信息,这些文件和信息作为从设计-建造实体征集设计-建造项目投标或建议书的依据。
(7)CA 政府 Code § 13332.19(a)(7) “设计-建造阶段”是指在设计-建造项目合同授予设计-建造实体之后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设计-建造实体完成为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完成项目所需的设计和施工活动。
(8)CA 政府 Code § 13332.19(a)(8) “绩效标准”是指充分描述拟议设计-建造项目范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场地的规模、类型和设计特征;所需的形式、适用性、功能、操作要求以及设计、材料、设备和工艺的质量;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足以描述州政府需求的信息。绩效标准可包括概念图,其中包含为充分描述州政府需求而准备的详细示意图或建筑效果图。
(9)CA 政府 Code § 13332.19(a)(9) “基于资质的遴选”是指州机构为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从设计-建造实体征集服务的流程。
(10)CA 政府 Code § 13332.19(a)(10) “预施工阶段”是指在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合同授予设计-建造实体之后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设计-建造实体完成设计活动和任何为确定保证最高价格所需的预施工活动。
(11)CA 政府 Code § 13332.19(a)(11) “保证最高价格”是指总务部与设计-建造实体之间商定的最高支付金额,用于设计-建造实体完成所有剩余的设计、预施工和施工活动,以足以完成并结清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如果完成所有剩余的设计、预施工和施工活动以足以完成并结清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的成本超过保证最高价格,则超出保证最高价格的成本应由设计-建造实体承担。如果这些活动的成本低于保证最高价格,设计-建造实体无权获得成本与保证最高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些金额应归还至拨款来源基金。
(12)CA 政府 Code § 13332.19(a)(12) “渐进式设计-建造阶段”是指预施工阶段之后所需的剩余设计和预施工活动,以及为完成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的施工和结清所需的所有施工活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b)(1) 除第 (2) 和 (3) 款所述情况外,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加州社区学院和司法委员会,不得支出为设计-建造项目或渐进式设计-建造项目拨付的资金,除非财政部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已批准绩效标准或保证最高价格。
(2)CA 政府 Code § 13332.19(b)(2)  第 (1) 款不适用于为设计-建造项目拨付的资金的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3332.19(b)(2)(A) 购置不动产的金额,无论是永久产权还是任何较小权益。
(B)CA 政府 Code § 13332.19(b)(2)(B) 设备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3332.19(b)(2)(C) 为绩效标准拨付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13332.19(b)(2)(D) 为初步计划拨付的金额,如果该拨款是在2005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
(A)CA 政府 Code § 13332.19(A) Amounts for acquisition of real property, in fee or any lesser interest.
(B)CA 政府 Code § 13332.19(B) Amounts for equipment.
(C)CA 政府 Code § 13332.19(C) Amounts appropriated for qualification-based selection.
(D)CA 政府 Code § 13332.19(D) Amounts appropriated for the preconstruction phase.
(c)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c)(1) If funds have been expended on the design-build phase or the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hase of a project by any state agency prior to the approval of the performance criteria or the 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by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Public Works Board, all appropriated amounts for the design-build phase or the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hase of a project, including all amounts expended on design-build or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activities, shall revert to the fund from which the appropriation was made.
(2)CA 政府 Code § 13332.19(c)(2) A design-build project for which a capital outlay appropriation is made shall not be put out to design-build solicitation until the bid package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A substantial change shall not be made to the performance criteria as approved by the board and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without written approval by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shall approve any proposed bid or proposal alternates set forth in the design-build solicitation package.
(d)CA 政府 Code § 13332.19(d) The State Public Works Board may augment a design-build project or a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roject in an amount of up to 20 percent of the capital outlay appropriations for the projec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any such appropriation has reverted. For projects authorized through multiple fund sourc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general obligation bonds and lease-revenue bonds, to the extent permissible,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shall have full authority to determine which of the fund sources will bear all or part of an augmentation. The board shall defer all augmentations in excess of 20 percent of the amount appropriated for each design-build project or a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roject until the Legislature makes additional funds available for the specific project.
(e)CA 政府 Code § 13332.19(e) In addition to the powers provided by Section 15849.6, the State Public Works Board may further increase the additional amount in Section 15849.6 to include a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reserve within the construction fund for any capital outlay project without augmenting the project. The amount of the construction reserve shall be within the 20 percent augmentation limitation. The board may use this amount to augment the project, when and if necessary, after the lease-revenue bonds are sold to ensur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f)CA 政府 Code § 13332.19(f) Any augmentation in excess of 10 percent of the amounts appropriated for each design-build project or a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roject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Chairperson of the Joint Legislative Budget Committee, or their designee, 20 days prior to board approval, or not sooner than whatever lesser time the chairperson, or their designee, may in each instance determine.
(g)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2.19(g)(1)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may change the administratively or legislatively approved scope for major design-build projects or a progressive design-build projects.
(2)CA 政府 Code § 13332.19(g)(2) If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changes the approved scope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the department shall report the changes and associated cost implications to the Chairperson of the Joint Legislative Budget Committee, the chairpersons of the respective fiscal committees, and the legislative members of the State Public Works Board 20 days prior to the proposed board action to recognize the scope change.
(h)CA 政府 Code § 13332.19(h)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shall report to the Chairperson of the Joint Legislative Budget Committee, the chairpersons of the respective fiscal committees, and the legislative members of the State Public Works Board 20 days prior to the proposed board approval of performance criteria or 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for any project when 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 estimated cost of the total project is in excess of 20 percent of the amount recognized by the Legisl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