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获得资金的州机构和法院,制定并向指定部门提交一份详细预算以供批准。这份预算必须包括所有计划支出和预计收入,用于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并且需要符合该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

Section § 13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州机构或法院的预算应如何组织。它要求预算显示每个财政年度可用资金的分配情况,按季度或其他时间段细分,并按机构内的不同单位组织。部门可以规定每个项目的支出需要如何按项目详细列出。此外,机构负责人可能需要根据部门的指示,将部分预算作为意外开支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准备金。

Section § 13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预算正式批准之前,根据需要对财政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如果该部门认为这些修改符合国家的最大利益,就可以进行。该部门必须将对其预算所做的任何修改告知相关的州机构或法院。

Section § 13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财政年度内,如果州机构或法院提出请求,可以在其预算的不同部分之间调动资金。这在必要时可以包括使用储备金。

Section § 133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增加某个机构的预算员工人数。这种增加可以与处于伤残假期的员工人数相匹配,从而确保该机构能够维持其预算中计划的人员水平。这笔额外的预算专门用于支付根据《劳动法》第4800节处于伤残假期的员工。

Section § 1332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所在部门的批准财政预算中花费的钱超出了允许的金额,他们需要个人负责偿还超出的金额。这项责任也延伸到他们的公务保证金,这意味着他们在工作中的财务担保可以用来弥补超出的费用。

Section § 13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州机构需要签订合同、租赁或进行任何支出时,如果法律有此要求,它们必须获得综合服务部的批准。即使财政部已经批准了该合同或支出的预算,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13326

Explanation

当任何加州州机构准备向联邦政府申请资金、设备、材料或服务时(公路用途除外),它们必须首先将请求或预算提交给一个特定部门。该部门有权在请求提交给联邦当局之前,批准、修改或拒绝该请求。

各州机构在提出请求或编制预算以提交给联邦政府以获取资金、设备、材料或服务时(公路目的除外),应在完成此类请求或预算后,首先将其提交给该部门。该部门有权在将任何此类请求或预算提交给适当的联邦机构之前,批准、不予批准、修改或修订该请求或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