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财政年度正式从7月1日开始。

Section § 132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可以要求州机构每年提交财务和统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并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填写。部门会确保在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60天将这些表格发送给各机构。

部门可以要求属于第13300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州机构提交经正式核实并涵盖每个财政年度期间的财务和统计报告。
此类报告应使用由部门规定和提供的空白表格制作,并在报告需要提交给部门的时间之前不少于60天邮寄给每个此类机构。

Section § 13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必要时要求任何州立或公共机构提交特别报告,并且这些报告必须及时提交。

Section § 13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查阅和检查任何处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的所有记录、财务事务和文件。它还可以进入公共办公室或机构审查这些材料。该部门有权在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现金和财务交易。在营业时间,他们被允许检查持有公共资金的银行的公共账户。

部门应有权查阅和审查依法被允许或负责处理公共资金或其等价物的每个州机构的所有记录、档案、文件、账目、报告、往来信函以及所有财务事务。部门可以进入本州的任何公共办公室或机构,查阅、审查和复制其中包含的或属于其的任何记录、档案、账簿、文件、账目、报告、往来信函或文件,以进行此类审查,并应在保管人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查阅该机构保管的现金抽屉和现金。
在营业时间,部门可以审查存有公共资金的任何存款机构的公共账目。

Section § 132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部门在审计或调查期间获取的记录或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或保密。通常,保密法律不会阻止部门获取信息,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文件与部门共享,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任何现有的保密特权。保密信息可以不公开,以保护个人免受报复。未经部门许可,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雇员都不得公开披露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这也适用于任何协助审计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13293.1(a) 任何规定记录或财产保密的法律,均不得阻止披露部门在进行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中获取的信息或文件,除非该规定明确提及并根据第13293条排除查阅、检查和复制。部门在进行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中获取的信息或文件,应受适用于向部门提供该信息或文件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公共实体雇员或官员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发布限制的约束。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特权保护的保密信息,不应构成对该特权的放弃。
(b)CA 政府 Code § 13293.1(b) 就本条而言,“记录或财产的保密性”指记录或财产可因法定或普通法特权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而合法地保持保密。
(c)CA 政府 Code § 13293.1(c) 部门在进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中获取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可保持保密,如果部门认定不披露将保护某人免受因参与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而可能遭受的报复或报复恐惧,则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不要求披露该信息或文件。
(d)CA 政府 Code § 13293.1(d) 州机构、地方机构或公共实体的雇员,包括受审计实体,未经部门明确许可,不得公开披露文件、信函、备忘录、审计发现草案或与这些审计发现相关的信息,或任何其他与正在进行的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相关的内容。这项关于正在进行的审计的披露限制也适用于部门以及协助部门进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的任何实体。

Section § 132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时发出传票的权力。

这些传票可以要求人们出庭或提供各种文件,如记录和报告,或提供书面或口头的宣誓声明。

传票可在州内任何地方由授权人员执行,送达这些传票的人员可在法定费用限制内获得报酬。

此外,本节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记录的传票不受某些其他法律条件的约束,从而使在调查期间更容易获取这些记录。

(a)CA 政府 Code § 13293.3(a) 在部门进行的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中,部门或部门指定人员可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以及提供记录、档案、文件、账目、报告或信函,或在作为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一部分进行的任何面谈中作出书面或口头宣誓声明。
(b)CA 政府 Code § 13293.3(b) 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作为法律程序延伸至全州各地,可由任何获授权送达记录法院传票的人员送达,或由部门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员送达。送达此法律程序的人员可按部门允许的获得报酬,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服务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3293.3(c) 尽管有第7470、7474或7491节的规定,根据本节发出的针对金融机构客户的金融记录或这些记录中包含的信息的传票,不受第7474节的要求或条件的约束。

Section § 132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干扰官方审计或调查,就构成轻罪。如果你做了以下四件事中的任何一件,你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六个月,或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或两者兼施:1) 拒绝让官员查看或复制你的记录。2) 在审计或调查期间试图欺骗或阻碍官员。3) 在审计之前或期间篡改记录以隐瞒真相。4) 在最终报告发布前未经许可散布机密草稿文件。

任何人有以下任何行为之一的,构成轻罪,可处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3293.5(a) 未能或拒绝允许部门检查、查阅或复制该人员办公室的记录、档案、文件、账目、报告、信函、现金抽屉或现金,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根据本条进行的此类检查。
(b)CA 政府 Code § 13293.5(b) 干扰、意图欺骗或诈骗,或阻碍部门根据本条执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
(c)CA 政府 Code § 13293.5(c)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之前或期间,篡改、修正、更改或改变记录、文件、账目、报告或信函。
(d)CA 政府 Code § 13293.5(d) 在部门最终报告发布之前,且未经部门明确许可,分发、复制、发布或未能妥善保管部门与受根据本条进行的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的实体之间交换的机密草稿文件。

Section § 13294

Explanation
加州财政部有权在必要时审查州机构的财务记录。他们的目标是与其他审计师(包括机构内部的审计师)协调,以避免重复相同的审计工作。

Section § 13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州机构都必须允许检查,并且在被要求时,要迅速提供其办公室中保存的所有相关账簿、合同和文件,以及任何相关信息。

Section § 132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被要求或有需要时,为其他州机构提供服务或开展工作。在开始之前,该部门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供费用估算并说明将要完成的工作。他们必须收取足以弥补服务成本的费用,并向主计长和该机构核实这些费用。之后,主计长会将所需资金从该机构的预算转入该部门的预算,以支付这些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3295.5(a) 尽管有第1125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该部门可以应州机构、州长或立法机关的要求,或根据其他需要或指示,向任何其他州机构提供服务或开展工作。
(b)CA 政府 Code § 13295.5(b) 在任何服务或工作开始之前,该部门应向相关州机构提供费用估算以及将要开展的工作范围或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
(c)CA 政府 Code § 13295.5(c) 该部门应收取足以弥补提供服务或开展工作成本的费用。该部门应向主计长和相关州机构证明所提供服务或所开展工作的实际应付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3295.5(d) 根据第11255条的规定,主计长应将所提供服务或所开展工作的费用金额从各机构的拨款中转入该部门的运营拨款。这些金额应转入普通基金内的财政部报销账户。

Section § 13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向主计长提供州机构账目每次定期审计的认证副本。如果审计还涉及联邦资金,局长必须同时将审计结果告知立法机关和相关州机构。

Section § 13297

Explanation

州审计长每年必须至少清点州金库的钱两次,而且司库不会提前知道清点的时间。在这些清点过程中,审计长可以将钱放入袋子或箱子中并加封。之后,在未来的清点中,可以直接使用这些加封的容器,而无需每次都重新清点里面的钱。

州金库中的款项应由州审计长每年至少清点两次,且不事先通知司库清点的日期或时间。
在任何一次清点中,州审计长可以将任何款项放入袋子或箱子中,并使用其采用并保管的印章进行标记和加封。在任何后续清点中,他或她可以单独清点每个加封的袋子或箱子,并按照上面盖章的价值将袋子或箱子中的内容物计入已清点款项的一部分,而无需对内容物进行详细清点。

Section § 132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审计长核实州存放在主要金库之外的所有资金是否已妥善记录并计为现金。审计长还必须检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确保一切妥当。

州审计长应将司库可依法持有的、存放于金库之外的所有属于州的资金凭证计为现金,并应自行确定该凭证是否依法充分。

Section § 13299

Explanation

每次州审计长清点款项时,他们都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官方声明。这份声明包含两项关键信息:金库中应有多少钱以及实际有多少钱。审计长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在萨克拉门托的一家报纸上刊登。

每次清点款项后,州审计长应制作并提交给州务卿一份宣誓书,并促使在萨克拉门托市的某报纸上刊登,该宣誓书应载明:
(a)CA 政府 Code § 13299(a) 应在金库中的款项或信用额度。
(b)CA 政府 Code § 13299(b) 实际在金库中的款项或信用额度的数额和种类。

Section § 13299.1

Explanation
州审计长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清点或确认存放在金库或其他保管处的证券。证券核查后,州审计长必须出具一份关于这些证券处理问责情况的报告。

Section § 13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州部门为任何处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创建和管理一个先进的会计系统。该系统应准确追踪州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源和财产。它还必须能够方便地比较预算金额和实际金额。此外,它应包括一个联邦收入会计系统,并与主计长的中央账户协调。目标是确保州拥有精确和一致的财务记录、报告和报表。

(a)CA 政府 Code § 13300(a) 部门应设计、安装、监督,并可酌情修订和修改一套现代化、完整的会计系统和政策,适用于依法被允许或被要求处理公共资金或其等价物的每个州机构,以使州的全部收入、支出、收款、付款、资源、债务和财产得到适当、准确和系统地核算,并获得关于州所有财务事务的准确和可比较的记录、报告和报表。
(b)CA 政府 Code § 13300(b) 该系统应允许比较预算支出、实际支出、承付款项和应付款项,以及预计收入与实际收入,且该比较应与部门开发的预算编码系统兼容。此外,该系统应提供一个联邦收入会计系统,包含联邦资金来源与州活动之间的交叉引用。
(c)CA 政府 Code § 13300(c) 该系统应包括一个成本会计系统,按项目、政府单位和资金来源核算支出。该系统还应能够根据需要执行项目成本会计。该系统以及所有州部门和机构维护的账户应与主计长维护的中央账户协调一致,并应向主计长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供主计长维护整个州政府的综合中央账户系统。

Section § 13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雇佣熟练的会计师或助理人员,协助处理与第13300条相关的事务。局长决定他们的职责和薪资。 每位受雇人员都必须办理一份公务保证金,这就像一份保险,以确保他们诚实履行职责。该保证金必须至少为5,000美元,并作为他们忠实履行职责的财务担保。

Section § 13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会计系统应如何在财政年度末处理普通基金和其他政府基金的财务交易。首先,它要求支出根据负债记录,债券利息除外。如果交易在财政年度末已发生,并且能够及时收回以支付年终负债,则应记录收入。此外,现金和应收款项也应计入。对于财务报告,它定义了应付款和承付款何时发生,并要求将资金分类为已支出、应付款、已承付或未承付。最后,7月1日发放的员工工资计入上一财政年度,除非是用于某些宪法规定的计算或项目支出。

按照第13300条规定设计的会计系统,应当就普通基金和其他政府基金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3302(a) 截至每个财政年度末,基于已发生的应付款项(不包括一般义务债券债务的应计利息)的支出应计。
(b)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2(b)(1) 如果基础交易已在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发生,金额可计量,且实际收款将在本期内或本期结束后但及时支付当前年终负债,则在财政年度末进行收入应计。
(2)CA 政府 Code § 13302(b)(2) 集中式州财政系统内正在转入州财政的机构信托账户现金、应计应收利息和应收账款,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末进行应计。
(c)CA 政府 Code § 13302(c) 出于财务报告目的,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3302(c)(1) 当货物或服务已交付且州政府需要支付这些货物或服务时,即存在应付款项;当已产生针对拨款的有效义务时,即存在承付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3302(c)(2) 所有已拨款项应被识别为已支出、应付款、已承付(不包括应付款)或未承付,具体由加州财政咨询委员会进一步定义,且这些款项的总和应等于总拨款。
(d)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2(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 (2) 段另有规定,通过第12472.5条所述的统一州工资系统向员工支付的款项,且每年签发日期为7月1日,应被视为在付款签发日期所属的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应付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3302(d)(2) 尽管有 (1) 段的规定,为了计算《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项下的努力维持支出,或为了计算某项目在财政年度内使用的资金,7月1日支付的款项可以计入上一财政年度。

Section § 13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78年7月1日起,任何为特定政府目的而设立的、用于保留特定收入的专门账户或资金,在计算或报告加州普通基金的财务状况时,将不予列入。这意味着这些资金不会影响普通基金财务运营或状况的官方会计报表或预算预测。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依法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的、用于为特定部门、活动、目的或项目无限期预留特定收入的账户、特别账户和资金,自1978年7月1日起,为会计和预算目的,在确定、估算或报告普通基金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预算或其他财务运营或状况报表中的收入和转账、支出、收款、付款、资产、负债、盈余或储备金时,均应予以排除。

Section § 13304

Explanation

自1993年12月15日起,此后每年,财政部必须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报告预算中指定的热电联产设施的资金情况。每份报告应包括热电联产项目的经济和工程可行性、潜在的节能措施、实施这些措施的计划、成本节约的财务分析以及替代融资方法的研究。

财政部还必须每年报告过去一年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协议,详细说明其条款、利益分享安排以及可能为州带来的成本节约。

任何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完工报告,比较实际节约与估算节约。此报告要求不包括用于初步计划编制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3304(a) 自1993年12月15日起,此后每年,财政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负责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列出年度预算案或任何其他法案为热电联产设施拨款的所有基本建设或支持资金。每个项目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3304(a)(1) 可在相关设施安装的替代热电联产设备配置的经济可行性。
(2)CA 政府 Code § 13304(a)(2) 对拟议和替代热电联产设备配置的工程评估。
(3)CA 政府 Code § 13304(a)(3) 对可在相关地点实施的潜在节能措施及其对热电联产系统影响的工程评估。
(4)CA 政府 Code § 13304(a)(4) 一份实施工程评估中确定的节能措施的拟议计划。
(5)CA 政府 Code § 13304(a)(5) 基于与可能通过出售燃料或购买热电联产系统产生的热能或电能而参与安装的任何人员完成谈判后,对安装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或收入进行的财务分析。
(6)CA 政府 Code § 13304(a)(6) 热电联产提案在减少公用事业需求或因出售电能或热能而增加收入(或两者兼有)方面的预算影响。
(7)CA 政府 Code § 13304(a)(7) 对为拟议项目提供资金的替代融资机制的分析,以及每种此类机制的成本效益,包括州基本建设拨款、收益债券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10b部分第2.7章(自第15814.10条起)授权的贷款,该章由1982年第1523号法规新增。
(b)CA 政府 Code § 13304(b) 自1993年12月15日起,此后每年,财政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负责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内容涉及上一个财政年度签订的所有能源服务合同或第三方协议,用于建设任何替代能源系统、热电联产系统或节能措施。该报告应列出所有协议的条款、利益分享安排以及为州带来的潜在成本节约。
(c)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4(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4(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为编制初步计划而拨款的资金分配。
(d)CA 政府 Code § 13304(d) 在根据年度预算案或任何其他法案资助的任何热电联产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财政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负责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报告,比较实际实现的能源和成本节约与根据(a)款估算的节约。

Section § 1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向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各种税收优惠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须在每年11月1日前提交,内容必须包括超过500万美元的税收支出,详细说明其法律依据、预期目的、适用的终止日期以及受益人。它还要求估算州和地方政府因这些税收优惠而损失的收入,并提供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的详细信息。此外,报告还应比较任何类似的联邦税收优惠,并包含自上次报告以来州机构进行的任何评估。

这项法律于2023年8月1日生效,并将“税收支出”定义为任何抵免、扣除、免征或豁免。

(a)CA 政府 Code § 13305(a) 部门应在每年1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税收支出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3305(a)(1) 一份年度成本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的税收支出的综合清单。
(2)CA 政府 Code § 13305(a)(2) 州法律规定的每项抵免、扣除、免征、豁免或任何其他税收优惠的法定依据。
(3)CA 政府 Code § 13305(a)(3) 对每项税收支出的立法意图的描述,如果增加或修订该支出的法案包含关于该意图的立法调查结果和声明,或者该立法意图由该法案以其他方式表达或明确规定。
(4)CA 政府 Code § 13305(a)(4) 州法律规定的每项抵免、扣除、免征、豁免或任何其他税收优惠的落日条款日期(如适用)。
(5)CA 政府 Code § 13305(a)(5) 州法律规定的抵免、扣除、免征、豁免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受益人的简要描述。
(6)CA 政府 Code § 13305(a)(6) 对当前财政年度和随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州和地方收入损失的估计或估计范围。对于销售和使用税支出,这应包括部分年度豁免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或州平衡委员会已获得该信息的所有其他税收支出。
(7)CA 政府 Code § 13305(a)(7) 对于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可获得全年数据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按纳税人收入水平(如适用)分类的受影响纳税人数量和申报的报表数量,以及按纳税人收入水平分类的、可随时获得数据的这些个人所得税支出给州造成的成本。
(8)CA 政府 Code § 13305(a)(8) 对于公司税和销售及使用税支出,以及可获得全年数据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按适用情况分类的申报报表数量或受影响的商业实体数量。
(9)CA 政府 Code § 13305(a)(9) 任何可比的联邦税收优惠清单(如有)。
(10)CA 政府 Code § 13305(a)(10) 自根据本节提交上次报告以来,任何州机构完成的任何税收支出评估或信息汇编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13305(b) 就本节而言,“税收支出”是指州提供的抵免、扣除、免征、豁免或任何其他税收优惠。
(c)CA 政府 Code § 13305(c) 本节将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306

Explanation

加州财政部经审计长批准,可以设立和关闭专项基金,以妥善管理州的财政资源。他们只能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和会计原则所需的最少数量的基金。

如果一项依法设立的基金已停用四年,在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后可以关闭,并于通知30天后生效。但是,如果需要,已关闭的基金可以重新启用。

如果遵循标准会计原则不切实际或未经授权,财政部在审计长同意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不完全遵循这些原则。

每当对会计系统进行重大修改以更严格地遵循这些原则时,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说明任何财政影响。

(a)CA 政府 Code § 13306(a) 财政部经审计长同意,可设立必要的额外基金,以妥善管理和核算州的财政活动和资源,但前提是仅设立符合法律要求、“公认会计原则”和有效财务管理所需的最少数量的基金。财政部可撤销根据本款授权设立的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3306(b) 财政部经审计长同意,在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后,可撤销已停用四年之久的由法规设立的基金。由法规设立的基金的撤销应不早于该通知日期30天后生效。如果这些基金被撤销后,随后发现有需要,财政部经审计长同意,可重新设立这些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3306(c) 由于完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可能不切实际或未经授权,如果符合这些原则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财政部获授权偏离这些原则,但前提是财政部将额外的重大偏离通知审计长,且审计长在实施前同意这些偏离。
(d)CA 政府 Code § 13306(d) 财政部在拟议对会计系统进行重大变更以使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时,应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通知应包括对拟议重大变更的财政影响的估计。

Section § 13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一年的普通基金预算是盈余(多余的钱)还是赤字(资金不足)。关键在于基金余额,即基金所拥有的资金与所花费的资金之间的差额。

1. 为未来义务(承付款项)预留的资金,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交付之前,不计为支出。2. 尚未承诺支出的剩余资金,不会减少基金余额,但应予以报告。3. 预算的任何后期变动,例如取消义务,一旦有证明,就应在预算记录中更新。

在确定任何特定财政年度的普通基金预算是处于盈余还是赤字状况时,决定性因素应为基金余额,即总资源与总支出之间的差额。在确定基金余额时,应适用以下原则:
(a)CA 政府 Code § 13307(a) 承付款项,即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有效义务,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前,不应计为预算支出。
(b)CA 政府 Code § 13307(b) 拨款的未承付余额,指尚未作出支出承诺时存在的余额,应作为披露事项,但该金额不应从基金余额中扣除。
(c)CA 政府 Code § 13307(c) 财务报表公布后影响预算的变动,例如解除承付资金的行动,应在提供文件后反映在预算文件中。

Section § 13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长在州预算流程中的职责。每年,财政部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有关州普通基金支出和收入的信息,并更新五年资本基础设施计划。这包括当前财政年度和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的估计,同时考虑人口和其他变化。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财政部长必须提供州长预算所需的拟议法规变更、调整和收入估计。此外,如果需要,财政部长可以暂停某些规定,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关键的立法委员会。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08(a)(1) 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2款提交州长预算时,在每个日历年的前10天内,或在此之后尽快,财政部长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建议的州普通基金支出总额以及估计的(包括任何拟议的)州普通基金收入,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3308(a)(1)(A) 第13102条所要求的五年资本基础设施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3308(a)(1)(B) 普通基金资源总额的估计,包括任何拟议的资源,可用于预算年度和预算年度之后的三个财政年度建议的州普通基金支出。
(C)CA 政府 Code § 13308(a)(1)(C) 预算年度预计的州普通基金支出预测,以及预算年度之后的三个财政年度,这些支出金额可能因人口、案件量和类似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变化。
(2)CA 政府 Code § 13308(a)(2) 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第 (1) 款的 (B) 和 (C) 项提供的资源和支出总额,应附有来自前四项已颁布的《预算案》预测中适用于预算年度的预测。
(3)CA 政府 Code § 13308(a)(3) 根据第 (1) 款的 (B) 和 (C) 项提供的信息,应在本节 (e) 款规定的提交之后以及《预算案》颁布之后尽快更新。
(b)CA 政府 Code § 13308(b) 财政部长应在每年2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供所有由立法顾问准备的、为实施第13337条 (a) 款所述的州长预算所必需的拟议法规变更。
(c)CA 政府 Code § 13308(c) 财政部长应在每年4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供州长预算的所有拟议调整,但 (d) 和 (e)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3308(d) 财政部长应在每年5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供州长预算中涉及资本支出的拨款的所有拟议调整。
(e)CA 政府 Code § 13308(e) 财政部长应在每年5月14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3308(e)(1) 当前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普通基金收入估计。
(2)CA 政府 Code § 13308(e)(2) 任何为反映更新后的收入估计而削减支出的提议。
(3)CA 政府 Code § 13308(e)(3) 为反映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要求的州资金最新估计,或为反映案件量、入学人数或人口变化所必需的州长预算的所有拟议调整。
(f)CA 政府 Code § 13308(f) 财政部长可以授权暂停本节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当前财政年度,但不得早于在书面通知其必要性30天之后,通知审议州预算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13308.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第13308条相关的“工作量预算”的含义。它本质上是提供已获批准服务的成本,同时考虑了因服务使用人数增加或成本变化等因素而进行的调整。该预算包括具体的调整,例如生活成本上涨、新法律、临时支出、从部分年度项目扩展到全年项目的成本,以及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的支出等。

就第13308条而言,“工作量预算”是指当前已授权服务的预算年度成本,该成本根据入学人数、案件量或人口的变化,或所有这些变化以及以下任何一项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13308.05(a) 法定生活成本调整。
(b)CA 政府 Code § 13308.05(b) 已颁布立法。
(c)CA 政府 Code § 13308.05(c) 一次性支出。
(d)CA 政府 Code § 13308.05(d) 部分年度项目的全年成本。
(e)CA 政府 Code § 13308.05(e) 根据宪法要求产生的成本。
(f)CA 政府 Code § 13308.05(f) 联邦强制性规定。
(g)CA 政府 Code § 13308.05(g) 法院命令的强制性规定。
(h)CA 政府 Code § 13308.05(h) 州雇员绩效工资调整。
(i)CA 政府 Code § 13308.05(i) 州机构运营费用和设备成本调整,以反映价格上涨。

Section § 13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总监每年10月1日前与审计长核对,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在“一揽子职位”(即临时职位)上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常设雇员人数。

在此背景下,“一揽子职位”指的是州预算中归类为临时帮助的职位。

(a)CA 政府 Code § 13309(a) 财政部主任应每年10月1日前与审计长核对,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中,各部门被任命为全职或兼职长期任职、在“一揽子职位”上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常设雇员人数。
(b)CA 政府 Code § 13309(b) 就本节而言,“一揽子职位”是指那些为州预算目的而列入临时帮助类别的职位。

Section § 13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州政府部门的意图,即在加州各机构中制定并执行财政和会计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州资产并确保财务准确性。该部门可以向管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此外,该部门有权向特定资金(如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非政府成本资金)征收费用,以支持这些工作。主任将决定每个基金所需的金额,确保不超过预算案中允许的数额,然后主计长将根据需要分配这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331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制定全州范围的财政和会计政策及程序,并向任何被授权或要求处理公共资金或其等价物的州机构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会计培训、建议和咨询服务,以确保州的资产得到保护,并维护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3310(b) 在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部门可以向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非政府成本资金征收足以支持 (a) 款中确定的职能的金额。主任应定期确定每个基金的总征收金额。经主任命令,根据本节授权的资金应由主计长根据需要从每个基金中划拨,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中授权的金额。

Section § 13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每年延迟向加州大学支付高达5亿美元的州普通基金款项,以此更好地管理州的现金流。这些延迟的付款必须在原定付款应进行的同一财政年度的五月或六月完成。

Section § 13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通过推迟2009年预算案中拨付给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某些款项,来有效管理州政府资金。对于加州大学,应在2009年7月至9月期间支付的最高7.5亿美元款项,以及应在2010年2月支付的2.5亿美元款项可以被推迟支付,其中部分款项不早于2010年4月但须在2010年6月之前支付。

对于加州州立大学,应在2009年7月支付的最高2.9亿美元款项,以及应在2010年2月支付的2.5亿美元款项可以被推迟支付,此外还有应在2010年3月支付的1.5亿美元款项。所有这些延期支付的款项计划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a)CA 政府 Code § 1331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3311节,为有效管理州现金资源,财政总监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3311.1(a)(1) 推迟支付根据2009年预算案拨付给加州大学的、应于2009年7月至9月期间支付的普通基金款项,金额不超过七亿五千万美元 ($750,000,000)。
(2)CA 政府 Code § 13311.1(a)(2) 推迟支付根据2009年预算案拨付给加州大学的、应于2010年2月支付的普通基金款项,金额不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b)Copy CA 政府 Code § 13311.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11.1(b)(1) 根据(a)款(1)项推迟支付的款项中,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应于2009年10月支付。根据(a)款(1)项推迟支付的剩余款项,应不早于2010年4月支付,且不晚于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支付:(A) 经财政总监确定,州在2009–10财年发行的所有未偿还收入预期票据已偿还完毕的次日,或 (B) 2010年6月30日。
(2)CA 政府 Code § 13311.1(b)(2) 根据(a)款(2)项推迟支付的款项,应不早于2010年4月20日支付,但不迟于2010年5月31日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3311.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有效管理州现金资源,财政总监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政府 Code § 13311.1(c)(1) 推迟支付根据2009年预算案拨付给加州州立大学的、应于2009年7月支付的普通基金款项,金额不超过两亿九千万美元 ($290,000,000)。
(2)CA 政府 Code § 13311.1(c)(2) 推迟支付根据2009年预算案拨付给加州州立大学的、应于2010年2月支付的普通基金款项,金额不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3)CA 政府 Code § 13311.1(c)(3) 推迟支付根据2009年预算案拨付给加州州立大学的、应于2010年3月支付的普通基金款项,金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d)Copy CA 政府 Code § 13311.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11.1(d)(1) 根据(c)款(1)项推迟支付的款项,应于2009年10月支付。
(2)CA 政府 Code § 13311.1(d)(2) 根据(c)款(2)项推迟支付的款项,应不早于2010年4月20日支付,但不迟于2010年5月31日支付。
(3)CA 政府 Code § 13311.1(d)(3) 根据(c)款(3)项推迟支付的款项,应不早于2010年5月1日支付,但不迟于2010年5月31日支付。

Section § 13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财政部长每年延迟支付最多2.5亿美元的州普通基金款项给加州州立大学系统。这种延迟是为了有效管理现金。被推迟的款项必须在原本应支付的同一财政年度的五月或六月支付。

(a)CA 政府 Code § 133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实现州资源的有效现金管理,财政部长可以推迟支付每年拨付给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在年度预算案中规定的普通基金款项,累计金额每年不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b)CA 政府 Code § 13313(b) 被推迟支付的款项应在原定支付的同一财政年度的五月或六月支付,具体日期由财政部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