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事务概述
Section § 13291
本节规定,部门可以要求州机构每年提交财务和统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并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填写。部门会确保在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60天将这些表格发送给各机构。
Section § 1329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查阅和检查任何处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的所有记录、财务事务和文件。它还可以进入公共办公室或机构审查这些材料。该部门有权在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现金和财务交易。在营业时间,他们被允许检查持有公共资金的银行的公共账户。
Section § 13293.1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部门在审计或调查期间获取的记录或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或保密。通常,保密法律不会阻止部门获取信息,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文件与部门共享,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任何现有的保密特权。保密信息可以不公开,以保护个人免受报复。未经部门许可,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的雇员都不得公开披露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这也适用于任何协助审计的人员。
Section § 13293.3
本法律条款赋予部门或其指定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估、调查或审查时发出传票的权力。
这些传票可以要求人们出庭或提供各种文件,如记录和报告,或提供书面或口头的宣誓声明。
传票可在州内任何地方由授权人员执行,送达这些传票的人员可在法定费用限制内获得报酬。
此外,本节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记录的传票不受某些其他法律条件的约束,从而使在调查期间更容易获取这些记录。
Section § 1329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干扰官方审计或调查,就构成轻罪。如果你做了以下四件事中的任何一件,你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六个月,或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或两者兼施:1) 拒绝让官员查看或复制你的记录。2) 在审计或调查期间试图欺骗或阻碍官员。3) 在审计之前或期间篡改记录以隐瞒真相。4) 在最终报告发布前未经许可散布机密草稿文件。
Section § 13295
Section § 1329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被要求或有需要时,为其他州机构提供服务或开展工作。在开始之前,该部门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供费用估算并说明将要完成的工作。他们必须收取足以弥补服务成本的费用,并向主计长和该机构核实这些费用。之后,主计长会将所需资金从该机构的预算转入该部门的预算,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3296
Section § 13297
州审计长每年必须至少清点州金库的钱两次,而且司库不会提前知道清点的时间。在这些清点过程中,审计长可以将钱放入袋子或箱子中并加封。之后,在未来的清点中,可以直接使用这些加封的容器,而无需每次都重新清点里面的钱。
Section § 13298
本法律要求州审计长核实州存放在主要金库之外的所有资金是否已妥善记录并计为现金。审计长还必须检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确保一切妥当。
Section § 13299
每次州审计长清点款项时,他们都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官方声明。这份声明包含两项关键信息:金库中应有多少钱以及实际有多少钱。审计长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在萨克拉门托的一家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13300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州部门为任何处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创建和管理一个先进的会计系统。该系统应准确追踪州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源和财产。它还必须能够方便地比较预算金额和实际金额。此外,它应包括一个联邦收入会计系统,并与主计长的中央账户协调。目标是确保州拥有精确和一致的财务记录、报告和报表。
Section § 13301
Section § 1330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会计系统应如何在财政年度末处理普通基金和其他政府基金的财务交易。首先,它要求支出根据负债记录,债券利息除外。如果交易在财政年度末已发生,并且能够及时收回以支付年终负债,则应记录收入。此外,现金和应收款项也应计入。对于财务报告,它定义了应付款和承付款何时发生,并要求将资金分类为已支出、应付款、已承付或未承付。最后,7月1日发放的员工工资计入上一财政年度,除非是用于某些宪法规定的计算或项目支出。
Section § 13303
这项法律规定,从1978年7月1日起,任何为特定政府目的而设立的、用于保留特定收入的专门账户或资金,在计算或报告加州普通基金的财务状况时,将不予列入。这意味着这些资金不会影响普通基金财务运营或状况的官方会计报表或预算预测。
Section § 13304
自1993年12月15日起,此后每年,财政部必须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报告预算中指定的热电联产设施的资金情况。每份报告应包括热电联产项目的经济和工程可行性、潜在的节能措施、实施这些措施的计划、成本节约的财务分析以及替代融资方法的研究。
财政部还必须每年报告过去一年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协议,详细说明其条款、利益分享安排以及可能为州带来的成本节约。
任何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完工报告,比较实际节约与估算节约。此报告要求不包括用于初步计划编制的资金。
Section § 13305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向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各种税收优惠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须在每年11月1日前提交,内容必须包括超过500万美元的税收支出,详细说明其法律依据、预期目的、适用的终止日期以及受益人。它还要求估算州和地方政府因这些税收优惠而损失的收入,并提供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的详细信息。此外,报告还应比较任何类似的联邦税收优惠,并包含自上次报告以来州机构进行的任何评估。
这项法律于2023年8月1日生效,并将“税收支出”定义为任何抵免、扣除、免征或豁免。
Section § 13306
加州财政部经审计长批准,可以设立和关闭专项基金,以妥善管理州的财政资源。他们只能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和会计原则所需的最少数量的基金。
如果一项依法设立的基金已停用四年,在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后可以关闭,并于通知30天后生效。但是,如果需要,已关闭的基金可以重新启用。
如果遵循标准会计原则不切实际或未经授权,财政部在审计长同意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不完全遵循这些原则。
每当对会计系统进行重大修改以更严格地遵循这些原则时,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说明任何财政影响。
Section § 1330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一年的普通基金预算是盈余(多余的钱)还是赤字(资金不足)。关键在于基金余额,即基金所拥有的资金与所花费的资金之间的差额。
1. 为未来义务(承付款项)预留的资金,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交付之前,不计为支出。2. 尚未承诺支出的剩余资金,不会减少基金余额,但应予以报告。3. 预算的任何后期变动,例如取消义务,一旦有证明,就应在预算记录中更新。
Section § 13308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长在州预算流程中的职责。每年,财政部长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有关州普通基金支出和收入的信息,并更新五年资本基础设施计划。这包括当前财政年度和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的估计,同时考虑人口和其他变化。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财政部长必须提供州长预算所需的拟议法规变更、调整和收入估计。此外,如果需要,财政部长可以暂停某些规定,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关键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13308.05
本节定义了与第13308条相关的“工作量预算”的含义。它本质上是提供已获批准服务的成本,同时考虑了因服务使用人数增加或成本变化等因素而进行的调整。该预算包括具体的调整,例如生活成本上涨、新法律、临时支出、从部分年度项目扩展到全年项目的成本,以及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的支出等。
Section § 13309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总监每年10月1日前与审计长核对,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在“一揽子职位”(即临时职位)上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常设雇员人数。
在此背景下,“一揽子职位”指的是州预算中归类为临时帮助的职位。
Section § 13310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州政府部门的意图,即在加州各机构中制定并执行财政和会计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州资产并确保财务准确性。该部门可以向管理公共资金的州机构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此外,该部门有权向特定资金(如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非政府成本资金)征收费用,以支持这些工作。主任将决定每个基金所需的金额,确保不超过预算案中允许的数额,然后主计长将根据需要分配这些资金。
Section § 13311
Section § 1331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通过推迟2009年预算案中拨付给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某些款项,来有效管理州政府资金。对于加州大学,应在2009年7月至9月期间支付的最高7.5亿美元款项,以及应在2010年2月支付的2.5亿美元款项可以被推迟支付,其中部分款项不早于2010年4月但须在2010年6月之前支付。
对于加州州立大学,应在2009年7月支付的最高2.9亿美元款项,以及应在2010年2月支付的2.5亿美元款项可以被推迟支付,此外还有应在2010年3月支付的1.5亿美元款项。所有这些延期支付的款项计划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Section § 133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财政部长每年延迟支付最多2.5亿美元的州普通基金款项给加州州立大学系统。这种延迟是为了有效管理现金。被推迟的款项必须在原本应支付的同一财政年度的五月或六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