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事务国家政府财政事务修订预算和会计制度
Section § 13335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并执行指导方针,规定机构应如何编制预算。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确保预算准确反映机构的活动、所涉及的成本以及支出如何与特定目标或目的保持一致。如果使用项目预算格式,它应明确将支出与这些目标联系起来,将其分解为具体任务,并显示所有资金来源。
Section § 13337
该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长如何向立法机构提交预算。预算必须在每次立法会议的前10天内提交,涵盖下一个财政年度所有计划的州支出和收入。预算还应与往年的实际数据进行比较。预算必须包含根据宪法规定为学校和社区大学预留的资金。如果提议改变州政府职能,这些变化必须在预算中体现。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确保预算便于进行年度比较,并与立法委员会共享这些信息。
法律还规定,预算应以清晰的格式显示,以便对支出和收入进行分类。在预算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可以就预算举行公开听证会,立法和行政部门都需要通过在线系统访问相同的财政数据。最后,州长预算必须以电子形式在财政部的网站上提供。
Section § 13337.3
本法律将“咨询机构”定义为任何由州政府设立的、旨在审查、咨询或规划的团体,并将“由州政府资助”定义为来自州政府资金的任何支持。自1993年1月1日起,除非咨询机构符合特定标准,否则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它们。
1992-93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必须包含对所有由州政府资助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这项评估应涵盖咨询机构的职能、其角色的必要性、规模、多样性、公众或专家组成、领导任命权、对立法机关的重要性、利益冲突政策、任命的多样性以及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关系。如果该机构是为特定问题而设立的,还应有明确的报告和终止时间表。
Section § 13337.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年度《预算案》不能计划支出超过州政府预计收到的钱。如果预算批准后,实际支出高于或收入低于预期,州政府必须削减开支或设法增加收入。这确保了当年的支出不会超出实际收入。
Section § 13338
本法律条文规定,预算案必须采用与州长预算案和审计长记录相同的编码系统,以保持兼容性。它还要求预算案中包含州收到并存入其金库的联邦资金的拨款。
Section § 13339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财政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重要的财政和立法领导人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建议并提出改进加州财政政策和流程的意见。它审查州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方式,重点关注预算周期、立法审查时间、公众参与和会计方法等领域。委员会曾被要求在特定的过去日期前提交建议报告。本条款仅在新的规定适用于某些州实体之前有效,除非颁布了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13340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6年7月1日起,某些持续拨款(即不按财政年度拨款)的基金中的资金,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明确允许,否则不得使用。但是,这项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地方销售和使用税、交易和使用税自动分配给地方政府的款项;由发行债券并管理相关项目的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资金;加州州立大学的资金;以及机动车牌照费支付给地方政府的款项。
Section § 13343
本法律规定,财政部必须更新州公共卫生部的州长预算文件,以纳入州卫生举措的详细支出摘要。这包括烟草税基金、艾滋病/艾滋病毒项目和母婴健康补助金等不同领域的过往、当前和拟议支出年度。此外,每年1月20日前,州公共卫生部必须提供特定项目的支出详情,包括艾滋病药物援助、妇女、婴幼儿和儿童计划以及联邦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情况。
Section § 1334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按照财政部的指导处理其财务和会计数据,以便纳入重要的预算文件中。财政部与审计长共同负责处理这些方法的变更,并确保不同财务报告之间的一致性。这些程序,包括对指导方针的修订,无需遵循标准的规章制定程序。目标是确保州政府的财务文件在时间上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
本法适用于各类州实体,包括办公室、理事会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