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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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并执行指导方针,规定机构应如何编制预算。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确保预算准确反映机构的活动、所涉及的成本以及支出如何与特定目标或目的保持一致。如果使用项目预算格式,它应明确将支出与这些目标联系起来,将其分解为具体任务,并显示所有资金来源。

部门应制定、发布并实施一致且充分的指导方针,供根据第2条(自第13320节起)的规定需要提交预算的机构使用。此类指导方针应,除其他事项外:
(a)CA 政府 Code § 13335(a) 确保预算能够反映机构的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3335(b) 确保预算能够反映与其执行相关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13335(c) 确保在使用项目预算格式时,预算呈报旨在根据各种目标或目的显示支出。项目预算定义了目标,并将拟议的支出水平与在给定预算年度内实现该目标相关联。主要目标可以划分为旨在实现该主要目标的要素,反过来,这些要素又可以划分为旨在完成拟议工作任务的组成部分或任务。此类项目预算应反映所有资金来源的支出。

Section § 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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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要求部门与立法机关合作,制定一个标准化格式,供各机构在提交项目预算时使用。

Section § 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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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长如何向立法机构提交预算。预算必须在每次立法会议的前10天内提交,涵盖下一个财政年度所有计划的州支出和收入。预算还应与往年的实际数据进行比较。预算必须包含根据宪法规定为学校和社区大学预留的资金。如果提议改变州政府职能,这些变化必须在预算中体现。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确保预算便于进行年度比较,并与立法委员会共享这些信息。

法律还规定,预算应以清晰的格式显示,以便对支出和收入进行分类。在预算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可以就预算举行公开听证会,立法和行政部门都需要通过在线系统访问相同的财政数据。最后,州长预算必须以电子形式在财政部的网站上提供。

(a)CA 政府 Code § 13337(a) 州宪法要求州长在立法机构的每次常会期间提交的预算,应在每次常会的前10天内提交,并应包含一份完整的计划和逐项说明,列明所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或由州长建议的州拟议支出,以及其所有机构、部门、委员会、局、专员会、官员、雇员和其他机构的支出,以及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所有预计收入,同时就收入和支出的每个项目,与上一个已完成财政年度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本财政年度的预计收入和支出以及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比较。
(b)CA 政府 Code § 13337(b) 预算应根据《教育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二十四编第二章(自第41200条起)的规定,包含一个部分,明确规定必须预留并用于支持第41302.5条所定义的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普通基金收入的百分比和金额,此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 (b) 项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3337(c) 州长,或代表州长行事的财政部,应在预算通过之前,对预算请求进行适当修改,以反映根据第二部第一章第7.5条(自第12080条起)提出的州政府组织或职能的任何修改。
(d)CA 政府 Code § 13337(d) 州长预算应根据财政部采纳的指南和指示编制。
(e)CA 政府 Code § 13337(e) 为了提供有意义的比较,州长预算应以所呈现的信息能够提供各财政年度之间此类比较的方式编制。
(f)CA 政府 Code § 13337(f) 财政部应向各议院中审议拨款的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各机构根据第二条(自第13320条起)提交给财政部的预算材料副本。
(g)CA 政府 Code § 13337(g) 州长预算还应包括一个编码结构,用于指示每个预算实体的支出和收入分类。
(h)CA 政府 Code § 13337(h) 在向立法机构提交州长预算之前,财政部可以针对任何预算的任何部分举行公开听证会。
(i)CA 政府 Code § 13337(i) 州长,或代表州长行事的财政部,应在州长预算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同时,向立法机构提交用于 (j) 项目的材料副本。
(j)CA 政府 Code § 13337(j) 财政部应开发一个财政信息系统,该系统将提供制定和监督预算所需的及时和统一的财政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查询功能以及模拟预算支出和预测收入的能力。该系统可包括(除其他外)按项目、政府单位和资金来源划分的债务和支出数据。该系统还应根据要求包括按项目划分的支出和债务。该系统还应包括一个编码结构,指示支出和收入的分类。该系统和数据应供立法和行政部门使用。该系统可包含仅由一个部门访问的独立程序,旨在提供数据的不同应用,但基本系统数据应平等地提供给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
(k)CA 政府 Code § 13337(k) 财政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主页上提供以电子机器可读格式访问州长预算的途径。

Section § 1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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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将“咨询机构”定义为任何由州政府设立的、旨在审查、咨询或规划的团体,并将“由州政府资助”定义为来自州政府资金的任何支持。自1993年1月1日起,除非咨询机构符合特定标准,否则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它们。

1992-93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必须包含对所有由州政府资助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这项评估应涵盖咨询机构的职能、其角色的必要性、规模、多样性、公众或专家组成、领导任命权、对立法机关的重要性、利益冲突政策、任命的多样性以及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关系。如果该机构是为特定问题而设立的,还应有明确的报告和终止时间表。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7.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337.3(a)(1) “咨询机构”指每个由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的委员会、局、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题小组或类似团体,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咨询、规划、倡导或推广。
(2)CA 政府 Code § 13337.3(a)(2) “由州政府资助”指从普通基金、从可用于普通基金目的的资金中、或从可用于腾出普通基金资金的资金中获得直接或间接支持。咨询机构是否由州政府资助的决定应由财政总监作出。
(b)CA 政府 Code § 13337.3(b) 自1993年1月1日起,除非咨询机构根据本节进行评估,否则不得为任何由州政府资助的咨询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c)CA 政府 Code § 13337.3(c) 提交给立法机关的1992-93财政年度州长预算应包含一份附录,评估州政府中每个由州政府资助的咨询机构的必要性。该附录应列明每个咨询机构,以及设立该咨询机构的相关法规或行政命令依据、每个咨询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分配的人员),以及基于以下标准的评估:
(1)CA 政府 Code § 13337.3(c)(1) 咨询机构的职能。
(2)CA 政府 Code § 13337.3(c)(2) 是否存在其他适当的政府实体有能力且适合承担咨询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即使新的职责需要改变现有机构的组成或授权。
(3)CA 政府 Code § 13337.3(c)(3) 咨询机构的规模是否不超过确保观点多样性并反映本州多元化所需的范围 (7 to 13 members)。
(4)CA 政府 Code § 13337.3(c)(4) 消费者和公众是否构成投票成员的大多数,或者是否有理由仅由专家提供具体建议。
(5)CA 政府 Code § 13337.3(c)(5) 咨询机构是否被授权拥有由其任命的执行官,并须经参议院确认。
(6)CA 政府 Code § 13337.3(c)(6) 咨询机构的议程对立法机关或宪法官员是否重要,或者如果咨询机构向立法机关或宪法官员报告,立法机关或宪法官员是否共享任命权。如果州长作出所有任命,这些任命是否须经参议院确认。
(7)CA 政府 Code § 13337.3(c)(7) 严格的利益冲突条款是否适用于咨询机构的每位任命成员,且该机构的会议是否向公众开放。
(8)CA 政府 Code § 13337.3(c)(8) 任命机构是否被指示任命反映本州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的人员。
(9)CA 政府 Code § 13337.3(c)(9) 咨询机构与咨询机构审查、咨询或规划的其他政府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工作关系。
(10)CA 政府 Code § 13337.3(c)(10) 如果咨询机构是为了审查和报告特定问题而设立的,是否有报告日期和咨询机构终止日期。

Section § 13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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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年度《预算案》不能计划支出超过州政府预计收到的钱。如果预算批准后,实际支出高于或收入低于预期,州政府必须削减开支或设法增加收入。这确保了当年的支出不会超出实际收入。

年度《预算案》不得规定预计支出超出预计收入。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预算案》颁布后,修订后的预期收入或支出(或两者)估计显示支出将超出预计收入,则应削减支出或增加收入(或两者),以确保该财政年度的实际支出不超过实际收入。

Section § 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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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规定,预算案必须采用与州长预算案和审计长记录相同的编码系统,以保持兼容性。它还要求预算案中包含州收到并存入其金库的联邦资金的拨款。

(a)CA 政府 Code § 13338(a) 预算案应当采用与州长预算案和审计长记录兼容的编码方案。
(b)CA 政府 Code § 13338(b) 预算案应当规定由州收到并存入州金库的联邦资金的拨款。

Section § 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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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设立了加州财政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重要的财政和立法领导人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建议并提出改进加州财政政策和流程的意见。它审查州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方式,重点关注预算周期、立法审查时间、公众参与和会计方法等领域。委员会曾被要求在特定的过去日期前提交建议报告。本条款仅在新的规定适用于某些州实体之前有效,除非颁布了不同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3339(a) 特此设立加州财政咨询委员会,由以下成员或其代表组成:
(1)CA 政府 Code § 13339(a)(1) 负责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
(2)CA 政府 Code § 13339(a)(2)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3)CA 政府 Code § 13339(a)(3) 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主席。
(4)CA 政府 Code § 13339(a)(4) 州司库。
(5)CA 政府 Code § 13339(a)(5) 州审计长。
(6)CA 政府 Code § 13339(a)(6) 财政局局长,兼任委员会主席。
(b)CA 政府 Code § 13339(b) 委员会应监督立法和行政部门并就本章的实施提供建议。委员会还应就为促进本章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立法提出建议。
(c)CA 政府 Code § 13339(c) 除此之外,咨询委员会应审查预算编制和会计流程,以改进预算的编制、立法审查和执行,考虑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3339(c)(1) 预算周期。
(2)CA 政府 Code § 13339(c)(2) 充足的立法审查时间。
(3)CA 政府 Code § 13339(c)(3) 增加公众参与。
(4)CA 政府 Code § 13339(c)(4) 收入、支出、应付款项和债务承担的会计基础。
咨询委员会应在1981年3月1日前提交其建议的初步报告,并在第13338条(a)款实施之前提交最终报告。
本条仅在第13300条的规定适用于第13300条(d)款中规定的那些州实体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该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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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从2026年7月1日起,某些持续拨款(即不按财政年度拨款)的基金中的资金,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明确允许,否则不得使用。但是,这项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地方销售和使用税、交易和使用税自动分配给地方政府的款项;由发行债券并管理相关项目的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资金;加州州立大学的资金;以及机动车牌照费支付给地方政府的款项。

(a)CA 政府 Code § 13340(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自2026年7月1日起,任何基金中的款项,凡根据预算案以外的任何法规,不考虑财政年度而持续拨款的,除非立法机关通过法规明确规定该基金中的款项已获拨款用于承担,否则不得承担。
(b)Copy CA 政府 Code § 1334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3340(b)(a)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3340(b)(1) 任何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按计划支付给地方政府实体,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二编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3340(b)(2) 任何交易和使用税收入按计划支付给地方政府实体,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二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的规定。
(3)CA 政府 Code § 13340(b)(3) 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或部门按计划支付的资金,这些机构或部门发行债券并管理相关项目,且截至2026年6月30日,这些项目的资金是持续拨款的。
(4)CA 政府 Code § 13340(b)(4) 存入加州州立大学的专有或信托基金中的款项,且不考虑财政年度而持续拨款的。
(5)CA 政府 Code § 13340(b)(5) 任何机动车牌照费收入按计划支付给地方政府实体,根据《机动车牌照费法》(《税收和赋税法》第二编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334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利福尼亚大学不应需要对其当前的预算、会计和报告系统进行重大更改,以符合本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3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条款可以在本条中写明的截止日期之前开始执行。这意味着允许提前实施。

Section § 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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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财政部必须更新州公共卫生部的州长预算文件,以纳入州卫生举措的详细支出摘要。这包括烟草税基金、艾滋病/艾滋病毒项目和母婴健康补助金等不同领域的过往、当前和拟议支出年度。此外,每年1月20日前,州公共卫生部必须提供特定项目的支出详情,包括艾滋病药物援助、妇女、婴幼儿和儿童计划以及联邦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3343(a) 财政部应修订州长预算文件展示,以纳入州公共卫生部的补充地方援助拨款摘要,包括该部门每个分支机构的实际过往年度、预计本年度和拟议预算年度支出。
(b)CA 政府 Code § 13343(b) 每年不迟于1月20日,州公共卫生部应每年提供以下项目的实际过往年度、预计本年度和拟议预算年度支出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3343(b)(1) 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及其所含账户,该基金由选民在1988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第99号提案设立。
(2)CA 政府 Code § 13343(b)(2) 全州艾滋病/艾滋病毒项目。
(3)CA 政府 Code § 13343(b)(3) 艾滋病药物援助项目。
(4)CA 政府 Code § 13343(b)(4) 第五章母婴和青少年健康补助金。
(5)CA 政府 Code § 13343(b)(5) 妇女、婴幼儿和儿童补充营养计划。
(6)CA 政府 Code § 13343(b)(6) 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医院应急准备项目资金。
(7)CA 政府 Code § 13343(b)(7) 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公共卫生应急准备补助金。

Section § 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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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按照财政部的指导处理其财务和会计数据,以便纳入重要的预算文件中。财政部与审计长共同负责处理这些方法的变更,并确保不同财务报告之间的一致性。这些程序,包括对指导方针的修订,无需遵循标准的规章制定程序。目标是确保州政府的财务文件在时间上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

本法适用于各类州实体,包括办公室、理事会和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3344(a) 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规章、预算函件及其他指令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准备并维护财务和会计数据,以便纳入州长预算、预算法案及相关文件,以及第12460节所述的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中。凡符合本节规定的上述规章、预算函件或其他指令的采纳、修订或废止,均可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财政部应就这些财务和会计方法的重大变更与审计长协商。财政部应实施符合本节规定的程序,以促进州机构向财政部和审计长提供的普通基金和专项基金余额的年度对账。在州长预算文件、其附录或其他指令中,财政部应确保以某种方式明确注明往年基金余额和会计方法的调整,以确保这些文件与过去和未来的预算法律基础年度报告之间具有最大程度的可比性。
(b)CA 政府 Code § 13344(b) 就本节而言,“州机构”指每个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