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州政府内设有一个财政部。

州政府设有一个财政部。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加州财政部由一位名叫财政总监的行政主管负责管理。在本条中,无论何时提到“总监”或“部门”这些词,它们都分别指财政总监和财政部,除非上下文明确表示它们有其他含义。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由州长选定,并且州长可以随时将其免职。局长的薪水是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确定的。

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局长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6章规定。

Section § 13004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该部门的所有职责和权力,除非法律法规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但需要州长的批准。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组或撤销部门内的不同部门,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局长应在州长批准下,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部门,以妥善划分和开展部门工作。
局长可安排和分类部门工作,并在州长批准下,可设立必要的司和处,并可不时变更或撤销它们。

Section § 13008

Explanation

加州财政局长有权雇佣熟练的会计师或助理,并自行决定他们的职责和薪资,以协助处理某些财务工作。

这些被雇佣的人员被归类为文职行政官员。在开始工作前,每位被任命者必须向州政府提供一份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将忠实履行职责。这份保证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美元。

为执行第3章第1条(自第13290节起)之目的,财政局长可任命其认为必要数量的熟练会计师或助理,并规定其职责和确定其薪资。每位被任命者均为文职行政官员。
在就职履行其职责之前,每位被任命者应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官方保证金,以保证其忠实履行职责,保证金金额由局长规定,但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Section § 1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法律要求某事必须由局长或部门“批准”或“授权”,那么该批准或授权只有在以书面形式作出时才有效。该书面批准必须由局长、其副手,或由财政部其他获得局长书面授权的官员或雇员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