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设有一个财政部。
总则行政
Section § 13001
本条法律规定,加州财政部由一位名叫财政总监的行政主管负责管理。在本条中,无论何时提到“总监”或“部门”这些词,它们都分别指财政总监和财政部,除非上下文明确表示它们有其他含义。
财政总监 财政部 行政主管
Section § 13002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由州长选定,并且州长可以随时将其免职。局长的薪水是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确定的。
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局长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6章规定。
局长任命 州长酌情权 局长免职
Section § 13005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但需要州长的批准。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组或撤销部门内的不同部门,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局长应在州长批准下,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部门,以妥善划分和开展部门工作。
局长可安排和分类部门工作,并在州长批准下,可设立必要的司和处,并可不时变更或撤销它们。
部门组织 局长权限 州长批准
Section § 13008
加州财政局长有权雇佣熟练的会计师或助理,并自行决定他们的职责和薪资,以协助处理某些财务工作。
这些被雇佣的人员被归类为文职行政官员。在开始工作前,每位被任命者必须向州政府提供一份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将忠实履行职责。这份保证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美元。
为执行第3章第1条(自第13290节起)之目的,财政局长可任命其认为必要数量的熟练会计师或助理,并规定其职责和确定其薪资。每位被任命者均为文职行政官员。
在就职履行其职责之前,每位被任命者应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官方保证金,以保证其忠实履行职责,保证金金额由局长规定,但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
财政局长 任命会计师 文职行政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