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领导问责法案
Section § 13401
这项法律强调了州机构内部控制在预防欺诈和错误方面的重要性。它指出,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积极的监测和评估对于公众信心和有效利用资源至关重要。各机构应持续改进其控制系统,以确保问责制和适当的资源管理。
该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都必须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这些系统应定期评估和改进,并让各级管理人员参与,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和浪费。监测的客观性对于准确评估和加强这些系统至关重要。
财政部与审计长和州审计师合作,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监测的客观性。这些指导方针包括培训计划、报告结构以及专业发展和有效州行政管理的最佳实践。
Section § 13402
机构领导必须建立并维护一套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其州机构平稳安全运行。他们需要定期检查这些控制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记录这些控制措施的内容,清楚地向员工解释,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Section § 13403
这项法律阐明了“内部控制”对加州州机构的含义。它描述了一个由监督机构、管理层和员工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机构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依赖于五个组成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
法律列出了有效内部控制的要素,例如职责分离、限制资产访问以及使用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机构负责人必须遵循这些标准并维护监控系统,以确保控制措施长期有效。
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机构内部如何管理监控的指南。监控应持续且客观,以实现机构目标并为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尤其是在资源和财务报告方面。
Section § 13404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机构负责人”是指负责州机构整体运作的人。“州机构”包括第11000条中列出的各种实体以及加州州立大学。财政部对某个实体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州机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134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州机构每两年一次,在每个奇数年的12月31日前,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准备一份详细说明其系统充分性的报告,该报告随后提交给各相关官员并在网上公开。
报告应指出内部控制中的任何弱点,并提供一个计划,在次年6月30日前纠正这些弱点,此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直到所有问题解决。财政部将与其他部门合作,为这些审查和报告系统制定指导方针,且豁免于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他们还提供了一个持续监测实践的总体框架。
Section § 1340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处理州机构雇员提供关于机构内部控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指控的流程。首先,内部审计负责人或指定会计师会调查此类指控。如果他们发现有合理理由相信提供了错误信息,他们会书面报告给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随后审查情况,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在90天内将所采取行动的报告发送给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