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70

Explanation
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基金有两万美元 ($20,000) 或更多资金,财政局长必须将超出 ($10,000) 一万美元的部分投资于特定债券。该基金必须始终保留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未投资。如果对基金的索赔导致其资金低于一万美元 ($10,000),局长可以出售债券,使可用现金恢复到一万美元 ($10,000)。

Section § 1347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投资各种类型的债券,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地方实体(如县、市、学区和公用事业区)发行的债券。它还允许将学校土地收益投资于加利福尼亚州灌溉区的债券。

Section § 13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董事权力,决定如何以他们认为对基金最有利的方式投资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13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债券后,必须将其交给司库。一旦这些债券的利息被收取,就会被存入州学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