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商业发展加州电影优先
Section § 15363.61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部分承认了娱乐业,特别是电影和电视业,在该州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指出,由于其他州和国家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制作业务已转移到这些地方,导致加州电影行业的工作岗位流失。
州政府旨在通过提供财政支持来弥补在加州制作的实际成本,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制作公司和电影行业公司租赁州有财产来扭转这一局面。这些措施被视为通过促进经济和加州居民的福祉而有益于公众。
此外,该立法规定,从2002-03财政年度开始,该计划从普通基金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预算。
Section § 15363.62
本节定义了加州电影制作援助计划的关键术语。“电影”包括各种电影和商业广告。“电影成本”涵盖了参与电影拍摄的政府机构的员工成本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基金”是电影的财政资源,而“办公室”则负责监督经济发展,包括电影产业。“制作公司”是指任何制作电影的企业。“计划”是指本章中特定的电影倡议。“公共机构”包括涉及电影制作成本的州、联邦、大学和地方实体。
Section § 15363.6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机构在电影制作过程中产生费用的报销流程。州政府可以报销实际成本,但不能报销重复或过高的成本,且报销费率不得超过January 1, 2002的水平。审计长在核实公共机构提供的文件后进行支付,这些文件包括一份非重复性成本证明和一份合规协议。每部电影的报销上限为$300,000,具体程序和每日限额可在与相关机构协商后确定。
机构可以报销行政成本,最高可达发票总额的1%,每年上限为$10,000,而服务多个机构的代理人则有$20,000的上限。委员会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资金接收方、金额以及报销的公共服务,最终报告需不迟于January 1, 2004提交。
此外,委员会必须不迟于January 1, 2004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需听取工业关系部和就业发展部的意见,分析“加州电影优先基金”支出的受益人及其对加州就业的影响。
Section § 15363.64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电影优先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由立法机关专门拨款的资金,或来自其他可用来源的资金,例如由财政部长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这些资金将用于相关章节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5363.65
这项法律允许电影援助计划的某些程序和指南在36个月内免于遵守标准的政府法规制定要求。在此期限之后,相关委员会可以实施紧急法规,这些法规最长可生效180天,除非通过满足正常的法规要求来延长。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公众的福利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