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制定并采纳一份行动计划,以整合社会服务交通服务。该计划应使用地方交通资金,并且必须证明服务有所改善,具体内容如其他条款所述。行动计划包括指定综合交通服务机构、确定服务对象和资金,并概述制定必要的财务和管理结构的步骤。它还应与现有交通服务协调,并确保计划目标与立法意图一致。出于特定的法律目的,为管理这些计划而成立的非营利实体被视为公共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5975(a) 交通规划机构和县交通委员会应准备并采纳一份行动计划,详细说明实现社会服务交通服务整合所需的步骤。行动计划的资金应由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部分第4章(自第99200条起)提供的当地交通资金提供。行动计划应证实第15951条和第15952条中指明的一项或多项益处对于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服务是可行的。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5975(a)(1) 在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管辖的地理区域内指定综合交通服务机构。如果证明在该地理区域内所有服务的协调性得到改善,行动计划可以指定一个以上或多个机构作为综合交通服务机构。在文图拉县,县交通委员会是综合交通服务机构。
行动计划还可以规定,在提交行动计划时,部分服务的整合和其他服务的协调是最可行的方法,这将提高这些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2)CA 政府 Code § 15975(2) 确定将要服务的社会服务受助人、可供整合或协调服务使用的资金,以及详细说明制定实施整合或协调服务所需的财务方案和管理结构所需步骤的有序策略和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15975(3) 协调根据(1)段提供的服务与公共和私人交通提供商提供的现有固定线路服务的措施。
(4)CA 政府 Code § 15975(4) 有效协调从一个提供商服务区域到另一个提供商服务区域的专业交通服务的措施。
(5)CA 政府 Code § 15975(5) 确保行动计划的目标与第15951条中声明的立法意图一致的措施。
(b)CA 政府 Code § 15975(b) 由区域交通规划机构组建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根据本条指定为综合交通服务机构,并负责管理根据《联邦法规》第49章第37.141条采纳的全县协调辅助客运计划的实体,为第14055条(e)款(2)项以及第3.6编第1部分(自第810条起)和第2部分(自第814条起)的目的,应被视为第811.2条所定义的“公共实体”意义内的“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