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非法就业行为投诉的程序。如果您认为自己遭遇了歧视或不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投诉中应包含涉事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事件的具体细节。

雇主如果遇到员工不合作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此程序寻求帮助。投诉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提交,通常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为一年或三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现新证据或受害人成年,允许延长提交期限。

一旦投诉提交,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限就会暂停,直到部门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发出通知表示他们已结束调查但未采取行动。这个等待期不会使已经过期的索赔重新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2960(a) 本条规定了根据第6章第1条(自第12940节起)被认定为非法的行为的预防和消除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2960(b) 就本节而言,提交投诉是指向部门提交一份受理表,且经核实的投诉的生效日期追溯至受理表的提交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2960(c) 任何声称因涉嫌非法行为而受害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投诉,其中应说明被指控实施所投诉的非法行为的个人、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应详细说明其具体情况,以及包含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同样方式,自行提出、签署并提交投诉。
(d)CA 政府 Code § 12960(d) 任何雇主,如果其雇员或部分雇员拒绝或威胁拒绝配合本部分规定,可以向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投诉,请求通过调解或其他补救措施获得协助。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0(e)(1) 凡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1、51.5、51.7、54、54.1或54.2节的投诉,不得在本条规定下于涉嫌非法行为或拒绝合作发生之日起一年期满后提交。
(2)CA 政府 Code § 12960(e)(2) 凡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2.5节的投诉,不得在本条规定下于根据该节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时限期满后提交。
(3)CA 政府 Code § 12960(e)(3) 凡指控违反第1部分第1章第9.5条(自第11135节起)的投诉,不得在本条规定下于涉嫌非法行为发生或拒绝合作发生之日起三年期满后提交。
(4)CA 政府 Code § 12960(e)(4) 凡指控违反《劳动法典》第1197.5节的投诉,不得在本条规定下于根据该节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时限期满后提交。
(5)CA 政府 Code § 12960(e)(5) 凡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1.9节或第6章第1条(自第12940节起)的任何其他违规行为的投诉,不得在非法行为或拒绝合作发生之日起三年期满后提交。
(6)CA 政府 Code § 12960(e)(6) 尽管有第(1)至(5)款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提交期限可按以下方式延长:
(A)CA 政府 Code § 12960(e)(6)(A) 如果声称因非法行为而受害的人在适用提交截止日期届满后的90天内首次得知涉嫌非法行为的事实,则可延长一段不超过适用提交截止日期届满后90天的时间。
(B)CA 政府 Code § 12960(e)(6)(B) 在根据第12928节驳回对个人雇主身份的推定后,可延长一段不超过一年的时间,以允许声称因非法行为而受害的人对实际雇主进行替代性识别。
(C)CA 政府 Code § 12960(e)(6)(C) 对于声称违反《民法典》第51.7节而受害的人,自其得知对涉嫌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的身份之日起,可延长一段不超过一年的时间;但如果在此期间受害人不知道任何对涉嫌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的身份,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涉嫌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
(D)CA 政府 Code § 12960(e)(6)(D) 自声称因非法行为而受害的人达到成年之日起,可延长一段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E)CA 政府 Code § 12960(e)(6)(E) 对于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2.5节的投诉,可按该节规定的时限延长。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0(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诉讼时效期限,投诉人根据本节提及的法规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限,应自向部门提交针对该法规涉嫌违规行为的投诉之日起中止,直至以下任一情况发生:
(A)CA 政府 Code § 12960(f)(1)(A) 部门根据本部分规定对涉嫌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2960(f)(1)(B) 部门向投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已结束调查但未选择对涉嫌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起一年。
(2)CA 政府 Code § 12960(f)(2) 本款规定的中止应追溯适用。
(3)CA 政府 Code § 12960(f)(3) 本款无意恢复已失效的索赔。

Section § 129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的非法行为不仅对他们自己,而且以同样的方式对一群人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他们或主管可以代表整个群体提起并调查该投诉。如果需要,该投诉随后可以作为集体问题进行解决或采取法律行动。主管必须在一年内将处理该投诉为集体投诉的决定通知所有相关方。

(a)CA 政府 Code § 12961(a) 如果经核实的投诉中指称的非法行为以类似方式不利地影响了投诉人所属的某一群或某类人,或者如果该非法行为提出了该群或该类人共有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则受害人或主管可以代表该群或该类人提起投诉。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1(b)(1) 根据 (a) 款提起的投诉可以作为集体或类别投诉进行调查。
(2)CA 政府 Code § 12961(b)(2) 如果主管认为情况需要,根据 (1) 项作为集体或类别投诉进行调查的投诉,应为调解、争议解决或民事诉讼之目的,被视为集体或类别投诉。
(3)CA 政府 Code § 12961(b)(3) 主管应在投诉提交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根据 (2) 项将投诉视为集体或类别投诉的决定,告知投诉中被指控实施非法行为的每一个人、雇主、劳工组织、职业介绍所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129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非法行为的投诉如何送达给被指控犯罪的人。部门或私人律师可以使用多种方式送达投诉,例如亲自送达或挂号信。

如果有人为案件聘请了自己的律师,则该律师负责送达投诉。投诉应在首次接触时或在60天内送达。除非投诉是由主任或其代表提交的,否则主任可以选择对投诉人的姓名保密。

(a)CA 政府 Code § 12962(a) 部门应促使根据本部分的规定为调查而提交的任何经核实投诉,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给被指控实施了所投诉的非法行为的个人、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2962(a)(1)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规定的方式。
(2)CA 政府 Code § 12962(a)(2)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
(3)CA 政府 Code § 12962(a)(3)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规定的方式。
(4)CA 政府 Code § 12962(a)(4)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5)CA 政府 Code § 12962(a)(5) 亲自送达。
(6)CA 政府 Code § 12962(a)(6) 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
(b)CA 政府 Code § 12962(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声称因被指控的非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聘请或保留私人律师以代表该主张,则该私人律师而非部门,应促使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提交的经核实投诉,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给被指控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个人、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2962(b)(1)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20条规定的方式。
(2)CA 政府 Code § 12962(b)(2)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
(3)CA 政府 Code § 12962(b)(3)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6条规定的方式。
(4)CA 政府 Code § 12962(b)(4)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5)CA 政府 Code § 12962(b)(5) 亲自送达。
(6)CA 政府 Code § 12962(b)(6) 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
(c)CA 政府 Code § 12962(c) 送达应在与该个人、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代理人首次接触时,或在60天内进行,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经主任酌情决定,投诉中可以不包含投诉方的姓名,除非投诉是由主任或主任的授权代表提交的。

Section § 12963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投诉,似乎表明有规定被违反时,相关部门需要迅速对此事进行调查。

在提交任何指控事实足以构成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的投诉后,部门应立即对此进行调查。

Section § 12963.1

Explanation

当有人就非法行为提出申诉时,负责处理此案的部门可以发出传票。这些传票要求个人或组织提供证词并出示与案件相关的文档或材料。

传票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替代送达或挂号信送达。送达人必须保留送达证明。

传票应明确说明需要哪些文件或材料,以及证词应涵盖哪些主题。无需说明为何要求这些物品。

传票中指定的实体必须派遣适当的代表出庭作证。

传票必须在留出足够遵守时间的情况下送达,除非必要,否则不应要求证人长途跋涉。因传票出庭的证人有权获得与民事案件中证人类似的费用和里程报销。

在根据第 12960、12961 或 12980 条提起申诉后:
(a)CA 政府 Code § 12963.1(a) 部门可以向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公共实体或其他组织发出并送达传票,要求证人通过宣誓作证或其他方式出庭作证,并就此要求传票上所列个人或组织持有或控制的书籍、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
(b)CA 政府 Code § 12963.1(b) 传票应通过向传票上所列个人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16.10 条至第 416.90 条规定有资格代表传票上所列个人或组织接收传票送达的任何人送达传票副本。根据第 12960 或 12961 条提起的申诉中被指控实施非法行为的个人、雇主、劳工组织、职业介绍所或公共实体,其传票也可送达已代表该个人、雇主、劳工组织、职业介绍所或公共实体就申诉向部门作出回应的代理人或代表。传票副本可通过专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15.20 条规定的替代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送达传票的个人所作的宣誓书,其中载明送达方式,以及邮件送达情况下的回执,应作为该送达的充分证明。
(c)CA 政府 Code § 12963.1(c) 要求出庭并出示书籍、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的传票,应以合理的具体性指明所要出示的物品。传票无需附带显示正当理由或所要求出示物品重要性的宣誓书。
(d)CA 政府 Code § 12963.1(d) 向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公共实体或其他组织发出的要求在宣誓作证或其他程序中出庭作证的传票,应以合理的具体性说明所要求作证的事项。收到此类传票的组织有义务派出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作为证人,代表其就传票中指定的事项作证。
(e)CA 政府 Code § 12963.1(e) 传票的送达应允许传票接收方有合理的遵守时间。传票上所列的任何个人均无义务在该人居住县以外的地方作为证人出席部门的听证,除非距离该个人居住地不足 150 英里,或有正当理由要求证人在更远的距离出庭。根据传票出庭的每位证人,经要求,应由部门支付与民事案件证人依法享有的相同费用和里程津贴。

Section § 129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根据与歧视或就业问题相关的特定条款提起申诉后会发生什么。部门可以向涉事个人或组织发送书面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为“质询”,其方式类似于传票。组织必须指定专人回答这些问题。

接收方有30天时间提供书面答复,可以回答每个问题,也可以对每个问题提出异议。这些答复必须宣誓作出,并由提供答复的人签署。

如果答复需要从业务记录中创建摘要,但该摘要不存在,组织应说明这一点。他们必须指明可以在哪些记录中找到答案,并允许部门审查和复制这些记录。

根据第12960、12961或12980条提起申诉后:
(a)CA 政府 Code § 12963.2(a) 部门可以向相同的个人和组织发出并送达书面质询,其方式与根据第12963.1条发出和送达传票的方式相同。任何收到质询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公共实体或其他组织,均有义务指定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个人代表该组织回答质询。
(b)CA 政府 Code § 12963.2(b) 在质询送达后30天内,或在部门允许的更长时间内,质询的接收方应向部门送达书面答复,该答复应充分回应或单独说明对每项质询的任何异议。答复应宣誓作出,并由作出答复的每位个人签署,答复应指明是哪位个人回应了每项质询。
(c)CA 政府 Code § 12963.2(c) 当为了回答一项质询,需要对质询接收方的业务记录进行汇编、摘要、审计或总结,且此类汇编、摘要、审计或总结不存在或不在接收方的占有或控制之下时,则充分的答复应说明此情况,并指明可以从中得出或查明答案的记录,并向部门提供合理的检查和复制或从这些记录中进行汇编、摘要或总结的机会。

Section § 129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在调查投诉时进行取证的程序。如果取证涉及投诉中未直接被指控的人,则必须通知所有被指控方。取证可由经主任授权的部门官员进行,也可由在民事案件中可进行取证的其他人进行。负责取证的人必须主持宣誓并记录证词,通常会使用速记员进行转录,除非另有约定。取证期间提出的任何异议都必须记录在案,并且证据是在这些异议的前提下记录的。

Section § 129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请求并检查个人或组织持有的文件或材料,这类似于发出传票。请求必须清楚说明需要检查什么,并提供何时以及如何进行检查的详细信息。在15天内,接收方必须书面回复,同意请求或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如果没有反对,该部门可以继续进行检查。

(a)CA 政府 Code § 12963.4(a) 部门可以针对个人或组织持有或控制的账簿、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发出并送达要求出示以供检查和复制的请求。出示请求可以向与根据第12963.1条可发出和送达传票的相同个人和组织,以相同方式发出和送达。
(b)CA 政府 Code § 12963.4(b) 出示请求应合理具体地指明待检查的物品,并应明确规定进行检查和复制的合理时间、地点和方式,且可规定公正的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12963.4(c) 在出示请求送达后15天内,或部门可能允许的更长时间内,请求的接收方应就所请求的每一项向部门送达书面答复,说明将按请求允许检查和复制,或反对该请求并说明反对理由。除非出示请求遭到反对,否则请求的接收方此后应允许部门请求的检查和复制。

Section § 129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高等法院强制个人或企业在州政府部门调查期间遵守要求,例如出庭作证或提供文件。如果有人忽视这些要求,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他们遵守。

部门必须解释其要求为何有效,如果法院同意,将命令该个人或企业遵守。如果他们仍然拒绝,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程序。法院命令可以迅速上诉,有时胜诉方会获得律师费,但前提是对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人质疑法院的命令并败诉,或者部门证明有人未遵守,部门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a)CA 政府 Code § 12963.5(a) 高等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提交书籍、记录、文件和实物材料,并回答质询。如果个人或组织未能遵守传票、质询、提交要求或宣誓审查,拒绝充分回应或提出异议,或阻碍部门的任何程序,部门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强制遵守命令的申请,并将未遵守的个人或组织列为被申请人。此类诉讼可在部门调查或询问发生的任何县提起,或在被申请人居住地或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提起。
(b)CA 政府 Code § 12963.5(b) 申请书应描述部门正在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其管辖权的基础,并陈述事实,表明传票、质询、提交要求或宣誓审查是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发出或执行的,所寻求的信息已充分具体地指明以允许回应,且与部门正在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合理相关,以及被申请人未能遵守。如果申请书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法院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否则,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命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应连同部门的申请书,以民事诉讼中送达传票的相同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且该命令应在发出后不少于10天但不迟于申请提交后45天内可回复。被申请人有权送达并提交对申请书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的书面答复或其他回应。
(c)CA 政府 Code § 12963.5(c)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院应在申请提交后不迟于30天内提交其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命令。但是,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该时间延长额外30天。如果命令全部或部分批准申请,命令应规定被申请人遵守的方式以及自命令生效之日起必须遵守的期限。命令副本应由书记员通过邮件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命令全部或部分批准申请,该命令应在送达后10天方可生效。如果命令驳回申请,则应在送达之日生效。
(d)CA 政府 Code § 12963.5(d) 高等法院的命令可立即向上诉法院上诉。受该命令或其任何部分侵害的当事人,可在高等法院命令送达后15天内,送达并提交上诉通知。上诉在受理上诉的法院中应享有优先权,并应在上诉通知提交后尽快裁定。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3.5(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3.5(e)(1) 法院可酌情决定,在本节规定的申请(包括上诉)中,向胜诉方(包括部门)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专家证人费。
(2)CA 政府 Code § 12963.5(e)(2)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998条的规定,但除非法院认定申请或上诉在提起时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的,或者申请人在明显如此之后仍继续诉讼,否则胜诉的被申请人不得根据第(1)款获得费用和成本。
(f)CA 政府 Code § 12963.5(f) 在高等法院命令规定的遵守期限结束后,以及在高级法院对该命令的任何质疑用尽后15天内,部门应书面证明给法院,说明命令已得到遵守或被申请人未能遵守。经认证的声明副本应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信送达给被申请人。收到表明被申请人未能遵守命令的经认证声明后,法院可以通过藐视法庭程序强制执行其命令,并作出其他适当的命令。在此类程序之后,部门应在被申请人遵守法院原命令后15天内,书面证明给法院,说明该命令已得到遵守。经认证的声明副本应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信送达给被申请人。

Section § 129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认定关于非法就业行为的投诉有效,他们应通过讨论和说服来解决问题,并且不得透露这些谈话的细节。泄露这些细节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而公务员则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a)CA 政府 Code § 12963.7(a) 如果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有效,部门应立即通过会议、调解和说服的方式,努力消除被投诉的非法就业行为。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披露在通过会议、调解和说服方式消除非法就业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2963.7(b) 任何违反本节要求披露信息的部门工作人员均犯有轻罪。公务员披露此类信息,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12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人们通过谈判或类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如果政府部门是协议的一部分,则需要获得主任的批准。一年后,该部门会检查以确保协议得到遵守。如果有人不遵守协议,该部门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停止。法院可以发布各种命令以确保遵守,例如临时或永久禁令。争议的解决可以包括与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补救措施类似的措施。

Section § 1296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雇主不得要求雇员签署协议,以限制其权利来换取加薪、奖金或继续雇佣。雇主不能要求雇员放弃其合法权利,也不能禁止他们讨论工作场所的非法活动,例如骚扰或歧视。

离职协议必须给予雇员咨询律师的时间,并且不能禁止讨论非法行为。但是,雇主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并对遣散费金额保密。

本法律不适用于在明确理解和法律咨询下达成的协商和解协议。任何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均不可强制执行,因为它违反公共政策。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1)  雇主以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以加薪或奖金为交换,或作为雇佣或继续雇佣的条件,均属非法雇佣行为: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1)(A)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1)(A)(i) 雇主要求雇员签署放弃本部分项下索赔或权利的协议。
(ii)CA 政府 Code § 12964.5(a)(1)(A)(i)(ii) 在本分段中,“放弃索赔或权利”包括要求个人签署一份声明,表明该个人对雇主或其他受涵盖实体不拥有任何索赔或损害,并包括放弃向州机构、其他检察官、执法机构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实体提起和追究民事诉讼或投诉,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的权利。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a)(1)(B)(i) 雇主要求雇员签署不贬损协议或其他文件,如果其目的或效果是剥夺雇员披露工作场所非法行为信息的权利。
(ii)CA 政府 Code § 12964.5(a)(1)(B)(i)(ii) 限制雇员披露与工作场所条件相关信息的不贬损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措辞:“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您讨论或披露工作场所中的非法行为信息,例如骚扰或歧视,或您有理由相信是非法的任何其他行为。”
(2)CA 政府 Code § 12964.5(a)(2) 任何违反本分项的协议或文件均违反公共政策,且不可强制执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b)(1) (A) 雇主或前雇主在任何与雇员离职相关的协议中,包含禁止披露工作场所非法行为信息的条款,均属非法雇佣行为。
(B)CA 政府 Code § 12964.5(b)(1)(B) 限制雇员披露与工作场所条件相关信息的不贬损条款或其他合同条款,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措辞:“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您讨论或披露工作场所中的非法行为信息,例如骚扰或歧视,或您有理由相信是非法的任何其他行为。”
(2)CA 政府 Code § 12964.5(b)(2) 任何违反第 (1) 款的条款均违反公共政策,且不可强制执行。
(3)CA 政府 Code § 12964.5(b)(3) 本分项不禁止在与雇员离职相关的协议中包含一般性放弃或豁免所有索赔的条款,前提是该放弃或豁免在其他方面是合法有效的。
(4)CA 政府 Code § 12964.5(b)(4) 雇主向雇员或前雇员提供本分项规定的与该雇员离职相关的协议时,应告知雇员有权就该协议咨询律师,并应向雇员提供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段以进行咨询。雇员可以在合理时间段结束前签署此类协议,只要雇员接受缩短时间的决定是知情且自愿的,并且不是由雇主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在合理时间段届满前威胁撤回或更改要约,或通过向在合理时间段届满前签署此类协议的雇员提供不同条款而诱导的。
(c)CA 政府 Code § 12964.5(c) 在本节中,“工作场所非法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骚扰或歧视相关的,或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非法的任何其他行为的信息。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4.5(d)(1) 本节不适用于为解决雇员已在法院、行政机构、替代性争议解决论坛或通过雇主内部投诉程序提出的本部分项下的潜在索赔而达成的协商和解协议。
(2)CA 政府 Code § 12964.5(d)(2) 在本节中,“协商”指协议是自愿、审慎和知情的,协议向雇员提供了有价值的对价,并且雇员获得了通知和机会聘请律师或由律师代理。
(e)CA 政府 Code § 12964.5(e) 本节不禁止在任何协议中订立或执行阻止披露遣散协议中支付金额的条款。
(f)CA 政府 Code § 12964.5(f) 本节不禁止雇主保护不涉及工作场所非法行为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

Section § 129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处理未能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的非法行为的程序。如果未能达成解决方案,部门可以代表受影响的人提起诉讼。在起诉之前,所有当事方必须通过部门免费的争议解决服务尝试解决问题。受影响的人可以加入诉讼并拥有自己的律师。

提起诉讼有特定的截止日期:通常在投诉后一到两年内,而这些截止日期在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会暂停。如果部门未在150天内提起诉讼,则必须发出通知,允许该人在一年内独立起诉。一些地方检察官也可以就艾滋病毒/艾滋病歧视索赔提起诉讼。

法院可以授予各种形式的救济,例如要求雇主对员工进行法律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培训。对于侵犯特定权利的行为,可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在涉及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联合提交申请的某些条件下,提交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a)(1) 如果未能通过会议、调解、斡旋或说服消除本部分项下的非法行为,或者如果情况允许可提前进行,局长可酌情决定以部门名义,代表公共利益,代表声称受害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CA 政府 Code § 12965(a)(2) 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部门应要求所有当事方免费参与部门内部争议解决部门的强制性争议解决,以期在不通过诉讼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3)CA 政府 Code § 12965(a)(3) 在民事诉讼中,声称受害的人应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并有权作为当事方参与,并由其自己的律师代理。
(4)CA 政府 Code § 12965(a)(4) 本款项下的民事诉讼应在部门设有办事处的县、据称发生非法行为的县、维护和管理与所称非法行为相关的记录的县、如果没有所称非法行为声称受害的人本应工作或本应获得公共便利服务的县、被告住所地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县提起;或者,如果民事诉讼代表部门包含集体或团体指控,则可在州内任何县提起。
(5)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a)(5)(A) 对于局长根据第12961条为调查、调解、斡旋或民事诉讼目的而视为团体或集体投诉的投诉,民事诉讼(如果提起)应在投诉提交后两年内提起。
(B)CA 政府 Code § 12965(a)(5)(A)(B) 对于指控违反《民法典》第51.7条的投诉,民事诉讼(如果提起)应在投诉提交后两年内提起。
(C)CA 政府 Code § 12965(a)(5)(A)(C) 对于子段 (A) 和 (B) 中未指明的投诉,民事诉讼(如果提起)应在投诉提交后一年内提起。
(D)CA 政府 Code § 12965(a)(5)(A)(D) 子段 (A)、(B) 和 (C) 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强制性或自愿性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应暂停计算,该程序从部门将案件移交其争议解决部门之日开始,到部门争议解决部门关闭其调解记录并将案件退回移交部门之日结束。
(b)CA 政府 Code § 12965(b) 就本节而言,提交投诉指提交经核实的投诉。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65(c)(1) (A) 除子段 (B) 中另有规定外,如果部门未在投诉提交后150天内根据 (a) 款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如果部门更早确定不会根据 (a) 款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应书面及时通知声称受害的人,部门将应请求发出起诉权通知。如果声称受害的人未请求起诉权通知,部门应在其调查完成后发出通知,且不迟于投诉提交后一年。
(B)CA 政府 Code § 12965(c)(1)(B) 对于根据第12961条 (b) 款为调查、调解、斡旋或民事诉讼目的而视为团体或集体投诉的投诉,部门应在其调查完成后发出起诉权通知,且不迟于投诉提交后两年。
(C)CA 政府 Code § 12965(c)(1)(C) 子段 (A) 和 (B) 中指明的通知应表明,声称受害的人可在该通知日期起一年内,根据本部分对经核实投诉中指明的个人、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D)CA 政府 Code § 12965(c)(1)(D) 本段仅适用于指控根据第6章第1条(自第12940条开始)项下的非法就业行为的投诉。
(E)CA 政府 Code § 12965(c)(1)(E) 子段 (A) 和 (B) 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强制性或自愿性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应暂停计算,该程序从部门将案件移交其争议解决部门之日开始,到部门争议解决部门关闭其调解记录并将案件退回移交部门之日结束。
(A)CA 政府 Code § 12965(c)(1)(A) 歧视或骚扰指控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该部门同时及时提交。
(B)CA 政府 Code § 12965(c)(1)(B) 该指控的调查由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移交至民权部。
(C)CA 政府 Code § 12965(c)(1)(C) 经该部门调查和裁定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同意对该部门的裁定进行实质性权重审查,或自行对受害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
(2)CA 政府 Code § 12965(c)(2) 根据段落 (1) 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诉讼提起期限,应在联邦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权期限届满时,或自该部门发出起诉权通知之日起一年届满时,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2966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正在或计划对被指控有非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并且这个人与州政府有业务往来(比如州承包商或供应商),那么部门负责人必须通知授予合同的机构。负责人必须向他们发送关于诉讼和诉状的通知,然后要求该机构报告他们对此情况采取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2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投诉被撤回、驳回,或调查结束,那么提起投诉的人(投诉人)和被投诉的人(被申请人)都必须迅速得到通知。

Section § 12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在一年内检查最终命令或决定是否已完全遵守并付诸实施。

Section § 12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投诉需要紧急处理时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初步调查显示,为实现本条的目标,有必要立即采取法院行动,部门的局长或代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临时救济,直到投诉得到全面解决。此类临时命令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程序,部门可以在指定的县提起诉讼。如果部门在法庭上胜诉,它可以要求报销其法律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

凡有投诉提交至部门,且部门根据初步调查认定,为实现本部分的宗旨,有必要迅速采取司法行动时,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可提起民事诉讼,以在该投诉最终处理之前寻求适当的临时或初步救济。任何临时限制令或其他授予初步或临时救济的命令,均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7条发布。寻求此类临时或初步救济的诉讼,可在根据第12965条 (b) 款可提起诉讼的任何县提起。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当部门为授予临时或初步救济命令的胜诉方时,法院可酌情判给部门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包括专家证人费。

Section § 1297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扰乱或干预官员处理就业歧视案件的工作,或违反与此相关的法院命令,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惩罚可能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故意抵抗、阻止、妨碍或干预部门或委员会及其任何代理人或雇员根据本部分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人,或以任何方式故意违反法院就此类事项发出的命令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2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了另一项法律 (第12946条) 中关于保存某些记录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故意违反关于记录保存的第12946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