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希望与州政府签订公共工程、商品或服务合同的公司,必须遵守与就业相关的非歧视法律。这些公司在成为承包商之前,可能需要制定并提交一份非歧视计划以供批准。所有州政府合同都必须包含一项禁止歧视的条款,并确保承包商将这些义务告知相关的劳工组织。此要求不适用于在特定限额以下的小额信用卡采购。

该法律规定了监督和执行这些非歧视计划的规则,并概述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合同规模可以获得豁免。此外,如果承包商已经拥有联邦机构批准的非歧视或积极行动计划,这也可以作为他们符合州政府要求的证明。如果发现承包商违反这些规定,部门可能会建议处罚,同时考虑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过去的行动。

(a)CA 政府 Code § 12990(a) 任何已成为或希望成为州政府公共工程或商品或服务承包商的雇主,均须遵守本部分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以及本条的非歧视要求和任何实施本条的规章制度。
(b)CA 政府 Code § 12990(b) 在成为州政府承包商或分包商之前,雇主可能被要求向部门提交一份非歧视计划以供批准和认证,并可能被要求提交其遵守该计划的定期报告。
(c)CA 政府 Code § 12990(c) 每一份州政府公共工程或商品或服务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应包含一项非歧视条款,禁止承包商或分包商基于本部分所列理由进行歧视。该非歧视条款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承包商和分包商将其在该条款下的义务书面通知与其签订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劳工组织。这些合同条款应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本款不适用于信用卡购买价值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以下的商品。本文授权的豁免总额,对于州机构通过信用卡从每个公司购买商品的情况,每年不得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各州机构有责任监督此项豁免的使用,并遵守对这些采购的限制。
(d)CA 政府 Code § 12990(d) 部门应定期制定用于本条适用和实施的规章制度,并依照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委员会审议和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应描述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990(d)(1) 非歧视计划的调查、批准、认证、撤销认证、监督和执行程序。
(2)CA 政府 Code § 12990(d)(2) 低于该规模时,本条的任何特定规定不适用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规模。
(3)CA 政府 Code § 12990(d)(3) 在何种情况下(如有),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受本条约束。
(4)CA 政府 Code § 12990(d)(4) 确定承包商或分包商运营中需要非歧视计划的适当工厂、区域、部门或其他单位的标准。
(5)CA 政府 Code § 12990(d)(5) 协调本条及其实施规章制度的非歧视要求与《加州学徒制平等机会计划》、与第1部分第1章第9.5条(自第11135条起)的规定和实施规章,以及与美国签订合同者有关非歧视、平等就业机会和积极行动的联邦法律法规的程序。
(6)CA 政府 Code § 12990(d)(6) 指导部门管理和实施本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e)CA 政府 Code § 12990(e)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被要求准备一份须经联邦合规机构审查和批准的积极行动、平等就业或非歧视计划,该计划可提交给部门,以替代本条或其实施规章制度通常要求的任何非歧视计划。此类计划应构成初步证明符合本条规定。如果部门或联邦合规机构要求准备一份须经部门或联邦合规机构审查和批准的积极行动、平等就业或非歧视计划,此类计划的证据也应构成初步证明符合任何市、市县或县的条例或法规,该条例或法规要求雇主在成为该机构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之前,向当地授予机构提交此类计划以供批准。
(f)CA 政府 Code § 12990(f) 如果部门认定并证明本条或其实施规章制度的规定被违反,或认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正在从事本部分规定为非法的行为,部门可向授予机构建议适当的制裁。任何此类建议应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之前施加的任何其他罚款、制裁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