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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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加州法律的某个特定部分命名为“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这只是为了方便引用而提供其官方名称。

本部分可被称为和指代为“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

Section § 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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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在州政府内设立了民权部,作为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的一部分。该部由民权部主任领导,主任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主任的任期由州长决定,其薪资由另一法律规定。

Section § 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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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法律规定,另一章节(即第2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主任。此外,根据这些规定,主任被视为部门负责人。

《第二编》第3部第1章第2章(从第11150条开始)的规定适用于该主任,且该主任在该章的含义范围内是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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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民权部设有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民权委员会。州长任命这些成员,且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其中一名成员由州长选出担任主席。民权部部长是委员会的无投票权成员。 从2017年1月1日起,四名成员任期四年,而三名成员任期两年。在这些初始任期结束后,所有新任命的成员都将任期四年。如果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将任命一名新成员来填补该任期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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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理事会有一个空缺,并且这个空缺是在原任期结束前出现的,那么被选来填补空缺的人将只任职到原任期本应结束的时候。理事会至少需要有四名成员在场,才能正式开展工作。

Section § 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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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成员任职不领工资,但他们会因履行理事会职责的每一天获得100美元。他们还可以报销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任何必要开销。

Section § 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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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可以罢免理事会成员,如果他们效率低下、玩忽职守或行为不当。在罢免之前,该成员必须收到书面指控说明,并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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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在州金库内设立了民权执法和诉讼基金。民权部负责管理这项基金。

部门根据《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赢得诉讼时,法院判给的任何律师费和诉讼费都将存入这项基金。

基金中的钱可以用来帮助支付部门的开支,但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2907(a) 民权执法和诉讼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由民权部管理。
(b)CA 政府 Code § 12907(b) 该基金应由法院在民权部根据《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胜诉方时判给民权部的任何律师费和诉讼费组成。
(c)CA 政府 Code § 12907(c) 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抵消该部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