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惩教与康复部,由一名部长领导,该部长由州长任命并需经参议院确认。该部门下设多个分支机构,例如成人业务处、青少年司法处、医疗服务处等。

州长还可以根据部长的建议,任命三名副部长,分别负责行政管理、医疗服务和部门运作。此外,州长还会任命受害者服务办公室主任和惩教安全办公室主任,所有这些职位都由州长酌情任免。

(a)CA 政府 Code § 12838(a) 在州政府内特此设立惩教与康复部,由一名部长领导,该部长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由州长酌情任免。惩教与康复部应由成人业务处、成人项目处、医疗服务处、青少年司法处、假释听证委员会、青少年听证委员会、州青少年司法委员会、监狱工业管理局和监狱工业委员会组成。
(b)CA 政府 Code § 12838(b) 州长可根据部长的建议,任命惩教与康复部的三名副部长,须经参议院确认。副部长应由州长酌情任免。一名副部长应负责行政管理,一名副部长应负责医疗服务,一名副部长应负责该部的业务运作。
(c)CA 政府 Code § 12838(c) 州长应根据部长的建议,任命受害者服务办公室主任和惩教安全办公室主任各一名,两人均由州长酌情任免。

Section § 12838.1

Explanation

本条加州法律将惩教与康复部划分为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由一名司长领导。这些司长由州长根据部门部长的推荐任命,且其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主要部门包括负责企业服务、设施规划、医疗保健、成人机构、假释运营、少年司法和康复项目等。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部门内的一些职位名称,规定“首席副部长”等称谓现在应指特定部门的负责人。

(a)CA 政府 Code § 12838.1(a) 特此在惩教与康复部内,在行政事务副部长之下,设立以下各司:
(1)CA 政府 Code § 12838.1(a)(1) 企业信息服务司、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司以及行政服务司。各司设司长一名,由州长根据部长推荐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依州长意愿任职。
(2)CA 政府 Code § 12838.1(a)(2) 惩教政策研究与内部监督司。该司设司长一名,由州长根据部长推荐任命,并依州长意愿任职。
(b)CA 政府 Code § 12838.1(b) 特此在惩教与康复部内,在医疗服务副部长之下,设立医疗运营司和医疗政策与管理司。各司设司长一名,由州长根据部长推荐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依州长意愿任职。
(c)CA 政府 Code § 12838.1(c) 特此在惩教与康复部内,在运营事务副部长之下,设立成人机构司、成人假释运营司、少年司法司和康复项目司。各司设司长一名,由州长根据部长推荐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并依州长意愿任职。
(d)CA 政府 Code § 12838.1(d) 州长应根据部长推荐,任命四名成人机构司下属官员,须经参议院确认,并依州长意愿任职。根据本款任命的每位下属官员应监督特定类别的成人机构,其中一类应为女性罪犯设施。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838.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838.1(e)(1)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凡在任何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成人运营首席副部长”一词,均应解释为指成人机构司司长。
(2)CA 政府 Code § 12838.1(e)(2)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凡在任何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成人项目首席副部长”一词,均应解释为指康复项目司司长。
(3)CA 政府 Code § 12838.1(e)(3)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凡在任何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少年司法首席副部长”一词,均应解释为指少年司法司司长。

Section § 12838.4

Explanation
假释听证委员会已成立,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的21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该委员会接管了现已解散的监狱刑期委员会、麻醉品成瘾者评估局和青少年罪犯假释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权力,这些机构在此被称为“前身实体”。

Section § 128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已接管了几个以前涉及惩教和少年司法的组织的所有职责、责任和权力,这些组织已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这些前身组织统称为“前身实体”。

惩教与康复部特此继承并被赋予以下实体(这些实体将不复存在)的所有权力、职能、职责、责任、义务、债务和管辖权:青年和成人惩教局、惩教部、青年管理局、惩教和平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惩教委员会以及州少年司法、犯罪和青少年违法预防委员会。就本条而言,上述实体应被称为“前身实体”。

Section § 128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的某些团体将继续存在,并保留其目前的角色和职责。这些团体包括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管理局、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委员会、加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以及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它们被称为“持续实体”。

以下实体应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继续存在,并应保留现有职能、权力、职责和管辖权,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管理局、加州惩教培训与康复委员会、加州州际成年罪犯监督委员会以及合资政策咨询委员会。就本条而言,这些实体应被称为“持续实体”。

Section § 12838.7

Explanation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是该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根据州法律,他们拥有与其他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和职权。

此外,部长必须确保该部门遵守各种协议和法律,以便持续获得州或联邦政府的资金和服务。这包括分配人员和资源来履行义务,即使是对于那些已不复存在的机构或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2838.7(a)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担任惩教与康复部的首席执行官,并应拥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二章(自第11150条起)授予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所有权力和职权。
(b)CA 政府 Code § 12838.7(b)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力或职责的情况下,部长应确保遵守任何州计划、谅解备忘录、行政命令、机构间协议、保证、单一州机构义务、联邦法规和规章,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或义务的条款,这些协议或义务是重要的政府活动所依赖的,或是该部门持续获得州或联邦资金或服务的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任命和提供个人、团体和资源,以履行根据第12838.4条或第12838.5条废止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部门的特定义务。

Section § 128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惩教相关的早期机构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仍然有效,并且现在归属于惩教与康复部。如果有任何涉及这些规章制度的法律诉讼,将由惩教与康复部接替先前的实体继续进行。这一变更不会影响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的权利。

Section § 1283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所有涉及惩教与康复部及其前身实体的合同、租赁、许可和协议,不受任何措施影响,保持有效和不变。该部门承担这些实体的所有相关权利和责任。此外,前身实体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发行的任何债券,现在将由新实体负责。法律还将管理这些债券的所有持续义务转移给这个新实体,同时不影响债券提供的任何担保。

其前身实体、持续实体及其任何前身是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租赁、许可或任何其他协议,不得因本措施而无效或可撤销,但应继续完全有效,由惩教与康复部承担前身实体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职责。惩教与康复部的该项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合同、租赁、许可或协议各方的权利。前身实体、持续实体及其任何前身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前发行的债券,应成为任何新设实体的债务。前身实体、持续实体及其任何前身在管理和维护债券发行方面的任何持续义务或责任,应转移给新设实体,且不损害债券文书中所含的任何担保。

Section § 12838.10

Explanation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那些旧机构预算中剩余的钱(这些机构负责的职能现在由惩教与康复部处理),将用于支持这个新部门。此外,这些旧机构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财产,都将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

自2005年7月1日起,前身实体、持续实体及其任何前身在执行本措施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的任何职能时,所有可供支出的资金的未支配余额,应提供给惩教与康复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用于支持和维护。前身实体的所有账簿、文件、记录和财产,应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Section § 12838.11

Explanation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州长在某些州政府机构任命的职位将调到惩教与康复部。这些职位上的人员将由州长决定去留,除非另有说明。职位名称将由该部门的秘书在州长同意后决定。这些职位的工资水平将保持与2005年6月30日相同的水平。

自2005年7月1日起,州长在前身实体或存续实体中任命填补的职位应转至惩教与康复部。根据本条转任的个人应由州长酌情任免,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根据本条转任的职位名称应由秘书经州长批准后确定。转任职位的薪资应保持在2005年6月30日依法确定的水平。

Section § 12838.1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当政府的某些职能进行重组时,州政府雇员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您在政府重组的部门工作,并且不是临时雇员,您将被调动到惩教与康复部。如果您的工作不受重组影响,您将留在原岗位,但保持相同的身份和权利。基本上,您将保留您的雇佣权利和职位,除非您的工作豁免于公务员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2838.12(a) 前身实体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凡从事本重组计划中规定的职能,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临时雇员除外),应根据第19050.9条的规定调动至惩教与康复部。
(b)CA 政府 Code § 12838.12(b) 存续实体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凡从事本重组计划中规定的职能,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临时雇员除外),应根据第19050.9条的规定在存续实体中保持该身份。
(c)CA 政府 Code § 12838.12(c) 前身实体的任何官员或雇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调动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18500条起)第二部分)的规定,作为惩教与康复部的官员或雇员(视情况而定)予以保留,但公务员豁免职位除外。

Section § 12838.1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它从2005年7月1日开始生效并被执行。

本条将于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83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少年司法司关闭时,其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将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DCR)。DCR将接管该司所做的一切,包括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案件或责任,DCR将取代少年司法司原有的角色,从而确保法律程序和职能的连续性。

在少年司法司关闭期间,局长有权将该司的权力、职能、职责、义务、负债和管辖权移交给惩教与康复部,惩教与康复部在移交后应继承并被授予这些权力、职能、职责、义务、负债和管辖权。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后,该司所有剩余的权力、职能、职责、义务、负债和管辖权应由惩教与康复部继承并被授予。任何涉及已移交的权力、职能、职责、义务、负债和管辖权的诉讼均不中止,而应以惩教与康复部的名义继续进行,并且惩教与康复部应由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取代少年司法司。

Section § 1283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少年司法司关闭,其所涉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仍将有效。惩教与康复部将接管少年司法司先前持有的所有职责和权益。

少年司法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租赁、许可、拨款或任何其他协议,不得因少年司法司的关闭而无效或可撤销,但应继续完全有效,由惩教与康复部承担少年司法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