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参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及类似实体的相关事宜,旨在确保透明度和法律一致性。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独立审查与其他州或国家建立的新伙伴关系。它修改了西部气候倡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构成,详细说明了具体的任命和无表决权成员。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向该倡议转移的重大资金。此外,他们必须每六个月报告一次影响加州的行动。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关键联系的行动需要州长的批准,州长需根据多项认定作出决定,例如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要求的等同性以及加州法律的可执行性。州长有45天时间发布这些认定,这些认定会考虑总检察长的建议并提交给立法机关,但不受司法审查。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89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894(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为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而设立非政府实体(例如西部气候倡议公司)并与其他州和国家建立联系,应以透明方式进行,并应由总检察长独立审查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2)CA 政府 Code § 12894(a)(2) 本节的目的是对行政机构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所进行的任何此类联系及相关活动建立新的监督和透明度,以确保其符合适用法律。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89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894(b)(1) 西部气候倡议公司董事会的加州成员构成应修改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2894(b)(1)(A)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被任命人或其指定代表,应担任当然的无表决权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2894(b)(1)(B) 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被任命人或其指定代表,应担任当然的无表决权成员。
(C)CA 政府 Code § 12894(b)(1)(C)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
(D)CA 政府 Code § 12894(b)(1)(D) 环境保护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
(2)CA 政府 Code § 12894(b)(2) 第11120条至第11132条不适用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也不适用于第 (1) 款 (C) 项和 (D) 项中指定的被任命人在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时。
(c)CA 政府 Code § 12894(c)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资金转移或支出前至少3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通知,告知其向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或其衍生机构或分包商提供的任何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资金,该通知应符合年度预算案第28.00条 (e) 款规定的财政部增拨或削减授权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2894(d)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和环境保护局局长作为西部气候倡议公司的加州有表决权代表,应每六个月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提出的任何影响加州州政府或州内实体的行动。
(e)CA 政府 Code § 12894(e) 就本节而言,“连接”、“联系”或“挂钩”是指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州机构采取的行动,该行动将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接受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包括任何州、省或国家)签发的合规工具,以证明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建立并由《加州法规法典》第17篇第95801条至第96022条(含)规定的市场化合规机制。
(f)CA 政府 Code § 12894(f) 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不得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建立并由《加州法规法典》第17篇第95801条至第96022条(含)规定的市场化合规机制与任何其他州、省或国家挂钩,除非该州机构通知州长其打算采取此类行动,并且州长以其独立身份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政府 Code § 12894(f)(1) 州机构提议挂钩的司法管辖区已采纳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抵消要求,这些要求等同于或严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所要求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12894(f)(2) 在拟议的挂钩下,加利福尼亚州能够根据美国和加州宪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对受这些法规管辖的任何实体以及位于挂钩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实体,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及相关法规。
(3)CA 政府 Code § 12894(f)(3) 拟议的挂钩规定,州机构或挂钩司法管辖区应执行等同于或严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所要求的项目规定。

Section § 1289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西部气候倡议公司(WCI)中的角色。WCI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加州及其他地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不负责制定新政策。只要WCI维持公开会议和记录可查阅的规定,确保透明度和公众访问,加州在WCI董事会的代表就可以继续参与。此外,法律规定,任何超过15万美元的合同在最终确定前,必须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且自2014年1月起,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在州长预算中报告WCI的财务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289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12894.5(a)(1)  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Incorporated),要求其唯一宗旨是为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提供运营和技术支持,并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提供支持。鉴于其有限的活动范围,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无权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实施的任何现有或未来计划或法规制定政策。
(2)CA 政府 Code § 12894.5(a)(2) 州政府承认,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持续的努力已促成符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部分第9条》(自第11120条起))和《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政策,以及符合本节要求的章程。
(b)CA 政府 Code § 12894.5(b) 根据第12894条设立的西部气候倡议公司董事会的加利福尼亚州成员,只要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按照以下所有规定维持政策和章程,就应参与董事会:
(1)CA 政府 Code § 12894.5(b)(1) 一项公开会议政策,该政策与《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第1部分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条起))的一般政策保持一致,并为公众提供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其他职责相符的最大限度访问。
(2)CA 政府 Code § 12894.5(b)(2) 一项记录可查阅政策,该政策与《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一般政策保持一致,并为公众提供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的运营需求和其他职责以及所有适用法律特权相符的公司记录访问。
(3)CA 政府 Code § 12894.5(b)(3) 章程将西部气候倡议公司的活动限制在为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提供技术和运营支持。这些章程不得允许西部气候倡议公司对这些计划拥有政策制定权。
(c)CA 政府 Code § 12894.5(c) 对于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提出的所有预计将导致合同签订且金额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的采购,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合同执行前至少3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12894.5(d) 自2014年1月1日起,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在州长预算中列入所有拟向西部气候倡议公司拨款和支出的信息。

Section § 12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金融保护基金,该基金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的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该基金将负责处理此前由现已废止的州公司基金和金融机构基金承担的所有开支、薪资和职责。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费用,但不包括所有类型的费用。

此外,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基金或商业监管部的,现在都应理解为指代金融保护基金和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如果《金融法典》中新增一个部,债务催收许可基金也将并入金融保护基金,其职责和资金将相应转移。如果该新部未颁布,则关于债务催收许可基金的相关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

(a)CA 政府 Code § 12895(a) 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设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负责管理各项法律。为有效支持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管理这些法律,特此设立金融保护基金,具体详见《金融法典》第90007条。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所有开支和薪资,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应从金融保护基金中支付。
(b)CA 政府 Code § 12895(b) 所有将要转移的职责和责任,以及州公司基金和金融机构基金的任何剩余余额,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转移至金融保护基金,该基金特此设立并指定为承继基金。州公司基金和金融机构基金予以废止。
(c)CA 政府 Code § 12895(c) 从金融保护基金中拨款并可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任何法律或项目的资金可来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2895(c)(1) 根据《公司法典》第25608条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及任何其他款项,但根据《公司法典》第25608条(o)至(r)款(含)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及其他款项除外。
(2)CA 政府 Code § 12895(c)(2) 根据《公司法典》第25608.1条(a)、(b)、(c)和(d)款征收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2895(d) 本节不适用于专员根据《金融法典》第5部(始于第14000条)收取或收到的款项。
(e)CA 政府 Code § 12895(e)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任何法律中提及金融机构基金的,应被视为指代金融保护基金;任何法律中提及州公司基金的,应被视为指代金融保护基金。
(f)CA 政府 Code § 12895(f)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任何法律中提及商业监管部的,应被视为指代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g)CA 政府 Code § 12895(g) 本款应在将《金融法典》第25部(始于第100000条)加入其中的法案生效之日开始实施。
(1)CA 政府 Code § 12895(g)(1)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债务催收许可基金的所有职责、责任和剩余余额应转移至金融保护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2895(g)(2) 自本款生效之日或之后,根据《金融法典》第25部(始于第100000条)征收的罚款和罚金,应可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任何法律或项目支出。
(3)CA 政府 Code § 12895(g)(3)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债务催收许可基金予以废止。
(4)CA 政府 Code § 12895(g)(4)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任何提及债务催收许可基金的,应被视为指代金融保护基金。
(5)CA 政府 Code § 12895(g)(5) 如果将《金融法典》第25部加入其中的法案未生效,则本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并被有效废止。

Section § 12896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为执行金融法律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它允许专员寻求法院命令,例如禁令,或为某人的资产指定特别监督人。这适用于在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指定接管人或类似官员管理或控制资产的案件,但其他法律涵盖特定被许可人的情况除外。

法院可以指定一个独立方,例如接管人,来管理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的资产。这些被指定方拥有各种权力,例如收取资产、管理文件和撤销可疑的转让。法院还管理涉及监督过程的争议和法律问题。

任何知晓接管事宜的人都不得干扰接管人的工作。此外,任何希望采取影响资产的法律行动的人必须首先获得法院批准。如果本法的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记录接管令使其在相关县的房地产事务中对他人公开。

(a)CA 政府 Code § 12896(a) 本节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起的每项诉讼,当其执行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管理的法律条款时,这些条款授权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寻求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执行令,或指定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但针对《金融法典》第300条(b)款(1)至(8)项(含)中规定的任何受其他法律管辖的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除外。经适当举证,应准许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执行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或酌情准许任何其他附带救济。法院可命令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的费用和报酬从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或官员持有的财产中支付,但州政府、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以及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均不对任何此类费用和报酬承担责任,除非书面合同明确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2896(b) 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受托人或法院官员可在法院的指示下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2896(b)(1) 起诉、收取、接受并占有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该财产或其收益因混同而无法按原物识别时,与该财产或其收益混同的财产。
(2)CA 政府 Code § 12896(b)(2) 占有所有与非法获得的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此外,他们应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可以请求、获取、检查、复制并取得由第三方保管的与非法获得的财产及其收益相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的副本。
(3)CA 政府 Code § 12896(b)(3) 以法院指示或批准的方式,转让、设定负担、管理、控制和持有所有受接管的财产,包括其收益。
(4)CA 政府 Code § 12896(b)(4) 撤销任何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向任何实施、协助或教唆、或参与实施非法行为的人,或明知该财产系非法获得的人进行的转让。
(5)CA 政府 Code § 12896(b)(5) 撤销任何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该转让是意图阻碍或延迟接管人或财产被非法获取的原所有人收回该财产或其任何权益而进行的。
(6)CA 政府 Code § 12896(b)(6) 撤销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一年内进行的任何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如果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低于合理等值,但善意有偿受让人且不知情该财产系非法获得的,可保留已转让的权益,直至转让所获得的对价返还给受让人。
(7)CA 政府 Code § 12896(b)(7) 撤销在接管令生效日期前90天内进行的任何非法获得的财产(包括其收益)的任何权益转让,该转让是转移给被告曾非法获取其部分财产的受让人,如果 (A) 接管人证明撤销该转让将促进在所有被告非法获取财产的人之间公平按比例分配赔偿,并且 (B) 受让人无法证明所转让的具体财产就是曾从该受让人处非法获取的财产。
(8)CA 政府 Code § 12896(b)(8) 行使法律授权或法院命令的任何权力。
(c)CA 政府 Code § 12896(c) 任何对接管事宜有实际或推定通知的人均不得干扰接管人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