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州政府机构温室气体减排评估报告
Section § 12890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它指出,州机构必须采取行动削减排放,这与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和2005年的一项行政命令相符。该法律坚持州政府应以身作则,以实现排放目标。
本章有三个主要目标:确保机构积极考虑并实施减排策略,建立对这些努力的定期报告,并要求进行独立审计以核实减排目标的合规性。
Section § 1289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法规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机构”、“气候行动小组报告”、“温室气体”(GHG)、“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秘书”和“州机构”的含义。
这些定义有助于理解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和责任。例如,“机构”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定的具体目标。
Section § 12892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州机构在每年10月1日前准备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为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所做的努力。报告应包括他们已采取的措施、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与上一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任何变化。机构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将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成绩单”在线发布,显示每个机构实现其目标的表现。
此外,该成绩单必须将实际和计划的努力与州目标进行比较,并提及对数据进行的任何独立审计。每年1月1日前,该机构会汇编这些信息,并在1月10日前将其与州长预算对齐,以展示资金分配和实现《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中设定的气候目标的五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