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4710(a) “替代能源设备”指第15814.11条(d)款所定义的替代能源设备,且就化石燃料发电而言,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514.9条和第41514.10条通过的排放标准和指南。在这些标准和指南通过之前,就本条而言,分布式能源应达到三小时平均九ppm氮氧化物或适用空气区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以较低者为准)的排放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710(b) “热电联产设备”指《公用事业法典》第216.6条所定义的热电联产设备。
(c)CA 政府 Code § 14710(c) “可行”指在合理时间内以成功方式完成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以及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但是,可再生技术不得仅基于成本考虑而豁免。
(d)CA 政府 Code § 14710(d) “公共建筑”指第15802条所定义的公共建筑。
(e)CA 政府 Code § 14710(e) “州机构”指任何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15814.12条(a)款中指定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