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建筑和州机构的能源设备及要求相关的关键术语。“替代能源设备”指符合特定排放标准(特别是化石燃料发电)的设备。“热电联产设备”由公用事业法规中的具体标准定义。“可行”描述了在考虑成本及其他因素时实际可实现的情况,但仅凭成本不能排除可再生选项。“公共建筑”如相关法典所述。“州机构”包括其他地方概述的各种政府机构。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4710(a) “替代能源设备”指第15814.11条(d)款所定义的替代能源设备,且就化石燃料发电而言,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514.9条和第41514.10条通过的排放标准和指南。在这些标准和指南通过之前,就本条而言,分布式能源应达到三小时平均九ppm氮氧化物或适用空气区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以较低者为准)的排放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710(b) “热电联产设备”指《公用事业法典》第216.6条所定义的热电联产设备。
(c)CA 政府 Code § 14710(c) “可行”指在合理时间内以成功方式完成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以及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但是,可再生技术不得仅基于成本考虑而豁免。
(d)CA 政府 Code § 14710(d) “公共建筑”指第15802条所定义的公共建筑。
(e)CA 政府 Code § 14710(e) “州机构”指任何州机构、委员会、部门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15814.12条(a)款中指定的实体。

Section § 147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能源官员和财务顾问协调,找出哪些公共建筑可以节约能源或自行发电。他们应该研究节能方案,例如替代能源或热电联产设备,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时段。它还建议在决定这些能源升级时,考虑建筑规模、位置和成本效益等因素。

(a)CA 政府 Code § 14711.5(a) 部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协商,并经财政部同意,确定部门国有财产清单中每栋公共建筑在何种情况下可行地减少能源消耗并实现能源效率,以及生产其自身的现场发电或使用替代能源设备、热能储存技术或热电联产设备降低其高峰需求电力消耗水平。
(b)CA 政府 Code § 14711.5(b) 部门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的规模、其位置、转换为现场发电的便捷性、高峰需求削减效率、成本效益以及产生或转移到非高峰时段的兆瓦量。

Section § 1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财政部同意下,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以经济高效的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并在现场发电。这些协议旨在将州建筑的能源使用量减少30%,利用无污染技术使州设施实现能源自给自足,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局长还被鼓励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这些能源项目利用私人资金。所有这些目标都应在保持能源成本等于或低于传统能源成本的情况下实现。

局长在财政部同意下,可签订其认为适当且具有成本效益的第三方协议,以根据第14711.5条实施能源效率措施和可行的现场发电,并实现本节的目标。局长在财政部同意下,可与各方签订协商协议,其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局长认为的州利益,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14712(a) 将州设施的总体能源消耗减少30%。
(b)CA 政府 Code § 14712(b) 在州设施中利用产生零空气排放或达到或超过州空气质量标准的清洁、现代技术,实现能源自给自足。
(c)CA 政府 Code § 14712(c) 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现场发电和热能生产。
(d)CA 政府 Code § 14712(d) 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私人第三方融资进行此类能源投资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e)CA 政府 Code § 14712(e) 在交付能源成本等于或低于通过电网或其他传统方式获取能源的成本(由局长确定)的情况下,实现这些目标。

Section § 14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在可行的情况下,对公共建筑进行升级改造,使其更节能。但是,对加州州立大学建筑的任何改造工作都需要该大学的批准。此外,如果公共建筑产生的电量超过其自身使用量,它可以将多余的电能输送到州的电网。

(a)CA 政府 Code § 14713(a) 尽管有第15814.12条(b)款的规定,部门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改造第14711.5条中确定的所有公共建筑,但加州州立大学的公共建筑的改造工作,应仅在该大学提出请求或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
(b)CA 政府 Code § 14713(b) 如果公共建筑产生的电力超过其使用量,它可以将多余的能源提供给州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