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没有其他州机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州取得不动产。如果该不动产将在一个有公共交通的大城市(但不在公共交通走廊内)被建造、购买或租赁五年或更长时间,则需要根据第15808.1条采取额外步骤来批准该取得。在此语境下,“建造”不包括维修或添置家具。

局长可以在法律授权或预期取得不动产时,以州的名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前提是没有其他州机构被明确授权并指示取得该不动产。但是,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如果该不动产将被建造、购买或租赁,或在该不动产中取得任何权益,期限为五年或更长,并且该不动产位于根据最近的十年一次人口普查人口为250,000或更多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SMSA),由《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服务,且不位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5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走廊内,则该不动产应受第15808.1条所要求的决定的约束。
就本条而言,“建造”不包括维修或添置家具。

Section § 146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将萨克拉门托现有房产的租赁协议转换为租赁购买协议,以便为任何州机构购置办公和停车设施。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房产的市场价值,不包括融资成本。如果长期来看被认为能节省成本,局长可以进行购置。

资金可以通过收益债券、票据或临时贷款获得,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管理这些财务。债券和票据的总收益必须覆盖所有购置及相关成本。

局长可以将购置的设施从委员会租回,供州机构使用。此规定仅限于报告中指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进一步的协议必须遵守同一条款内的现有法律。

(a)CA 政府 Code § 14660.1(a) 尽管有第14669条(b)款的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代表州政府签订协议,将位于萨克拉门托市的现有房地产租赁协议转换为租赁购买协议,以购置办公和停车设施,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改进、改良和设施,为任何州机构提供办公空间。总购买价格(不包括融资成本)不得超过由总务局确定的市场价值。州政府可承担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这些设施期间的利息、根据第16312条或第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获得的任何临时贷款应付的利息、合理要求的准备金,以及发行临时融资或永久融资的成本、规划资金和购置这些设施可能需要的环境文件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4660.1(b) 如果根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期间为州政府节省的成本进行的分析(包括计入建筑物成本),确定通过所有权获得的总成本能为州政府带来显著节省,总务局局长可根据(a)款的规定进行购置。
(c)CA 政府 Code § 14660.1(c)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第10b部分(自第1580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以资助购置(a)款中规定的办公楼和停车设施,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改进、改良和设施。
(d)CA 政府 Code § 14660.1(d) 拟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该综合体和设施的购置成本及相关成本,包括融资成本。
(e)CA 政府 Code § 14660.1(e) 已出售的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条授权的收益债券和可转让票据的金额。任何经批准的项目成本增加均应遵守第13332.11条的规定。委员会可根据第16312条或第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用于项目成本。
(f)CA 政府 Code § 14660.1(f) 总务局局长可根据本条规定,从委员会租赁由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收益资助的综合体和设施,供任何州机构使用。
(g)CA 政府 Code § 14660.1(g) 总务局局长不得将本条用于(b)款规定报告中概述的多个项目。任何其他协议应按照本条文的其他规定签订。

Section § 14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被废止或停止运作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机构的资产将归总务部管理。总务部会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或管理这些资产,以符合州的利益。如果该机构主要由专项基金资助,那么这些资产产生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回到该专项基金或其替代基金中。如果一个专项基金被废止,其剩余的未分配资金应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凡因制定法或法律运作,州机构被废止或停止运作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资产的控制权和占有权应归属于总务部,以该部门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方式使用或处置。如果该州机构完全或主要由专项基金支持,因使用或处置此类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款项应存入该专项基金或其后续基金。已废止或撤销的专项基金资产的未支配余额,应根据第16346条至第16350条(含)的规定进行处置。

Section § 14662

Explanation

总务局局长可以获得州拥有或正在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地役权或通行权,以便有效利用这些土地。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交通局或高速铁路管理局正在取得的土地或地役权。

总务局局长可以取得其认为对州拥有或正在取得的不动产的妥善利用所必需的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
本节不适用于由交通局或高速铁路管理局取得的土地、地役权或通行权。

Section § 14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签订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它们可以从包括铁路公司在内的其他方获得地役权或通行权等许可。在这些协议中,如果因使用这些许可而造成任何损害,该机构可以同意保护并赔偿对方。实质上,州政府承诺承担其使用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

在任何州通过协议获得地役权授予、租赁、许可、通行权或进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铁路财产上或之上的通行权或进入权)的协议中,代表州签订协议的州机构或其主管可以同意赔偿并使授予人、出租人或许可人免受损害,并可以同意修复或支付因该地役权、租赁、许可、通行权或进入权协议所授权的使用而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14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位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划定州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之间的明确界限。该局长还可以处理所需的文件,以代表州正式确立这些界限。

Section § 14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没有其他州机构被授权的情况下,管理州财产的出售、交换或产权更正。局长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经事先通知相关立法委员会后,出售或交换州不需要的财产。

这些条件包括将小块财产出售给地方政府用于公共项目、通过止赎获得的财产,或存在通行问题的土地。此外,还有关于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交换财产的规定,前提是这符合州的利益。

(a)CA 政府 Code § 14664(a) 局长可以以州的名义并代表州签署属于州的房地产批文,只要法律授权或预期进行房地产的出售或交换,且没有其他州机构被明确授权并指示签署这些批文。局长还可以签署契约或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以更正州取得所有权的契约上的错误描述。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对相关财产拥有控制权或管辖权的州机构书面请求和同意,局长可以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代表财产所在选区的相关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发出30天通知后,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转让或交换任何州机构不需要的财产,但须符合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4664(b)(1)(A) 面积不超过五英亩的财产,出售给地方政府机构,用于地方公共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通行权、排水沟、道路拓宽(包括路缘、排水槽、人行道)和小型停车场。
(B)CA 政府 Code § 14664(b)(1)(B) 公平市场价值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财产,由州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其他州机构因止赎、扣押或法院诉讼而获得。
(C)CA 政府 Code § 14664(b)(1)(C) 正在被侵占的财产,且邻近土地所有者以及对相关财产拥有控制权或管辖权的州机构、局长和总检察长同意,解决此事的最佳方式是通过出售该财产或交换等值财产。
(D)CA 政府 Code § 14664(b)(1)(D) 任何州机构都不需要的财产,且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E)CA 政府 Code § 14664(b)(1)(E) 面积不超过50英亩的财产,属于内陆地块,或没有从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合法通道,如果出售、转让或交换是与邻近财产的所有者进行的。
(F)CA 政府 Code § 14664(b)(1)(F) 面积不超过15英亩的财产,属于剩余或零星地块,因其大小、形状、位置或其他不利特征而导致经济效用或价值降低,如果出售、转让或交换是与邻近财产的所有者进行的。
(G)CA 政府 Code § 14664(b)(1)(G) 作为资本支出项目一部分而获得的剩余或零星地块,如果管辖机构在其购买日期起一年内提出出售该财产的请求。
(H)CA 政府 Code § 14664(b)(1)(H) 拟与属于地方政府的另一处或多处财产进行交换的财产,如果:
(i)CA 政府 Code § 14664(b)(1)(H)(i)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已确定拟转让给州的财产适合用于经济适用房目的,这可能包括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过渡性住房或紧急避难所,并且州打算将该财产用于该目的。
(ii)CA 政府 Code § 14664(b)(1)(H)(ii) 总务部部长认定该交换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iii)CA 政府 Code § 14664(b)(1)(H)(iii) 就本分段而言,“经济适用房”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中的含义相同。
(2)CA 政府 Code § 14664(b)(2) 州根据本分节收到的所有资金,应以与根据第11011条处置的州财产所收到的资金相同的方式处理。

Section § 14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将州属财产转让给美国,以换取土地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如果这被认为对州有利。州在此次交换中获得的任何土地,都将根据适用于该类财产的法律进行处理。

Section § 14666

Explanation
局长经相关州机构批准,可以授予或出售使用不用于公路或高速铁路的特定州属土地的权利。这些许可附带局长认为最符合州利益的条款。这些交易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普通基金,而管理这些权利或接受土地捐赠的资金可以来自相关的拨款。

Section § 146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官员协商使用州有财产,用于电信目的。主任、交通局局长和高速铁路管理局首席执行官可以根据最有利于州的原则做出这些决定。他们可以决定收取多少费用以及授予何种使用权,例如通过租赁或许可。该法律涵盖了语音、数据、视频和光纤等技术的使用权。任何使用交通局土地的款项将存入州交通基金,而使用高速铁路土地的款项将存入高速铁路财产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使用。

(a)CA 政府 Code § 14666.6(a) 经相关州机构批准,主任应以州的名义,就并非用于高速公路或高速铁路目的的州有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协商,用于主任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特定目的,并受主任确定的条件、限制、约束和保留条款的约束。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任应确定使用权的对价金额和获取方式,该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租赁、许可或其他形式,以提供货币或服务对价来获取使用权。
(b)CA 政府 Code § 14666.6(b) 交通局局长应以州的名义,就州有高速公路路权的使用权进行协商,用于交通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特定目的,并受交通局局长确定的条件、限制、约束和保留条款的约束。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交通局局长应确定使用权的对价金额和获取方式,该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租赁、许可或其他形式,以提供货币或服务对价来获取使用权。
(c)CA 政府 Code § 14666.6(c) 高速铁路管理局首席执行官应以州的名义,就州有高速铁路路权的使用权进行协商,用于管理局首席执行官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特定目的,并受管理局首席执行官确定的条件、限制、约束和保留条款的约束。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局首席执行官应确定该使用权的对价金额和任何获取方式,该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租赁、许可或其他形式,以提供货币或服务对价来获取使用权。
(d)CA 政府 Code § 14666.6(d) 本节适用于各种电信和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数据、视频和光纤技术。
(e)CA 政府 Code § 14666.6(e) 根据本节规定,通过交通局控制的土地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州高速公路系统沿线的路权)授予或转让而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州交通基金。
(f)CA 政府 Code § 14666.6(f) 根据本节规定,通过高速铁路管理局控制的土地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高速铁路系统沿线的路权)授予或转让而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85045条设立的高速铁路财产基金,并应在立法机关根据该条规定拨款后供管理局使用。

Section § 146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编制并维护一份州属财产清单,这些财产可以出租给无线服务提供商,用于设置电信设施。它不包括由交通部、高速铁路管理局以及某些公用事业部门管理的财产。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并支付费用,这份清单将提供给他们。局长可以与电信服务提供商协商租赁事宜,确保支付公允市场价值租金,设定最长10年并可续期的租赁期限,在可行的情况下允许州政府使用这些设施,并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共享使用。该法律还规定,这些租赁所得的收入应返还给原始资金来源,但需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对于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财产,在租赁前还需要咨询水资源部。

(a)CA 政府 Code § 14666.8(a) 局长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120天内,编制并维护一份州属不动产清单,这些不动产可供出租给无线电信服务提供商,用于设置无线电信设施。本清单应是州政府用于此目的的唯一州属不动产清单。本节所使用的“州属不动产”一词,不包括由交通部拥有或管理的财产、由高速铁路管理局拥有或管理的财产,以及受《公用事业法典》第7901节管辖的财产。
(b)CA 政府 Code § 14666.8(b) 局长应在收到任何适用费用后,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向请求方提供一份清单副本。
(c)CA 政府 Code § 14666.8(c) 局长可代表州政府,谈判并签订协议,将部门管理和州属不动产租赁给任何无线电信服务提供商,用于设置其设施。为此目的的租赁协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666.8(c)(1) 在现有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定由无线电信服务提供商向州政府支付公允市场价值。
(2)CA 政府 Code § 14666.8(c)(2) 规定一个局长和对该财产拥有控制权的州机构均可接受的租赁期限。任何无线设施的初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租赁协议可规定经协商确定的续租期限数量,每个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3)CA 政府 Code § 14666.8(c)(3) 如果在技术、法律、美观和经济上可行,应规定任何适当的州机构可以使用位于州属不动产上的无线服务提供商的设施。
(4)CA 政府 Code § 14666.8(c)(4) 最大限度地促进无线电信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其设施在州属不动产上共址的协议。
(d)CA 政府 Code § 14666.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电报或电话公司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7901节享有的任何现有权利。
(e)CA 政府 Code § 14666.8(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签订的租赁协议所收取的、用于使用非普通基金资金购置的财产的任何收入,应存入资金来源的基金。根据本节收到并存入基金的资金,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f)CA 政府 Code § 14666.8(f) 在根据本节将《水法典》第12931节所述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一部分州属不动产用于租赁之前,局长应咨询水资源部,以确定拟议的无线电信设施位置在技术、法律、环境和经济上是否适合无线电信目的。

Section § 14667

Explanation

加州州机构的负责人,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放弃州对不再需要的地役权和通行权的所有权,但公路或高速铁路用途的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放弃这些土地权利的所有权。

如果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地方或联邦政府实体,必须遵循某些程序步骤。这包括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在财产所在县的公共场所张贴。

出售此类财产时,如果最初是以市场价值购买的,负责人应努力以接近其当前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

经有关州机构批准,局长可以以州的名义,放弃州在州拥有的地役权和通行权中的所有权、产权和权益,但不包括为公路目的或高速铁路目的而取得的,且局长认定不再为州目的所需的地役权和通行权。
(a)CA 政府 Code § 14667(a) 除非地役权或通行权的转让是给联邦政府或其机构,或给本州的县、市、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否则局长应遵守本款规定。在根据本条处置任何州拥有的地役权或通行权之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地役权或通行权所在县出版的报纸上发布通知;如果该县没有报纸出版,通知应在邻近县出版的报纸上发布,并应张贴在地役权或通行权所在县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包括在地役权或通行权所在的房地产上张贴一份。
(b)CA 政府 Code § 14667(b) 如果该地役权或通行权是州在取得时以接近其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的,局长在处置该地役权或通行权时,应尽合理努力以其出售价格获得约等于处置时当前市场价值的金额。

Section § 146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免除某些价值不超过15万美元的州房地产小额交易的官方批准,前提是处理这些交易的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局长必须将这些免除批准的书面通知提交给审计长。

Section § 146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向圣克拉拉市捐赠一块土地,用于修建一条新道路。这条道路将建在阿格纽斯州立医院的西院区,并从南向北穿过西院区东侧的空置土地。州政府将提供大约150万美元用于建设和相关的行政费用。总务局局长将确保所有条款和条件都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应根据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条件、保留和例外规定,向圣克拉拉市捐赠位于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西院区的一条道路的通行权,用于道路、街道及其他改进工程,费用约为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并支付合理的行政费用。这条道路的路径应从南向北延伸,穿过阿格纽斯州立医院西院区东侧的空置土地。

Section § 14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在获得州长批准后,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停止出售任何州属公共土地。局长也可以撤销这项决定,允许这些土地被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理。

Section § 14669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为任何州机构租赁或先租后买财产,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但是,对于办公空间的先租后买,局长需要立法机关的特别批准。在租赁办公空间时,局长必须公开招标,并将租赁权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除非这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标都可以被拒绝。

(a)CA 政府 Code § 14669(a) 局长可以租用、租赁、先租后买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供包括总务部在内的任何州机构使用,如果他或她认为该租用或租赁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4669(b) 局长不得签订涉及办公空间的先租后买协议,除非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局长应就任何涉及办公空间的先租后买项目,在项目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征求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租赁权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局长认为接受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或她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146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与旧金山重建局合作,签订协议,在旧金山建造州政府办公和停车场所。在最终确定这些协议之前,局长必须至少提前2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与旧金山重建局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并与根据该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一项土地租赁协议和一项租赁购买协议,旨在为将在旧金山市县金门大道和范尼斯大道建造的州政府办公和停车设施进行融资和购置。总务局局长应至少在签订各项拟议协议前2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其打算签订这些协议的意向。

Section § 146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与奥克兰重建机构签订一项特殊协议。他们可以合作在奥克兰市中心为州政府办公楼和停车设施提供资金并进行建设。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局长必须至少提前2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146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专门针对萨克拉门托 Butterfield Way 9645 号的物业。该协议涉及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州办公和停车设施进行再融资,但仅当初始选择购买价格超过 200 万美元时。

财政部长被授权出售与再融资相关的租赁收益债券或其他金融债务。局长和财政部长都必须在最终确定任何协议或债券出售前至少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可以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但初始选择购买价格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的,仅限于位于萨克拉门托县 Butterfield Way 9645 号的物业,用于对州办公和停车设施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改进、改良和设施进行再融资,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首次使用。
根据第 5702 条,财政部长特此被授权出售租赁收益债券、参与证书或其认为与此次再融资相关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局长和财政部长应分别在签订拟议的租赁购买协议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或出售本节授权的债务前至少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

Section § 146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或附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用于在洪堡县福尔图纳市建设加州环保青年团的新设施。通过这项协议的初始购买价格可以超过200万美元。

Section § 146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综合服务部主任更新与洛杉矶社区重建局在1982年签订的一项协议。此次更新涉及罗纳德·里根州政府大楼附近新办公楼和停车设施的融资与建设。 该协议不能使用征用权来获取1991年曾是无家可归妇女中心的房产。主任必须在签署租赁购买协议前20天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该协议可能包含私人商业空间。 该法律还允许采用“设计-建造”方式,以简化洛杉矶的办公整合。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为此项目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Section § 146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为加州环境保护局签订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并且场地符合特定计划。租赁合同中的购买选择权金额可以超过200万美元。通常,局长必须在相关县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征求投标,并且租赁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是,如果局长认为接受最低投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尽管有第14669条规定,如果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所要求的计划已完成,总务局局长可以签订一份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其初始选择购买价格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旨在提供办公、仓储、停车及相关设施,以整合加州环境保护局的各项业务。除非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否则局长不得行使该选择权,并且除非局长已认定拟议的设施和场地符合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所要求的计划。
除续签现有租赁合同以包含购买选择权外,局长应在项目可能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就任何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征求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租赁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局长认为接受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或她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14669.7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局局长可以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出售、租赁或交换北加州女子监狱的土地。这些协议应有利于州。如果该土地用于监狱,该设施必须雇用州雇员。

总务局局长可与联邦当局签订协议,出售、租赁或交换位于北加州女子监狱的土地,如《刑法典》第5003条(o)款所述。出售、租赁或交换的条件应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如果用于囚犯的监禁,位于该土地上的任何设施应使用州雇员。

Section § 14669.8

Explanation

总务局局长可以修改与旧金山重建局的协议,以重建旧金山某些州政府办公楼。这包括拆除、翻新、融资、规划以及在城市市民中心区建设新的州政府办公楼和停车设施等任务。

局长可以签订各种协议,例如租赁购买协议或债券受托人协议,以支持此次重建。与开发相关的融资可以包括出售债券,由财政部长负责销售。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使用现有资金用于此目的,并且该部门可以根据协议条款使用这些资金。

为了加快该地区州政府办公室的整合,可能会采用“设计-建造”方法。此外,该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a)CA 政府 Code § 14669.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与旧金山重建局就旧金山市县350麦卡利斯特/455金门街区的重建事宜,签订对现有联合权力协议的修订。该重建应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现有结构、翻新、融资、规划、购置、建设和设备配置,以及配置位于旧金山市民中心区的新州政府办公楼和停车设施,以及任何相关的改良、改进和设施。为此,局长可签订租赁购买协议、债券受托人任命协议、与通过出售债券或其他方式进行开发融资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和协议,以及部门作为购置、规划和建设事项代理的协议,所有这些协议均应与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就本节授权的任何协议的制定或任何相关工作或费用而言,联合权力机构可使用其为此目的合法可用的任何资金,且部门有权根据部门与联合权力机构之间关于开展开发工程的任何协议条款使用和支出这些资金。财政部长应为本节授权的任何融资的销售代理,其定义见标题1第6分部第9章(自第57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14669.8(b) 鉴于将州政府办公室整合到(a)款所述的旧金山市民中心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应尽早采用“设计-建造”概念来实现本节的目标。
(c)CA 政府 Code § 14669.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款所述的联合权力机构应有权根据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的规定,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Section § 14669.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拥有大量的房地产需求和资源。总务部已制定了一项计划,用于管理未来十年河滨和圣贝纳迪诺地区的房地产。该计划旨在合并州政府机构,减少租赁空间,增强州政府在这些地区的存在,并使州政府服务更容易为公众所获取。无论是通过再开发、购买、租赁还是新建,智能规划和跨部门协调对于满足这些房地产需求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4669.9(a) 根据全州财产清单中包含的信息,州政府拥有大量的房地产需求和资源。
(b)CA 政府 Code § 14669.9(b) 总务部已制定了一项《河滨/圣贝纳迪诺区域设施研究》,该研究利用清单中包含的信息,创建了一个管理原则和战略框架,以指导州政府未来10年的房地产决策。该计划整合了以下战略:合并州政府机构,减少租赁设施数量,在河滨和圣贝纳迪诺建立强大的州政府存在,并改善州政府客户群体的服务可及性。
(c)CA 政府 Code § 14669.9(c) 州政府的房地产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无论是通过现有州政府财产的再开发、收购、租赁还是建设,都需要周密的战略规划和所有部门的协调努力。

Section § 14669.1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允许总务局局长出售或交易奥克兰市的一处特定州有财产,其边界由杰克逊街、爱丽丝街、第11街和第12街界定。出售或交换可以按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并且可以按照局长认为对州有利的条款进行。这笔交易所得的任何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并根据另一项指定法律用于拨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当前市场价值,并按照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保留和例外,出售或交换位于奥克兰市,由杰克逊街、爱丽丝街、第11街和第12街围合的州有财产,该财产由一个城市街区组成。如果出售或交换产生任何净收益,应存入普通基金,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5863条用于拨款。

Section § 14669.12

Explanation

总务局局长获准修订与奥克兰重建局的协议,以便在奥克兰创建新的州属办公空间。这包括规划、建造和配备约70万平方英尺的办公和停车空间,该空间将被称为伊莱休·M·哈里斯大楼。

他们可以使用租赁购买协议和债券销售等其他金融工具为该项目提供资金,由总务部担任项目代理。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使用任何可用资金来支持这些开发项目。

目前正在推动通过“设计-建造”方法,即有效结合设计和施工服务,尽快整合奥克兰和更广泛湾区的州办公室。联合权力机构在需要时也可以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a)CA 政府 Code § 14669.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与奥克兰重建局签订现有联合权力协议的修订协议,以开发奥克兰市约70万总可用平方英尺的新州属办公空间。此项开发应包括但不限于新的州办公大楼和停车设施的融资、规划、购置、建造以及设备和家具的配备,以及奥克兰市任何相关的改良、改进和设施。根据本款开发的奥克兰市州办公大楼和停车设施应命名并被称为伊莱休·M·哈里斯大楼。
(b)CA 政府 Code § 14669.12(b) 关于(a)款所述的开发项目,总务局局长可签订一份租赁购买协议、一份关于指定债券受托人的协议,以及与该开发项目融资(通过出售债券或其他方式)相关的其他文件和协议,以及一份关于总务部作为购置、规划和建设事宜代理的协议。每份协议均应与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签订。
(c)CA 政府 Code § 14669.12(c) 关于本节规定的开发项目或任何协议,或任何相关工作或费用,联合权力机构可使用其合法可用的任何资金用于本节目的,且总务局局长获授权根据局长与联合权力机构之间为执行开发项目上的这些工作而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使用和支出这些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4669.12(d) 鉴于尽快将州办公室整合到奥克兰市以及旧金山湾区其他地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最佳利益,可采用“设计-建造”概念来实现本节的目标。
(e)CA 政府 Code § 14669.1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所述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依照第16312和16313节的规定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Section § 1466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位政府主管购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兰乔科尔多瓦市的一栋特定建筑,该建筑包含数据中心和办公空间,最高价格为4700万美元,供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使用。为了筹集资金,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根据特定的金融法律发行收益债券或申请贷款。所需资金将包括购买成本,以及任何必要的融资和债券发行费用。用于这些交易的资金是持续可用的,这意味着它们不需要每年重新批准。

Section § 1466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签订协议,在圣迭戈地区购置、建造或租赁办公空间和停车位。总成本必须超过200万美元,并且协议需要遵守竞争性招标规则,以确保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赢得合同。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发行债券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总授权成本上限为4500万美元。这包括土地、建造和家具等费用。

拥有和运营这些新设施的总成本必须小于或等于在同一时期内租赁同等空间的成本。在任何协议最终确定之前,有45天的等待期,以便进行立法审查和可能的听证会。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1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15(a)(1) 总务局局长可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以购置、建造、购买、租赁、先租后买、先租后买融资,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其初始购买选择权价格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旨在为圣迭戈地区的郊区位置提供约226,100净可用平方英尺的办公及相关空间和136,000净可用平方英尺的停车位。
(2)CA 政府 Code § 14669.15(a)(2) 在选择和购置租赁、先租后买、先租后买融资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为本节目的统称为“租赁”)时,该部门应根据第14669条 (b) 款进行广告宣传并授予租赁,给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该投标人应提供符合州政府要求的建筑物。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1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15(b)(1)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案(第3部第10b部分(自第1580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为 (a) 款授权的设施购置提供资金。委员会可根据第16312和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入项目资金。如果为项目授权的债券未能出售,总务局应调整服务周转基金的建筑物租赁账户,以足以偿还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所提供贷款的金额。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此承诺纳入未来的预算案,直到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未偿贷款通过债券出售或拨款偿还。
(2)CA 政府 Code § 14669.15(b)(2) 将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建造、家具和设备、初步规划和施工图、施工管理和监督,以及与设施设计和建造相关的其他成本、行使任何购买选择权,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以及发行这些债券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金额可包括利息和合理的所需准备金。
(3)CA 政府 Code § 14669.15(b)(3) 郊区设施的授权成本,包括土地购置、初步规划、施工图和建造,不得超过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
(4)CA 政府 Code § 14669.15(b)(4) 尽管有第13332.11条的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授权增加根据本款授权的金额,最高可达具体授权金额的10%。
(c)CA 政府 Code § 14669.15(c) 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源自本节中指定设施的临时和永久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这些目的。
(d)CA 政府 Code § 14669.15(d) 购置和运营 (a) 款授权设施的成本净现值,不得超过在同一时间段内租赁和运营同等办公空间(包括现有设施)的成本净现值。总务局在进行此分析时,应从财政部长处获取利率、折现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数据。
(e)CA 政府 Code § 14669.15(e) 局长不得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发出通知(包括 (d) 款中指定的信息)后45天内签订任何购置 (a) 款中指定设施的协议。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就待定协议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4669.16

Explanation

总务部必须在2015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长期计划,以评估和管理州在萨克拉门托和西萨克拉门托拥有或控制的办公楼。这项研究将评估每栋建筑的状况和需求,包括其容量、房龄、设计、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维修或翻新。研究还应制定未来25年内翻新或更换建筑的顺序。

这项研究的结果将指导未来的预算提案。研究结束后,该部门将优先处理并寻求新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案,从那些最需要紧急改进或更换的建筑开始。

(a)CA 政府 Code § 14669.16(a) 总务部应不迟于2015年7月1日,完成一项关于萨克拉门托县和西萨克拉门托市(包括州税务委员会总部)由州控制和拥有的办公楼的长期规划研究,以管理州在萨克拉门托地区的空间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4669.16(b) 该规划研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669.16(b)(1) 评估萨克拉门托地区州的整体设施需求,包括当前拥有和租赁空间的能力。
(2)CA 政府 Code § 14669.16(b)(2) 评估每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其状况、房龄、建筑用途,以及其满足占用该空间的州实体业务需求和位置的程度。
(3)CA 政府 Code § 14669.16(b)(3) 建筑的房龄和设计对满足州需求的潜在重新配置和整合的影响。
(4)CA 政府 Code § 14669.16(b)(4) 老旧建筑基础设施系统的可行性,包括目前和未来可能获得的建筑内系统替换部件。
(5)CA 政府 Code § 14669.16(b)(5) 评估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或翻新以纠正缺陷的办公楼,包括消防和生命安全、无障碍设施、抗震安全以及其他建筑规范合规问题的估计成本,以及已知的封装有害物质和含铅涂料的存在。
(6)CA 政府 Code § 14669.16(b)(6) 经与占用该建筑的州实体协商后,总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考虑因素可被纳入。
(7)CA 政府 Code § 14669.16(b)(7) 制定一个合理的排序计划,用于现有州办公楼的翻新、更换或两者兼有,以及萨克拉门托地区新的办公开发,以指导州未来25年的发展。
(c)CA 政府 Code § 14669.16(c) 本长期规划研究的发现应作为建议的依据,并用于制定详细的成本和范围信息,以供未来预算提案审议。
(d)CA 政府 Code § 14669.16(d) 从三栋具有最重大和最紧迫翻新或更换需求的建筑开始,包括可用空间的总维护和维修成本最高,以及长期规划研究中确定的其他相关成本,总务部部长应发布一份或多份提案请求,用于规划、设计、建造和购置根据本节完成的规划研究,经立法机关推荐的设施。总务部部长应在立法机关提出本款所述建议后的12个月内发布提案请求。

Section § 14669.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与弗雷斯诺市和地方机构等各种政府实体合作,研究并制定弗雷斯诺市中心基础设施需求和规划目标的战略。他们可以探索资金选择,并提出改善该地区的建议。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服务局局长可以与弗雷斯诺市、弗雷斯诺重建机构、弗雷斯诺县、弗雷斯诺县内的学区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希望参与的州、联邦或地方政府实体签订一项联合权力协议,以研究弗雷斯诺市中心的基础设施需求和弗雷斯诺市的规划目标,探索融资方法,并提出战略建议。

Section § 14669.18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部在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同意下,可以为公路巡警局在加州特雷西建造一个新的办公设施,并签订租赁或租赁购买协议。这座新建筑将遵守特定的抗震安全标准,并与其他的州基础设施项目类似。它将包含大约25,00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一个汽车服务区、一个加油岛、一个通信塔,以及供公众和巡逻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任何与此新设施相关的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符合特定的立法和财产购置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669.18(a) 加州总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经加州公路巡警局(Department of the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同意,可签订一份租赁购买协议,或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以建造一处定制办公设施,用于取代位于圣华金县(County of San Joaquin)特雷西(Tracy)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区域办公室。新设施应位于加州公路巡警局的特雷西服务区内,并应按照1986年《基本服务建筑抗震安全法》(Essential Services Buildings Seismic Safety Act of 1986)(《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部第2章(自第16000条起))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此替换设施项目应以符合州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该设施预计将包含约25,00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以及辅助改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服务区、加油岛、卡车和巴士违规处理区、带无线电库的通信塔、主楼公共停车场以及巡逻车辆专用安全停车场。
(b)CA 政府 Code § 14669.18(b) 本节授权的任何租赁及所有相关协议均须经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批准,并符合第13332.10条规定的立法通知要求以及《财产购置法》(Property Acquisition Law)(第11部(自第1585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4669.19

Explanation

波莫纳市可以将一块特定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洛杉矶县消防区,这块土地最初是在1973年给予波莫纳市的。前提是总务局局长同意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这项转让必须包括对州的公平补偿,补偿形式可以是另一处房产或部分出售款项。局长有权确保一旦土地转让后,它不会重新归还给州。

经总务局局长批准,并根据市与州之间商定的、且局长认定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波莫纳市可将根据1973年法规第68章第1节转让给波莫纳市的6.8英亩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洛杉矶县综合消防区。这些条款和条件应包括对州而言的适当对价,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市属财产或部分出售收益。局长可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确保该部分财产的转让不会导致任何部分财产复归州有。

Section § 1466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在获得加州公路巡警局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一份租赁购买协议,为公路巡警局在橙县圣安娜市建造一个新的定制办公设施。该设施面积约为41,000平方英尺,将配备多种功能,包括车辆服务区、加油站和巡逻车停车场。它必须符合抗震安全标准。该项目需要按照其他州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

此外,任何租赁和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并符合特定的立法通知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669.20(a) 总务部经加州公路巡警局同意,可订立租赁购买协议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以建造定制办公设施,替代加州公路巡警局位于橙县圣安娜市的地区办公室。新设施应位于加州公路巡警局圣安娜市服务区内,占地约五英亩,并应按照1986年基本服务建筑抗震安全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部第2章(第16000条起))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该替代设施项目应以符合州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测试和检查。该设施预计将包含约41,00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以及配套改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服务区、加油岛、卡车和巴士违规处理区、带无线电库的通信塔、主楼公共停车场以及巡逻车辆专用安全停车场。
(b)CA 政府 Code § 14669.20(b) 本节授权的任何租赁和所有相关协议均须经财政部批准,并遵守第13332.10条规定的立法通知要求以及财产购置法(第11部分(第15850条起))。

Section § 1466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校区建设一个区域犯罪实验室,其计划需经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批准。总务部(DGS)将负责实验室的购置、设计和建造,包括可容纳600辆车的停车场。他们可以签订协议、修改合同,并与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就建设用地签订一份为期75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土地将归还给加州州立大学,或其上的改良物可能归其所有。

资金来源包括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发行高达9200万美元的租赁收益债券。如果债券未能售出,贷款可能会弥补成本。总务部将根据州法律管理开发,并遵守环境法规。一旦债券偿清,土地租赁协议将转让给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管理局或其继承者,可能附带相关方同意的修订。

(a)CA 政府 Code § 14669.21(a) 总务部部长获授权依照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批准的计划和规范,购置、开发、设计和建造一个约20万总平方英尺的区域刑事司法实验室、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可容纳约600辆车的相关地面停车场,地点位于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校区内。根据此授权,部长获授权签订为实现和推进该交易所需的任何协议、合同、租约或其他文件。此外,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获授权转让,且部长获授权接受,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已为本项目开发和设计签订的所有合同。兹确认,这些合同将需要修改以使其符合州项目的标准。部长还获授权与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签订一份为期75年的长期土地租赁协议,针对项目拟建的洛杉矶校区内的土地。土地租赁期满后,土地的无产权负担所有权应归还给理事会,并且,经理事会选择,根据本节建造的任何改良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理事会。理事会获授权并被指示与总务部充分合作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依照将促进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为本项目融资的条款和条件。理事会应获得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的同意,在本节提及的长期土地租赁协议的制定过程中。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被指示获得理事会的同意和批准,关于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须符合理事会的合理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4669.21(b)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获授权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Part 10b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800))发行租赁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用于本节所述的区域犯罪实验室的购置、开发、设计和建造。本项目应由总务部代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紧急服务办公室进行购置、开发、设计和建造,依照适用于州项目的州法律,但可采用《公共合同法》Section 20101中规定的承包商预审资格。为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财政部长根据《刑法典》Section 13820指定的机构是牵头机构,且理事会(通过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行事)和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是负责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4669.21(c)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以及财政部长根据《刑法典》Section 13820指定的机构,可根据Sections 16312 and 16313,或从任何其他适当来源,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用于项目成本。如果本节授权用于该项目的债券未能售出,财政部长根据《刑法典》Section 13820指定的机构应承诺拨出足够的支持拨款以偿还为该项目所做的任何贷款。
(d)CA 政府 Code § 14669.21(d)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将发行的租赁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不得超过九千二百万美元 ($92,000,000) 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款项还可包括利息和合理要求的准备金。该金额包括与将最初的地方援助拨款重新格式化为由州管理和建造的区域犯罪实验室项目相关的额外项目估算成本。
(e)CA 政府 Code § 14669.21(e) 财政部主任根据《刑法典》第13820条指定的机构可以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合同,租赁本节所述的、由该委员会债券收益提供资金的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此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财政部主任根据《刑法典》第13820条指定的机构,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总务部同意,有权与受托人、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司法部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州或地方机构签订合同和转租协议,以用于本节所述的已融资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运营。
(f)CA 政府 Code § 14669.21(f) 当根据 (d) 款授权的所有债券或票据已全额偿付或已按照其条款提供偿付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部应将根据 (a) 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转让给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或其继承机构。届时,该土地租赁协议可根据受托人与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或其继承机构的约定进行修订。

Section § 1466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发展服务部处理与五种特定类型住房相关的租赁,而无需局长批准。这些住房服务于发育障碍人士,并且可能包括租赁购买选项。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该部门可以选择在租赁过程中寻求咨询。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应免除局长或部门对州发展服务部为租赁、租赁购买或带购买选择权租赁五个稳定、培训、援助和重返社会(STAR)之家(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所进行的交易的批准。州发展服务部可自行决定,在审查或准备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时,与该部门协商。

Section § 14669.24

Explanation

总务部在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批准下,可以为旧金山的新DMV办公室签订租赁购买协议。这座新大楼将占地约20,000平方英尺,并可能包含经济适用房。

它将按照DMV办公室的典型标准建造,并可能包括驾驶考试区和停车场等额外设施。该项目将遵循州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所有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遵守特定的立法和财产征收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4669.24(a) 总务部经机动车辆管理局同意,可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或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以建造定制办公设施,取代位于旧金山市县的机动车辆管理局现场办公室。新设施应占地约两英亩半,并应按照机动车辆管理局现场办公室的典型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该项目可以是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可以包括或整合经济适用房。该开发项目应以与州基础设施项目一致的方式进行监督、测试和检查。该设施预计将包含约20,00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以及配套改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考试区、停车场、场地工程和围栏,并可包括经济适用房。
(b)CA 政府 Code § 14669.24(b) 本节授权的任何租赁和所有相关协议均须经财政部批准、遵守第13332.10节规定的立法通知要求以及《财产征收法》(第11部分(自第15850节起))。

Section § 1466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在萨克拉门托50号高速公路附近购买或交换房产,并为州机构建造或升级设施。计划是在轻轨站附近建造约1,000,000平方英尺的办公和仓储空间。所有购买的房产必须按公平市场价值计算,施工合同将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

州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为该项目融资,支出上限为2.11亿美元。如有需要,预算可增加最多10%。总务局必须确保拥有和运营的成本低于租赁类似设施的成本。将利用财政部长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成本比较分析。

在开始施工前,他们必须提前45天通知立法预算委员会,并计划举行听证会。此外,局长可以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由债券融资的设施。

(a)CA 政府 Code § 14669.35(a) 总务局局长可在萨克拉门托县,沿50号高速公路走廊,紧邻或毗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施的一期和二期场地,购买、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并建造设施,包括任何改进、改良和相关设施,并可改造现有的一期和二期建筑及基础设施,目的是为州机构购置和建造约1,000,000平方英尺的办公和仓储空间。该场地应位于现有或规划的轻轨站的合理距离内。
财产的购置应依照《财产购置法》(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进行。总务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这些场地支付超过公平市场价值的款项。施工合同的授予应给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总务局应在咨询受影响机构的高级行政人员后,并根据哪些机构能以最符合其计划需求的方式最具成本效益地利用这些设施,来确定哪些机构将占用这些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669.35(b) 总务局可就根据(a)款授权购置的办公、仓储、基础设施和停车设施的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签订合同。总务局应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之前编制初步计划。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3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69.35(c)(1)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依照《法典》第2编第3部第10b分部第5章(自第1583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为本节目的的土地和设施购置提供资金。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总务局可依照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入项目资金。如果项目授权的债券未能售出,总务局应承诺拨付足够的支持拨款,以偿还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为该项目提供的任何贷款。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项承诺应纳入未来的《预算案》,直到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所有未偿贷款通过债券销售收益或通过拨款得到偿还。如果项目授权的债券未能售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从普通基金向总务局拨款足够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为该项目提供的任何贷款。
(2)CA 政府 Code § 14669.35(c)(2) 将要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可以等于,但不得超过购置成本,包括土地、施工、初步计划和施工图、施工管理和监督、与设施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其他成本,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款项可包括利息和合理的所需准备金。
(3)CA 政府 Code § 14669.35(c)(3) 设施的授权成本,包括土地购置、初步计划、施工图和施工,不得超过两亿一千一百万美元($211,000,000)。
(4)CA 政府 Code § 14669.35(c)(4) 尽管有第13332.11条的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授权增加本款项下授权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已拨款金额的10%。
(5)CA 政府 Code § 14669.35(c)(5) 购置和运营根据(a)款授权的设施的净现值,不得超过在同一时间段内租赁和运营同等数量可比办公空间(包括现有设施)的净现值。总务局应进行这项分析,并应从财政部长处获取利率、折现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数据。
(d)CA 政府 Code § 14669.35(d) 总务局局长可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并交付合同,租赁本节所述的、以委员会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债券预期票据的收益提供资金的设施。
(e)CA 政府 Code § 14669.35(e) 总服务局局长在签订任何设施建设协议(如(a)款所规定)前,应不迟于45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该待定协议,包括(c)款第(5)项所规定的信息。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就该待定协议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466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签订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特别是为了整合司法部的办公室、停车场及相关设施。如果这是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完成的计划的一部分,初始购买选择权的价格可以超过二百万美元。

但是,局长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且设施符合原计划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选择权。

此外,除了续签现有租赁协议外,局长必须在相关县公开征求此类租赁的投标,并且租赁协议将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选择权价格可能会影响投标评估,但如果局长认为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尽管有第14669条规定,如果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所要求的计划已完成,总务局局长可以签订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或附带租赁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其初始选择购买价格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旨在提供办公、停车及相关设施,以整合司法部的运作。局长不得行使该选择权,除非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并且除非局长已认定拟议的设施和场地符合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所要求的计划。
除续签现有租赁协议以包含购买选择权外,局长应在项目可能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为任何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征求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租赁协议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在评估最低的负责任投标时,可以选择权价格。如果局长认为接受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或她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14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的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可以将州属财产出租,期限最长五年,前提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并且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州政府租赁的财产也可以在相同条件下转租。

公共机构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州土地用于社区菜园,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地块面积限制。这类租赁被认为对公众有广泛益处。这些租赁所得的资金将存入特定的州基金,用于将多余的州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

此外,法律还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房产用于员工健康项目,期限最长十年。

总务部必须每年向立法委员会报告所有低于市场价的新租赁情况,详细说明租赁条款及其理由。

(a)CA 政府 Code § 14670(a) 经有关州机构同意,局长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政府 Code § 14670(a)(1) 出租属于州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法律未明文禁止出租,如果局长认为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2)CA 政府 Code § 14670(a)(2) 转租州租赁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且法律未明文禁止转租,如果局长认为转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3)CA 政府 Code § 14670(a)(3) 出租州的任何不动产给任何公共机构,期限不超过五年,且租金低于公平市场租金,用于非营利性、自助式社区菜园及相关配套活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4670(a)(3)(A) 为上述目的出租的地块不得超过五英亩。
(B)CA 政府 Code § 14670(a)(3)(B) 不得为上述目的出租两个或更多相邻地块。
(C)CA 政府 Code § 14670(a)(3)(C) 地块的出租须遵守适用的地方分区条例。
(b)CA 政府 Code § 14670(b)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 (a) 款第 (3) 项以低于公平市场租金出租的任何租赁均应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4670(c) 根据 (a) 款第 (1) 项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并且,除为维持足以继续将多余州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的运营储备所需的资金外,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款项应可供该部门使用。
(d)CA 政府 Code § 14670(d) 根据 (a) 款第 (2) 项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在每月月末向审计长报告,并根据审计长的指令存入州金库,计入支付租赁成本的拨款项下。
(e)CA 政府 Code § 14670(e) 尽管有 (a) 至 (d) 款的规定,为促进惩教与康复部运营设施的员工健康计划,局长可认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局长应根据惩教与康复部提出的书面请求作出此项认定,该请求须说明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租的理由。尽管有 (a) 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可不超过十年。根据本款规定豁免租赁公平市场价值的标准和程序应在《州行政手册》中公布。
(f)CA 政府 Code § 14670(f) 总务部应每年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根据 (e) 款以低于公平市场租金价值出租的所有新租赁。报告应包括租赁条款;惩教与康复部要求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租金的原因(如适用);以较低租金出租的理由;以及用于确定最终租金的方法。

Section § 14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纳帕州立医院内最多10英亩的土地出租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该非营利组织必须将这块土地用于为智力或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教育和工作项目。

该租赁合同不得转让给他人,并且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在审查期间,局长会确保租赁的原始目标得以实现,并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租赁条款。

承租人必须在1976年1月1日之前投入3万美元用于改善,这笔投资可以在法律颁布之前或之后完成。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可将位于纳帕州立医院院内不超过10英亩的不动产,出租给一家非营利公司,用于为智力或发育障碍人士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租期不超过50年。
本条授权的租赁合同不得转让,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该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进行,他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政府 Code § 14670.1(a) 确保州政府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实现。
(b)CA 政府 Code § 14670.1(b) 确定租赁条款是否以及应作何调整。
租赁合同还应规定承租人在1976年1月1日之前进行三万美元 ($30,000) 的初始资本支出。此类资本支出可以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前或之后投入,或已经投入。

Section § 14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立医院部批准的情况下,将纳帕州立医院内最多10.5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一个公共政府机构。该租赁用于运营特殊需求和替代教育项目、一个儿童看护设施,以及可能是一个教育园区,该园区包含各种教育服务。

租赁期最长可达50年,并且可以开始或续期再一个50年。该租赁不可转让,并且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租赁条款得到遵守,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为了州的最佳利益,可将位于纳帕州立医院院区内不超过10.5英亩的不动产,出租给公共政府机构,用于设立和开展其特殊需求和替代教育项目,以及用于设立和开展一个儿童看护设施,租期不超过50年。为设立教育园区的额外目的,局长经该部门同意,可重新协商该租赁或多项租赁,租期不超过50年,该租期应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就本条而言,“教育园区”是指教育服务的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中心、重度残疾儿童学前班、成人教育服务、行政办公室、社区学校和媒体服务大楼。本条规定的租赁或多项租赁可续期,续期不超过50年。
本条授权的租赁或多项租赁不可转让,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该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进行,局长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政府 Code § 14670.2(a) 审查承租人履行租赁条款的情况,以确认租赁或多项租赁的目的正在实现。
(b)CA 政府 Code § 14670.2(b) 确定租赁或多项租赁条款中应作出的任何调整(如有)。

Section § 14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后,将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内一块不超过五英亩的土地出租给一家非营利组织。该租赁旨在为智力残疾人士运营教育和工作项目,租期最长可达55年。

租赁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符合原始目的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此外,租赁还要求该非营利组织进行三万美元的初始投资。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同意,可将位于费尔维尤州立医院院内不超过五英亩的房地产,出租给一家非营利公司,用于为智力残疾人士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租期不超过55年。
本条授权的租赁不得转让,且须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进行,他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政府 Code § 14670.3(a) 确保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得到执行。
(b)CA 政府 Code § 14670.3(b) 确定租赁条款中应作何种(如有)调整。
租赁还应规定承租人在1976年1月1日之前进行三万美元 ($30,000) 的初始资本支出。该资本支出可以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前或之后捐助,或已经捐助。

Section § 146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达成一项交易,将斯阔谷特许经营商(斯阔谷改进公司)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州。作为回报,该公司将获得原斯托克顿州立医院农场的一部分土地(该土地于1953年被宣布为剩余土地),以及出售该土地另一部分所得的款项,并获得以公允市场价值购买剩余土地的选择权。

总服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据此,州将取得其在斯阔谷的特许经营商——斯阔谷改进公司——的所有权益,以换取原斯托克顿州立医院农场中约400英亩的土地(该土地于1953年被立法机关宣布为剩余土地),以及出售该土地的额外部分所得款项,并获得以公允市场价值购买剩余部分的购买选择权。

Section § 1467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诺沃克市大都会州立医院的七栋建筑租赁给非营利组织或地方政府,租期最长可达65年。租赁的目的必须是为有行为健康需求或障碍的人士提供护理、资源和住房。租赁条款必须被认为符合州的利益。

(a)CA 政府 Code § 14670.05(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可将位于诺沃克市大都会州立医院的7栋建筑租赁给非营利公司或地方政府,租期不超过65年。
(b)CA 政府 Code § 14670.05(b) 该租赁应旨在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为有行为健康需求或行为健康障碍(或两者兼有)的人士提供护理、资源和住房。

Section § 14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奥兰治县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内最多五英亩的土地租给一家非营利公司。这项租赁是为了为智力残疾人士建立和维护一个康复中心。租期最长可达20年,并且必须得到州发展服务部的同意。这块土地主要用作医院与附近房产之间的缓冲地带,且租赁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467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必要批准后,交换位于萨克拉门托阿登路(Arden Way)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用地,以换取等值市场价值的土地。此交换可包含局长认为对州有利的具体条款、条件和例外情况。

总服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加州公路巡警局批准,可根据当前市场价值,并根据其认为最符合州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和例外事项,交换位于萨克拉门托阿登路(Arden Way)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场所,该场所占地约两英亩,连同其上的改良物。

Section § 146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将太平洋帕利塞德阳光汽车旅馆附近的一处物业租赁给洛杉矶市,租期最长20年,按公平市场价格。这处物业旨在供阳光汽车旅馆用作停车场。

任何来自公园和娱乐局土地的租金收入将存入州公园和娱乐基金,而来自交通局土地的收入则存入州公路账户。洛杉矶市必须在太平洋海岸公路上方修建一座人行天桥;如果五年内未能完成,租赁协议可能会被终止,除非因洛杉矶市的积极努力而获得延期。

停车场和人行天桥必须向使用海滩和公园的公众开放。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公园和娱乐局以及交通局同意,可将太平洋帕利塞德阳光汽车旅馆附近、位于该汽车旅馆与太平洋海岸公路之间的物业,以不超过20年的期限和公平市场价值,租赁给洛杉矶市,用于为阳光汽车旅馆提供停车位,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4670.7(a) 所有来自公园和娱乐局物业的租金收益应存入州公园和娱乐基金。所有来自交通局物业的租金收益应存入州交通基金内的州公路账户。
(b)CA 政府 Code § 14670.7(b) 洛杉矶市应在此位置在太平洋海岸公路上方修建一座人行天桥。如果租赁协议签署后五年内未完成施工,州政府可选择终止租赁。在五年期结束之前,如果公园和娱乐局认为有必要,且洛杉矶市已积极努力促进天桥的建设,该局可考虑延长此期限。
(c)CA 政府 Code § 14670.7(c) 本节规定提供的停车设施和人行天桥应向海滩和公园的公众开放。

Section § 146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将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内一块特定的102英亩空地,租赁给圣何塞市、圣克拉拉县或相关公共机构,租期最长可达66年。租赁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并须符合对州有利的条件。在该物业上,任何永久性建筑都不得建在距离医院建筑400英尺以内。

这项租赁产生的收入将由加州的普通基金和发展服务部的一个特别账户平分,后者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的发展服务支出。租赁相关的活动(如拍卖)需要发布公告,并且租赁过程免受某些环境审查法律的约束。此外,州政府保留对地下500英尺以下所有矿藏的权利,且不允许地表进入权。

(a)CA 政府 Code § 14670.9(a)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第11011条、第14670条和第118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将下列不动产租赁给圣何塞市、圣克拉拉县,或由圣何塞市或圣克拉拉县组建的公共机构,租期不超过66年:
约102英亩位于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东院区北侧的空置土地。该地块的南界应位于中心路。
该租赁应按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并应符合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和例外规定。该租赁不得允许在距离最近的医院建筑400英尺范围内建造任何永久性建筑。
(b)CA 政府 Code § 14670.9(b) 根据(a)款所述的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土地地块租赁所产生的净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存入:
(1)CA 政府 Code § 14670.9(b)(1) 百分之五十存入普通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4670.9(b)(2) 百分之五十存入发展服务部的特别账户。
本条所称“净收入”指现金以及除现金以外的任何补偿的现金价值。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从该账户拨款应用于州发展服务部内的非经常性支出,例如发展中心的资本支出以及新的州立或私人发展服务设施的启动。
(c)CA 政府 Code § 14670.9(c) 每次公开拍卖或开标的通知应张贴在待租赁的物业上,并应在待租赁不动产所在县发行的普通流通报纸上刊登。根据本条租赁物业免受《公共资源法》第21100条至第21174条(含)规定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14670.9(d) 对于根据本条租赁的任何物业,总务局局长应将《公共资源法》第6407条所定义的、深度500英尺以下的所有矿藏,以及不附带地表进入权,排除在外并保留给州。

Section § 146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索诺玛发展中心的剩余财产租赁用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租赁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和分区规定,无需特定的政府批准。在租赁之前,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承租人必须保护小径,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雇佣至少15%的发育障碍人士作为其劳动力。

该财产只有在保持为开放空间或成为杰克·伦敦州立公园的一部分时才能出售。租赁收益将在普通基金和用于发展服务的专项基金之间分配。此外,应就中心内高海拔财产的保育地役权进行谈判。

(a)CA 政府 Code § 14670.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总务局局长租赁位于索诺玛发展中心(Sonoma Developmental Center)的财产,该财产曾是果园,并已根据1996年法规第193章第7节被确定为剩余州财产,则局长应仅为农业或开放空间目的租赁该财产,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但无需相关的特定地方政府批准:
(1)CA 政府 Code § 14670.10(a)(1) 市县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要求,以及为财产所在区域通过的其他规划或政策,包括根据《水法典》第5编第2部第4章(自第8400节起)通过的任何规划和法规。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a)(2) 为财产所在区域通过的市县分区条例、法规和政策。
(3)CA 政府 Code § 14670.10(a)(3) 为财产所在区域通过的市县建筑法规和政策。
(b)CA 政府 Code § 14670.10(b) 在接受该财产租赁投标之前,总务局应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自第21000节起))。
(c)CA 政府 Code § 14670.10(c) 财产租赁不得扰乱位于租赁财产上的现有小径和通道,或通往相邻财产上的小径和通道。
(d)CA 政府 Code § 14670.10(d) 财产承租人应作为租赁条件,同意根据该局管理州农业租赁的有害物质政策,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杀虫剂、除草剂、灭鼠剂和杀虫剂。
(e)CA 政府 Code § 14670.10(e) 鉴于索诺玛发展中心内有发育障碍人士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财产承租人应作为租赁条件,直接雇佣发育障碍人士,其人数应至少占其在租赁地点总劳动力的15%。承租人也可以通过在加州与租赁财产直接相关的非现场设施就业来满足此要求。此要求应以一种方式构建,以承认在某些时期,承租人可能因正当理由未能达到此要求。
(f)CA 政府 Code § 14670.10(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出售或交换该财产:该交易将导致财产转让给一个将永久持有该财产作为开放空间实体,或导致该财产成为杰克·伦敦州立公园(Jack London State Park)的一部分。
(g)CA 政府 Code § 14670.10(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从该财产租赁中获得的净收益应按以下方式存入:
(1)CA 政府 Code § 14670.10(g)(1) 百分之五十存入普通基金,用于根据第15863节的规定拨款。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g)(2) 百分之五十存入普通基金内的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称为社区服务发展账户(Community Services Development Account)。该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应可由立法机关拨付给州发展服务部。存入该账户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应归入该账户。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账户的拨款应用于州发展服务部内的非经常性支出,例如发展中心的资本支出和新社区服务项目的启动。该部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该账户的状况以及前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就本小节而言,“净收益”指总收益减去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成本,包括总务局产生的成本。
(h)CA 政府 Code § 14670.10(h) 总务局应与索诺玛县进行谈判,关于索诺玛发展中心内海拔1,100英尺以上财产的保育地役权转让事宜。如果地役权转让达成一致,经该局和该县双方同意,该标的财产上的地役权可转让给第三方政府实体。

Section § 146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索诺玛县索诺玛发展中心物业的未来。它强调了在优先发展经济适用房(特别是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同时,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该土地将由总务部和索诺玛县合作管理,由索诺玛县主导规划。将制定一项专项规划,以确保土地的妥善使用和处置。该法律还规定,任何开发都必须考虑环境影响和社区需求,包括水和自然资源保护。此外,它还强调了维护该物业上埃尔德里奇公墓的重要性。

总务部主任可以与索诺玛县合作制定涉及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部分物业以最大限度利用其价值的计划。重要的是,住房提案必须包括经济适用房选项。该法规还确保在分区和其他必要的批准和计划到位之前,不会发生重大的物业交易。与该物业相关的水权将保留给州政府,用于现场使用。

(a)CA 政府 Code § 14670.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0.10(a)(1) 索诺玛发展中心位于索诺玛县埃尔德里奇,靠近格伦艾伦社区,由一个占地约180英亩的已开发园区和毗邻索诺玛谷区域公园及杰克伦敦州立历史公园的约700英亩开放空间组成。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a)(2) 索诺玛发展中心于1891年开放,是一个州立的住宿护理机构,致力于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4670.10(a)(3) 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索诺玛发展中心关闭计划》中,州发育服务部认识到该物业独特的自然和历史资源,并承认州政府无意遵循传统的州剩余财产处置程序。
(4)CA 政府 Code § 14670.10(a)(4) 州发育服务部在成功将所有居民迁至社区住宅后,于2018年12月结束了索诺玛发展中心的住宿运营。
(5)CA 政府 Code § 14670.10(a)(5) 随着该园区关闭发育服务,该物业将由总务部维护和管理,并且需要一个确定该场地未来的程序。
(6)CA 政府 Code § 14670.10(a)(6) 加利福尼亚州正经历一场严重的经济适用房危机。土地成本严重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处置索诺玛发展中心州立房地产时,应优先考虑经济适用房。
(7)CA 政府 Code § 14670.10(a)(7) 总务部认识到索诺玛发展中心卓越的开放空间、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征。
(8)CA 政府 Code § 14670.10(a)(8)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建立总务部与索诺玛县之间的伙伴关系,以提供优先的土地使用规划程序。在此过程中,总务部将维护索诺玛发展中心,索诺玛县将管理规划程序。规划和处置程序预计为期三年。
(9)CA 政府 Code § 14670.10(a)(9)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核心已开发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之外的土地应作为公共公园和开放空间予以保留。
(b)CA 政府 Code § 14670.10(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4670.10(b)(1) “协议”指总务部与索诺玛县之间为实施处置和土地使用规划程序而签订的正式协议。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b)(2) “县”指索诺玛县。
(3)CA 政府 Code § 14670.10(b)(3) “物业”指构成索诺玛发展中心的所有州有房地产。
(4)CA 政府 Code § 14670.10(b)(4) “专项规划”指针对索诺玛县特定地理区域的综合规划和分区文件。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c)(1) 局长可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与该县签订协议,由该县为该物业制定专项规划,并管理与该物业处置程序相结合的土地使用规划程序,该程序将由该部门执行。处置可包括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全部或部分物业或物业权益。规划程序应通过修订该县的总体规划和任何适当的分区条例、完成任何环境审查以及解决未来开发的经济可行性来促进该物业的处置。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c)(2) 在根据协议执行土地使用规划和处置程序时,局长和该县应为该场地的未来土地使用提供快速规划和社区意见征询机会,旨在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土地价值、加快营销并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的第三方购买者。
(3)CA 政府 Code § 14670.10(c)(3) 该物业或物业权益的处置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永久保护开放空间和自然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并应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4)CA 政府 Code § 14670.10(c)(4) 协议应要求住房在规划过程中优先考虑,并且任何被确定为适合该物业的住房提案应包括经济适用房。州政府的进一步意图是,优先考虑那些包含通过契约限制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住房的项目。
(5)CA 政府 Code § 14670.10(c)(5) 该部门可以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申请改变该物业的使用目的,以承认保护水资源对于维护或增强栖息地、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地下水资源以及娱乐的必要性。
(6)CA 政府 Code § 14670.10(c)(6) 协议应考虑适当保护位于该物业上的埃尔德里奇公墓的方案。
(d)CA 政府 Code § 14670.10(d) 局长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签订任何额外协议,以规定该物业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e)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e)(1)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1011条将该物业转让给州机构的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4670.10(e)(2) 在局长确定县已批准对该物业进行重新分区、批准了该物业的特定规划或计划,并批准了处置该物业全部或任何部分所需的任何必要开发协议之前,或在局长确定该转让、出售或最终处置符合州最佳利益之前,不得进行本节授权的该物业或物业权益的任何部分的转让、出售或最终处置。
(f)CA 政府 Code § 14670.10(f) 所有河岸水权应随该物业保留。州政府拥有河岸水权以及1914年前和1914年后的专用取水权,并在该物业上拥有并运营一个市政供水、处理和分配系统。这些权利可由州政府持有,用于该物业现有和未来的生活用水。
(g)CA 政府 Code § 14670.10(g) 县应向该部门提供季度报告,报告应包括支出、合同以及描述加速规划过程进展的更新。

Section § 146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以及加州总务局为在原索诺玛发展中心地产上建设新设施制定指导方针。

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栖息地、开放空间和野生动物,特别是在被指定为“栖息地连接走廊”和“社区分隔带”的区域。

设施设计应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这些自然区域的影响,包括设施的布置、照明和围栏等方面。

此外,这两个部门还必须处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环境影响。

本法不单独允许仅基于本条对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决定提出法律质疑。

(a)CA 政府 Code § 14670.10(a) 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以及加州总务局应依照Section 14670.10.5和Section 65041.1的(b)款,为在原索诺玛发展中心地产上设计、选址、购置、规划和建设加州林业和消防局索诺玛湖纳帕分部总部和格伦艾伦消防站制定绩效标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b)(a)款所述的绩效标准应确保(a)款所述的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设计、选址、购置、规划和建设,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保护和维护原索诺玛发展中心地产内被索诺玛县总规划指定为栖息地连接走廊和社区分隔带的区域的栖息地、开放空间和野生动物资源,以下简称“栖息地连接走廊”。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0(c)(a)款所述的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位置,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布置、照明和围栏,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栖息地连接走廊的影响。
(d)CA 政府 Code § 14670.10(d) 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以及加州总务局应减轻与(a)款所述的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设计、选址、购置、规划和建设相关的任何其他环境影响。
(e)CA 政府 Code § 14670.10(e) 本条不设立诉讼权,也不得作为对与(a)款所述的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相关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提出质疑的依据。

Section § 1467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将土地租赁给沙斯塔县,租期最长20年。这块位于威士忌镇国家娱乐区约29英亩的土地,旨在用于建立一个地区性的少年犯康复营。

租赁协议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且可以协商将维护或服务条款作为租赁的部分支付。

重要的是,租赁协议必须包含一项条款,防止州在沙斯塔县收回其对该财产的投资之前终止租赁。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林业和消防局同意,可将位于沙斯塔县雷丁市以西约25英里处、威士忌镇国家娱乐区内、称为水晶溪地区少年营的约29英亩房地产及其上的改良物,租赁给沙斯塔县,租期不超过20年。
(b)CA 政府 Code § 14670.11(b) 该租赁应为运营一个地区性少年康复营的目的而订立,依照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14670.11(c) 局长可协商提供维护或其他服务作为租赁该财产的补偿,但应协商一项租赁条件,以防止州在县完全收回其对该财产的投资之前单方面终止租赁。

Section § 146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将州拥有的、面积不超过五英亩的房地产租赁给政府机构,租期最长25年。这些租赁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州提供紧急服务的任务,前提是局长认为这样做对州有利。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并且在征得相关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局长可以将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州拥有的任何不超过五英亩的不动产,出租给政府实体,租期不超过25年,以促进州提供紧急服务的使命。

Section § 14670.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允许总务部(DGS)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或租赁某些州立建筑物和物业。这些物业包括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长大楼和洛杉矶的罗纳德·里根州立大楼等地点。

DGS 可以包含一项允许州回购该物业的条款。出售或租赁价格必须至少达到公平市场价值,并且如果涉及有未偿债券的物业,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以确保不违反债券协议。

如果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券,它们必须首先支付债券成本,然后剩余资金才能拨入普通基金。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可以报销,并且销售状况的更新每年向立法委员会报告。

一些物业按“现状”出售,这会影响环境审查要求。一旦物业售出,任何变更或开发仍需根据州和环境法规获得地方批准。销售的具体条款必须提前告知立法财政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4670.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须遵守 (c) 款规定的条件,总务部可以签订 (b) 款中列明的物业的出售或长期租赁协议。根据本条签订的出售或长期租赁协议可以包含州回购该物业或建筑物,或两者兼有的选项。总务部部长可以确定将适用于该出售或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以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物业出售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值。
(b)CA 政府 Code § 14670.13(b) 总务部可以根据本条针对以下任何或所有不动产或建筑物,或两者兼有,签订出售或长期租赁协议:
(1)CA 政府 Code § 14670.13(b)(1)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I 街 1300 号的司法部长大楼。
(2)CA 政府 Code § 14670.13(b)(2) 位于兰乔科尔多瓦市 Schreiver 大道 3650 号的加州应急管理局大楼。
(3)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的州府东区综合体,位于以下所有地点:
(A)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A)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N 街 1430 号的 225 号街区。
(B)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B)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Capitol 大道 1501 号的 171 号街区。
(C)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C)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Capitol 大道 1500 号的 172 号街区。
(D)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D)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Capitol 大道 1615 号的 173 号街区。
(E)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E)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Capitol 大道 1616 号的 174 号街区。
(F)CA 政府 Code § 14670.13(b)(3)(F)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17 街 1214 号的停车场。
(4)CA 政府 Code § 14670.13(b)(4) 位于奥克兰市 Clay 街 1515 号的埃利胡·M·哈里斯大楼。
(5)CA 政府 Code § 14670.13(b)(5)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 Butterfield 路 9645 号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综合体。
(6)CA 政府 Code § 14670.13(b)(6) 旧金山市民中心,也称为厄尔·沃伦/海勒姆·约翰逊大楼,位于以下两个地点:
(A)CA 政府 Code § 14670.13(b)(6)(A) 旧金山市县麦卡利斯特街 350 号。
(B)CA 政府 Code § 14670.13(b)(6)(B) 旧金山市县金门大道 455 号。
(7)CA 政府 Code § 14670.13(b)(7) 位于洛杉矶市西四街 320 号的新胡尼佩罗·塞拉州立大楼。
(8)CA 政府 Code § 14670.13(b)(8) 位于萨克拉门托市百老汇 4949 号的司法部大楼。
(9)CA 政府 Code § 14670.13(b)(9) 公共事业委员会大楼,也称为埃德蒙德·G·“帕特”·布朗州长大楼,位于旧金山市县范内斯大道 505 号。
(10)CA 政府 Code § 14670.13(b)(10) 位于圣罗莎市 D 街 50 号的约瑟夫·A·拉蒂根法官大楼。
(11)CA 政府 Code § 14670.13(b)(11) 位于洛杉矶市南泉街 300 号的罗纳德·里根州立大楼。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c)(1)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如果 (b) 款所列的不动产或建筑物因债券契约、市场披露问题和联邦税收法规而有未偿付的租赁收入债券,且这些债券无法被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赎回,则出售或租赁这些不动产或建筑物可能不可行。
(2)CA 政府 Code § 14670.13(c)(2) 如果根据本条进行的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赎回 (b) 款所列不动产或建筑物上的租赁收入债券,则解除或赎回债券所需金额的款项特此拨付给总务部,且总务部可以根据本条出售该建筑物或不动产,包括完全所有权出售或出售较小的产权权益(例如不动产的长期租赁),但仅限于债券的发行人和受托人批准该出售交易,且该批准除其他事项外,考虑到拟议的出售交易不会违反发行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契约或义务。
(d)CA 政府 Code § 14670.13(d) 根据本条对不动产或建筑物,或两者兼有的处置,不构成加州宪法第三条第 9 节所指的剩余州立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第 11011 节 (g) 款的约束。
(e)CA 政府 Code § 14670.13(e) 在执行 (b) 款所列任何不动产或建筑物的出售或租赁交易前三十天,总务部部长应向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条款。
(f)CA 政府 Code § 14670.13(f) 自2010年起,在本条颁布后的每年6月30日或之前,总务局局长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报告根据本条规定已完成或待定销售的状况。
(g)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g)(1) 总务局应获得偿付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
(2)CA 政府 Code § 14670.13(g)(2) 审查任何拟议销售交易的所有与发行人及受托人相关的成本,以及与任何债券的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偿还相关的所有成本,包括全国公认的债券律师费用,应从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销售或租赁的收益中支付。
(3)CA 政府 Code § 14670.13(g)(3) 总务局应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州不动产或建筑物租赁的销售或长期租赁的净收益,或两者兼有的净收益,在扣除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成本偿付金额或普通基金贷款调整的偿付金额后,存入普通基金。
(h)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13(h)(1) (b) 款中规定的以“现状”为基础进行的州不动产或建筑物的处置,应豁免《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第3章(自第21100条起)至第6章(自第21165条起)的规定,包括在内。一旦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于财产的购买者或受让人,购买者或受让人应受制于任何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以及《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第3章(自第21100条起)至第6章(自第21165条起)的规定,包括在内。
(2)CA 政府 Code § 14670.13(h)(2) 如果 (b) 款中规定的州不动产或建筑物的处置并非以“现状”为基础进行,且托管结束取决于满足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或地方政府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第3章(自第21100条起)至第6章(自第21165条起)的规定,包括在内,则协议各方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换协议应豁免《公共资源法典》第13编第3章(自第21100条起)至第6章(自第21165条起)的规定,包括在内。
(3)CA 政府 Code § 14670.13(h)(3) 就本款而言,“处置”指 (b) 款中规定的州财产或建筑物的销售、租赁或回购。

Section § 1467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州属土地出租用于养蜂活动,租期最长五年。如果养蜂活动不需要独占使用该土地,租金可以低于通常的市场租金。

Section § 146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纳帕州立医院内的一块特定土地租赁给纳帕县,租期最长可达 (60) 年。这块土地将用于建设一个独立生活设施,供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或低收入者居住。租赁条款由局长决定,以确保其符合加州的最佳利益。

尽管有第 (14670) 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可将纳帕州立医院界限内,(09) 号住宅楼 (225) 号楼东侧,面向伊莫拉街,介于舒尔莱夫街和特哈斯街之间,面积为 (32,632) 平方英尺的土地租赁给纳帕县,租期不超过 (60) 年,用于设立供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或低收入者使用的独立生活设施。该租赁应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Section § 14670.22

Explanation

总务局局长可以租赁或置换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使用的某些州有物业,用于开发公私混合用途设施。这必须在DMV同意、按公允市场价值,并在符合州利益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交易的收益将存入机动车辆账户。租赁合同必须允许将非州使用的部分进行商业转租,并且设施应保留在现有位置,除非有必要搬迁。具体提到的物业位于旧金山、圣地亚哥和库卡蒙加牧场。

对于长期租赁(30年或以上),必须通知立法机构。任何交易必须至少按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并涵盖所产生的费用。这些交易应具有竞争性,并免除某些法规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4670.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机动车辆管理局同意,如果局长认为租赁或置换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可以按局长确定的若干年期限和公允市场价值,租赁或置换由州为机动车辆管理局的利益而获取和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房地产地块,如(b)款所述,用于开发公私混合用途设施,包括机动车辆管理局地方办事处所需的充足停车位(由该局确定),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4670.22(a)(1) 机动车辆管理局物业租赁或置换所得的所有收益应存入州交通基金中的机动车辆账户,并可供机动车辆管理局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670.22(a)(2) 每份租赁合同应规定承租人可以将其开发的物业中非州所需使用的部分转租用于商业、零售或住宅用途。
(3)CA 政府 Code § 14670.22(a)(3) 根据本条开发的混合用途设施应位于当前州拥有的场地,除非存在需要搬迁的缓解情况。如果确实需要搬迁,替代设施应位于服务当前客户群的地理区域内。
(b)CA 政府 Code § 14670.22(b) 就本条而言,以下房地产地块可根据(a)款进行租赁或置换:
(1)CA 政府 Code § 14670.22(b)(1) 位于旧金山费尔街1377号的一块房地产。
(2)CA 政府 Code § 14670.22(b)(2) 圣地亚哥诺曼街3960号,但任何物业租赁或置换应包含一项条件,即当地农贸市场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3)CA 政府 Code § 14670.22(b)(3) 库卡蒙加牧场海尔曼大道8629号。
(c)CA 政府 Code § 14670.22(c) 总务局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应联合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当总务局经机动车辆管理局同意签订任何为期30年或更长的租赁合同时,并应在签订该租赁合同前至少45天向委员会报告该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d)CA 政府 Code § 14670.22(d)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物业租赁或置换,其价值不得低于公允市场价值,并应根据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物业补偿可包括土地、改良物、金钱或其任何组合。
(e)CA 政府 Code § 14670.22(e) 总务局因处置或租赁本条所述任何地块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应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或从这些地块的租赁或置换收益中获得补偿。
(f)CA 政府 Code § 14670.22(f) 本条中确定的物业不受第11011.1条或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条起)的约束,并且这些物业应通过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竞争性程序向公众提供或已经提供。

Section § 146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阿格纽发展中心和大都会州立医院的特定建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用作紧急避难所或供餐计划。租期最长可达五年,如果该组织遵守租约的原始目的,则可以续签。租金定为每月象征性的一美元,可预付以尽量减少行政成本。此外还有一笔行政费,每年不超过300美元,除非有理由收取更高的费用。只有能够承担责任保险和财产维护费用的非营利组织才符合资格。立法机关承认,此类租赁通过帮助无家可归者来服务于公共目的。

Section § 1467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科斯塔梅萨的费尔维尤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州立机构,正从其原有用途转型,以侧重于社区护理和经济适用房。它的目标是将这102英亩的物业开发成一个混合用途项目,优先建设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至少200套为需要支持服务的人士提供的住房。该法律鼓励州政府部门与科斯塔梅萨市合作,加快这一进程,目标是在三年内完成规划和处置。

科斯塔梅萨市负责监督土地使用规划,以纳入经济适用房,并将获得350万美元来支持这项工作。规划需要征求社区意见,旨在为开发商和社区提供未来土地使用方面的确定性。

(a)CA 政府 Code § 14670.31(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0.31(a)(1) 费尔维尤发展中心位于奥兰治县科斯塔梅萨市,由一个占地约102英亩的已开发园区组成,毗邻科斯塔梅萨乡村俱乐部。
(2)CA 政府 Code § 14670.31(a)(2) 费尔维尤发展中心于1959年开放,是一个州立的住宿护理机构,致力于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
(3)CA 政府 Code § 14670.31(a)(3) 州发育服务部宣布该设施将“温和关闭”,并承认州政府无意遵循传统的州剩余财产处置程序。
(4)CA 政府 Code § 14670.31(a)(4) 州发育服务部正在将所有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的居民迁至社区中的住所,并可能将以前的活跃单元用于短期需求。
(5)CA 政府 Code § 14670.31(a)(5) 加利福尼亚州正经历一场严重的经济适用房危机。土地成本严重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处置费尔维尤发展中心州立房地产时,应优先考虑经济适用房。
(6)CA 政府 Code § 14670.31(a)(6)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总务部、州发育服务部和科斯塔梅萨市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提供一个加速的土地使用规划流程。在此过程中,科斯塔梅萨市将管理规划流程。规划和处置流程预计将持续不到三年。
(7)CA 政府 Code § 14670.31(a)(7)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的物业应用于混合用途开发,包括混合收入住房。该开发项目将包括并优先考虑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至少200套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以及开放空间。
(8)CA 政府 Code § 14670.31(a)(8)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优先考虑那些包含通过契约限制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住房的再开发方案。
(b)CA 政府 Code § 14670.31(b) 为本节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14670.31(b)(1) “协议”指州发育服务部与科斯塔梅萨市之间为实施处置和土地使用规划流程而签订的正式协议。
(2)CA 政府 Code § 14670.31(b)(2) “市”指科斯塔梅萨市。
(3)CA 政府 Code § 14670.31(b)(3) “市议会”指科斯塔梅萨市市议会。
(4)CA 政府 Code § 14670.31(b)(4) “主任”指总务部主任。
(5)CA 政府 Code § 14670.31(b)(5) “部门”指州发育服务部。
(6)CA 政府 Code § 14670.31(b)(6) “物业”指构成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的所有州有房地产,减去总务部已转让给其他州机构的任何土地面积。
(7)CA 政府 Code § 14670.31(b)(7) “专项规划”指针对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物业的综合规划和分区文件。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1(c)(1) 部门可在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下,与市签订协议,由市为该物业制定专项规划,并管理与总务部将执行的物业处置流程相结合的土地使用规划流程。处置可包括主任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物业或物业权益的出售或租赁。部门应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中,向市拨付三百五十万美元 ($3,500,000),以通过修订市的总体规划和任何适当的规划文件和分区条例、完成任何环境审查,以及解决未来开发用于立法机关预期目的的经济可行性,来促进该物业的处置。
(2)CA 政府 Code § 14670.31(c)(2) 在根据协议执行土地使用规划和处置流程时,部门、主任和市应为该地块的未来土地使用提供快速规划,并提供社区意见征询机会,旨在为社区和潜在开发商提供确定性,加快营销,并最大限度地吸引感兴趣的第三方潜在购买者。
(3)CA 政府 Code § 14670.31(c)(3) 物业或物业权益的处置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提供经济适用房,并应根据主任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4)CA 政府 Code § 14670.31(c)(4) 该协议应要求住房在规划过程中优先,并且任何被确定为适合该物业的住房提案都应包括经济适用房。该协议和开发计划应提供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其水平应符合理事会于2020年1月通过的1,500个单位的战略,以及总务部2021年基础设施评估中针对该地块的最多2,500个单位的住房评估。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1(d)(1) 部门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签订任何额外协议,以提供该物业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2)CA 政府 Code § 14670.31(d)(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该物业的经济适用房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进行快速规划和处置。该协议、任何必要的土地使用批准(包括修改总体规划、重新划分物业用途、批准一项或多项专项规划),以及为实施开发计划或处置物业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在经过CEQA审查后,应仅须经主任和理事会批准。如果主任认定该物业的转让、出售或最终处置被不当拖延,主任可以按照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置该物业。
(e)CA 政府 Code § 14670.31(e) 该市应向部门提供季度报告,报告应包括支出、合同以及描述快速规划过程进展的更新。

Section § 1467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同意的情况下,租赁费尔维尤州立医院最多60英亩的土地,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这些住房主要供医院员工和前患者的过渡性住房使用,但多余的单元可以提供给其他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这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5年,并且每五年需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符合预期目的。

该法律包含为发育障碍人士分配住房以及建立具有特定财务和经验资格的合伙企业或承租人的具体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修改现有租赁协议,以纳入更多土地,用于开发满足复杂需求人士的住房等目的。必须签订一份管理协议,以确定住房开发的具体细节,包括州发展服务部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空置单元无法填补,可以提供给有收入限制的普通公众或科斯塔梅萨市的员工。鼓励加快开发,并可使用拆除现有结构的资助资金来促进此项工作。该法律强调为州员工和过渡期医院患者提供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a)CA 政府 Code § 14670.35(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同意,可为州的最佳利益并以允许为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将位于费尔维尤州立医院院内不超过60英亩的不动产出租给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司或合伙企业,用于为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员工开发经济适用房(其中可包括预制房屋),租期不超过55年。本条授权的租赁不得转让,但经总务局和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可转让给承租人拥有不少于50%权益的合伙企业,或给净资产至少三百万美元 ($3,000,000) 且在建造、营销、管理和租赁根据该租赁协议建造的同类型住宅方面具有与承租人基本相当的经验的个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并须由总务局局长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该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实现。
(b)CA 政府 Code § 14670.35(b) 如果承租人违反租赁条款,州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但在任何情况下,除根据第15863条收取的资金外,不得动用州一般基金来运营该物业。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0.35(c)(1) 根据本条开发的住房应供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员工使用,并为费尔维尤州立医院返回社区的患者客户提供过渡性住房;但为患者客户提供的过渡性住房不得超过已开发单元的10%。如果单元出现空置,且无法由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员工或过渡性患者客户填补,则这些单元可提供给需要经济适用房且其收入不超过奥兰治县中位收入80%的人员,该收入可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不时界定。如果在承租人与奥兰治县住房管理局合作并经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开展营销计划后,任何空置单元超过60天仍未填补,且在这60天内,这些空置单元已提供给员工、过渡性患者客户以及收入不超过奥兰治县中位收入80%的人员,则经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后,这些空置单元可提供给在科斯塔梅萨市工作的任何人员。
(2)CA 政府 Code § 14670.35(c)(2) 根据 (1) 款为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员工或过渡性患者客户开发的住房,应首先提供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从区域中心获得服务的发育障碍人士,然后提供给本小节所述的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士。
(d)CA 政府 Code § 14670.35(d) 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应不迟于2017年7月1日,修订根据 (a) 小节订立的现有租赁协议,以纳入马克巷区域的费尔维尤发展中心部分物业,用于开发额外的住房单元,以服务发育障碍人士。该修订应规定,新增土地面积须遵守现有租赁条件。该修订应要求在承租人与州发展服务部之间订立一份管理协议,其中应包含由发展服务部局长确定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该管理协议应允许州发展服务部决定开发的住房单元类型,以及住房是通过翻新现有单元还是建造适合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的新单元来开发。该管理协议还应赋予州发展服务部对根据本条在相关土地上建立的所有住房的优先购买权。

Section § 1467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发展服务局局长批准下,将费尔维尤发展中心内最多20英亩的土地出租,租期最长55年,用于为发展障碍人士开发经济适用房。该租赁经批准后可转让,且至少20%的住房单元必须提供给发展障碍人士,优先考虑从发展中心迁出的人士。

租赁收入将用于支持这些人士,可能包括补贴他们的租金。发展服务局将管理该项目,以确保实现租赁目标并保护州的财政利益。项目收益将存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用于为发展障碍人士提供住房和服务,多余资金将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只要能收回管理成本,租赁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值。尽管项目本身不属于公共工程合同,但其中的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公共工程劳动法。

(a)CA 政府 Code § 14670.3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发展服务局局长同意,为了州的最佳利益,可将位于费尔维尤发展中心院内不超过20英亩的不动产,以允许为发展障碍人士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租给任何个人或实体,租期不超过55年。
(b)CA 政府 Code § 14670.3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授权的租赁经总务局局长同意并经发展服务局局长批准后可转让。该租赁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670.36(b)(1) 为符合发展服务局所定标准的人士提供住房。所开发住房单元中至少有20%应可供根据《兰特曼发展障碍服务法》(《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第1章(第4500节起))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的发展障碍人士使用并负担得起。在填补空缺时,住房应优先提供给从发展中心过渡出来或有入住发展中心风险的人士。
(2)CA 政府 Code § 14670.36(b)(2) 允许州根据本节和第14670.35节授权的项目租赁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或其他收益,由发展服务局用于支持发展障碍人士,包括为这些人士补贴租金。
(3)CA 政府 Code § 14670.36(b)(3) 包含授权发展服务局或其指定代表的条款,对发展障碍人士住房和项目总体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和行政管理,足以确保租赁目的得以实现并保护州的财政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4670.36(c) 发展服务局可分享根据本节开发的项目总体运营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根据租赁条款,从本节授权的项目和第14670.35节授权的项目获得的所有收益,应存入发展服务局信托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发展服务局信托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用于为发展障碍人士提供住房和过渡服务。任何不需要用于支持发展障碍人士的资金,应根据财政局局长的命令转入普通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4670.36(d) 总务局局长经发展服务局局长同意,可根据本节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前提是租赁管理成本得到回收。
(e)CA 政府 Code § 14670.36(e) 本节授权的住房项目及其租赁,包括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场外改进,不应被视为《公共合同法典》第1101节所定义的“公共工程合同”。然而,本节授权的租赁所设想的建设项目,应被视为《劳动法典》第1720节(a)款第(1)项所定义的“公共工程”,以适用普遍工资要求。

Section § 14670.37

Explanation
如果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的任何部分被认为是剩余土地,并且被多个州机构需要,那么部门在决定将土地交给哪个机构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社区反馈。

Section § 146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收购位于萨克拉门托市P街1114号的一处房产,并出售周边区域的另一处房产。这些交易应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但局长可以根据州的利益决定最佳条款。在进行这些交易之前,局长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通知中需说明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计划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则需说明理由。

总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当前市场价值,并依照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以及保留和例外规定,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政府 Code § 14670.55(a) 收购位于萨克拉门托市P街1114号的私人持有的内嵌地块。
(b)CA 政府 Code § 14670.55(b) 出售该街区内的另一处房产或州府区发展计划区域内的另一处房产。
在采取本节规定的行动前,局长应至少提前15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其拟采取的行动,或不早于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任何较短时间。此通知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州是否将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财产,或者,如果局长认为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则应说明支持该信念的理由。

Section § 1467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其他州局长和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埃尔西诺湖州立游憩区的所有权转让给埃尔西诺湖市。这块土地必须永久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如果不符合条件,所有权可以归还给州。

该市在就该财产的使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当地土地所有者协商。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将承担与此次转让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如果该区域的游憩规划需要修改,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14670.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以无偿将州在埃尔西诺湖州立游憩区(Lake Elsinore State Recreation Area)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埃尔西诺湖市,但须受以下条件的约束:该财产须受洪水和蓄水地役权以及州在该财产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水权的约束,并须向埃尔西诺谷市水区(Elsinore Valley Municipal Water District)提供洪水和蓄水地役权以及州在该财产中可能拥有的任何水权,并根据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条件、保留和例外进行。转让的条件是该财产应永久用于公共公园和游憩目的,并且公园和游憩设施改进应符合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002.2条通过并在转让时有效的《埃尔西诺湖州立游憩区总体规划》,但该规划可以根据第7编第1分部第3章第8条(自第65450条起)规定的修订特定规划的程序进行修订,前提是地方公共机构或多个机构在通过前举行了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在审查该规划的任何修订时,地方立法机构应考虑《公共资源法典》第5019.56条的开发标准。
一旦违反转让条件,州可以重新进入该财产,并且在该重新进入后,所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应归还给州。
(b)CA 政府 Code § 14670.67(b) 总务局因根据本条转让任何财产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应由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偿付。
(c)CA 政府 Code § 14670.67(c) 埃尔西诺湖市不得就根据本条转让的财产的使用作出任何决定或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市已与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协商并考虑了他们的关切。

Section § 146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签订几种协议,涉及洛杉矶一栋办公楼和停车设施的建设与融资。这包括租赁-购买协议和任命债券受托人。这些协议可以涉及私人商业空间,并且必须包括与洛杉矶社区重建局在1982年达成协议所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局长必须在正式签署任何租赁-购买协议前至少20天,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14670.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批准后,可以出售、租赁或置换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附近约150英亩的空置土地,即使其他法律通常可能会阻止这样做。如果该财产被出售,局长还可以同意对毗邻的州有土地施加某些条件和限制,前提是这些条款有利于被出售的土地。这项特定授权与总务局与一家名为CPS的公司在199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一份现有协议相关联。

(a)CA 政府 Code § 14670.95(a)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第11011、14670和14670.9条以及第118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以出售、租赁或置换位于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东院区北侧毗邻处的约150英亩空置土地。
(b)CA 政府 Code § 14670.95(b) 就(a)款所述财产的出售而言,总务局局长经对该财产拥有管辖权的机构同意,可以签署并记录影响剩余州有财产(无论是否为剩余财产)、毗邻或邻近所出售的剩余财产并使其受益的契约、条件和限制。本款所包含的授权仅限于总务局与一家加利福尼亚公司CPS(一家商业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某项买卖协议。

Section § 14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出租州属财产用于广播或电视目的,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并且不受通常限制的影响。

尽管有第 14670 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有关州机构同意,可以出租属于州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租期不限,用于广播或电视目的,如果他认为此类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46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出租州属物业用于住房开发,包括支持性住房、紧急避难所或公园设施。此类租赁必须服务于有益的公共目的,并且如果有助于提供经济适用房和社区福利,也可以包含一些商业开发。

局长必须确保这些开发项目中至少有20%的单元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其中10%供极低收入群体使用,尽管具体百分比可根据经济可行性进行调整。租赁必须遵循既定程序,并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查。

局长可以允许分阶段开发,甚至出售租赁物业以支持经济适用房,前提是有正式建议证明其合理性。优先考虑提供最高比例经济适用房单元的项目,并且如果能收回管理成本,租赁费用可以低于市场价值。租金建议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

(a)CA 政府 Code § 14671.2(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局长经有关州机构同意,可将属于州的任何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出租,租期不限,但前提是局长认为该出租符合有益的公共目的,且该目的仅限于开发住房(包括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或传统住房以及紧急避难所)或公园和娱乐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671.2(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认为商业开发对于成功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是必要的,并且认为该商业开发能够提供社区利益,包括服务社区的零售和便利设施,则局长可以允许在根据本条租赁用于经济适用房目的的物业上进行商业开发。
(c)CA 政府 Code § 14671.2(c) 根据本条的出租应按照局长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促进住房或公园和娱乐设施的开发,前提是此类用途与物业的当前用途和可预见的未来用途兼容。所有拟议的租赁均应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查。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1.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1.2(d)(1) 在所有情况下,根据本条租赁的州物业上开发的住房单元中,至少有20%在租赁期内应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居住,其中至少10%应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居住。
(2)CA 政府 Code § 14671.2(d)(2) 对于每份租赁,每个收入类别的最低百分比应由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规定,并考虑物业所在司法管辖区或地区的经济可行性和住房需求。在替代收入组合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经济适用房单元净增量,且不会导致所有单元中低于20%的单元可供低收入家庭负担以及低于10%的单元可供极低收入家庭负担的情况下,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可以规定每个收入类别的替代最低百分比。
(e)CA 政府 Code § 14671.2(e) 经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书面正式建议,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且合理必要以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时,局长可以允许分阶段开发,但须遵守局长认为必要的条款、条件、限制以及财政激励和抑制措施,以确保后续阶段的承诺得以履行。
(f)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1.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1.2(f)(1) 经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书面正式建议,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且合理必要以促进经济适用房开发时,局长可以将根据本条租赁用于住房目的的物业或物业的一部分出售给承租人,以实现符合本条经济适用性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目的。
(2)CA 政府 Code § 14671.2(f)(2) 在考虑出售部分州物业而签订任何租赁协议前不少于30天,局长应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签订该协议的意向。该通知应包括局长书面认定,即拟议的出售符合州最佳利益,并且合理必要以促进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开发。
(g)CA 政府 Code § 14671.2(g)  根据本条出租时,局长应优先考虑那些能够提供最多可供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负担的住房单元的项目,或者提供比住房和社区发展局局长根据(d)款要求更多的可供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负担的住房单元的项目。
(h)CA 政府 Code § 14671.2(h)  局长可以根据本条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前提是租赁管理成本能够收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向局长建议一个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租金金额。
(i)CA 政府 Code § 14671.2(h)(i)  根据本条签订的所有租赁协议均应包含一项声明,即局长已认定该出租符合所要求的有益公共目的并遵守本条所有规定,该声明对州承租人及其抵押权人具有决定性效力。
(j)CA 政府 Code § 14671.2(j)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4671.2(j)(1) “局长”指总务局局长。
(2)CA 政府 Code § 14671.2(j)(2) “低收入家庭”的定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中的定义相同。
(3)CA 政府 Code § 14671.2(j)(3) “极低收入家庭”的定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条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467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将州属财产租赁出去,租期最长可达30年。租赁合同必须要求承租人建造一个供州使用的停车设施,并且该设施的所有权在租期结束后将归还给州。租赁合同还可以包含其他有利于州的条款。如果州属财产上的停车设施项目在取得该财产时未获得立法机关的初步批准,则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不得进行。

Section § 146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可以将州属财产出租长达 (35) 年,用于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设和运营能源分配系统、热电联产设施和替代能源设施。相关协议可以涉及能源的销售和使用,如果这些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租赁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值。这些项目的相关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获得补偿。在任何交易最终确定之前,必须提前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 (1982)–(83) 财年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包括各种州立医院、惩教设施和大学。

尽管有第 (14670) 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有关州机构同意,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经财政部和总务局批准,可将任何州属不动产或动产出租长达 (35) 年,用于节能目的,或允许建设和运营能源分配系统、热电联产设施和替代能源供应源设施。
任何与此类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相关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可规定能源销售、能源相关工作履行、能源交换以及州政府对项目开发和运营的援助。租赁协议应包含局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州属财产租赁,当局长认定其通过执行《公共资源法典》第 (25008) 条规定的政策,将服务于全州范围的公共目的时,可以低于市场价值。局长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回租该财产及在其上建造的任何设施,如果此类租赁被认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局长,或经局长批准的任何其他州机构,或经财政部批准的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就此类设施的运营或与设施相关的能源提供、销售、交换、购买和使用签订合同。总务局或任何其他州机构或董事会因根据本条签订和管理任何租赁、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可从租赁、协议或合同的租金或其他收入中获得补偿。除非在执行租赁、协议或合同前至少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否则不得根据本条签订任何租赁、协议或合同。
根据本条可在 (1982)–(83) 财政年度开展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的热电联产和节能项目:大都会州立医院、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和卡马里奥州立医院;奇诺加州男子监狱、索莱达惩教培训所;以及圣何塞、北岭、波莫纳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的加州州立大学。

Section § 1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部的许可下,将州属土地出租给瓦卡维尔市,租期最长可达 (40) 年。这块土地被用作医疗设施周围的缓冲带。如果局长认为这符合州的利益,租约还可以再延长 (40) 年。

尽管有第 (14670) 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在惩教部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属于州并主要由州保留的房地产出租给瓦卡维尔市用于公共目的,租期不超过 (40) 年。该房地产主要用于在医疗设施所在地与相邻房地产之间提供一个外围缓冲区域或地带,且局长认为该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本条规定的租约可在其期满时续期,续期期限不超过 (40) 年。

Section § 146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惩教与康复部批准的情况下,将加利福尼亚州瓦卡维尔医疗设施内最多10英亩的土地出租给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用于特殊需求和替代教育项目。租期最长可达50年,并可续租一次,续期同样最长50年。 该租赁合同不得转让,并且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在审查期间,局长会检查租赁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并决定是否需要对租赁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Section § 146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精神卫生部批准后,将州有财产出租给科斯塔梅萨市。该财产必须用于公共目的,并作为州立医院周围的缓冲带。如果这被认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租期最长可达 (20) 年,并可选择续租 (20) 年。

Section § 14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出租下谢尔曼岛堤坝的部分,租期最长五年,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五年。如果续租,年租金将增加50%。目前在该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承租人可以续租。此外,经局长批准,承租人可以将租约或续租选择权转让给他人。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出租下谢尔曼岛(位于萨克拉门托河和圣华金河交汇处,安提阿以北,环绕着约32英亩淹没潮汐地的堤坝部分)的租期最长为五年,并附带一个五年续租的选择权,承租人可在租期内任何时候行使该选择权。该物业目前已出租给位于其上的建筑物所有者,租期五年。如果行使了五年续租的选择权,年租金应在现有租金基础上增加50%作为对价。承租人经局长批准,可以将租约或选择权,或两者兼有,转让给第三方。

Section § 146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圣克拉拉市一块约4.09英亩的州有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这块土地必须专门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居住设施和服务。

如果该非营利组织解散或停止将土地用于指定目的,租赁将被取消,土地将归还给州政府。

该租赁协议不可转让,并将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条款得到遵守。如果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未建造任何设施,租赁将被取消。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按照其认为符合州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将位于圣克拉拉市、面积约4.09英亩的州有土地(被称为“成人独立生活地块”)租赁给一家非营利公司,期限不超过50年,专门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居住设施及相关服务,包括娱乐、培训和社区融入。
如果承租的非营利公司在租赁期满前被清算或解散,或如果该地块因任何原因不再专门用于本条所要求的目的,则租赁应立即取消,且该地块应归还给州。
本条授权的租赁不得转让,且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进行,局长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4672.4(a) 确保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实现。
(b)CA 政府 Code § 14672.4(b) 确定租赁条款中应作出的任何调整(如有)。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未能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前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永久性设施,或如果承租的非营利公司在租赁期满前被清算或解散,或如果该地块因任何原因不再专门用于本条所要求的目的,则租赁将被取消。

Section § 146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块约五英亩的土地租赁给福尔瑟姆市。该土地最长可租赁50年,并计划用于建设警察局或市政厅。

Section § 146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立医院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将纳帕州立医院的一栋建筑物出租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赁的目的是为医院经营一家小卖部,租期最长可达25年。

Section § 146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保护局局长的批准下,将门多西诺林地租赁给一个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 (30) 年。该租赁用于露营、户外娱乐和保护教育等活动。但是,如果该非营利组织无法证明其有财务能力履行租赁条款,且未能令两位局长满意,则租赁将被取消。

Section § 146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土地租赁给圣贝纳迪诺市,租期最长55年,但只能用于公共目的。这块土地位于圣贝纳迪诺记录中描述的特定区域。租期必须至少五年,租金金额可以每五年重新计算一次。如果违反租赁条款,土地将归还给州。

尽管有第14670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有关州机构同意,可以按照其认为符合州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且租期不超过55年,将州拥有的、描述如下的土地专门用于公共目的租赁给圣贝纳迪诺市: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圣贝纳迪诺市西高地地图第1区块的一部分,该地图记录在圣贝纳迪诺县县记录官办公室地图簿第5册第77页;以及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县圣贝纳迪诺牧场80英亩测量图第60区块第2号地块西半部的一部分,以及第3号地块东北四分之一的一部分,该测量图记录在圣贝纳迪诺县记录簿地图簿第7册第2页。
本条授权的租赁应有五年固定期,应规定支付给州的租金金额应至少每五年重新计算一次,以使州满意,并应规定,一旦违反租赁条款,租赁权益将归还给州。

Section § 146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发展服务部的同意下,将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内最多 45.3 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其中大部分土地可租赁长达 79 年,用于建设商业开发园区及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如果该非营利组织未能在 1988 年前开始施工,则园区的租赁条款将发生变化,恢复为 2024 年到期的 50 年租约。

租赁合同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原始条款。非营利组织可以在租赁土地上转让、转租或与他人合作,但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租赁目标。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州政府分享租金收入,这些收入将用于支持发育障碍人士的服务。转租所得利润必须用于残疾人项目,且这些转租产生的就业岗位中至少 15% 应分配给残疾雇员。

(a)CA 政府 Code § 14672.9(a) 尽管有第 14670 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同意,可为了州的最佳利益,将位于阿格纽斯州立医院院内不超过 45.3 英亩的不动产,按本节规定的目的租赁给一家非营利公司。其中,最多 27 英亩可租赁,租期不超过 79 年,自 1974 年开始至 2053 年 7 月 1 日结束,用于建设商业开发园区。此外,剩余土地中,当地政府机构为支持商业开发园区所需的场外改善工程和道路,最多可租赁五英亩,租期不超过 79 年,自 1974 年开始至 2053 年 7 月 1 日结束。剩余土地应租赁,租期不超过 50 年,自 1974 年开始至 2024 年 7 月 1 日结束,用于为发育障碍者和其他残疾人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如果非营利公司未能在 1988 年 7 月 1 日前实质性开始商业开发园区的建设,则允许建设商业开发园区、道路和场外改善工程的租赁条款应无效,且租赁应恢复为自 1974 年开始至 2024 年 7 月 1 日终止的 50 年租期。
如果总务局认定非营利公司有合理理由未能开始施工,则该局可将施工开始的截止日期延长一年。
(b)CA 政府 Code § 14672.9(b) 本节授权的租赁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审查应要求承租人每五年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由总务局局长审查,局长应向州政府保证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得到执行。
(c)CA 政府 Code § 14672.9(c) 经总务局局长和州发展服务部批准,根据 (a) 款签订的租赁可修订以规定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2.9(c)(1) 非营利公司可将其在租赁财产中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
(2)CA 政府 Code § 14672.9(c)(2) 非营利公司可将租赁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租。
(3)CA 政府 Code § 14672.9(c)(3) 非营利公司可与任何其他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在租赁财产上建设设施或开展项目和活动。
(d)CA 政府 Code § 14672.9(d) 根据 (c) 款对非营利公司租赁的任何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所有活动、转让和转租均应促进 (a) 款规定的目的。
(e)CA 政府 Code § 14672.9(e) 非营利公司在租赁财产中的权益的任何转租或部分转让或转移,无论是自愿的、非自愿的还是依法进行的,均不应终止非营利公司在租赁财产中的剩余权益。
(f)CA 政府 Code § 14672.9(f) 除了非营利公司向州政府支付的租金外,非营利公司应向州政府支付根据 (c) 款进行的任何转租所产生的总租金收入的 50%(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53 年 7 月 1 日期间总租金收入的 75%。州政府收到的任何收益应存入总基金内的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称为“发展性残疾服务账户”。该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应不考虑财政年度而持有,并可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造福发育障碍者。存入该账户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应归入该账户。
自 1987 年起,每年 4 月 15 日或之前,州发展服务部应向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4672.9(1) 总基金中发展性残疾服务账户的资金金额。
(2)CA 政府 Code § 14672.9(2) 该部门对这些资金的支出优先事项。
(g)CA 政府 Code § 14672.9(g) 非营利公司根据 (c) 款第 (2) 项执行的转租收益所获得的任何利润,应专项用于残疾人项目,以直接造福非营利公司的服务对象。
(h)CA 政府 Code § 14672.9(h) 因转租而创造的就业岗位总数中至少 15% 应为残疾雇员保留,并由非营利公司安排就业。

Section § 1467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无偿将最多140英亩的州有土地转让给奇诺市,用于开发公共公园、娱乐场所和开放空间。此外,它还允许将最多100英亩土地转让给查菲社区学院区,用于建设新校区。这两项转让都以奇诺市批准对更大范围的剩余财产进行必要的区划变更、规划和协议为条件。如果土地停止用于其授权目的,所有权将归还给州政府。该市和学院还需承担某些开发费用,例如基础设施和环境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672.14(a) 尽管有第11011条和第5422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 (c) 款规定的条件,无偿向奇诺市转让最多140英亩不动产,其中一部分目前根据第14672.15条租赁给奇诺市。土地转让仅用于开发和维护公共公园、公共娱乐用途和开放空间用途,包括与查菲社区学院共同开发联合使用设施。根据本条授权的转让完成后,根据第14672.15条授权的租赁和权力应终止。
(b)CA 政府 Code § 14672.14(b) 尽管有第110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 (c) 款规定的条件,无偿向查菲社区学院区转让最多100英亩不动产,用于开发新的社区学院校区以及与奇诺市共同开发联合使用设施。
(c)CA 政府 Code § 14672.14(c) 总务局应与奇诺市办理约450英亩土地的区划和专项规划审批申请,该土地根据2000年第770章第1条(经增加本条的法案修订)被认定为剩余财产。根据 (a) 款和 (b) 款进行的转让,仅在奇诺市已根据局长认为可接受的条款和条件,批准了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区划所需的所有批准、批准了该财产的专项规划或多项规划,并签订了出售约450英亩土地所需的任何开发协议后方可进行。
(d)CA 政府 Code § 14672.14(d) 根据 (a) 款和 (b) 款授权的转让还附带条件,即如果授权用途停止,则所有权应归还加利福尼亚州。此外,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该市和查菲学院应承担其在实施规划开发和完成转让所需费用中的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改善、道路、公用事业、环境缓解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专项研究和设施搬迁的费用。

Section § 1467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批准下,将最多140英亩的州有土地无偿租赁给奇诺市。这块土地作为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周围的缓冲带,可用于公共公园、娱乐设施以及与这些用途相关的特定商业活动。初始租赁期最长为25年,并可选择续租20年,奇诺市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转租。租赁合同每五年必须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最初的目的。

此外,最多30英亩的额外土地也可无偿租赁给奇诺市,用于在普拉多营地林业区附近扩建公园。

(a)CA 政府 Code § 14672.15(a) 尽管有第14670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惩教局同意,可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且不收取任何金钱对价,将不超过140英亩的属于州并由州主要保留用于在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所在地的不动产与相邻不动产之间提供周边缓冲区域或地带的不动产出租给奇诺市。 本条授权的租赁的初始期限应不迟于自立法机关1993-94年常会第154号参议院法案对本条所作修订的生效之日起25年届满,但奇诺市可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赁项下的允许用途应为公共公园和娱乐设施的开发和维护,并应包括附属于或符合公共公园和娱乐用途的商业企业。该租赁不可转让,但该市有权将部分或全部租赁物转租,用于符合租赁所允许的用途。租赁应在租赁期满五周年后进行定期审查。此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进行,局长应查明租赁的原始目的是否正在实现。如果奇诺市转租部分租赁物,则审查应针对转租部分单独进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就租赁物某一部分的转租违约,不应导致就未发生违约的任何租赁物部分的租赁终止。
(b)CA 政府 Code § 14672.15(b) 尽管有第14670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惩教局同意,可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且不收取任何金钱对价,将属于州的不动产出租给奇诺市,用于扩建(a)款所述的公园。
该不动产可包括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林业和消防局普拉多营地附近,面积不超过30英亩的土地。

Section § 1467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惩教局或青少年管理局设施内的财产租赁给公共或私人实体。目的是支持囚犯或被监护人的就业和培训项目。租赁期限最长可达20年,但可以续租最多三个额外的10年期限。如果这些租赁服务于全州的公共利益,其租金可能低于市场价值。

Section § 1467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联邦政府和惩教部批准的情况下,将最多两英亩的州属土地租赁给诺科市,租期最长25年。这块土地用于建设水处理系统,以确保加州康复中心的饮用水安全。该租赁不能转让给他人,并且每五年会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最初的目标。在初始租期结束后,可以选择续租20年。

Section § 1467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州发展服务部的许可下,将一块土地租赁给圣何塞市。这块土地大约两英亩,位于阿格纽州立医院,可以用来建造和维护一个消防站。租赁期限最长可达75年。

Section § 1467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的批准下,将一小块土地(约1.5英亩)租赁给福尔瑟姆市。这块土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福尔瑟姆监狱内,旨在用作水库。租期最长可达50年。

租金必须以现金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支付。租赁必须按公平市场价格进行,并且在租期内不能重新谈判。每五年,局长将对租赁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用于预期目的,并要求福尔瑟姆市提交一份报告。

(a)CA 政府 Code § 14672.51(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惩教局同意,可将位于萨克拉门托县加利福尼亚州福尔瑟姆监狱内的一块约1.5英亩的未开发不动产租赁给福尔瑟姆市,用于水库目的,租期不超过50年。
(b)CA 政府 Code § 14672.51(b)  本条授权的租赁对价应仅以货币支付,不接受实物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4672.51(c) 本条授权的租赁应按公平市场价值确定,且在其租期内不得重新谈判。该租赁应由局长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局长应从承租人处收到一份报告,并审查该报告以确定租赁目的是否正在实现。

Section § 1467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将福尔松加州州立监狱的空地租赁给一个非营利组织,用于建造和运营一座执法人员纪念馆和博物馆。租期最长可达50年,建设必须在4年内启动,并在6年内基本完成。博物馆可能包括会议室、礼品店和自助餐厅等设施。该非营利组织将全权负责维护和运营,国家对此类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该非营利组织停止将该财产用于其预期目的,它必须将财产和任何改进归还给国家,并可能需要自费拆除建筑物。该非营利组织还必须承担与租赁相关的所有行政和公用事业费用。总务部将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租赁符合其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4672.54(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部可以根据符合国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租赁位于福尔松加州州立监狱场地内的空置不动产,该不动产须经惩教与康复部确定并同意,用于建造和运营一座执法人员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承租人应为一个非营利实体,专门为在该监狱建造和运营执法人员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而成立。该执法人员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应为公众和承租人成员的利益而运营。
(b)CA 政府 Code § 14672.54(b) 总务部可以租赁 (a) 款所述的财产,租期不超过50年。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2.54(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2.54(c)(a) 款所述博物馆设施的运营应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会议室、教室、展览、文物保存和修复工作室、安全存储、停车场、礼品店以及自助餐厅、小吃店或用餐区。
(d)CA 政府 Code § 14672.54(d) 总务部可以按“现状”租赁 (a) 款所述的财产。租赁协议应规定承租人应全权负责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其方式不得与邻近惩教设施的运营相冲突,也不得对社区造成公共滋扰。国家对纪念馆或博物馆设施的任何改进、建造、运营或维护不承担任何责任。
(e)CA 政府 Code § 14672.54(e) 租赁协议应要求承租人在租期开始后48个月内启动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的建设,并在租期开始后72个月内基本完成建设。总务部经惩教与康复部批准,应根据符合国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为承租人建造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提供公共事业所需的任何公用事业地役权。承租人为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建造的公用事业连接应与国家使用的现有公用事业分开,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安装,符合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商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14672.54(f) 租赁协议应规定,如果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承租人确定该财产不再需要用于纪念馆或博物馆设施,或者如果总务部确定承租人实质性放弃了租赁财产,则租赁财产及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改进应归还给国家。租赁协议应规定,经总务部全权酌情决定,承租人应拆除并移除所有改进,并自费将场地恢复到租赁前的状况,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总务部的指示恢复租赁财产,国家可以自行恢复,所有拆除和恢复费用应由承租人支付。
(g)CA 政府 Code § 14672.54(g) 根据本条授权的租赁协议建造和运营纪念馆和博物馆设施完全由承租人负责,不应被视为公共工程。
(h)CA 政府 Code § 14672.54(h) 租赁协议应要求承租人支付总务部产生的所有行政费用,这些费用与租赁的制定和管理以及任何所需地役权相关。
(i)CA 政府 Code § 14672.54(i) 本条授权的租赁协议应由主管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主管应接收承租人提交的报告,并审查该报告以确定租赁目的是否正在实现。

Section § 14672.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将帕顿州立医院院区内最多 (90) 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东谷水区,用于建设和运营一个公共高尔夫球场和公园。该租约最长可达 (30) 年,并且必须获得州立医院部的批准。租金不得低于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并须每 (5) 年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重新协商。租金收益将用于支持各州立医院的患者福利,每家医院每年最多有 (20,000) 美元拨入其患者福利基金,任何超出部分将存入普通基金。这项患者福利基金的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尽管有第 (14670) 条的规定,局长经州立医院部同意,可将位于帕顿州立医院院区内不超过 (90) 英亩的房地产出租给东谷水区,用于开发和运营公共高尔夫球场和公园,租期不超过 (30) 年,其条款和条件须由州立医院部主任和总务部主任确定为符合州最佳利益,且租金不得低于该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租约应规定每 (5) 年重新协商租金,或由总务部主任和州立医院部主任确定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更频繁的间隔。
根据本条规定因出租财产而收取的租金、费用或收益,应提供给州立医院部,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125) 条的规定,分配给阿塔斯卡德罗、卡马里奥、大都会、纳帕和帕顿州立医院的患者福利基金,每家医院每年不超过 (20,000) 美元。任何额外收取的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尽管有第 (13340) 条的规定,根据本条存入患者福利基金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125) 条规定的患者福利。

Section § 14672.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总务局局长将洪堡县鳗鱼河保育营的5.5英亩土地租赁给洪堡县。租期最长可达20年,该土地将用于垃圾处理设施。这只有在惩教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Section § 1467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许可的情况下,将卡马里奥州立医院的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目的是为智力残疾人士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租赁面积最多可达18.50英亩,并且必须由这两个部门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实现最初目标并考虑对租赁条款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州发展服务部同意,可将位于卡马里奥市刘易斯路1732号卡马里奥州立医院院内不超过18.50英亩的房地产,出租给一家非营利公司,用于为智力残疾人士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租期不超过50年。
本条授权的租赁不得转让,且须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审查应由总务局局长和发展服务部部长进行,他们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4672.92(a) 确保租赁的原始目的正在实现。
(b)CA 政府 Code § 14672.92(b) 确定租赁条款应作何种(如有)调整。

Section § 1467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私营非营利组织,如果它使用州有设备帮助弱势和少数族裔青年学习技术技能(特别是在视频通信领域),在州政府资助结束后,可以每月一美元的价格租赁这些设备,租期最长可达25年。租赁协议要求该组织继续支持青年项目。总务部和相关的州机构必须批准这项租赁。如果设备停止按约定使用,租赁协议就会终止。租赁协议每五年审查一次,如果条件不符合,可以终止。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凡是私营非营利组织已获得州有设备,旨在帮助弱势和少数族裔青年学习他们在不断发展的视频通信领域获得就业所需的技术技能,在该私营非营利组织正在获得州资金部分或全部资助期间,一旦该私营非营利组织不再获得州资金资助,经总务部批准和相关州机构同意,可以租赁该州设备,租期不超过 (25) 年,租金为每月一美元 ($1),并同意继续在上述工作中协助弱势和少数族裔青年。租赁协议应包含一项明确条款,即如果设备未按照上述协议使用,则租赁协议应终止。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应每 (5) 年由总务部进行审查,届时,如果该部门认定本条规定未得到遵守,则可以终止租赁协议。

Section § 1467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瓦卡维尔加州医疗机构内的土地租赁给索拉诺社区学院。租期最长可达25年,专门用于建设消防科学培训中心。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将位于瓦卡维尔(Vacaville)的加州医疗机构(California Medical Facility)院内的不动产出租给索拉诺社区学院(Solano Community College),租期不超过25年,用于建立消防科学培训中心。

Section § 14672.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帕顿州立医院的一栋建筑物出租给非营利组织或地方政府。但这必须获得州立医院部的同意。该建筑物可用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或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并同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Section § 1467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奇诺加州男子监狱内最多五英亩的土地租赁给美国邮政局,租期25年。这项租赁还包括允许美国邮政局员工使用现场的射击场进行必要的训练。

作为回报,邮政局必须自费设计并建造一栋2,000平方英尺的多功能建筑,并将射击场扩建15条靶道。租赁期满后,美国邮政局所做的所有改进都将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

(a)CA 政府 Code § 14672.96(a) 尽管有第1467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惩教局同意,可以以(b)款规定的对价,将位于奇诺加州男子监狱院内且不超过五英亩的不动产租赁给美国邮政局,租期25年。惩教局应允许指定的美国邮政局员工进入该地产上的射击场进行武器资格认证。
(b)CA 政府 Code § 14672.96(b) 作为本条允许的地产租赁和邮政员工进入的对价,美国邮政局应促使在该地产上设计并建造一栋2,000平方英尺的多功能建筑,以及现有射击场的15条靶道延伸部分。美国邮政局应负责租赁场地、建筑和射击场的设计、开发和建造相关的所有费用。租赁协议期满后,任何及所有资本改进的所有权应归属加利福尼亚州。

Section § 1467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奇诺市加州男子监狱的一块不超过三英亩的土地,出租给圣安娜流域项目管理局,租期最长25年。目的是开发和运营一个处理地下水的工厂。该租约不能转让给其他方,并且每五年会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仍服务于最初的目的。租约结束后,如果惩教局局长同意,可以续期最长20年。

Section § 14672.9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将艾昂青年设施的一部分,特别是普雷斯顿城堡区域,租赁给非营利组织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每年租金1美元,租期最长55年。该物业可用于博物馆、艺术画廊和教育设施等有益于社区的用途。

基金会负责所有维修和改进,并须在15年内完成。如果基金会成功修复并按预期使用该物业,其所有权可能会免费转让给基金会,但转让费用除外。但是,如果该物业不再用于指定用途,州可以收回其所有权。

此租赁和转让免于遵守某些公共资源法规,且基金会所做的工作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

(a)CA 政府 Code § 14672.98(a) 总务部应根据被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租赁艾昂青年设施的普雷斯顿城堡部分或其任何部分,具体由青年管理局同意并指定。
(b)CA 政府 Code § 14672.98(b) 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5年,每年租金为一美元 ($1)。该物业应租赁给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一家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艺术画廊、法庭、市政厅、旅馆、成人大学教室和宿舍、烹饪学校、老年中心以及与租赁协议相符的相关零售业。
(c)CA 政府 Code § 14672.98(c) 艾昂青年设施的普雷斯顿城堡部分应按“现状”租赁,州对维修、修复或其他改进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协议应规定,承租人应不迟于租赁生效之日起15年内进行并完成重大维修、修复或其他改进。
(d)CA 政府 Code § 14672.98(d)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应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的要求,总务部部长可认定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已成功修复该物业以用于 (b) 款规定的用途,并且这些用途特此被认定为有益于公众。在作出该认定后,总务部部长应在青年管理局局长同意的情况下,将普雷斯顿城堡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转让给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但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费用除外。这些转让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e)CA 政府 Code § 14672.98(e) 但是,如果普雷斯顿城堡不再用于 (b) 款规定的用途,产权可能归还给州。只要州在邻近土地上运营青年惩教设施,该归还条款就将保持有效。
(f)CA 政府 Code § 14672.98(f) 本节所述的租赁和转让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就本节所述物业所进行的工作不应被视为公共工程。

Section § 14672.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青年管理局批准后,将艾昂青年管教所的五英亩土地租赁给阿马多县,租期最长30年,每年租金仅为一美元。这块租赁的土地将用作区域少年拘留所。

租赁协议规定,该物业将“按现状”提供,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维修或升级。阿马多县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拘留所,并根据租赁条款运营。

这项租赁豁免于某些环境法规的要求,总务局将获得与租赁过程相关的任何费用报销,例如测量费和产权转让费。

法律最后指出,这项安排是为了全州范围的公共利益。

(a)CA 政府 Code § 14672.99(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青年管理局同意,应将艾昂青年管教所中由青年管理局指定的五英亩土地,以每年一美元 ($1) 的租金,租赁给阿马多县,租期不超过30年,用作区域少年拘留所。
(b)CA 政府 Code § 14672.99(b) 租赁协议应规定,该物业将“按现状”出租,且州政府对维修、翻新或其他改进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还应规定,承租县应在租赁生效日期后三年内完成拘留所的建设,并且该设施应由阿马多县根据租赁条款运营。
(c)CA 政府 Code § 14672.99(c) 本节所述的租赁应豁免于《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14672.99(d) 总务局应获得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报销,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测量费用、产权转让费和部门员工时间。
(e)CA 政府 Code § 14672.99(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规定,将艾昂青年管教所的一部分租赁给阿马多县用作少年拘留所,是为了全州范围的公共目的。

Section § 1467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青年管理局批准下,将阿马多尔县艾奥尼青年设施的特定部分租赁给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该租约包括特定的水资源和土地,租期最长30年,每年租金一美元。其目的是用于废水管理。该财产将按“现状”出租,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维修或更新。承租人必须根据有利于州政府利益的租约条款管理该财产。该租约不受常规环境法规要求的约束,总务局将获得相关费用报销。立法机关强调,这项租约是为了公共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4672.100(a) 尽管有第14670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青年管理局同意,可出租青年管理局指定的、附属于或属于艾奥尼青年设施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阿马多尔县,包括被称为普雷斯顿沟渠、亨德森水库、普雷斯顿水库、普雷斯顿前池的地役权,萨特溪上的特定取水权,艾奥尼青年设施的闲置土地,以及根据1978年3月22日题为“废水管理计划协议”的文件出租给阿马多尔县作为承租人的其他管道和设施,这些权益已转让给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该局是由阿马多尔县、阿马多尔市和萨特溪市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新租约的期限不得超过30年,每年租金为一美元($1),出租给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供其继续用作废水输送和处理系统。租约应包含废水处理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14672.100(b) 租约应规定该财产按“现状”出租,且州政府对维修、修复或其他改进不承担任何责任。租约应规定承租人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应根据租约条款,在被认为符合州政府最佳利益的那些条款和条件下,运营租赁财产。
(c)CA 政府 Code § 14672.100(c) 本节所述的租约应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14672.100(d) 总务局应获得与租约相关的费用报销,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测量费用、产权转让费、行政费用和部门员工工时。
(e)CA 政府 Code § 14672.100(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规定,将艾奥尼青年设施的所述部分及附属不动产租赁给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用作废水输送和处理系统,是为了全州范围的公共目的。

Section § 14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拥有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同州机构之间进行所有权转移。此类转移需要主管的书面批准。为此,加州州立大学也被视为一个州机构,但前提是它同意进行转移。

主管还可以决定,如果接收机构需要向转让机构支付款项,应支付多少。当州政府的不动产不属于任何特定州机构时,相关部门可以介入并处理转移事宜。

此外,与此类转移相关的任何文件都可以在相关县免费进行官方记录。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a)(1) 州所有的不动产的管辖权,经主管书面批准,可从一个州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州机构。仅就本节而言,且根据《教育法典》第66606.2条的规定,“州机构”应包括加州州立大学,但前提是加州州立大学同意该转移。
(2)CA 政府 Code § 14673(a)(2) 与根据本款进行的转移相关,主管可授权接收机构从其可用资金中向转移机构支付主管认为适当的对价。
(b)CA 政府 Code § 14673(b) 州在不动产中拥有的权益不属于任何特定州机构管辖的,该部门可作为转移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4673(c) 应请求且不收取费用,任何如此转移的不动产部分所在县的记录员,应记录与此类转移相关的任何文书。

Section § 146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出售、交换或租赁奇科市的杉树街物业,该物业目前由加州公路巡警局使用,但因其已无法满足该局的需求。

任何涉及该物业的交易所得收益,都将用于寻找或开发一个能够支持其当前和未来运营的新地点。

最初,该物业必须提供给奇科市,如果在12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公众出售。任何交易的价值都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这可以通过独立评估或竞争性程序确定。

总务局负责管理这些交易,并且可以从收益中收回成本。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为公路巡警局购置或改善设施。该物业的处置不受某些州财产法的约束,并且任何协议在执行前都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4673.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3.3(a)(1) 本州拥有位于奇科市杉树街995号的约1.69英亩不动产,目前由加州公路巡警局用作其奇科地区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4673.3(a)(2) 就本节而言,第(1)款所述的不动产应被称为“杉树街物业”。
(3)CA 政府 Code § 14673.3(a)(3) 该部门的奇科地区办公室已无法满足杉树街物业现有设施的需求,将奇科地区办公室的业务迁至能够容纳当前必要和未来扩张的地点,将更好地保护本州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4)CA 政府 Code § 14673.3(a)(4) 杉树街物业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任何组合形式进行处置,所得收益将用于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为加州公路巡警局奇科地区办公室提供一个能够容纳其当前必要和未来扩张的替代地点。
(5)CA 政府 Code § 14673.3(a)(5) 由于该标的物业不适合本州的需求而非盈余,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本节授权的杉树街物业处置不构成《加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所指的盈余州有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应受第11011条(g)款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14673.3(b) 总务局局长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任何组合形式处置杉树街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局长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出售、交换、租赁或其任何组合形式的收益,用于购置(g)款所述的土地和设施,以提供一个能够容纳加州公路巡警局奇科地区办公室当前必要和未来扩张的替代地点。
(c)CA 政府 Code § 14673.3(c) 局长应根据(b)款所述的授权,首先向奇科市提供杉树街物业进行处置,用于地方政府拥有的设施,并根据提供在搬迁完成前持续运营州在杉树街物业的设施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奇科市在收到总务局通知后120天内未能就杉树街物业的处置达成协议,局长可以按照(b)款所述,通过局长认为符合本州最佳利益的竞争性选择程序向公众提供杉树街物业进行处置。
(d)CA 政府 Code § 14673.3(d)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交换、租赁或出售物业,其价值不得低于由总务局批准的独立评估或通过竞争性选择程序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杉树街物业的补偿可以包括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和资金的组合。
(e)CA 政府 Code § 14673.3(e) 总务局应从杉树街物业的出售、租赁、交换或其组合形式的收益中,获得本节所述交易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的补偿。
(f)CA 政府 Code § 14673.3(f) 就本节而言,杉树街物业不应受第11011.1条或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条起)规定的约束。
(g)CA 政府 Code § 14673.3(g) 局长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合同或租赁,以确保加州公路巡警局奇科地区办公室的持续运营,并能够容纳其当前必要和未来的扩张。
(h)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3(h)(1) 根据本节授权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任何组合形式处置杉树街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所获得的任何资金,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且仅用于购置、租赁、租赁购买、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赁购买融资(g)款中确定的土地和设施,并特此拨付给总务局,用于本款目的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673.3(h)(2) 就本节而言,“租赁”一词或“租赁”一词系指租赁或选择和购置租赁购买、租赁购买融资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i)CA 政府 Code § 14673.3(i) 尽管有第14669条规定,如果奇科市未能就杉树街物业的处置签订协议,总务部应公布杉树街物业的可用性,并将杉树街物业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任何组合授予提出提供符合州政府要求的建筑物或多个建筑物者,如果局长认定该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任何组合符合州政府的最佳利益。局长还可以租赁杉树街物业的全部或部分,租期不超过66年。
(j)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3(j)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3(j)(1) 总务部应制定关于杉树街物业的任何处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在招标前将其提交给财政部审查。
(2)CA 政府 Code § 14673.3(j)(2) 在执行任何关于杉树街物业的处置协议之前,总务部应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3)CA 政府 Code § 14673.3(j)(3) 总务部应书面通知参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签订租赁或协议的意向,通知时间不得少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最短时间。

Section § 146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代表军事部门与康科德市协商一项财产置换。目标是将柳树山口路(Willow Pass Road)上带有国民警卫队军械库的地点,换取康科德市拥有的另一处房产。重要的是,新房产必须修建一个供国民警卫队使用的军械库。这项置换必须反映当前市场价值,并且不得给州带来任何额外费用。将设定具体条款以确保州的最佳利益得到满足。

总务局局长可代表军事部门与康科德市进行谈判,以交换位于柳树山口路(Willow Pass Road)康科德市政中心旁、包含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军械库设施的某些不动产,换取康科德市拥有的某些不动产,并对其进行改进以建设供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使用的军械库设施。该交换应以当前市场价值为基础,并受限于总务局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保留和例外,包括交换不得给州带来任何净成本的条件。

Section § 146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一块特定的州有财产免费赠予萨利纳斯市。这块财产位于前街342号,以前由就业发展部使用。州政府已决定不再需要这块财产,并且该市已解决了美国对这块土地的任何先前所有权主张。

Section § 146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通过总务局局长,并在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的批准下,将阿卡迪亚植物园的所有权免费转让给洛杉矶县。

洛杉矶县必须将这片土地作为植物园来维护,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它还需要保护和维护其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供公众享用。

如果洛杉矶县想将该财产用于公共公园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他们需要获得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的特别批准。如果他们违反这些条件,州政府可以收回该财产。

总务局局长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同意,应将州在加利福尼亚州阿卡迪亚市北鲍德温大道301号的州县植物园(占地约111英亩)的所有权益,无偿地放弃并转让给洛杉矶县。该县应将该土地开发、维护、运营和保护为植物园,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用途。现场现有的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应继续得到维护、保存、阐释和保护,以供公众享用。未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特别批准,不得将该财产的用途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进行任何改变。一旦违反这些条件,州可以收回该财产,并且一旦收回,洛杉矶县的权益将终止,所有权将完全归州所有。

Section § 146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总务局局长将洛杉矶的泛太平洋公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交换或租赁给洛杉矶市,租期可超过五年。该公园必须用于公共娱乐,否则所有权可归还给州。洛杉矶市必须在10年内将公园开发用于公共用途,否则州可以收回。转让的共同费用由接收机构承担,并且需要与洛杉矶县签订合作协议,以便在该地块上可能开发博物馆。此外,当公园转让给洛杉矶市时,与洛杉矶县之间现有的1978年协议将终止。

(a)CA 政府 Code § 14673.8(a) 总务局局长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同意,可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向洛杉矶市转让、交换或租赁位于洛杉矶市的约28英亩地产,即泛太平洋公园,租期可超过五年。该市应开发、维护、运营和保护该公园,供公众使用和娱乐,并应继承州在任何与公园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合同中的权益。
(b)CA 政府 Code § 14673.8(b) 契约或其他转让文书应规定该地产仅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如果违反此条件,州有权重新进入并占有该地产,并且在该重新进入后,其所有权应归还给加利福尼亚州。契约或其他转让文书还应规定,如果在转让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该地产未被开发以提供公共娱乐使用和享受,则该地产应归还给州。总务局局长可规定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额外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14673.8(c) 总务局在管理(a)款授权的转让或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接收该地产的联合权力机构或实体支付。
(d)CA 政府 Code § 14673.8(d) 州转让的一个条件是洛杉矶市与洛杉矶县之间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应在公园转让或租赁后生效,并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该转让或租赁受制于洛杉矶县在该地产上设置和运营博物馆的权利。该协议应规定,博物馆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以及该市提议的其他公园开发项目,应符合1992年泛太平洋礼堂场地开发计划中的场地平面图或洛杉矶市和洛杉矶县的其他共同协议。洛杉矶县行使设置和运营博物馆的权利,应以县承诺为博物馆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充足资金为条件。
(e)CA 政府 Code § 14673.8(e) 州与洛杉矶县之间的1978年运营协议,应在公园转让或租赁给洛杉矶市后依法终止。

Section § 146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雷丁市一处州有财产的管理和潜在出售或租赁,该财产被称为“赛普拉斯地产”,目前由林业和消防局使用。该地产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以更好地组织和扩展该局的业务。最初,雷丁市有优先机会收购该地产,但如果他们在120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可以向公众提供。州政府将保留包含关键电信基础设施的部分,除非该设施可以有效搬迁。任何交易都必须符合公平市场价值,并且此类交易所得资金将用于资助该局业务的新设施。此外,该地块上的任何私人开发项目都必须遵守雷丁市的区划法规。总务局负责监督这些交易,并在最终确定协议前必须咨询财政局。

(a)CA 政府 Code § 14673.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3.9(a)(1) 州政府拥有位于雷丁市赛普拉斯大道875号的约三英亩不动产,目前由林业和消防局用作其沙斯塔-三一分队总部。
(2)CA 政府 Code § 14673.9(a)(2) 就本节而言,第 (1) 款所述的不动产应被称为“赛普拉斯地产”。
(3)CA 政府 Code § 14673.9(a)(3) 该局的沙斯塔-三一分队已无法适应赛普拉斯地产上日益老化的设施。
(4)CA 政府 Code § 14673.9(a)(4) 该局在该地区还有其他业务,搬迁、整合和扩建沙斯塔-三一分队的业务将促进和提高该局的效率,并更好地保护本州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5)CA 政府 Code § 14673.9(a)(5) 赛普拉斯地产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任何组合方式进行,所得收益可用于实现立法机关整合或扩建林业和消防局沙斯塔-三一分队业务以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的意图。
(6)CA 政府 Code § 14673.9(a)(6) 本节授权的赛普拉斯地产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节或第11011节 (g) 款所指的剩余州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b)CA 政府 Code § 14673.9(b) 总务局局长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任何组合方式处置赛普拉斯地产的全部或部分。局长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出售、交换、租赁或其任何组合的收益用于购置 (h) 款所述的土地和设施。
(c)CA 政府 Code § 14673.9(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由于电信塔和金库对州政府的运作至关重要地位于赛普拉斯地产上,州政府应保留电信塔和金库所在部分的赛普拉斯地产所有权,且总务局局长不得处置赛普拉斯地产的该部分(尽管 (b) 款另有授权),除非局长确定电信塔和金库可以作为根据 (b) 款授权的搬迁成本的一部分,搬迁到具有同等效用的其他地点。
(d)CA 政府 Code § 14673.9(d) 局长应根据 (b) 款所述的授权,首先向雷丁市提供赛普拉斯地产的处置机会,用于地方政府拥有的设施,并根据提供沙斯塔-三一分队总部在州政府赛普拉斯地产设施上持续运营直至搬迁完成的条款和条件。如果雷丁市在收到总务局通知后120天内未能就赛普拉斯地产的处置达成协议,局长可以按照 (b) 款所述,通过局长认为符合州政府最佳利益的竞争性选择程序向公众提供赛普拉斯地产的处置机会。
(e)CA 政府 Code § 14673.9(e)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财产交换、租赁或出售,其价值不得低于由独立评估或经总务局批准的竞争性选择程序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赛普拉斯地产的补偿可包括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和金钱的组合。
(f)CA 政府 Code § 14673.9(f) 总务局应根据现有政策和程序,就本节所述的赛普拉斯地产出售、租赁、交换或其组合交易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获得补偿。
(g)CA 政府 Code § 14673.9(g) 就本节而言,赛普拉斯地产不受第11011.1节或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节起)规定的约束。
(h)CA 政府 Code § 14673.9(h) 局长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合同或租赁,为沙斯塔-三一分队总部提供替代地点和替代设施,但应确保州政府在赛普拉斯地产的设施持续运营直至搬迁完成。
(i)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i)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i)(1) 根据本节授权出售、交换、租赁或以任何组合方式处置赛普拉斯地产的全部或部分所获得的任何资金,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且仅用于购置、租赁、租赁购买、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赁购买融资 (h) 款中确定的土地和设施,并特此拨付给总务局,用于本款目的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673.9(i)(2) 就本节而言,“租赁”一词或“租赁”一词指租赁,或选择和取得租赁购买、租赁购买融资或附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j)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j)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j)(1) 尽管有第14669节的规定,如果雷丁市未能就赛普拉斯地产的处置达成协议,总务部应公布赛普拉斯地产的可用性,并将赛普拉斯地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任何组合授予提出提供符合州政府要求的建筑物或多个建筑物者,如果局长认定该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任何组合符合州政府的最佳利益。局长还可以租赁赛普拉斯地产的全部或部分,租期不超过66年。
(2)CA 政府 Code § 14673.9(j)(2) 根据本节授予非政府实体且不涉及州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行使主权活动的赛普拉斯地产的任何使用或再开发,应受雷丁市的区划和建筑规范条例的约束。
(k)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k)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9(k)(1) 总务部应制定有关赛普拉斯地产的任何处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在招标前将其提交给财政部审查。总务部应在执行任何有关赛普拉斯地产的处置协议之前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14673.9(k)(2) 总务部应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立法机关两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打算签订租赁或协议的意向,通知时间不得少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最短时间。

Section § 1467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出售、租赁或交换位于圣迭戈的约2.7英亩州有财产,该财产被称为“圣迭戈地产”。目标是利用这些交易所得的收益,将各州政府部门的办公室合并到市中心区域,以提高运营效率。任何出售、租赁或交换都必须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所得收益专门用于购置新设施。

这些财产不会被视为剩余财产,且交易免除某些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有权管理这些交易,确保任何协议都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法律还规定,在最终确定协议之前,必须咨询财政部和州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14673.1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3.10(a)(1) 位于圣迭戈市,州政府拥有约2.7英亩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两个城市街区,北临阿什街,东临弗朗特街,南临“A”街,西临州街,附带改良物,目前用于州政府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4673.10(a)(2) 就本节而言,第(1)款所述的不动产应被称为“圣迭戈地产”。
(3)CA 政府 Code § 14673.10(a)(3) 继续将各州机构的合并运营集中在一处,将极大地方便并提高州政府行政运营的效率。
(4)CA 政府 Code § 14673.10(a)(4) 圣迭戈地产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其任何组合,所得收益用于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合并各部门和州机构,以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5)CA 政府 Code § 14673.10(a)(5) 本节授权的圣迭戈地产的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节或第11011节(g)款所指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b)CA 政府 Code § 14673.10(b) 总务局局长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其任何组合,圣迭戈地产的全部或部分。局长应使用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出售、交换或租赁所得的收益,以购置(g)款所述的土地和设施,以便将各州部门合并到圣迭戈市中心区域。
(c)CA 政府 Code § 14673.10(c)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财产交换、租赁或出售,其价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该价值由独立评估或通过竞争性选择程序确定。圣迭戈地产的补偿可以包括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和金钱的组合。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d)(1) 根据本节授权出售、交换或租赁圣迭戈地产所获得的任何资金,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且仅用于购置、租赁、租赁购买、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赁购买融资(g)款中确定的土地和设施,并特此拨付给总务局,用于本款目的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673.10(d)(2) 就本节而言,术语“租赁”或“租约”指根据本款选择和购置租赁购买、租赁购买融资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e)CA 政府 Code § 14673.10(e) 总务局应从圣迭戈地产的出售、租赁或交换所得收益中,获得本节所述交易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的补偿。
(f)CA 政府 Code § 14673.10(f) 就本节而言,圣迭戈地产不应受第11011.1节或第5篇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条(自第54220节起)规定的约束。
(g)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g)(1) 局长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或租约,以便在圣迭戈市提供不超过120,000净平方英尺的可用办公和相关空间,以合并各部门和州机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应获得本款授权的任何土地或设施的股权。
(2)CA 政府 Code § 14673.10(g)(2) 尽管有第14669节的规定,该部门应发布广告并将租约授予提供符合州政府要求且局长认定符合州政府最佳利益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提案人。局长还可以租赁圣迭戈地产的全部或部分,租期不超过66年。
(h)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0(h)(1) 总务局应制定任何协议或租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在招标前将其提交给财政部审查。总务局在执行任何协议或租约之前,应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14673.10(h)(2) 总务局应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局长签订租赁或协议的意向,通知时间不得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较短时间。如果三个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在提交后45天内未能对提交内容采取行动,则此不作为应被视为本节目的的批准。

Section § 1467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出售、交换或租赁雷德布拉夫地产(一块州有土地),以支持州政府机构在雷德布拉夫的整合。该地产必须以不低于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换或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在附近购置新的土地和设施,以便更好地整合州政府办公室。总务局负责处理这些交易,并获得其费用的报销。其目的是让州政府在新设施中获得股权权益,面积限制在40,000平方英尺以内。租赁协议最长可达66年,所有协议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查,并且如果在45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应被视为获得相关立法委员会的默示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4673.1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73.11(a)(1) 本州拥有位于雷德布拉夫市主街2440号的约3.14英亩不动产,附带改良设施,目前用于州政府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4673.11(a)(2) 就本节而言,第(1)款所述的不动产应被称为“雷德布拉夫地产”。
(3)CA 政府 Code § 14673.11(a)(3) 继续将各州机构的合并运营集中在一处,将极大地促进和提高州行政运营的效率。
(4)CA 政府 Code § 14673.11(a)(4) 雷德布拉夫地产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任何组合形式进行,所得收益用于实现立法机关整合各部门和州机构以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的意图。
(5)CA 政府 Code § 14673.11(a)(5) 本节授权的雷德布拉夫地产的处置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三条第9款所指的剩余州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且不受第11011条(g)款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14673.11(b) 总务局局长可以出售、交换、租赁或以其任何组合形式处置雷德布拉夫地产的全部或部分。局长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出售、交换或租赁所得收益用于购置(g)款所述的土地和设施,以便在雷德布拉夫市内部更紧密地整合各州部门。
(c)CA 政府 Code § 14673.11(c)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财产交换、租赁或出售,其价值不得低于由独立评估或通过竞争性选择程序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雷德布拉夫地产的补偿可以包括土地,或土地、改良设施和金钱的组合。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d)(1) 根据本节授权出售、交换或租赁雷德布拉夫地产所获得的任何资金应作为信托资金持有,且仅用于购置、租赁、租赁购买、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赁购买融资(g)款中确定的土地和设施,并特此拨付给总务局用于本款目的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4673.11(d)(2) 就本节而言,“租赁”一词或“租赁”一词系指根据本款选择和购置租赁购买、租赁购买融资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e)CA 政府 Code § 14673.11(e) 总务局应从雷德布拉夫地产的出售、租赁或交换所得收益中,获得本节所述交易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的补偿。
(f)CA 政府 Code § 14673.11(f) 就本节而言,雷德布拉夫地产不受第11011.1条或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五节第八条(自第54220条起)规定的约束。
(g)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g)(1) 局长可以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或租赁合同,以在雷德布拉夫市提供不超过40,000净平方英尺的可用办公及相关空间,从而整合各部门和州机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应获得本款授权的任何土地或设施的股权权益。
(2)CA 政府 Code § 14673.11(g)(2) 尽管有第14669条的规定,该部门应刊登广告并将租赁合同授予提供符合州政府要求且局长认为符合州政府最佳利益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提案人。局长还可以租赁雷德布拉夫地产的全部或部分,租期不超过66年。
(h)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3.11(h)(1) 总务局应制定任何协议或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在招标前提交给财政部审查。总务局在执行任何协议或租赁合同前应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14673.11(h)(2) 总务局应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意图,通知时间不得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较短时间。如果三个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在提交后45天内未能对提交事项采取行动,则此不作为应被视为本节目的的批准。

Section § 1467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维坦矿场是一个由联邦政府监管的超级基金场地,并归州政府所有。总务部(DGS)可以将该场地或其部分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实体,但前提是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甚至可以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可以设定条款以确保履行持续的环境责任。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从销售所得中支付(如果有的话),销售所得款项将按法律规定存入。最后,以“现状”出售该财产意味着它无需遵守某些环境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4673.1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两点:
(1)CA 政府 Code § 14673.12(a)(1) 利维坦矿场是一个受美国环境保护局监管的联邦超级基金场地。
(2)CA 政府 Code § 14673.12(a)(2) 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利维坦矿场,面积约465英亩。
(b)CA 政府 Code § 14673.12(b) 总务部可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将利维坦矿场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实体,如果部长认定该转让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最佳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4673.12(c) 总务部可根据 (b) 款的规定,按照部长认定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制于部长认定的保留和例外情况,转让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该财产。
(d)CA 政府 Code § 14673.12(d) 根据 (b) 款进行的任何转让可包括签订租赁、地役权或其他进入或使用利维坦矿场的权利,以合理必要地遵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拉洪坦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对该财产的任何责任或权力。
(e)CA 政府 Code § 14673.12(e) 总务部应从 (a) 款所述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中获得处置该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成本或费用的补偿,以现有款项为限。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的净收益应按照第11011条 (g) 款的规定存入。
(f)CA 政府 Code § 14673.12(f) 根据 (b) 款规定,以“现状”为基础处置的剩余州属不动产,应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46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出售或交换其拥有的个人财产。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出售或交换对州有利,可以决定进行。

如果州机构出售个人财产,所得款项将交给审计长,然后转入支持该机构的基金。如果财产被认定为剩余财产,该机构有一年时间出售或处置。如果一年内未完成,总务部将接管并可以出售或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在扣除成本后将存入普通基金。

对于使用联邦资金购买的财产,必须按照联邦指导方针进行处置,包括将销售所得款项返还给相应的联邦基金。

(a)CA 政府 Code § 14674(a) 经有关州机构同意,局长如果认为出售或交换任何属于州的个人财产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可授权出售或交换该财产。
(b)CA 政府 Code § 14674(b) 州机构因出售个人财产或根据 (c) 款出售剩余个人财产而收取的所有款项,均应向审计长报告,审计长应将该款项汇入州机构获得其大部分支持拨款的基金或多个基金。财政部可将该款项提供给州机构,用于增加其支持拨款的支出,但须符合《预算案》第 28.00 条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4674(c) 被总务部认定为州机构多余的个人财产,且该认定已获得有关州机构的同意,应由该州机构在该认定后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经该部门批准,出售或处置的一年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拟议的出售或处置方式须经该部门批准。
(d)CA 政府 Code § 14674(d) 如果剩余个人财产未在一年期限或其延长期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个人财产的占有和控制权应归属于该部门,该部门可随后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剩余个人财产,具体方式由该部门确定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该部门根据本款进行的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扣除足以弥补该部门成本的任何金额。
(e)CA 政府 Code § 14674(e) 尽管有 (b) 款和 (d) 款的规定,使用联邦资金购买并随后根据本条作为剩余财产处置的州个人财产,应根据联邦要求处置,包括将这些销售所得款项汇入相应的联邦基金或机构的任何要求。然而,总务部,或如果由有关州机构进行销售,在不被联邦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从销售所得款项中扣除其销售成本。

Section § 14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批准将州所有的动产从一个州机构转让或借用给另一个州机构。如果局长认为这样做对州有利,他就可以决定批准。

Section § 14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萨克拉门托购买一块特定的房产。该部门可以代表州政府,按照对州政府有利的条款购买。一旦购得,房产上的建筑物可以供州政府机构使用。

如果房产是通过合同购买的,那么在支付了利息、维护和维修等费用后,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将用于支付购买价格的余额。

代表州政府并以州政府的名义,该部门可以签订合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的特定不动产,其边界和描述如下:
位于第10街、第11街、O街和P街所围成的街区内的地块五 (5) 和地块六 (6),其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州政府的最佳利益。
获得后,该部门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将该不动产上的建筑物提供给州政府机构使用。
如果该不动产是根据购买合同获得的,则在支付利息、维护、修理、改造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剩余的所有款项,应支付或计入购买价格的未付余额。

Section § 14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获得主管批准后,在州控制的物业上为州雇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停车服务,并规定具体条款。机构可以收取停车费,费用可能根据车辆内的乘员人数或停车设施的地点和类型而有所不同。但这不适用于根据 (1947) 年州立学院收益债券法案建造的设施,也不适用于立法者使用的州议会大厦车库。其目的是在不与私人停车服务竞争的前提下,合理满足与州相关活动的停车需求。

任何州机构,经主管批准,可允许州官员和雇员或其他人员在该机构管辖或控制的州属财产上停放机动车辆,并可规定此类停车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停车费,其金额和情况可由州机构经总务局局长批准后确定。可根据每辆车内的乘员人数收取不同费率的停车费。
任何州机构均不得允许此类停车,除非根据本条规定。
可为不同地点或不同停车设施设定不同的停车费率。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 (1947) 年州立学院收益债券法案建造的设施,也不适用于立法者在州议会大厦车库停放机动车辆。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州的政策是,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允许州官员和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州有或州控制的财产上停放机动车辆,并根据可能被认为适当的情况和金额收取停车费。
立法机关通过本条不打算授权设立与州目的无关并与私营行业竞争的公共停车计划。

Section § 14678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部可以购置土地或租赁物业,为州雇员、官员及其他人设立停车设施,前提是立法机关已批准相关资金。他们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共享停车设施,并制定停车规则和费用,这些规则和费用可能因地点或车辆乘客数量而异。为电动车设置充电站不被视为滥用公共资金。

这些停车设施的收入将存入普通基金。这些资金用于维护停车场,并帮助州雇员支付交通费用,例如折扣公共交通票。财政部负责监督可用于这些补贴的资金金额。重要的是,法律禁止设立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州停车计划。

总务部有权根据《财产购置法》(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或通过租赁或其他方式,购置不动产,并在其上建造、运营和维护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州官员和雇员或其他人员使用,但除非并直至立法机关为此拨款,否则不得根据《财产购置法》启动任何此类购置。该部门可与其他公共机构和州机构签订协议,共同使用机动车停车设施,前提是州所获得的利益与其参与程度相称。该部门可规定停车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按部门确定的任何金额和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停车费。可为不同地点或不同停车设施设定不同的停车费率。该部门可根据每辆车的乘客数量收取不同的停车费率。在确定停车费率时,该部门应考虑同一地区其他公共机构和私人雇主为员工停车收取的费率。州政府和其他政府实体、州官员和雇员或其他人员在部门维护或共同使用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中为电动车充电而使用电力,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款所禁止的部门赠送公共资金的行为。
部门从 (a) 董事指定的前述任何机动车停车设施,以及 (b) 与部门签订协议同意向部门支付收入的任何其他州机构管辖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获得的收入,应存入普通基金,并特此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总务部在根据本法购置的不动产上或在已同意按上述方式将其机动车停车设施收入支付给部门的任何其他州机构管辖下的不动产上建造、运营和维护机动车停车设施,用于报销州机构因以折扣价出售公共交通票证以支付州机构雇员通勤费用而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用于其他经批准的交通补贴计划。该部门应向财政部证明可用于报销交通补贴的资金金额。财政部应确定州机构可提取用于支付这些补贴的金额。州机构的报销请求应包括对其成本的适当核实。本拨款中任何不需要的余额应由主计长根据总务部主任的命令转入普通基金的未拨款余额。
立法机关通过本条不打算授权设立与州目的无关并与私营产业竞争的私人停车计划。

Section § 146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部与联邦和地方机构合作,在范奈斯地区设立一个员工大众运输试点计划。该计划的费用可以由该地区州租赁设施的员工所缴纳的停车费来支付。这些停车费将专门用于支持这个运输项目,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只要该计划持续运行。

Section § 1467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一个政府部门与国会区开发管理局(CADA)合作,在萨克拉门托建造一个停车场和零售空间。CADA将负责开发,该项目涉及两处物业:R街物业和8街与9街物业。目标是为州雇员和公众建造约800个停车位,以促进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在夜间和周末的活动。

项目总成本上限为4070万美元。财政部必须批准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租赁协议。CADA可以通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IBank)的项目为该项目融资。项目建成后,州政府打算收取停车费,并将这些收入用于支付租赁款项以及法律中详述的其他用途。

(a)CA 政府 Code § 14678.7(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4678.7(a)(1) “8街和9街物业”是指部门根据2017年预算法第2.0节第7760-301-0666项授权与CADA合作收购的物业。
(2)CA 政府 Code § 14678.7(a)(2) “CADA”是指国会区开发管理局。
(3)CA 政府 Code § 14678.7(a)(3) “IBank”是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
(4)CA 政府 Code § 14678.7(a)(4) “R街物业”是指位于萨克拉门托市R街805号(APN 006-0266-014)的州有物业。
(5)CA 政府 Code § 14678.7(a)(5) “R街停车场项目”是指本节授权的项目,用于在R街物业以及8街和9街物业设计和建造一个停车场和零售空间,目的是为州雇员和公众开发和建造一个停车场,并补充当地为增加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夜间和周末访客量所做的努力。
(b)CA 政府 Code § 14678.7(b) 尽管有第14670节的规定,部门可以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与CADA签订一项或多项租赁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根据这些协议,CADA将负责在R街物业以及8街和9街物业开发和建造一个拥有约800个停车位和零售空间的停车场,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678.7(b)(1) CADA应拆除并移除目前位于R街物业以及8街和9街物业上的任何改良物。
(2)CA 政府 Code § 14678.7(b)(2) R街停车场项目的州总成本,不包括任何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四千零七十万美元 ($40,700,000)。其中,一千零七十万美元 ($10,700,000) 来自根据2019年预算法第2.0节第7760-001-0001项从普通基金拨款的资金。剩余的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是与(c)款授权的融资相关的州成本的最高金额,不包括融资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4678.7(b)(3) 财政部应批准根据本节签订的与R街停车场项目相关的任何租赁协议和相关协议的条款。
(4)CA 政府 Code § 14678.7(b)(4) 在符合(2)款的前提下,部门根据本节向CADA支付的任何租赁款项金额应与CADA为(c)款授权的R街停车场项目融资的成本相称。
(5)CA 政府 Code § 14678.7(b)(5) 局长应在签订本节授权的租赁或协议前至少30天,或不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可能确定的任何较短时间,书面通知审议拨款的各议院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告知局长签订这些租赁或协议的意向。
(c)CA 政府 Code § 14678.7(c) 在与部门就开发、建设、融资和运营达成必要的租赁和合同安排后,CADA可以通过IBank利用IBank的基础设施州周转基金计划,为R街停车场项目的开发、设计和建设签订融资安排,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4678.7(c)(1) R街停车场项目应遵守《伯格森-和平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法》(第6.7编第1部(第63000节起))的所有要求以及IBank制定的标准、优先事项和指南。
(2)CA 政府 Code § 14678.7(c)(2) 融资安排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本款签订的任何融资安排完全偿还后,部门与CADA之间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应终止,R街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州所有。

Section § 14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由州机构管理并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必须为持有特定残疾人身份证明(如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车辆设置专用停车位。每25个停车位中,至少有一个必须预留给这些车辆,并根据州法规需要增加额外的停车位。

预留车位应有清晰的轮椅标志,对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新建或更新的标志,还必须注明违规的最低罚款250美元。这些车位必须包含有明确“禁止停车”标志的划定装卸区。如果没有州机构拥有的停车位,州机构应与地方当局协调,在附近提供这些预留车位。

总务部将制定并执行法规,以确保本法律得到遵守,并将这些法规视为维护公共福祉的紧急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4679(a) 州机构管辖或控制下的停车设施,对希望与该州机构办理业务的私人开放的,应为展示根据《车辆法》第5007条颁发的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车辆法》第22511.55或22511.59条颁发的识别牌的任何车辆预留专用停车位,每25个停车位中至少一个,并根据《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1129B条预留额外的停车位。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9(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79(a)(1)(A) 该停车位或这些停车位应通过在紧邻且从该停车位或这些停车位可见的位置张贴标志来预留,该标志应为蓝色背景上白色轮椅及其乘坐者的侧面视图。
(B)CA 政府 Code § 14679(a)(1)(A)(B) 该标志还应清晰醒目地标明:“最低罚款250美元。”本分项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标志,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更换的标志,或州建筑师认为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对现有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翻新、结构维修、改造和扩建时有必要的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4679(a)(2) 紧邻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专用停车位或停车空间的铺面装卸区应以边框和斜线标记。边框应涂成蓝色,斜线应涂成与停车位颜色形成适当对比的颜色。首选蓝色或白色油漆。此外,在边框内应以不小于12英寸高的白色字母标明“禁止停车”。本段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停车位,以及2008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油漆工作,或州建筑师认为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对现有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翻新、结构维修、改造和扩建时有必要的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4679(b) 如果州机构管辖和控制下没有可供希望与该州机构办理业务的私人使用的停车设施,该州机构应请求对紧邻州机构财产的街道拥有管辖权的当地主管部门,根据《车辆法》第22511.7条为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提供停车位。
(c)CA 政府 Code § 14679(c) 总务部下属的州建筑师司应根据第4450条,酌情制定相应的法规,以确保遵守(a)款第(1)项(B)分项和(a)款第(2)项。实施这些规定的初步法规应作为紧急法规通过。总务部应将这些法规的通过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紧急情况。

Section § 14679.5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机构,如果拥有停车场,就必须为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提供停车位,无论这些停车位是供州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公众使用。如果州机构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它应该请求当地政府在附近提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停车位。停车设施是指任何有六个或更多停车位的区域。

(a)CA 政府 Code § 14679.5(a) 任何州机构,凡在其管辖或控制下拥有可供州官员和雇员或希望与州机构办理业务的私人使用的停车设施,均应建造、运营和维护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骑行者使用的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停车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679.5(b) 如果州机构管辖和控制下没有可供州官员和雇员或希望与州机构办理业务的私人使用的停车设施,则该州机构应请求对紧邻州机构财产的街道和人行道拥有管辖权的当地主管部门提供停车位,供该机构在其上建造、运营和维护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骑行者使用的停车设施。
(c)CA 政府 Code § 14679.5(c) 在本节中,“停车设施”指任何包含六个或更多停车位的停车设施或设施组合。

Section § 14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利福尼亚州需要建造州立结构时,如果现有通行权或公用设施阻碍了施工,州政府可以与这些权利或设施的所有者合作,将其移动或移除。州政府可以使用为新建筑预留的资金支付这些变动费用,但前提是公用事业公司或所有者通常不应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每当即将建造州立建筑物或其他州立结构时,如果需要清除任何土地、公共街道或公共道路上的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或任何公用事业设施,而这些地役权、通行权或设施会妨碍州立建筑物或结构的建造时,总务局局长可与地役权或通行权所有人,或公用事业公司,就搬迁或移除位于该土地、公共街道或公共道路内、上、沿或横跨该土地、公共街道或公共道路的任何此类公用事业公司或所有人的设施,签订协议,并就将该公用事业公司或所有人在该土地、公共街道或公共道路中的任何权益转让或放弃给州政府签订协议。此类移除或搬迁的费用,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可从用于建造因其建造而需要此类搬迁或移除的州立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由州政府承担费用搬迁或移除任何公用事业设施或其他设施,而这些设施在相同情况下,公用事业公司或所有人本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搬迁或移除。

Section § 14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批准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协议,投资最高三十万美元 ($300,000) 用于萨克拉门托民防办公室的建筑项目。这笔投资可以涵盖建筑施工和园林绿化等。

协议应说明投资如何以及何时连本带息偿还,资金来源可以是使用该建筑的机构的租金收入,或指定给州长的其他资金。

总务部部长也被授权根据本协议投资资金。投资总额不应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偿还计划应在部长与州长之间的协议中详细说明,包括利率和偿还来源,如租金或其他资金。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部被授权批准并使一项协议生效,该协议在任何被授权投资其控制下资金的州机构与州长之间签订,据此,该机构同意向州长投资不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资金,用于萨克拉门托县民防办公室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的建设、改进和设备。该协议应规定,投资的清算应按双方商定的利率,从使用该建筑的机构支付的租金或州长为此目的可用的其他资金中进行。
任何被授权投资其控制下资金的州机构和州长特此被授权签订上述协议。
凡根据任何普通或特别法规,总务部部长被授权投资州财政部特别基金中的资金时,他特此被授权为本节目的投资任何此类基金。总务部部长根据本节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任何此类投资应根据总务部部长与州长之间的一项协议进行,该协议规定了此类资金的投资以及按双方商定的利率从使用该建筑的机构支付的租金或州长为此目的可用的其他资金中清算投资。

Section § 146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惩教局局长、青年管理局局长或总务局局长计划招标建造、扩建或租赁一座州立建筑,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某些地方政府官员。通知必须发送给其选区涵盖该建筑所在地的立法者;如果建筑在县内,则通知县监事会;如果建筑在市内,则通知市书记和市长。如果项目免于招标程序,局长仍必须在项目开始前至少60天通知相关的立法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4681.5(a) 惩教局局长、青年管理局局长或代表任一局长行事的总务局局长,无论何时决定招标建造一座州立建筑、扩建现有建筑、扩大现有建筑的使用范围,或签订现有建筑的租赁合同,他或她应在招标或签订租赁合同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以下所有官员其建造、扩建或租赁该建筑的意图,并附上该建筑的地点描述:
(1)CA 政府 Code § 14681.5(a)(1) 每位立法机关成员,其选区包含将要建造、扩建或租赁的建筑所在地,或其选区包含将要搬迁的建筑所在地(当搬迁至另一成员的选区时)。
(2)CA 政府 Code § 14681.5(a)(2) 建筑将要建造、扩建或租赁的县的县监事会书记。
(3)CA 政府 Code § 14681.5(a)(3) 如果建筑将在市内建造、扩建或租赁,则通知市书记和市长。
(b)CA 政府 Code § 14681.5(b) 在惩教局局长或青年管理局局长免于招标程序的情况下,该局长,或总务局局长(如果他或她代表任一局长行事),应在建筑建造、扩建或租赁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a)款所述受影响机构的立法机构书记。

Section § 14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使用和获取州设施的角色和程序。首先,总务部(DGS)对现有州有和州租赁建筑的使用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州机构需要新设施,它们必须首先检查现有设施是否能满足其需求。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州设施可用时,DGS才能采购新设施,并侧重于成本效益。

此外,如果政府机构搬离州建筑,它们必须继续支付租金,直到有新租户接管或DGS终止租赁。但是,如果搬迁是租赁条款的一部分或由DGS发起,则该机构在搬离后无需支付租金。

(a)CA 政府 Code § 14682(a) 州机构对目前属于总务部管辖的现有州有和州租赁设施的使用,应由总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b)CA 政府 Code § 14682(b) 机构向总务部提出并须经其批准的通过租赁、购买或建设方式获取新设施的请求,应首先考虑利用现有州有、州租赁或州控制的设施,然后再考虑代表州机构租赁额外设施。如果没有可用的适当州设施,总务部应为该机构采购经批准的新设施,以满足其需求,并将成本效益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考虑其他适用的机构特定标准。
(c)CA 政府 Code § 14682(c) 当位于现有州有或州租赁设施中的承租州机构腾空其场所时,它们应继续支付设施租金,除非并直到可以指派新租户,或直到总务部能够协商达成租赁的共同终止。如果该部门促使租户放弃,或者如果租户是根据其租赁协议的规定腾空,则租户在腾空场所后不应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Section § 14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加州所有州立建筑物和停车场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前安装太阳能设备。可行性是根据可用空间和投资的成本效益来决定的,这意味着预期的节约必须显著超过成本。2002年12月31日之后新建的州立建筑物,如果可行,也必须安装太阳能设备。这些安装应优先考虑在太阳能最实用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进行。即使有这些要求,州政府仍必须遵守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的费用和要求。该法规还允许部门制定紧急规则来实施这一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4684(a) 部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协商,确保在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在所有州立建筑物和州立停车场设施上安装太阳能设备。部门应制定一份时间表,指定何时在每栋建筑物和设施上安装太阳能设备,优先考虑安装最可行的建筑物和设施,无论是在州立建筑物和设施的使用和消耗方面,还是在当地公有电力公司的使用方面,只要可行。
(b)CA 政府 Code § 14684(b) 对于200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施工的所有州立建筑物和州立停车场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作为施工的一部分安装太阳能设备。
(c)CA 政府 Code § 14684(c) 就本节而言,如果建筑物上有足够的空间可用,并且太阳能设备具有成本效益,则安装太阳能设备是可行的。
(d)CA 政府 Code § 14684(d) 本节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释为免除州政府遵守公共事业委员会施加的任何适用费用或要求。
(e)CA 政府 Code § 14684(e) 部门可以根据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为本节目的制定紧急法规。就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包括但不限于第11349.6条而言,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通过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第11346.1条(e)款规定了120天的期限,但这些法规应在其生效日期后180天废止,除非部门按照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遵守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
(f)CA 政府 Code § 14684(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4684(f)(1) “成本效益”是指太阳能系统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节约的现值,包括考虑在高峰和非高峰需求期间产生的能源价值以及不受价格波动影响的可靠能源供应的价值,应超过太阳能设备的现值成本不少于10%。太阳能设备的现值成本不包括不相关建筑组件的成本。部门在进行现值评估时,应从财政部长处获取利率、折现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数据,并应考虑空气排放减少的效益。
(2)CA 政府 Code § 14684(f)(2) “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是指《公共事业法典》第9604条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4684(f)(3) “太阳能设备”是指其主要目的是用于收集、转换、储存或控制太阳能以发电的设备。

Section § 146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加州某些州有财产上,在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安装太阳能设备。它还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州立建筑必须包含太阳能设施。“可行”意味着有足够的空间,安装具有成本效益,并且资金可用。

安装的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认可认证机构的安全和性能标准,包括国家电气规范和公用事业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此外,本法律与1978年加州太阳能权利法案保持一致。

部门可以为了立即维护公共安全和福祉而制定紧急法规,此类法规有效期最长为180天。太阳能系统必须具有成本效益,这意味着长期节约的成本应至少超过成本的百分之十。本法律阐明了“成本效益”和“太阳能设备”等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4684.1(a) 部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协商,确保在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在所有使用化石燃料或电力加热的州立建筑、州立停车场设施和州立游泳池上安装太阳能设备。部门应制定一个时间表,指定何时在每个建筑和设施上安装太阳能设备,并优先考虑安装最可行的建筑和设施。
(b)CA 政府 Code § 14684.1(b) 对于其建设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有州立建筑和州立停车场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太阳能设备应作为其建设的一部分进行安装。
(c)CA 政府 Code § 14684.1(c) 就本节而言,如果建筑物上或邻近有足够的空间,如果太阳能设备具有成本效益,并且资金可从州或其他来源获得,则安装太阳能设备是可行的。
(d)CA 政府 Code § 14684.1(d) 根据本节安装的任何太阳能设备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4684.1(d)(1) 太阳能评级认证公司(Solar Rating Certification Corporation)的认证,该公司是由能源部支持的非营利第三方,或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4684.1(d)(2) 由国家电气规范(National Electrical Cod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以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例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制定的所有适用的安全和性能标准。
(3)CA 政府 Code § 14684.1(d)(3) 在适用情况下,公用事业委员会(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通过的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法规。
(e)CA 政府 Code § 14684.1(e) 本节不免除州支付公用事业委员会施加的任何适用费用或履行任何要求。
(f)CA 政府 Code § 14684.1(f) 部门可根据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为本节目的制定紧急法规。就该章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第11349.6节,行政法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应认为这些法规的通过是为了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的。尽管有第11346.1节 (e) 款规定的120天限制,这些法规应在其生效日期后180天废止,除非部门按照第11346.1节 (e) 款的规定遵守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
(g)CA 政府 Code § 14684.1(g) 根据本节安装的任何太阳能设备应受经修订的1978年加州太阳能权利法案(1978年法规第1154章)条款的约束。
(h)CA 政府 Code § 14684.1(h)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4684.1(h)(1) “成本效益”指太阳能系统在其寿命期内产生的节约的现值,包括考虑在高峰和非高峰需求期间产生的能源价值以及不受价格波动影响的可靠能源供应的价值,应超过太阳能设备的现值成本至少10%。太阳能设备的现值成本不包括不相关建筑组件的成本。部门在进行现值评估时,应从财政部长处获取利率、贴现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数据,并应考虑空气排放减少效益和稳定能源成本的价值。
(2)CA 政府 Code § 14684.1(h)(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指《公用事业法典》第9604节 (d) 款所定义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4684.1(h)(3) “太阳能设备”指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太阳能的收集、转换、储存或控制,以用于热能生产、电力生产或同时生产热能和电力的设备。

Section § 146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综合服务部和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识别并评估可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州属土地。到2024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四年,他们必须审查州属财产,以寻找可用于住房开发的地块。一旦确定,这些地块将被添加到一份数字化清单中。这份清单会定期更新,并与相关州机构共享,以协调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此外,州机构被要求回应有关多余土地的询问,并考虑与地方政府进行土地交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适用房的潜力。

(a)CA 政府 Code § 14684.3(a) 不迟于2023年9月1日,本部门经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应当制定一套标准,以持续评估州属地块作为经济适用房用地的适宜性。
(b)CA 政府 Code § 14684.3(b) 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及其后每四年,本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4684.3(b)(1) 对所有州属财产进行审查,并根据(a)款中制定的既定标准,识别具有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潜在可行性的州属地块。
(2)CA 政府 Code § 14684.3(b)(2) 每次审查后,联系所有相关州机构以确定多余的州属土地。
(3)CA 政府 Code § 14684.3(b)(3) 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优先开发多余的州属土地。
(c)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c)(1) 在根据(b)款进行的每次全面调查结束后,本部门应更新根据第N-06-19号行政命令创建的数字化清单,纳入根据(b)款确定的所有适合经济适用房的多余州属土地。
(2)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c)(2)(A)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及其后每年,本部门应更新第(1)款所述的数字化清单,纳入根据第11011节要求新确定或宣布为多余的、适合经济适用房的任何州属地块。
(B)CA 政府 Code § 14684.3(c)(2)(A)(B) 不迟于2023年6月1日,及其后每年,本部门和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当评估并更新根据第N-06-19号行政命令共同开发的筛选工具。
(3)CA 政府 Code § 14684.3(c)(3) 本部门经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应当推进在多余州属财产上开发经济适用房,包括第(1)款所述数字化清单中的财产。
(d)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4684.3(d)(1) 所有州机构应回应本部门的信息请求,以满足本节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4684.3(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应考虑与地方政府交换多余的州属土地以获取其他地块,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和保护,如果该交换是适当的,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区域建设和保护经济适用房单位的能力。
(3)CA 政府 Code § 14684.3(d)(3) 所有州机构应利用所有现有的法律和财政权力,服从州长的指示,加快并优先处理(c)款第(4)项所述的开发项目。
(e)CA 政府 Code § 14684.3(e) 就本节而言,“多余的州属土地”指超出州机构可预见需求的州属地块。
(f)CA 政府 Code § 14684.3(f)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及其后每年,本部门应向州议会报告根据(c)款确定的多余州属财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财产是否已出租,以及如果已出租,其用途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