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和职责,一般规定国有财产
Section § 14660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没有其他州机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州取得不动产。如果该不动产将在一个有公共交通的大城市(但不在公共交通走廊内)被建造、购买或租赁五年或更长时间,则需要根据第15808.1条采取额外步骤来批准该取得。在此语境下,“建造”不包括维修或添置家具。
Section § 1466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将萨克拉门托现有房产的租赁协议转换为租赁购买协议,以便为任何州机构购置办公和停车设施。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房产的市场价值,不包括融资成本。如果长期来看被认为能节省成本,局长可以进行购置。
资金可以通过收益债券、票据或临时贷款获得,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管理这些财务。债券和票据的总收益必须覆盖所有购置及相关成本。
局长可以将购置的设施从委员会租回,供州机构使用。此规定仅限于报告中指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进一步的协议必须遵守同一条款内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466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被废止或停止运作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机构的资产将归总务部管理。总务部会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或管理这些资产,以符合州的利益。如果该机构主要由专项基金资助,那么这些资产产生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回到该专项基金或其替代基金中。如果一个专项基金被废止,其剩余的未分配资金应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Section § 14662
总务局局长可以获得州拥有或正在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地役权或通行权,以便有效利用这些土地。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交通局或高速铁路管理局正在取得的土地或地役权。
Section § 1466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签订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它们可以从包括铁路公司在内的其他方获得地役权或通行权等许可。在这些协议中,如果因使用这些许可而造成任何损害,该机构可以同意保护并赔偿对方。实质上,州政府承诺承担其使用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14663
Section § 14664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没有其他州机构被授权的情况下,管理州财产的出售、交换或产权更正。局长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经事先通知相关立法委员会后,出售或交换州不需要的财产。
这些条件包括将小块财产出售给地方政府用于公共项目、通过止赎获得的财产,或存在通行问题的土地。此外,还有关于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交换财产的规定,前提是这符合州的利益。
Section § 14665
Section § 14666
Section § 14666.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官员协商使用州有财产,用于电信目的。主任、交通局局长和高速铁路管理局首席执行官可以根据最有利于州的原则做出这些决定。他们可以决定收取多少费用以及授予何种使用权,例如通过租赁或许可。该法律涵盖了语音、数据、视频和光纤等技术的使用权。任何使用交通局土地的款项将存入州交通基金,而使用高速铁路土地的款项将存入高速铁路财产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后使用。
Section § 14666.8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编制并维护一份州属财产清单,这些财产可以出租给无线服务提供商,用于设置电信设施。它不包括由交通部、高速铁路管理局以及某些公用事业部门管理的财产。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并支付费用,这份清单将提供给他们。局长可以与电信服务提供商协商租赁事宜,确保支付公允市场价值租金,设定最长10年并可续期的租赁期限,在可行的情况下允许州政府使用这些设施,并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共享使用。该法律还规定,这些租赁所得的收入应返还给原始资金来源,但需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对于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的财产,在租赁前还需要咨询水资源部。
Section § 14667
加州州机构的负责人,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放弃州对不再需要的地役权和通行权的所有权,但公路或高速铁路用途的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放弃这些土地权利的所有权。
如果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地方或联邦政府实体,必须遵循某些程序步骤。这包括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并在财产所在县的公共场所张贴。
出售此类财产时,如果最初是以市场价值购买的,负责人应努力以接近其当前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
Section § 14667.1
Section § 1466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向圣克拉拉市捐赠一块土地,用于修建一条新道路。这条道路将建在阿格纽斯州立医院的西院区,并从南向北穿过西院区东侧的空置土地。州政府将提供大约150万美元用于建设和相关的行政费用。总务局局长将确保所有条款和条件都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4668
Section § 14669
局长有权为任何州机构租赁或先租后买财产,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但是,对于办公空间的先租后买,局长需要立法机关的特别批准。在租赁办公空间时,局长必须公开招标,并将租赁权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除非这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标都可以被拒绝。
Section § 14669.1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与旧金山重建局合作,签订协议,在旧金山建造州政府办公和停车场所。在最终确定这些协议之前,局长必须至少提前2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14669.2
Section § 14669.3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签订租赁购买协议,或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专门针对萨克拉门托 Butterfield Way 9645 号的物业。该协议涉及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州办公和停车设施进行再融资,但仅当初始选择购买价格超过 200 万美元时。
财政部长被授权出售与再融资相关的租赁收益债券或其他金融债务。局长和财政部长都必须在最终确定任何协议或债券出售前至少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14669.4
Section § 14669.5
Section § 14669.6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为加州环境保护局签订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并且场地符合特定计划。租赁合同中的购买选择权金额可以超过200万美元。通常,局长必须在相关县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征求投标,并且租赁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是,如果局长认为接受最低投标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14669.7
加州总务局局长可以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出售、租赁或交换北加州女子监狱的土地。这些协议应有利于州。如果该土地用于监狱,该设施必须雇用州雇员。
Section § 14669.8
总务局局长可以修改与旧金山重建局的协议,以重建旧金山某些州政府办公楼。这包括拆除、翻新、融资、规划以及在城市市民中心区建设新的州政府办公楼和停车设施等任务。
局长可以签订各种协议,例如租赁购买协议或债券受托人协议,以支持此次重建。与开发相关的融资可以包括出售债券,由财政部长负责销售。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使用现有资金用于此目的,并且该部门可以根据协议条款使用这些资金。
为了加快该地区州政府办公室的整合,可能会采用“设计-建造”方法。此外,该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Section § 14669.9
本节指出加州拥有大量的房地产需求和资源。总务部已制定了一项计划,用于管理未来十年河滨和圣贝纳迪诺地区的房地产。该计划旨在合并州政府机构,减少租赁空间,增强州政府在这些地区的存在,并使州政府服务更容易为公众所获取。无论是通过再开发、购买、租赁还是新建,智能规划和跨部门协调对于满足这些房地产需求至关重要。
Section § 14669.11
法律的这一部分允许总务局局长出售或交易奥克兰市的一处特定州有财产,其边界由杰克逊街、爱丽丝街、第11街和第12街界定。出售或交换可以按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并且可以按照局长认为对州有利的条款进行。这笔交易所得的任何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并根据另一项指定法律用于拨款。
Section § 14669.12
总务局局长获准修订与奥克兰重建局的协议,以便在奥克兰创建新的州属办公空间。这包括规划、建造和配备约70万平方英尺的办公和停车空间,该空间将被称为伊莱休·M·哈里斯大楼。
他们可以使用租赁购买协议和债券销售等其他金融工具为该项目提供资金,由总务部担任项目代理。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使用任何可用资金来支持这些开发项目。
目前正在推动通过“设计-建造”方法,即有效结合设计和施工服务,尽快整合奥克兰和更广泛湾区的州办公室。联合权力机构在需要时也可以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
Section § 14669.14
Section § 14669.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签订协议,在圣迭戈地区购置、建造或租赁办公空间和停车位。总成本必须超过200万美元,并且协议需要遵守竞争性招标规则,以确保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赢得合同。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发行债券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总授权成本上限为4500万美元。这包括土地、建造和家具等费用。
拥有和运营这些新设施的总成本必须小于或等于在同一时期内租赁同等空间的成本。在任何协议最终确定之前,有45天的等待期,以便进行立法审查和可能的听证会。
Section § 14669.16
总务部必须在2015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长期计划,以评估和管理州在萨克拉门托和西萨克拉门托拥有或控制的办公楼。这项研究将评估每栋建筑的状况和需求,包括其容量、房龄、设计、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维修或翻新。研究还应制定未来25年内翻新或更换建筑的顺序。
这项研究的结果将指导未来的预算提案。研究结束后,该部门将优先处理并寻求新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案,从那些最需要紧急改进或更换的建筑开始。
Section § 14669.17
这项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与弗雷斯诺市和地方机构等各种政府实体合作,研究并制定弗雷斯诺市中心基础设施需求和规划目标的战略。他们可以探索资金选择,并提出改善该地区的建议。
Section § 14669.18
加州总务部在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同意下,可以为公路巡警局在加州特雷西建造一个新的办公设施,并签订租赁或租赁购买协议。这座新建筑将遵守特定的抗震安全标准,并与其他的州基础设施项目类似。它将包含大约25,00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一个汽车服务区、一个加油岛、一个通信塔,以及供公众和巡逻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任何与此新设施相关的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符合特定的立法和财产购置要求。
Section § 14669.19
波莫纳市可以将一块特定土地的一部分转让给洛杉矶县消防区,这块土地最初是在1973年给予波莫纳市的。前提是总务局局长同意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这项转让必须包括对州的公平补偿,补偿形式可以是另一处房产或部分出售款项。局长有权确保一旦土地转让后,它不会重新归还给州。
Section § 14669.20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在获得加州公路巡警局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一份租赁购买协议,为公路巡警局在橙县圣安娜市建造一个新的定制办公设施。该设施面积约为41,000平方英尺,将配备多种功能,包括车辆服务区、加油站和巡逻车停车场。它必须符合抗震安全标准。该项目需要按照其他州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
此外,任何租赁和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并符合特定的立法通知要求。
Section § 14669.21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校区建设一个区域犯罪实验室,其计划需经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设施管理局批准。总务部(DGS)将负责实验室的购置、设计和建造,包括可容纳600辆车的停车场。他们可以签订协议、修改合同,并与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就建设用地签订一份为期75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土地将归还给加州州立大学,或其上的改良物可能归其所有。
资金来源包括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发行高达9200万美元的租赁收益债券。如果债券未能售出,贷款可能会弥补成本。总务部将根据州法律管理开发,并遵守环境法规。一旦债券偿清,土地租赁协议将转让给洛杉矶区域犯罪实验室管理局或其继承者,可能附带相关方同意的修订。
Section § 14669.22
这项法律允许州发展服务部处理与五种特定类型住房相关的租赁,而无需局长批准。这些住房服务于发育障碍人士,并且可能包括租赁购买选项。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该部门可以选择在租赁过程中寻求咨询。
Section § 14669.24
总务部在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批准下,可以为旧金山的新DMV办公室签订租赁购买协议。这座新大楼将占地约20,000平方英尺,并可能包含经济适用房。
它将按照DMV办公室的典型标准建造,并可能包括驾驶考试区和停车场等额外设施。该项目将遵循州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所有协议都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遵守特定的立法和财产征收规定。
Section § 14669.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在萨克拉门托50号高速公路附近购买或交换房产,并为州机构建造或升级设施。计划是在轻轨站附近建造约1,000,000平方英尺的办公和仓储空间。所有购买的房产必须按公平市场价值计算,施工合同将授予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
州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为该项目融资,支出上限为2.11亿美元。如有需要,预算可增加最多10%。总务局必须确保拥有和运营的成本低于租赁类似设施的成本。将利用财政部长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成本比较分析。
在开始施工前,他们必须提前45天通知立法预算委员会,并计划举行听证会。此外,局长可以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由债券融资的设施。
Section § 14669.6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签订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特别是为了整合司法部的办公室、停车场及相关设施。如果这是根据1991年法规第131号决议章完成的计划的一部分,初始购买选择权的价格可以超过二百万美元。
但是,局长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且设施符合原计划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此选择权。
此外,除了续签现有租赁协议外,局长必须在相关县公开征求此类租赁的投标,并且租赁协议将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选择权价格可能会影响投标评估,但如果局长认为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Section § 14670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的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可以将州属财产出租,期限最长五年,前提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并且出租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州政府租赁的财产也可以在相同条件下转租。
公共机构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州土地用于社区菜园,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地块面积限制。这类租赁被认为对公众有广泛益处。这些租赁所得的资金将存入特定的州基金,用于将多余的州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
此外,法律还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房产用于员工健康项目,期限最长十年。
总务部必须每年向立法委员会报告所有低于市场价的新租赁情况,详细说明租赁条款及其理由。
Section § 14670.1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纳帕州立医院内最多10英亩的土地出租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该非营利组织必须将这块土地用于为智力或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教育和工作项目。
该租赁合同不得转让给他人,并且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在审查期间,局长会确保租赁的原始目标得以实现,并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租赁条款。
承租人必须在1976年1月1日之前投入3万美元用于改善,这笔投资可以在法律颁布之前或之后完成。
Section § 14670.2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立医院部批准的情况下,将纳帕州立医院内最多10.5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一个公共政府机构。该租赁用于运营特殊需求和替代教育项目、一个儿童看护设施,以及可能是一个教育园区,该园区包含各种教育服务。
租赁期最长可达50年,并且可以开始或续期再一个50年。该租赁不可转让,并且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租赁条款得到遵守,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
Section § 14670.3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批准后,将费尔维尤州立医院内一块不超过五英亩的土地出租给一家非营利组织。该租赁旨在为智力残疾人士运营教育和工作项目,租期最长可达55年。
租赁必须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符合原始目的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此外,租赁还要求该非营利组织进行三万美元的初始投资。
Section § 14670.4
本法律条款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达成一项交易,将斯阔谷特许经营商(斯阔谷改进公司)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州。作为回报,该公司将获得原斯托克顿州立医院农场的一部分土地(该土地于1953年被宣布为剩余土地),以及出售该土地另一部分所得的款项,并获得以公允市场价值购买剩余土地的选择权。
Section § 14670.0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诺沃克市大都会州立医院的七栋建筑租赁给非营利组织或地方政府,租期最长可达65年。租赁的目的必须是为有行为健康需求或障碍的人士提供护理、资源和住房。租赁条款必须被认为符合州的利益。
Section § 14670.5
Section § 14670.6
本条规定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必要批准后,交换位于萨克拉门托阿登路(Arden Way)的加州公路巡警局办公用地,以换取等值市场价值的土地。此交换可包含局长认为对州有利的具体条款、条件和例外情况。
Section § 14670.7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将太平洋帕利塞德阳光汽车旅馆附近的一处物业租赁给洛杉矶市,租期最长20年,按公平市场价格。这处物业旨在供阳光汽车旅馆用作停车场。
任何来自公园和娱乐局土地的租金收入将存入州公园和娱乐基金,而来自交通局土地的收入则存入州公路账户。洛杉矶市必须在太平洋海岸公路上方修建一座人行天桥;如果五年内未能完成,租赁协议可能会被终止,除非因洛杉矶市的积极努力而获得延期。
停车场和人行天桥必须向使用海滩和公园的公众开放。
Section § 14670.9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将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内一块特定的102英亩空地,租赁给圣何塞市、圣克拉拉县或相关公共机构,租期最长可达66年。租赁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并须符合对州有利的条件。在该物业上,任何永久性建筑都不得建在距离医院建筑400英尺以内。
这项租赁产生的收入将由加州的普通基金和发展服务部的一个特别账户平分,后者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的发展服务支出。租赁相关的活动(如拍卖)需要发布公告,并且租赁过程免受某些环境审查法律的约束。此外,州政府保留对地下500英尺以下所有矿藏的权利,且不允许地表进入权。
Section § 14670.10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索诺玛发展中心的剩余财产租赁用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租赁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和分区规定,无需特定的政府批准。在租赁之前,必须遵守环境法律。承租人必须保护小径,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雇佣至少15%的发育障碍人士作为其劳动力。
该财产只有在保持为开放空间或成为杰克·伦敦州立公园的一部分时才能出售。租赁收益将在普通基金和用于发展服务的专项基金之间分配。此外,应就中心内高海拔财产的保育地役权进行谈判。
Section § 14670.10
本法律概述了索诺玛县索诺玛发展中心物业的未来。它强调了在优先发展经济适用房(特别是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同时,保护开放空间的重要性。该土地将由总务部和索诺玛县合作管理,由索诺玛县主导规划。将制定一项专项规划,以确保土地的妥善使用和处置。该法律还规定,任何开发都必须考虑环境影响和社区需求,包括水和自然资源保护。此外,它还强调了维护该物业上埃尔德里奇公墓的重要性。
总务部主任可以与索诺玛县合作制定涉及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部分物业以最大限度利用其价值的计划。重要的是,住房提案必须包括经济适用房选项。该法规还确保在分区和其他必要的批准和计划到位之前,不会发生重大的物业交易。与该物业相关的水权将保留给州政府,用于现场使用。
Section § 14670.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以及加州总务局为在原索诺玛发展中心地产上建设新设施制定指导方针。
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栖息地、开放空间和野生动物,特别是在被指定为“栖息地连接走廊”和“社区分隔带”的区域。
设施设计应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这些自然区域的影响,包括设施的布置、照明和围栏等方面。
此外,这两个部门还必须处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环境影响。
本法不单独允许仅基于本条对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决定提出法律质疑。
Section § 14670.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将土地租赁给沙斯塔县,租期最长20年。这块位于威士忌镇国家娱乐区约29英亩的土地,旨在用于建立一个地区性的少年犯康复营。
租赁协议必须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并且可以协商将维护或服务条款作为租赁的部分支付。
重要的是,租赁协议必须包含一项条款,防止州在沙斯塔县收回其对该财产的投资之前终止租赁。
Section § 14670.12
这项法律允许州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将州拥有的、面积不超过五英亩的房地产租赁给政府机构,租期最长25年。这些租赁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州提供紧急服务的任务,前提是局长认为这样做对州有利。
Section § 14670.13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允许总务部(DGS)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或租赁某些州立建筑物和物业。这些物业包括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长大楼和洛杉矶的罗纳德·里根州立大楼等地点。
DGS 可以包含一项允许州回购该物业的条款。出售或租赁价格必须至少达到公平市场价值,并且如果涉及有未偿债券的物业,则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以确保不违反债券协议。
如果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券,它们必须首先支付债券成本,然后剩余资金才能拨入普通基金。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可以报销,并且销售状况的更新每年向立法委员会报告。
一些物业按“现状”出售,这会影响环境审查要求。一旦物业售出,任何变更或开发仍需根据州和环境法规获得地方批准。销售的具体条款必须提前告知立法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14670.14
Section § 14670.1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纳帕州立医院内的一块特定土地租赁给纳帕县,租期最长可达 (60) 年。这块土地将用于建设一个独立生活设施,供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或低收入者居住。租赁条款由局长决定,以确保其符合加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4670.22
总务局局长可以租赁或置换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使用的某些州有物业,用于开发公私混合用途设施。这必须在DMV同意、按公允市场价值,并在符合州利益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交易的收益将存入机动车辆账户。租赁合同必须允许将非州使用的部分进行商业转租,并且设施应保留在现有位置,除非有必要搬迁。具体提到的物业位于旧金山、圣地亚哥和库卡蒙加牧场。
对于长期租赁(30年或以上),必须通知立法机构。任何交易必须至少按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并涵盖所产生的费用。这些交易应具有竞争性,并免除某些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4670.25
Section § 14670.31
这项法律是关于科斯塔梅萨的费尔维尤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州立机构,正从其原有用途转型,以侧重于社区护理和经济适用房。它的目标是将这102英亩的物业开发成一个混合用途项目,优先建设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至少200套为需要支持服务的人士提供的住房。该法律鼓励州政府部门与科斯塔梅萨市合作,加快这一进程,目标是在三年内完成规划和处置。
科斯塔梅萨市负责监督土地使用规划,以纳入经济适用房,并将获得350万美元来支持这项工作。规划需要征求社区意见,旨在为开发商和社区提供未来土地使用方面的确定性。
Section § 14670.3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同意的情况下,租赁费尔维尤州立医院最多60英亩的土地,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这些住房主要供医院员工和前患者的过渡性住房使用,但多余的单元可以提供给其他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这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5年,并且每五年需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其符合预期目的。
该法律包含为发育障碍人士分配住房以及建立具有特定财务和经验资格的合伙企业或承租人的具体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修改现有租赁协议,以纳入更多土地,用于开发满足复杂需求人士的住房等目的。必须签订一份管理协议,以确定住房开发的具体细节,包括州发展服务部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空置单元无法填补,可以提供给有收入限制的普通公众或科斯塔梅萨市的员工。鼓励加快开发,并可使用拆除现有结构的资助资金来促进此项工作。该法律强调为州员工和过渡期医院患者提供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Section § 14670.36
本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发展服务局局长批准下,将费尔维尤发展中心内最多20英亩的土地出租,租期最长55年,用于为发展障碍人士开发经济适用房。该租赁经批准后可转让,且至少20%的住房单元必须提供给发展障碍人士,优先考虑从发展中心迁出的人士。
租赁收入将用于支持这些人士,可能包括补贴他们的租金。发展服务局将管理该项目,以确保实现租赁目标并保护州的财政利益。项目收益将存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用于为发展障碍人士提供住房和服务,多余资金将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只要能收回管理成本,租赁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值。尽管项目本身不属于公共工程合同,但其中的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公共工程劳动法。
Section § 14670.37
Section § 14670.55
这项法律授权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收购位于萨克拉门托市P街1114号的一处房产,并出售周边区域的另一处房产。这些交易应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但局长可以根据州的利益决定最佳条款。在进行这些交易之前,局长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通知中需说明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计划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则需说明理由。
Section § 14670.67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其他州局长和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埃尔西诺湖州立游憩区的所有权转让给埃尔西诺湖市。这块土地必须永久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如果不符合条件,所有权可以归还给州。
该市在就该财产的使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当地土地所有者协商。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将承担与此次转让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如果该区域的游憩规划需要修改,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4670.75
Section § 14670.95
本条规定,总务局局长经批准后,可以出售、租赁或置换圣克拉拉县阿格纽斯州立医院附近约150英亩的空置土地,即使其他法律通常可能会阻止这样做。如果该财产被出售,局长还可以同意对毗邻的州有土地施加某些条件和限制,前提是这些条款有利于被出售的土地。这项特定授权与总务局与一家名为CPS的公司在199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一份现有协议相关联。
Section § 14671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出租州属财产用于广播或电视目的,只要这符合州的利益,并且不受通常限制的影响。
Section § 14671.2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后,出租州属物业用于住房开发,包括支持性住房、紧急避难所或公园设施。此类租赁必须服务于有益的公共目的,并且如果有助于提供经济适用房和社区福利,也可以包含一些商业开发。
局长必须确保这些开发项目中至少有20%的单元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其中10%供极低收入群体使用,尽管具体百分比可根据经济可行性进行调整。租赁必须遵循既定程序,并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查。
局长可以允许分阶段开发,甚至出售租赁物业以支持经济适用房,前提是有正式建议证明其合理性。优先考虑提供最高比例经济适用房单元的项目,并且如果能收回管理成本,租赁费用可以低于市场价值。租金建议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
Section § 14671.5
Section § 14671.6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可以将州属财产出租长达 (35) 年,用于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设和运营能源分配系统、热电联产设施和替代能源设施。相关协议可以涉及能源的销售和使用,如果这些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租赁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值。这些项目的相关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获得补偿。在任何交易最终确定之前,必须提前 (20) 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 (1982)–(83) 财年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包括各种州立医院、惩教设施和大学。
Section § 14672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部的许可下,将州属土地出租给瓦卡维尔市,租期最长可达 (40) 年。这块土地被用作医疗设施周围的缓冲带。如果局长认为这符合州的利益,租约还可以再延长 (40) 年。
Section § 14672.1
Section § 14672.2
Section § 14672.3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出租下谢尔曼岛堤坝的部分,租期最长五年,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五年。如果续租,年租金将增加50%。目前在该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承租人可以续租。此外,经局长批准,承租人可以将租约或续租选择权转让给他人。
Section § 14672.4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圣克拉拉市一块约4.09英亩的州有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这块土地必须专门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居住设施和服务。
如果该非营利组织解散或停止将土地用于指定目的,租赁将被取消,土地将归还给州政府。
该租赁协议不可转让,并将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条款得到遵守。如果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未建造任何设施,租赁将被取消。
Section § 14672.5
Section § 14672.6
Section § 14672.7
Section § 14672.8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土地租赁给圣贝纳迪诺市,租期最长55年,但只能用于公共目的。这块土地位于圣贝纳迪诺记录中描述的特定区域。租期必须至少五年,租金金额可以每五年重新计算一次。如果违反租赁条款,土地将归还给州。
Section § 14672.9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发展服务部的同意下,将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内最多 45.3 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其中大部分土地可租赁长达 79 年,用于建设商业开发园区及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如果该非营利组织未能在 1988 年前开始施工,则园区的租赁条款将发生变化,恢复为 2024 年到期的 50 年租约。
租赁合同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原始条款。非营利组织可以在租赁土地上转让、转租或与他人合作,但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租赁目标。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州政府分享租金收入,这些收入将用于支持发育障碍人士的服务。转租所得利润必须用于残疾人项目,且这些转租产生的就业岗位中至少 15% 应分配给残疾雇员。
Section § 14672.14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无偿将最多140英亩的州有土地转让给奇诺市,用于开发公共公园、娱乐场所和开放空间。此外,它还允许将最多100英亩土地转让给查菲社区学院区,用于建设新校区。这两项转让都以奇诺市批准对更大范围的剩余财产进行必要的区划变更、规划和协议为条件。如果土地停止用于其授权目的,所有权将归还给州政府。该市和学院还需承担某些开发费用,例如基础设施和环境要求。
Section § 14672.1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批准下,将最多140英亩的州有土地无偿租赁给奇诺市。这块土地作为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周围的缓冲带,可用于公共公园、娱乐设施以及与这些用途相关的特定商业活动。初始租赁期最长为25年,并可选择续租20年,奇诺市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转租。租赁合同每五年必须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最初的目的。
此外,最多30英亩的额外土地也可无偿租赁给奇诺市,用于在普拉多营地林业区附近扩建公园。
Section § 14672.16
Section § 14672.17
Section § 14672.25
Section § 14672.51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的批准下,将一小块土地(约1.5英亩)租赁给福尔瑟姆市。这块土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福尔瑟姆监狱内,旨在用作水库。租期最长可达50年。
租金必须以现金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支付。租赁必须按公平市场价格进行,并且在租期内不能重新谈判。每五年,局长将对租赁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用于预期目的,并要求福尔瑟姆市提交一份报告。
Section § 14672.54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将福尔松加州州立监狱的空地租赁给一个非营利组织,用于建造和运营一座执法人员纪念馆和博物馆。租期最长可达50年,建设必须在4年内启动,并在6年内基本完成。博物馆可能包括会议室、礼品店和自助餐厅等设施。该非营利组织将全权负责维护和运营,国家对此类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该非营利组织停止将该财产用于其预期目的,它必须将财产和任何改进归还给国家,并可能需要自费拆除建筑物。该非营利组织还必须承担与租赁相关的所有行政和公用事业费用。总务部将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租赁符合其目的。
Section § 14672.8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将帕顿州立医院院区内最多 (90) 英亩的土地租赁给东谷水区,用于建设和运营一个公共高尔夫球场和公园。该租约最长可达 (30) 年,并且必须获得州立医院部的批准。租金不得低于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并须每 (5) 年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重新协商。租金收益将用于支持各州立医院的患者福利,每家医院每年最多有 (20,000) 美元拨入其患者福利基金,任何超出部分将存入普通基金。这项患者福利基金的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14672.91
Section § 14672.92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许可的情况下,将卡马里奥州立医院的土地租赁给一家非营利组织,租期最长50年。目的是为智力残疾人士开展教育和工作项目。租赁面积最多可达18.50英亩,并且必须由这两个部门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实现最初目标并考虑对租赁条款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
Section § 14672.9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私营非营利组织,如果它使用州有设备帮助弱势和少数族裔青年学习技术技能(特别是在视频通信领域),在州政府资助结束后,可以每月一美元的价格租赁这些设备,租期最长可达25年。租赁协议要求该组织继续支持青年项目。总务部和相关的州机构必须批准这项租赁。如果设备停止按约定使用,租赁协议就会终止。租赁协议每五年审查一次,如果条件不符合,可以终止。
Section § 14672.94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将瓦卡维尔加州医疗机构内的土地租赁给索拉诺社区学院。租期最长可达25年,专门用于建设消防科学培训中心。
Section § 14672.95
Section § 14672.96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惩教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奇诺加州男子监狱内最多五英亩的土地租赁给美国邮政局,租期25年。这项租赁还包括允许美国邮政局员工使用现场的射击场进行必要的训练。
作为回报,邮政局必须自费设计并建造一栋2,000平方英尺的多功能建筑,并将射击场扩建15条靶道。租赁期满后,美国邮政局所做的所有改进都将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
Section § 14672.97
Section § 14672.98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将艾昂青年设施的一部分,特别是普雷斯顿城堡区域,租赁给非营利组织普雷斯顿城堡基金会,每年租金1美元,租期最长55年。该物业可用于博物馆、艺术画廊和教育设施等有益于社区的用途。
基金会负责所有维修和改进,并须在15年内完成。如果基金会成功修复并按预期使用该物业,其所有权可能会免费转让给基金会,但转让费用除外。但是,如果该物业不再用于指定用途,州可以收回其所有权。
此租赁和转让免于遵守某些公共资源法规,且基金会所做的工作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
Section § 14672.99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青年管理局批准后,将艾昂青年管教所的五英亩土地租赁给阿马多县,租期最长30年,每年租金仅为一美元。这块租赁的土地将用作区域少年拘留所。
租赁协议规定,该物业将“按现状”提供,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维修或升级。阿马多县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拘留所,并根据租赁条款运营。
这项租赁豁免于某些环境法规的要求,总务局将获得与租赁过程相关的任何费用报销,例如测量费和产权转让费。
法律最后指出,这项安排是为了全州范围的公共利益。
Section § 14672.100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青年管理局批准下,将阿马多尔县艾奥尼青年设施的特定部分租赁给阿马多尔区域卫生管理局。该租约包括特定的水资源和土地,租期最长30年,每年租金一美元。其目的是用于废水管理。该财产将按“现状”出租,这意味着州政府不负责维修或更新。承租人必须根据有利于州政府利益的租约条款管理该财产。该租约不受常规环境法规要求的约束,总务局将获得相关费用报销。立法机关强调,这项租约是为了公共目的。
Section § 1467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拥有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同州机构之间进行所有权转移。此类转移需要主管的书面批准。为此,加州州立大学也被视为一个州机构,但前提是它同意进行转移。
主管还可以决定,如果接收机构需要向转让机构支付款项,应支付多少。当州政府的不动产不属于任何特定州机构时,相关部门可以介入并处理转移事宜。
此外,与此类转移相关的任何文件都可以在相关县免费进行官方记录。
Section § 14673.3
这项法律允许出售、交换或租赁奇科市的杉树街物业,该物业目前由加州公路巡警局使用,但因其已无法满足该局的需求。
任何涉及该物业的交易所得收益,都将用于寻找或开发一个能够支持其当前和未来运营的新地点。
最初,该物业必须提供给奇科市,如果在12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公众出售。任何交易的价值都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值,这可以通过独立评估或竞争性程序确定。
总务局负责管理这些交易,并且可以从收益中收回成本。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为公路巡警局购置或改善设施。该物业的处置不受某些州财产法的约束,并且任何协议在执行前都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Section § 14673.5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代表军事部门与康科德市协商一项财产置换。目标是将柳树山口路(Willow Pass Road)上带有国民警卫队军械库的地点,换取康科德市拥有的另一处房产。重要的是,新房产必须修建一个供国民警卫队使用的军械库。这项置换必须反映当前市场价值,并且不得给州带来任何额外费用。将设定具体条款以确保州的最佳利益得到满足。
Section § 14673.6
Section § 14673.7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通过总务局局长,并在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的批准下,将阿卡迪亚植物园的所有权免费转让给洛杉矶县。
洛杉矶县必须将这片土地作为植物园来维护,用于公共公园和娱乐目的。它还需要保护和维护其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供公众享用。
如果洛杉矶县想将该财产用于公共公园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他们需要获得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的特别批准。如果他们违反这些条件,州政府可以收回该财产。
Section § 14673.8
这项法规允许总务局局长将洛杉矶的泛太平洋公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交换或租赁给洛杉矶市,租期可超过五年。该公园必须用于公共娱乐,否则所有权可归还给州。洛杉矶市必须在10年内将公园开发用于公共用途,否则州可以收回。转让的共同费用由接收机构承担,并且需要与洛杉矶县签订合作协议,以便在该地块上可能开发博物馆。此外,当公园转让给洛杉矶市时,与洛杉矶县之间现有的1978年协议将终止。
Section § 14673.9
这项法律涉及雷丁市一处州有财产的管理和潜在出售或租赁,该财产被称为“赛普拉斯地产”,目前由林业和消防局使用。该地产可以出售、交换或租赁,以更好地组织和扩展该局的业务。最初,雷丁市有优先机会收购该地产,但如果他们在120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可以向公众提供。州政府将保留包含关键电信基础设施的部分,除非该设施可以有效搬迁。任何交易都必须符合公平市场价值,并且此类交易所得资金将用于资助该局业务的新设施。此外,该地块上的任何私人开发项目都必须遵守雷丁市的区划法规。总务局负责监督这些交易,并在最终确定协议前必须咨询财政局。
Section § 14673.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出售、租赁或交换位于圣迭戈的约2.7英亩州有财产,该财产被称为“圣迭戈地产”。目标是利用这些交易所得的收益,将各州政府部门的办公室合并到市中心区域,以提高运营效率。任何出售、租赁或交换都必须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所得收益专门用于购置新设施。
这些财产不会被视为剩余财产,且交易免除某些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有权管理这些交易,确保任何协议都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法律还规定,在最终确定协议之前,必须咨询财政部和州委员会。
Section § 14673.11
这项法律允许出售、交换或租赁雷德布拉夫地产(一块州有土地),以支持州政府机构在雷德布拉夫的整合。该地产必须以不低于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换或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在附近购置新的土地和设施,以便更好地整合州政府办公室。总务局负责处理这些交易,并获得其费用的报销。其目的是让州政府在新设施中获得股权权益,面积限制在40,000平方英尺以内。租赁协议最长可达66年,所有协议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查,并且如果在45天内未采取行动,则应被视为获得相关立法委员会的默示批准。
Section § 14673.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维坦矿场是一个由联邦政府监管的超级基金场地,并归州政府所有。总务部(DGS)可以将该场地或其部分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实体,但前提是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他们甚至可以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可以设定条款以确保履行持续的环境责任。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从销售所得中支付(如果有的话),销售所得款项将按法律规定存入。最后,以“现状”出售该财产意味着它无需遵守某些环境法规。
Section § 14674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出售或交换其拥有的个人财产。局长在获得相关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出售或交换对州有利,可以决定进行。
如果州机构出售个人财产,所得款项将交给审计长,然后转入支持该机构的基金。如果财产被认定为剩余财产,该机构有一年时间出售或处置。如果一年内未完成,总务部将接管并可以出售或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在扣除成本后将存入普通基金。
对于使用联邦资金购买的财产,必须按照联邦指导方针进行处置,包括将销售所得款项返还给相应的联邦基金。
Section § 1467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萨克拉门托购买一块特定的房产。该部门可以代表州政府,按照对州政府有利的条款购买。一旦购得,房产上的建筑物可以供州政府机构使用。
如果房产是通过合同购买的,那么在支付了利息、维护和维修等费用后,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将用于支付购买价格的余额。
Section § 1467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获得主管批准后,在州控制的物业上为州雇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停车服务,并规定具体条款。机构可以收取停车费,费用可能根据车辆内的乘员人数或停车设施的地点和类型而有所不同。但这不适用于根据 (1947) 年州立学院收益债券法案建造的设施,也不适用于立法者使用的州议会大厦车库。其目的是在不与私人停车服务竞争的前提下,合理满足与州相关活动的停车需求。
Section § 14678
加州总务部可以购置土地或租赁物业,为州雇员、官员及其他人设立停车设施,前提是立法机关已批准相关资金。他们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共享停车设施,并制定停车规则和费用,这些规则和费用可能因地点或车辆乘客数量而异。为电动车设置充电站不被视为滥用公共资金。
这些停车设施的收入将存入普通基金。这些资金用于维护停车场,并帮助州雇员支付交通费用,例如折扣公共交通票。财政部负责监督可用于这些补贴的资金金额。重要的是,法律禁止设立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州停车计划。
Section § 14678.5
Section § 14678.7
本法律条款涉及一个政府部门与国会区开发管理局(CADA)合作,在萨克拉门托建造一个停车场和零售空间。CADA将负责开发,该项目涉及两处物业:R街物业和8街与9街物业。目标是为州雇员和公众建造约800个停车位,以促进萨克拉门托市中心在夜间和周末的活动。
项目总成本上限为4070万美元。财政部必须批准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租赁协议。CADA可以通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IBank)的项目为该项目融资。项目建成后,州政府打算收取停车费,并将这些收入用于支付租赁款项以及法律中详述的其他用途。
Section § 1467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由州机构管理并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必须为持有特定残疾人身份证明(如特殊牌照或识别牌)的车辆设置专用停车位。每25个停车位中,至少有一个必须预留给这些车辆,并根据州法规需要增加额外的停车位。
预留车位应有清晰的轮椅标志,对于2008年7月1日或之后新建或更新的标志,还必须注明违规的最低罚款250美元。这些车位必须包含有明确“禁止停车”标志的划定装卸区。如果没有州机构拥有的停车位,州机构应与地方当局协调,在附近提供这些预留车位。
总务部将制定并执行法规,以确保本法律得到遵守,并将这些法规视为维护公共福祉的紧急事项。
Section § 14679.5
加州的州机构,如果拥有停车场,就必须为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提供停车位,无论这些停车位是供州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公众使用。如果州机构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它应该请求当地政府在附近提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停车位。停车设施是指任何有六个或更多停车位的区域。
Section § 14680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加利福尼亚州需要建造州立结构时,如果现有通行权或公用设施阻碍了施工,州政府可以与这些权利或设施的所有者合作,将其移动或移除。州政府可以使用为新建筑预留的资金支付这些变动费用,但前提是公用事业公司或所有者通常不应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14681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批准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协议,投资最高三十万美元 ($300,000) 用于萨克拉门托民防办公室的建筑项目。这笔投资可以涵盖建筑施工和园林绿化等。
协议应说明投资如何以及何时连本带息偿还,资金来源可以是使用该建筑的机构的租金收入,或指定给州长的其他资金。
总务部部长也被授权根据本协议投资资金。投资总额不应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偿还计划应在部长与州长之间的协议中详细说明,包括利率和偿还来源,如租金或其他资金。
Section § 1468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惩教局局长、青年管理局局长或总务局局长计划招标建造、扩建或租赁一座州立建筑,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某些地方政府官员。通知必须发送给其选区涵盖该建筑所在地的立法者;如果建筑在县内,则通知县监事会;如果建筑在市内,则通知市书记和市长。如果项目免于招标程序,局长仍必须在项目开始前至少60天通知相关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146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使用和获取州设施的角色和程序。首先,总务部(DGS)对现有州有和州租赁建筑的使用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州机构需要新设施,它们必须首先检查现有设施是否能满足其需求。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州设施可用时,DGS才能采购新设施,并侧重于成本效益。
此外,如果政府机构搬离州建筑,它们必须继续支付租金,直到有新租户接管或DGS终止租赁。但是,如果搬迁是租赁条款的一部分或由DGS发起,则该机构在搬离后无需支付租金。
Section § 14684
这项法规要求加州所有州立建筑物和停车场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前安装太阳能设备。可行性是根据可用空间和投资的成本效益来决定的,这意味着预期的节约必须显著超过成本。2002年12月31日之后新建的州立建筑物,如果可行,也必须安装太阳能设备。这些安装应优先考虑在太阳能最实用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进行。即使有这些要求,州政府仍必须遵守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的费用和要求。该法规还允许部门制定紧急规则来实施这一要求。
Section § 14684.1
本法律要求在加州某些州有财产上,在可行的情况下,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安装太阳能设备。它还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州立建筑必须包含太阳能设施。“可行”意味着有足够的空间,安装具有成本效益,并且资金可用。
安装的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认可认证机构的安全和性能标准,包括国家电气规范和公用事业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此外,本法律与1978年加州太阳能权利法案保持一致。
部门可以为了立即维护公共安全和福祉而制定紧急法规,此类法规有效期最长为180天。太阳能系统必须具有成本效益,这意味着长期节约的成本应至少超过成本的百分之十。本法律阐明了“成本效益”和“太阳能设备”等术语。
Section § 14684.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综合服务部和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识别并评估可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州属土地。到2024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四年,他们必须审查州属财产,以寻找可用于住房开发的地块。一旦确定,这些地块将被添加到一份数字化清单中。这份清单会定期更新,并与相关州机构共享,以协调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此外,州机构被要求回应有关多余土地的询问,并考虑与地方政府进行土地交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适用房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