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和职责,一般规定国家项目
Section § 14691
本节定义了与州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例如“购置”包括购买或租赁房产,“规划”涵盖各种研究和审查。“州项目”指规划、购置、设计或建造带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筑物,但不包括州议会大厦和立法机关办公楼。该法律旨在使这些项目能够提升当地社区,并促进可持续性和效率。
Section § 14692
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资助州级项目。该基金持续供相关部门使用,不受通常与财政年度相关的预算限制。该基金主要用于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报告,以及向众议院和参议院转账用于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财政总监和审计长负责管理某些转账,特别是高达八千万美元的前期建设活动资金,以及后续的项目成本。
一旦到 2024 年有一大笔资金转入普通基金,剩余资源将用于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除非立法机关明确批准,否则转账资金不得用于改变州议会大厦的历史区域。该基金的一部分也可以转入建筑周转基金用于其他项目,但需提前通知联合规则委员会。
有趣的是,该基金可以向普通基金提供临时现金流贷款,并且免除一般行政成本回收规定。任何与项目相关的租赁都需要按照现有程序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Section § 14693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所涵盖的任何州项目,必须由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此外,项目必须获得财政部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这些机构还必须对项目进行行政监督,包括被告知成本或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具体细节在法律的某些章节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4694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州项目的规划和开发。首先,财政部必须批准动用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用于初步项目规划。然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决定项目的具体细节,例如范围、成本以及如何实施。
在任何规划支出之前,财政部必须至少提前2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说明规划目的和预计成本。此外,他们必须在最终确定项目细节前60天以及设计批准前30天发出通知,其中应包含成本和时间表的任何更新。最后,在签订施工合同或租赁协议之前,需要提前30天发出通知。
Section § 14695
这项法律要求财政部在确定某些州项目的范围、成本和交付方式等细节之前,至少提前45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通知必须包含与资本支出预算变更提案相当的详细信息。
受影响的项目具体包括更换自然资源局的办公楼,以及在萨克拉门托“O”街新建一栋办公楼。
Section § 1469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三个月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设立的州立项目的状况,并包括从州项目基础设施基金中为这些项目支出了多少资金的信息。该报告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