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正式名称为《州记录存储法案》。

Section § 147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章节中,政府机构内的“记录”包括哪些内容。“记录”包括机构使用或创建的所有类型的文件,如纸质文件、地图、胶片和数字媒体。但是,它不包括为参考或展览目的而保存的图书馆和博物馆材料,也不包括大量出版物和已处理文件的副本。

本章中使用的“记录”或“档案”指机构制作、接收、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文件、地图、展品、磁带或纸带、摄影胶片和照片、穿孔卡片以及其他文件,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专门为参考或展览目的制作、获取和保存的图书馆和博物馆材料,以及出版物和已处理文件的库存,不包括在本章所使用的“记录”或“档案”一词的定义范围内。

Section § 14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使用表格”定义为州政府用来从个人、企业和其他私人实体或其法定代表人那里收集信息的表格。这些表格旨在从公共和私营部门收集事实、意见或其他类型的数据。

本章中使用的“公共使用表格”是指州政府用于向公众或私人公民、合伙企业、公司、组织、商业信托或任何非政府实体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取或征求事实、意见或其他信息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