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州政府出版物分发
Section § 14900
加州希望所有居民都能免费获取州出版物。当州机构想要通过一项引用外部文件的法规时,如果可能,他们应该在法规通过后向加州州立图书馆提供两份副本。此外,实体形式的州出版物应在全州图书馆免费提供。这些图书馆有责任确保文件易于获取,并免费帮助人们使用它们。
Section § 149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建立一个数字系统,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保存州出版物,供公众查阅。州机构可以按照要求的数字格式向图书馆提交出版物。图书馆将与州档案管理员协商,决定数字格式,该格式至少必须是机器可读的。
州出版物必须由州印刷局或相关机构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交给州档案管理员,费用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管理。图书馆必须保留纸质副本,直到这些副本可以数字化,以保持透明度和可访问性。
如果出版物是印刷的但未数字化,则应由州图书馆员确定一定数量(最多350份)进行制作,并转交至州立图书馆。一旦印刷停止,向特定图书馆分发实体副本的行为也随之停止。
Section § 14902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内容属于“州出版物”。它涵盖了州政府发布的任何文件,例如法律、报告、议案和规章,无论是印刷版还是电子版。但是,它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材料和内部表格。如果州政府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创作了出版物,该出版物必须向公众开放。大多数公共领域的文件可以自由复制,但某些州出版物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需要获得许可才能重复使用。
Section § 14903
这项法律要求州印刷局将立法材料的印刷副本,例如议案和议事录,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些主要图书馆。其中包括萨克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图书馆,以及伯克利和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图书馆。此外,副本还会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由其董事会决定如何在加州州立大学的各图书馆之间进行分发。
Section § 14904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部门或机构制作了并非由州印刷局印刷的出版物时,他们必须在完成后尽快分发。他们应首先将其发送给所有被归类为“完整存放机构”的图书馆,然后发送给由加州州立图书馆指定的被归类为“选择性存放机构”的图书馆。
Section § 14905
图书馆可以通过与加州州立图书馆签订合同,被归类为实体州出版物的“完整存放机构”或“选择性存放机构”。
它们必须提供合适的设施来储存和使用这些资料,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免费提供合理的查阅服务。
“完整存放机构”会收到每份实体形式的州出版物一份,而“选择性存放机构”则只收到来自选定发行机构或选定出版物类型的实体副本。
Section § 14906
Section § 14907
Section § 14908
本法律规定,在选择法学图书馆存放法律资料时,不应考虑附近是否有其他保管图书馆。这是因为法学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公民司法行政。
Section § 14909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图书馆保管机构不需要保存一般的普通文件。但是,它们必须保存重要的法律文件,例如立法议案、委员会听证会和报告、立法会议记录、法规、行政报告、《加州行政法规和登记册》以及州政府机构的年度报告。这些文件在可获取时,应从发布它们的州政府机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