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25

Explanation

本节命名并允许引用“保证返程示范项目”,该项目是更大立法框架的一部分。

本章以及第5部分第2章的第4条(自第14170节开始)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保证返程示范项目”。

Section § 149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总务部负责设立和管理保证返程示范项目。该项目应如何实施的详细规定载于本章。

Section § 149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利用州资源或合同服务,在州雇员需要意外离岗时,为其提供紧急交通。这些交通方式,如出租车或租赁汽车,要么免费提供,要么收取少量费用,类似于雇员通常上下班的开销。该服务将雇员送至其住所或另一个约定地点。

该示范项目应利用由该部门运营的国有设备和设施,或由该部门签订合同的设备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州雇员提供返程交通,以应对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这些情况导致雇员必须离开其工作场所。该交通应免费提供或以不超过通常用于上下班交通的象征性费用提供,通过出租车、租赁汽车、车队车辆或护送服务等方式,送至雇员的住所或其他约定地点。

Section § 1492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部门负责制定关于一个示范项目的标准和指南。该项目重点关注为经常使用公共交通或高载客车辆上班的州雇员提供的服务。这些标准将决定谁可以获得这些服务以及可以多久使用一次。

Section § 149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个部门必须对一个名为“保证返程示范项目”的项目进行评估。该项目旨在鼓励州政府雇员使用公共交通和拼车。评估将考察服务的使用量、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以及该项目如何影响雇员的通勤习惯。部门必须在1993年7月3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并提出该项目是否应继续的建议。
(a)CA 政府 Code § 14929(a) 部门应对根据本章设立的“保证返程示范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该项目在促进州雇员使用公共交通和高载客量车辆通勤方面的有效性。该评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4929(a)(1) 项目下各项服务的使用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4929(a)(2) 提供服务的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4929(a)(3) 项目对州雇员使用公共交通和高载客量车辆模式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14929(b) 部门应不迟于1993年7月30日,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对该示范项目的评估结果,以及关于该项目是否应继续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