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部一般规定
Section § 1460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需要采取集中管理方式,以提高效率和规范做法。它设立了总务部,负责处理州政府的各项服务,例如规划、建筑维护、采购和会计。该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调查,并确保所有运作有效且保护州的利益。
Section § 14602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总务部由一名被称为总务部部长的执行官管理。在本条文中,每当提及“部”和“部长”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总务部及其部长,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Section § 14603
加利福尼亚州的总服务局局长由州长选定,只要州长愿意,他就可以继续任职。但是,这项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局长的年薪由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薪资指南决定。
Section § 14604
Section § 14606
本法条规定,第2章(自第11150条起)中概述的规则和职责适用于局长,且局长在该章的定义下被视为部门负责人。
Section § 14607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但需要州长的批准。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组或撤销部门内的不同部门,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Section § 14608
本条规定,当法律要求部门主管给予批准或授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可以由主管、副主管或其他授权人员完成。这种批准还可以包括安全电子签名,即使用电子文件和只有授权签署人或其指定人才能使用的安全密码。
Section § 14610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可以内部聘请法律顾问,就部门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这些内部律师可以协助主管和员工处理与其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然而,当涉及部门的权力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时,总检察长是官方的法律顾问。如果总检察长批准,部门的内部律师也可以代表部门处理与其事务相关的法庭案件。
Section § 1461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制作、印刷和分发小册子和公告,以告知公众其活动。这些出版物的费用可以由该部门的可用资金支付,但财政部必须批准为此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1461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部门的承诺,即通过两种主要服务来提高服务绩效:一是政府要求强制购买的服务,二是部门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的可选服务。该部门的局长,而非财政局长,有权批准特定的财务表格和交易,管理最高5000美元的无法收回的债务,并做出有利于成本效益的采购决策,即使这可能涉及放弃采购监狱生产的商品。此外,如果资金充足,局长还可以独立批准法律和解和项目开支的付款,并批准将款项直接存入特定基金,前提是所有行动和财务责任都得到适当的报告和管理。
Section § 14612.5
Section § 14613.5
Section § 14613.7
Section § 14614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的局长和民事行政官员在执行部门的合法命令时,在州内任何地方都拥有与治安官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4615
本法律条款赋予该部门监督州财政和商业政策的权力。在必要时或应州长指示时,它可以进行调查以保护州的利益。
加州公路巡逻队(CHP)负责州官员、州财产及其占用者的安全。加州公路巡逻队还可以协助该部门进行与财政和商业监督相关的调查。
Section § 14615.1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指示某个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或管理流程时,这些行动不必遵循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即行政程序法。这一例外适用于《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中的指导方针。
此外,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前采取的与竞争性采购相关的行动,只要符合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也适用相同的规定。
Section § 14616
Section § 14617
这项法律规定,州建筑师办公室和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必须为加州公立大学和学院(包括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的停车场和主要校园人行道制定照明标准。这些标准原定于1991年6月前实施,并纳入1992年的建筑规范。对加州大学的要求取决于其管理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14618
Section § 14619
综合服务部 (DGS) 可以调查相关条款 (14618) 中列出的任何机构的财务和行政记录。他们被允许检查州内任何公共办公室或机构的记录。州机构必须配合这些检查,在被要求时及时提供其账簿、合同和相关文件。
Section § 14620
Section § 14621
本节说明,该部门负责管理其控制下的州机构所使用的所有资源,包括记录、设备和财产。这包括实物资源和财务资源,如资金和土地。
Section § 14623
Section § 14626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部对任何可能接触敏感信息(如犯罪记录或个人数据)的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这包括雇员、承包商、代理人、志愿者和分包商。该部门可以将指纹发送给司法部,以查询任何州或联邦的定罪或逮捕记录,包括那些在等待审判期间获准保释的案件。
Section § 14627
Section § 14628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在执行任务中殉职的加利福尼亚州搜救志愿者。这是加利福尼亚州警长搜救协调员与一个审查委员会(包括多位州政府官员)之间的合作项目。他们共同努力,选择合适的地点并批准纪念碑的设计。该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境和无障碍标准,并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州政府不会提供财政资助。私人捐款也将用于日常维护,并且必须为此签订一份正式协议。
Section § 14629
本法律允许紫心勋章军事协会国会分会385在国会历史区域规划和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获得紫心勋章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一个委员会已成立,负责监督该项目,成员包括来自各个州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的人员。
该委员会与紫心勋章组织合作,为纪念碑选择地点和设计,并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安全标准,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
该项目必须通过私人捐款给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基金会来资助,并且在有足够资金和总体规划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始施工。紫心勋章组织还负责用私人资金维护纪念碑。
Section § 14630
加州犯罪受害者纪念基金会或其继承实体,可以在州议会历史区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州的犯罪受害者。一个由政府和州立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将与基金会合作,选择地点并审查设计。主要部门将确保符合无障碍、环境法规和安全要求。
任何建造工程都必须获得州政府部门的批准,包括签订一份由私人捐款资助的维护协议。除非有批准的计划和足够的私人资金,否则不得开始施工。纪念碑的规划、建造和维护完全依赖于为该目的设立的非营利基金会的私人捐款。
Section § 14631
这项法律授权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公司或类似团体,在所有退伍军人纪念碑处建造一座纪念碑,以纪念加州的美国葡萄牙裔退伍军人。将设立一个委员会,包括政府代表,负责监督该项目。
退伍军人事务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将与美国葡萄牙俱乐部合作,审查、批准并确保符合法规,包括美国残疾人法案、环境法律和安全标准。
纪念碑的建造和维护将由私人资助,并且需要与州政府签订一份维护协议。施工只能在州议会大厦公园的总体规划获得批准且私人资金得到确认后才能开始。
Section § 14632
本节允许罗纳德·里根百年国会大厦基金会与总务部合作,在州议会大厦附楼规划一座罗纳德·里根雕像。总务部的职责包括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以及监督环境质量文件。他们还将准备必要的许可证、入场许可、维护协议,并检查施工工作。基金会负责组织雕像的设计和落成典礼时间表,并且必须在施工前获得规则联合委员会的批准。雕像的所有资金必须来自私人捐款,并且基金会负责其维护。
Section § 14633
这项法律允许规划和安放默文·M·戴马利的一座半身像,将其放置在州议会大厦附楼内。该项目将由默文·M·戴马利非裔美国人政治与经济研究所牵头,并与总务部协商。总务部将监督设计审查、符合安全和环境法规等细节,并检查施工。
半身像项目,包括规划和维护,将完全通过私人捐款资助。在安装开始之前,必须确认有足够的资金,并且联合规则委员会必须批准方案。该研究所负责半身像的长期维护,并必须与州政府签署一份维护协议。
Section § 14634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部落民族可以在州议会大厦场地内建造一座纪念加利福尼亚原住民的纪念碑,但他们必须与总务部合作,以确保项目符合特定标准。
这包括审查设计和施工计划,以解决维护、安全和法律合规性问题,包括环境和残疾人无障碍问题。部落民族必须向一个州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证明他们有私人资金用于建造和维护纪念碑。日常维护将由州政府负责,但因损坏或老化产生的费用由部落承担。整个项目依赖于部落的私人资金,并且在开始前需要获得批准。
Section § 14635
本法律允许一个代表“金星家庭”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以纪念这些家庭。总务部必须与该非营利组织合作,确保项目符合法律和安全标准,并方便残疾人使用。他们将审查设计和施工计划,确保符合环境法规,并准备法律协议。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详细的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在开始施工前获得私人资金。维护也必须由私人资金资助。
Section § 14635.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代表盲人退伍军人且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大厦内规划、建造和维护一面盲文美国国旗作为纪念碑。总务部必须与该非营利组织合作,审查设计、确保安全并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以及批准环境和施工文件。他们还需要准备一份维护协议并检查施工情况。该非营利组织在开始施工前,必须获得联合规则委员会的批准并确保私人资金到位。所有费用均由私人资金承担。
Section § 1463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代表伊拉克、阿富汗和科威特战争退伍军人的非营利组织,在加州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他们必须与总务部合作,总务部将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联邦残疾人法律,检查环境文件,并准备必要的许可。该非营利组织还负责向联合规则委员会提交纪念碑计划以供批准,并确保在施工开始前有足够的私人资金。纪念碑的资金必须完全来自私人捐助。
Section § 14637
一个代表共产主义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与总务部合作,在州议会大厦规划、建造和维护一座纪念碑。总务部会审查设计,以检查维护需求、安全、ADA(美国残疾人法案)合规性以及环境问题。他们还会确保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必要的许可证和协议。施工必须在计划获得批准和私人资金得到核实后才能开始。所有费用必须来自私人资金。
Section § 14638
这项法律允许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免税非营利组织,为在大萧条期间被强行驱逐出境的人们建造一座纪念碑。纪念碑必须设在洛杉矶,如果总务部认为合适,也可以设在州有财产上。
只能建造一座这样的纪念碑。总务部将与其他相关州机构合作,与该非营利组织一起审查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残疾人法和安全法规,并处理环境质量要求。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供维护计划,并为纪念碑筹集私人资金。只有在州政府批准计划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始施工。
Section § 14638.1
本法律条款允许代表墨西哥裔美国人或墨西哥移民的非营利组织,在洛杉矶县内提议非州有土地作为纪念碑选址。如果选定的地点属于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该组织必须遵守其审批程序。本条款还明确,它不限制洛杉矶市或县批准其他类型纪念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