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部门和机构行政裁决:正式听证
Section § 11500
本节定义了加州行政法相关章节中使用的重要术语。“机构”指的是州委员会、理事会和官员,它们可以委托其权力,除非特定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包括机构、被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允许参与诉讼程序的人,但不包括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机构官员或雇员。“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法律行动(如指控或问题声明)的人。“行政法法官”是根据另一条款具备资格的人,而“机构成员”是某个机构的成员,或者其本身就构成一个机构的人。
Section § 11501
本节规定,本章适用于根据管辖该机构的具体法律所确定的任何机构。1997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任何机构裁决程序也受本章管辖,除非相关法规另有规定。此外,第4.5章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除非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1502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机构的任何必要听证会必须由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处理。这包括非正式听证和紧急听证。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负责任命这些法官。要符合资格,法官必须在加州执业律师至少五年,并符合州人事委员会设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Section § 11503
Section § 11504
Section § 11504.5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凡是提到“指控书”的地方,都同样适用于“问题陈述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115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机构提交指控书或裁员声明时,如何通知被指控人(答辩人)的程序。机构必须向答辩人送达这些文件,并附带一份表格,答辩人签署后可确认收到文件并在15天内请求听证。如果答辩人未及时请求听证,他们将失去听证的权利。答辩人可以因正当理由请求延期,但必须尽快通知机构。机构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向答辩人发送文件,但任何不利于答辩人的决定都必须有适当的送达证明,例如亲自送达或挂号信。对于与教育相关的裁员听证会,“参与通知”与“答辩通知”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150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被指控方在收到指控书或裁员通知后可以采取的步骤。他们有 15 天的时间向机构提交一份声明其意图的通知。被指控方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指控的内容或形式提出异议,部分或全部承认指控,提出新的辩护,或者如果遵守法规会导致冲突,则提出反对。如果提交了通知,则保证举行听证会,除非未处理形式异议,否则这些异议将被视为放弃。通知必须签署并包含被指控方的邮寄地址,但无需核实或遵循特定格式。“提交”是指根据第 11505 条的规定递交或邮寄通知。
Section § 11507
Section § 11507.3
Section § 115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受这些规则管辖的程序,那么从对方收集信息或证据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第11507.6条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1507.6
Section § 11507.7
如果有人觉得他们在案件中要求的信息没有得到配合,他们可以请求行政法法官强制对方提供。这被称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他们必须说明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证明他们曾尝试非正式解决问题,并解释对方为何不配合。如果问题未能解决,法官将审查文件并作出决定。
听证会将在动议提出后15天内举行。法官将根据文件、辩论和任何额外证据作出裁决。听证会后,法官将在15天内发布书面命令,说明必须共享哪些信息。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命令将在送达10天后生效。如果被驳回,命令将立即生效。
Section § 11508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机构相关案件的听证地点如何确定。机构必须与该办公室协商以确定时间和地点,通常从萨克拉门托、奥克兰、洛杉矶或圣迭戈的官方设施中选择。听证地点应最接近事件发生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但是,听证会也可以在机构选择的更近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地点,或通过电话或视频进行虚拟举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十天内请求变更地点,但行政法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通常,听证会在官方设施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书面记录可在其他地方举行。
Section § 11509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听证会。听证会不能在被答辩人提交抗辩或参与通知的期限届满前举行。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如机构名称、地点和日期,以及参与者的权利信息。您有权出席、自费聘请律师、自行代理、提交证据并盘问证人。如果您想更改听证地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提出请求,否则将丧失该权利。您还可以通过向机构申请,要求发出传票以获取证人或文件用于听证会。
Section § 11511
Section § 11511.5
本节允许行政法法官举行庭前会议,以便组织和准备听证会。法官会安排会议时间并通知所有相关方。会议期间,可以处理各种事项,例如探讨和解方案、澄清争议点、限制证人数量、处理异议,或制定简报和听证会的时间表。经当事人同意,会议还允许潜在地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非正式听证。如果所有参与者都能充分参与,会议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最后,法官将发布一份庭前命令,概述会议上作出的决定。
Section § 11511.7
Section § 1151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争议案件听证会的程序。行政法法官(ALJ)通常主持这些听证会。机构决定行政法法官是单独审理案件,还是与机构共同审理。如果行政法法官单独主持,他们将控制听证会的所有方面。当机构参与时,行政法法官负责裁定证据的采纳并就法律问题提供建议,但机构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权力委托给行政法法官。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需要回避;如果所有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放弃回避。要求回避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并由相关权力机构决定结果。听证会程序通常由速记员记录,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或速记员无法到场,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电子记录。如果机构在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听证会期间失去法定人数,行政法法官将独自继续完成听证会并作出拟议决定。
Section § 115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听证会期间处理证据和证人的规则。首先,所有口头证据都必须在宣誓后提供。听证会的每一方都可以传唤证人、提交证据、询问对方证人、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并反驳对其不利的证据。即使对方当事人不自愿作证,也可以将其传唤为证人。
听证会无需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只要是理性的人在处理重要事务时通常会依赖的那类相关证据,都可以使用,即使这些证据通常在法庭上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即二手信息)可以补充其他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裁决的依据,除非它符合普通法院案件中的可采纳标准。对传闻证据的异议必须在案件结束前提出。
关于特权的规则(即保护某些类型信息不被披露的规则)在其他法律要求时适用。如果证据的采纳会耗费过多时间,且其重要性相对较低,听证官可以选择不采纳该证据。
Section § 11514
如果有人想在听证会上使用一份书面声明(宣誓书)作为证据,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十天将副本连同通知一起发送给对方。该通知会提醒,除非对方在七天内回复并要求提问(交叉询问),否则撰写该声明的人将不会到场回答问题。如果没有提出请求,这份书面声明将与口头证词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如果提出了请求却不允许提问,这份声明将仅被视为其他不太可靠的证据。
Section § 115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机构作出决定时,可以使用其专业领域内普遍认可的技术或科学信息,以及加州法院可以正式承认的事实。在听证会期间,相关方必须被告知这些被认可的事实或信息,并且这些内容应记录在案。如果一方不同意所使用的信息,他们有权通过提供证据或口头或书面论证来反驳。机构将决定如何处理对这些信息的争议。
Section § 11516
Section § 1151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如何处理有争议的案件。案件可以由机构直接审理,也可以由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如果由机构审理,法官会提供协助,但只有听取了证据的成员才能投票,并且必须在10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他或她必须在30天内提出一份拟议决定;机构随后有100天时间对此决定采取行动。机构可以采纳、修改、驳回或进一步调查法官的提议,或者在驳回拟议决定后的100天内自行决定案件。任何最终的机构决定都将成为公共记录,并必须送达给所有相关方。
Section § 11518.5
这项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更正机构决定中的错误或笔误,只要在收到决定后15天内且在决定生效之前提出。请求必须详细说明具体错误,并且必须通知其他相关方。提出此请求不影响进一步的法律审查。机构可以自行处理请求,也可以将其转交给案件中的行政法法官。
机构可以驳回、批准或安排进一步的程序来处理请求,但如果机构未在15天内(或其规定中指定的更长时间内)采取行动,则请求将自动被驳回。即使没有提出请求,机构或法官也可以自行更正错误,但必须在决定发布后15天内完成。任何更正都应在15天内发送给所有当事人。
Section § 1151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机构的决定在送达或邮寄给被申请人后会发生什么。通常,决定在送达后30天生效,除非有复议、机构提前生效或准予暂缓执行。
机构可以在原决定中包含暂缓执行(即暂停决定),也可以稍后添加,并可能附带必须合理公正的缓刑条款。如果被申请人需要向公职人员登记,任何暂停或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决定生效后传达。
缓刑条款可能包括赔偿,即偿还所欠款项,这笔金额将在后续的民事判决中抵扣。除非个人或实体通过送达或实际知晓该决定,否则该决定不具强制执行力。
非当事人需要获取决定详情才能遵守,除非他们已经知晓。必要时,机构也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利益。
Section § 1151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持有车辆相关执照的人被作出不利裁决,他们可能需要向因其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的任何人支付赔偿金。如果他们未能按要求支付这些款项,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拒绝向他们颁发执照,并且这将被视为违反裁决中设定的任何缓刑条款。此外,本法律不限制受影响方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152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案件中的一方没有回应或没有出席听证会会发生什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通知或没有出庭,机构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决定,甚至无需通知他们。当需要当事人自己证明其主张时,机构可以在没有额外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即使当事人没有出庭,机构或法官仍然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如果机构和法官的命令有冲突,以机构的命令为准。如果有人没有出庭,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因其缺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因为某人没有回应或出庭而做出了决定,他们有七天时间可以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证明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充分的理由可能包括没有收到通知或犯了无心之过。
Section § 11521
如果某个机构对一个案件做出了决定,它可以在30天内选择重新审议该决定。这可以是机构主动发起,也可以是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机构必须告知相关人员何时可以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
机构可以短暂延长这个时间,以便考虑重新审议的请求。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下令重新审议,该请求将自动被驳回。在重新审议期间,机构或行政法法官可以查看所有相关信息,甚至可能考虑新的证据。但是,如果机构举行新的口头听证会,只有在场的成员才能投票。
Section § 11522
如果你的执照被吊销或暂时禁止,你可以在至少等待一年后,向相关机构申请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一旦你提出申请,该机构会通知总检察长。你和总检察长都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该机构陈述各自的理由。该机构将决定是否恢复你的执照或减轻处罚,并会说明其理由。他们还可能为恢复执照设定一些条件。但是,如果涉及该机构的其他具体法规有不同的规定,则应以那些法规为准。
Section § 11523
Section § 11524
本法律解释了在行政法事务中如何处理延期(即推迟听证会的请求)。如果涉及行政法法官,只有他们或主审法官才能批准延期,并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即所谓的“充分理由”。
要申请延期,当事人必须在发现延期理由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延误不可避免,但当事人已尽力避免,仍可申请延期。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驳回后的10天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复核,但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请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酒精饮料控制部。
Section § 115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被允许根据本章花钱,那么这笔钱必须从该机构自己的预算中支出。
Section § 11529
本法律解释,如果行政法法官有证据表明医疗专业人员违反医疗法律或无法安全执业,可以发布临时命令暂停或限制其执照。这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通常在发布此类命令前需要举行听证会,但如果存在严重损害的风险,可以立即采取行动。被许可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交证据和进行辩论。这些命令类似于初步禁令,需要证明不采取行动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大于发布命令对被许可人造成的影响。如果30天内没有正式指控,该命令将自动失效。临时命令可以由上级法院审查,但在正式听证会期间受到质疑之前或除非受到质疑,它们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