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行政法相关章节中使用的重要术语。“机构”指的是州委员会、理事会和官员,它们可以委托其权力,除非特定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包括机构、被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允许参与诉讼程序的人,但不包括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机构官员或雇员。“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法律行动(如指控或问题声明)的人。“行政法法官”是根据另一条款具备资格的人,而“机构成员”是某个机构的成员,或者其本身就构成一个机构的人。

本章中,除非上下文或主题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1500(a) “机构”包括本章依法适用的州委员会、理事会和官员,但凡单独使用“机构”一词时,其行动权力可由该机构委托;凡使用“机构本身”一词时,其行动权力不得委托,除非与特定机构相关的法规授权委托该机构的听证和裁决权力。
(b)CA 政府 Code § 11500(b) “当事人”包括机构、被申请人以及任何人士,但不包括以其官方身份行事的机构官员或雇员,且该人士已被允许出庭或参与诉讼程序。
(c)CA 政府 Code § 11500(c) “被申请人”指根据第11503条被提起指控或地区裁员声明的任何人,或根据第11504条被提起问题声明的任何人。
(d)CA 政府 Code § 11500(d) “行政法法官”指根据第11502条具备资格的个人。
(e)CA 政府 Code § 11500(e) “机构成员”指本章适用的任何机构的成员,并包括其本身即构成一个机构的任何人。

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适用于根据管辖该机构的具体法律所确定的任何机构。1997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任何机构裁决程序也受本章管辖,除非相关法规另有规定。此外,第4.5章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除非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法律另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1501(a) 本章适用于由与该机构相关的法规所确定的任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501(b) 本章适用于1997年7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机构的裁决程序,除非与该程序相关的法规另有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1501(c) 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适用于根据本章要求进行的裁决程序,除非与该程序相关的法规另有规定。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机构的任何必要听证会必须由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处理。这包括非正式听证和紧急听证。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负责任命这些法官。要符合资格,法官必须在加州执业律师至少五年,并符合州人事委员会设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1502(a) 所有需根据本章进行的州机构听证会,应由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的行政法法官主持。本款适用于根据本章需进行且根据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规定的非正式听证或紧急决定程序进行的听证会。
(b)CA 政府 Code § 11502(b) 行政听证办公室主任有权根据第11370.3条的规定,为该办公室任命行政法法官工作人员。每位行政法法官在其任命前,应已获准在本州执业至少五年,并应具备州人事委员会为所涉特定职位类别设定的任何额外资格。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启动听证会的程序,以决定是否应撤销、限制或附加新条件给某人的专业权利,例如执照或特权。首先,必须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声明,称为指控书,或针对特定教育相关案件的“学区裁员声明”。这份文件应清楚描述被指控的错误行为,而不是简单地照搬法律措辞,以便当事人能够为自己辩护。 必须列出据称被违反的具体法规和规章,但指控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控书需要核实,除非是由公职人员或机构雇员以其官方身份提交。在与裁员相关的教育就业案件中,程序通过提交“学区裁员声明”启动,该声明与指控书具有相同效力,并且被指控方必须提交“参与裁员听证会通知”来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115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如何启动听证会,以确定某人是否应被授予或续期某项权利、执照或特权。该程序始于提交一份“争议事项说明书”,其中概述了该人必须遵守的规章和法律。这份文件还列出了可能拒绝该请求的任何理由。如果该说明书并非由公职人员作出,则需要进行核实。该说明书的送达方式类似于指控书,并且如果听证会是被申请人请求举行的,则适用特定的送达规则。

Section § 115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凡是提到“指控书”的地方,都同样适用于“问题陈述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本章以下各节中,所有提及“指控书”之处,均应视为适用于“问题陈述书”,但第11505条 (a) 款和第11506条中提及的那些无需遵守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机构提交指控书或裁员声明时,如何通知被指控人(答辩人)的程序。机构必须向答辩人送达这些文件,并附带一份表格,答辩人签署后可确认收到文件并在15天内请求听证。如果答辩人未及时请求听证,他们将失去听证的权利。答辩人可以因正当理由请求延期,但必须尽快通知机构。机构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向答辩人发送文件,但任何不利于答辩人的决定都必须有适当的送达证明,例如亲自送达或挂号信。对于与教育相关的裁员听证会,“参与通知”与“答辩通知”具有相同的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1505(a) 机构在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提交后,应按照(c)款的规定向答辩人送达一份副本。机构可在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中附带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信息,但必须附带一份名为“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的明信片或其他表格,该表格经答辩人或其代表签署并交回机构后,将确认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的送达,并根据第11506条构成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的副本应包含或附带 (1) 一份声明,说明答辩人可在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送达答辩人后15天内,按照第11506条的规定提交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以请求听证,并且未能如此做将构成放弃答辩人的听证权,以及 (2) 第11507.5、11507.6和11507.7条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11505(b) 致答辩人的声明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除非在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亲自送达或邮寄给您后15天内,由随附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中列为答辩人的人员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书面听证请求送达或邮寄至机构,否则(此处插入机构名称)可不经听证对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进行处理。听证请求可通过送达或邮寄随附的名为“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的表格,或通过送达或邮寄政府法典第11506条规定的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至:(此处插入机构名称和地址)提出。您可以在这些程序的任何或所有阶段由律师代理,但并非必须。
如果您希望获取证人的姓名和地址,或有机会查阅和复制机构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政府法典第11507.6条中提及的物品,您可以联系:(此处插入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听证会可因正当理由而延期。如果您有正当理由,您有义务在发现正当理由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构,或者,如果已指派行政法法官负责听证,则通知行政听证办公室。未能在10天内发出通知将使您失去延期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11505(c) 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以及所有随附信息可由机构选择的任何方式送达答辩人,但除非答辩人已按本条规定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或已提交答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出庭,否则机构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答辩人权利的命令。送达可按民事诉讼中授权的方式证明。如果法规或机构规定要求答辩人向机构备案其地址并通知机构任何变更,并且包含指控书或学区裁员声明及随附材料的挂号信已邮寄至答辩人在机构备案的最新地址,则挂号信送达应视为有效。
(d)CA 政府 Code § 11505(d) 就本章而言,对于根据《教育法典》第44949、45117或88017条进行的涉及裁员的听证会,“参与通知”应与“答辩通知”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1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被指控方在收到指控书或裁员通知后可以采取的步骤。他们有 15 天的时间向机构提交一份声明其意图的通知。被指控方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指控的内容或形式提出异议,部分或全部承认指控,提出新的辩护,或者如果遵守法规会导致冲突,则提出反对。如果提交了通知,则保证举行听证会,除非未处理形式异议,否则这些异议将被视为放弃。通知必须签署并包含被指控方的邮寄地址,但无需核实或遵循特定格式。“提交”是指根据第 11505 条的规定递交或邮寄通知。

(a)CA 政府 Code § 11506(a) 在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送达后 15 日内,被指控方可向机构提交答辩通知,或视情况提交参与通知,其中被指控方可:
(1)CA 政府 Code § 11506(a)(1) 请求举行听证会。
(2)CA 政府 Code § 11506(a)(2) 以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未陈述机构可据以采取行动的行为或不行为为由,对其提出异议。
(3)CA 政府 Code § 11506(a)(3) 以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过于不明确或不确定,致使被指控方无法识别所涉事项或准备答辩为由,对其形式提出异议。
(4)CA 政府 Code § 11506(a)(4) 全部或部分承认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
(5)CA 政府 Code § 11506(a)(5) 提出新的答辩事由。
(6)CA 政府 Code § 11506(a)(6) 以在特定情况下,遵守某项法规的要求将导致严重违反由另一部门颁布的、影响实质性权利的另一项法规为由,对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提出异议。
(b)CA 政府 Code § 11506(b) 在规定时间内,被指控方可基于上述任何或所有理由提交一份或多份答辩通知,或视情况提交参与通知,但所有这些通知均应在该期限内提交,除非机构酌情授权迟延提交通知。
(c)CA 政府 Code § 11506(c) 如果被指控方提交了答辩通知或参与通知,则被指控方有权获得实质性听证,且该通知应被视为对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中未明确承认的所有部分的明确否认。未能提交答辩通知或参与通知应构成放弃被指控方的听证权,但机构仍可酌情准予听证。除非按照 (a) 款第 (3) 项的规定提出异议,否则对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形式的所有异议均应视为放弃。
(d)CA 政府 Code § 11506(d) 答辩通知或参与通知应为由被指控方签署或代表被指控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应注明被指控方的邮寄地址。其无需核实或遵循任何特定形式。
(e)CA 政府 Code § 11506(e) 在本节中,“提交”、“提交的”或“提交行为”指按照第 11505 条的规定“递交或邮寄”至机构。

Section § 11507

Explanation
在案件做出决定之前,机构可以更新或增加指控,或关于裁员的声明。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被告知这些变更。如果出现新的指控,受影响的人必须获得公平的机会进行回应,但除非机构允许,他们不能提交新的文件。这些新指控自动被视为有争议的,任何异议都可以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

Section § 115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行政法法官在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时,合并或分开审理案件。法官可以决定举行合并审理,以简化程序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或延误;或者,如果单独审理更方便、能避免偏见或加快进程,法官也可以选择举行单独审理。这些决定可以由法官自行作出,也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

Section § 11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受这些规则管辖的程序,那么从对方收集信息或证据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第11507.6条中概述的程序。

第11507.6条的规定,就本章管辖的任何程序,提供了专属的证据开示权和方法。

Section § 11507.6

Explanation
在有权举行听证会的法律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他相关方索取某些信息。在听证会之前,你可以要求获取对方计划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并且可以查阅和复制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证人陈述、相关报告以及可能在听证会上使用的其他证据。但是,你不能获取受保密法律保护的任何内容,例如律师的工作成果。如果行政法法官允许,这个过程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Section § 1150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觉得他们在案件中要求的信息没有得到配合,他们可以请求行政法法官强制对方提供。这被称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他们必须说明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证明他们曾尝试非正式解决问题,并解释对方为何不配合。如果问题未能解决,法官将审查文件并作出决定。

听证会将在动议提出后15天内举行。法官将根据文件、辩论和任何额外证据作出裁决。听证会后,法官将在15天内发布书面命令,说明必须共享哪些信息。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命令将在送达10天后生效。如果被驳回,命令将立即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1507.7(a) 任何一方声称其根据第11507.6条提出的证据开示请求未获遵守,可向行政法法官送达并提交一份强制证据开示动议,将拒绝或未能遵守第11507.6条的一方列为被申请人。该动议应陈述事实,表明被申请方未能或拒绝遵守第11507.6条,对所寻求开示事项的描述,该事项根据该条可予开示的原因,已合理且真诚地尝试联系被申请人以非正式方式解决该问题,以及动议方所知的被申请人拒绝的理由。
(b)CA 政府 Code § 11507.7(b) 该动议应在被申请方首次表明未能或拒绝遵守第11507.6条后15天内送达被申请方并提交,或在请求提出后30天内且该方未能回复请求,或在协议规定的其他时间内,以较长者为准。
(c)CA 政府 Code § 11507.7(c) 强制证据开示动议的听证会应在动议提出后15天内举行,或行政法法官可基于正当理由自行决定延长的更晚时间。被申请方有权在听证会之前或之时送达并提交对该动议的书面答复或其他回应。
(d)CA 政府 Code § 11507.7(d) 若所寻求开示的事项由被申请方保管或控制,且被申请方主张该事项根据第11507.6条的规定不属于可开示事项,或根据该等规定享有免于披露的特权,行政法法官可命令将《证据法》第915条 (b) 款规定的事项提交其保管,并根据其规定审查该等事项。
(e)CA 政府 Code § 11507.7(e) 行政法法官应根据秘密审查的事项、各方提交的文件,以及行政法法官可能允许的口头辩论和补充证据来裁决案件。
(f)CA 政府 Code § 11507.7(f)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后不迟于15天内作出驳回或批准该动议的命令。该命令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动议方根据第11507.6条有权开示的事项。该命令的副本应由行政法法官立即通过邮件送达各方。若命令全部或部分批准动议,该命令应在送达之日起10天后方可生效。若命令驳回动议方的救济请求,该命令应在送达之日生效。

Section § 11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机构相关案件的听证地点如何确定。机构必须与该办公室协商以确定时间和地点,通常从萨克拉门托、奥克兰、洛杉矶或圣迭戈的官方设施中选择。听证地点应最接近事件发生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但是,听证会也可以在机构选择的更近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地点,或通过电话或视频进行虚拟举行。被申请人可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十天内请求变更地点,但行政法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通常,听证会在官方设施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书面记录可在其他地方举行。

(a)CA 政府 Code § 11508(a) 机构应咨询该办公室,并在其工作人员可用的情况下,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应在该办公室在萨克拉门托、奥克兰、洛杉矶或圣迭戈维护的听证设施举行,且应在最接近交易发生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设施举行。
(b)CA 政府 Code § 11508(b) 尽管有 (a) 款规定,听证会可在以下任何地点举行:
(1)CA 政府 Code § 11508(b)(1) 机构选择的、更接近交易发生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地点。
(2)CA 政府 Code § 11508(b)(2)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的州内地点。
(3)CA 政府 Code § 11508(b)(3) 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虚拟听证。
(c)CA 政府 Code § 11508(c) 被申请人可申请变更听证地点,且行政法法官有权酌情批准或驳回。变更听证地点的申请应在听证通知送达被申请人后10天内提出。
(d)CA 政府 Code § 11508(d) 除非行政法法官书面认定有正当理由,听证会应在该办公室维护的设施举行。

Section § 11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听证会。听证会不能在被答辩人提交抗辩或参与通知的期限届满前举行。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如机构名称、地点和日期,以及参与者的权利信息。您有权出席、自费聘请律师、自行代理、提交证据并盘问证人。如果您想更改听证地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提出请求,否则将丧失该权利。您还可以通过向机构申请,要求发出传票以获取证人或文件用于听证会。

机构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所有当事方送达或邮寄听证通知。听证会不得早于被答辩人有权提交抗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的期限届满之前举行。
给被答辩人的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但可包含其他信息:
现特此通知,将于20__年__月__日__时,在[此处填写机构名称]的[此处填写听证地点]举行听证会,审理针对您所收到的指控书或地区裁员声明中提出的指控。如果您反对听证地点,您必须在此通知送达您后10天内通知主审官。未能在10天内通知主审官将使您丧失更改听证地点的权利。您可以出席听证会。您有权自费聘请律师代理。您无权获得公共费用指派的律师代理。您有权在没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自行代理。您可以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并将获得充分机会盘问所有对您不利的证人。您有权通过向[此处填写机构的适当办公室]申请,获得传票以强制证人出庭并提交书籍、文件或其他物品。

Section § 11511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中的一方需要关键证人的证词,而该证人无法亲自出席,他们可以请求行政法法官或相关机构允许进行宣誓证词(即记录在案的问询)。这适用于州内外的证人。该请求必须说明案件情况、证人详情、为何其证词重要以及为何他们无法亲自到场。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知其他相关方。对于州外证人,需要萨克拉门托县的法院命令才能进行宣誓证词。

Section § 1151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行政法法官举行庭前会议,以便组织和准备听证会。法官会安排会议时间并通知所有相关方。会议期间,可以处理各种事项,例如探讨和解方案、澄清争议点、限制证人数量、处理异议,或制定简报和听证会的时间表。经当事人同意,会议还允许潜在地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非正式听证。如果所有参与者都能充分参与,会议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最后,法官将发布一份庭前命令,概述会议上作出的决定。

(a)CA 政府 Code § 11511.5(a) 经一方当事人动议或行政法法官命令,行政法法官可举行庭前会议。行政法法官应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向所有当事人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1511.5(b) 庭前会议可处理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宜:
(1)CA 政府 Code § 11511.5(b)(1) 探讨和解可能性。
(2)CA 政府 Code § 11511.5(b)(2) 准备约定事项。
(3)CA 政府 Code § 11511.5(b)(3) 澄清争议点。
(4)CA 政府 Code § 11511.5(b)(4) 就证人身份和人数限制作出裁定。
(5)CA 政府 Code § 11511.5(b)(5) 对证据提交的异议。
(6)CA 政府 Code § 11511.5(b)(6) 证据提交和交叉询问的顺序。
(7)CA 政府 Code § 11511.5(b)(7) 就传票签发和保护令作出裁定。
(8)CA 政府 Code § 11511.5(b)(8) 提交书面简报的时间表以及听证会开始和进行的时间表。
(9)CA 政府 Code § 11511.5(b)(9) 交换证人名单以及拟在听证会上作为证据提交的展品或文件。
(10)CA 政府 Code § 11511.5(b)(10) 干预动议。
(11)CA 政府 Code § 11511.5(b)(11) 探讨使用第4.5章第5条(自第11420.10节起)规定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第10条(自第11445.10节起)规定的非正式听证程序,以及对使用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异议。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非正式听证程序须遵守 (d) 款的规定。
(12)CA 政府 Code § 11511.5(b)(12) 任何其他有助于听证会有序、迅速进行的事宜。
(c)CA 政府 Code § 11511.5(c) 如果会议的每位参与者都有机会在会议进行期间参与并听取整个程序,行政法法官可以通过电话、电视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庭前会议。
(d)CA 政府 Code § 11511.5(d) 经当事人同意,庭前会议可立即转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或非正式听证。经当事人同意,程序可转为在其他时间进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经机构同意,程序可转为在其他时间进行的非正式听证,但当事人有权根据第11445.30节的规定反对使用非正式听证程序。
(e)CA 政府 Code § 11511.5(e) 行政法法官应发布一份庭前命令,其中应包含在庭前会议上确定的事项。行政法法官可指示一名或多名当事人准备庭前命令。

Section § 11511.7

Explanation
行政法法官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参加和解会议。他们会决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书面通知所有相关人员。但是,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这位法官不能同时主持案件的听证会。和解会议可以部分或全部远程进行,例如通过电话或视频,只要所有参与者都能完整地听到并参与。

Section § 11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争议案件听证会的程序。行政法法官(ALJ)通常主持这些听证会。机构决定行政法法官是单独审理案件,还是与机构共同审理。如果行政法法官单独主持,他们将控制听证会的所有方面。当机构参与时,行政法法官负责裁定证据的采纳并就法律问题提供建议,但机构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权力委托给行政法法官。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需要回避;如果所有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放弃回避。要求回避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并由相关权力机构决定结果。听证会程序通常由速记员记录,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或速记员无法到场,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电子记录。如果机构在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听证会期间失去法定人数,行政法法官将独自继续完成听证会并作出拟议决定。

(a)CA 政府 Code § 11512(a) 争议案件的每次听证会应由行政法法官主持。机构本身应决定行政法法官是单独审理案件,还是机构本身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b)CA 政府 Code § 11512(b) 当机构本身审理案件时,行政法法官应主持听证会,就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作出裁决,并就法律事项向机构提供咨询;机构本身应行使与听证会进行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力,但可将其中任何或所有权力委托给行政法法官。当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案件时,该法官应行使与听证会进行有关的所有权力。行政法法官采纳或排除证据的裁决,应以与行政法法官在该程序中的拟议决定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进行审查。
(c)CA 政府 Code § 11512(c) 行政法法官或机构成员应在存在回避理由的任何案件中自行回避并退出,包括根据第11425.40节的回避。当事人可以通过载明回避理由的书面文件放弃回避。放弃回避仅在经所有当事人签署、经行政法法官或机构成员接受并载入记录后方可生效。任何当事人均可在听证会采证之前,通过提交宣誓书,具体说明其主张行政法法官或机构成员应予回避的理由,请求对任何行政法法官或机构成员进行回避。如果请求涉及机构成员,该问题应由机构的其他成员决定。如果请求涉及行政法法官,且机构本身与行政法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则该问题应由机构本身决定;否则,该问题应由行政法法官决定。如果机构成员的回避将阻止在特定案件中合格的法定人数的存在,则该机构成员不得自行回避或被要求回避,但任命机关可任命一名合格的替代人员。
(d)CA 政府 Code § 11512(d) 听证会程序应由速记员记录。但是,经所有当事人同意,或在速记员无法到场且行政法法官发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听证会程序可以电子方式记录。
(e)CA 政府 Code § 11512(e) 无论何时,在机构本身已开始由行政法法官主持审理案件后,如果不再存在法定人数,主持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应如同独自审理一样完成听证会,并根据第11517节(b)款的规定作出拟议决定。

Section § 1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听证会期间处理证据和证人的规则。首先,所有口头证据都必须在宣誓后提供。听证会的每一方都可以传唤证人、提交证据、询问对方证人、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并反驳对其不利的证据。即使对方当事人不自愿作证,也可以将其传唤为证人。

听证会无需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只要是理性的人在处理重要事务时通常会依赖的那类相关证据,都可以使用,即使这些证据通常在法庭上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即二手信息)可以补充其他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裁决的依据,除非它符合普通法院案件中的可采纳标准。对传闻证据的异议必须在案件结束前提出。

关于特权的规则(即保护某些类型信息不被披露的规则)在其他法律要求时适用。如果证据的采纳会耗费过多时间,且其重要性相对较低,听证官可以选择不采纳该证据。

(a)CA 政府 Code § 11513(a) 口头证据必须宣誓或郑重声明后方可采纳。
(b)CA 政府 Code § 11513(b) 各方均享有以下权利: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物证;就与争议事项相关的任何事宜盘问对方证人,即使该事宜未在直接询问中涉及;质疑任何证人的可信度,无论该证人最初是由哪一方传唤作证的;以及反驳对其不利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未自行作证,则可将其传唤并像盘问证人一样进行询问。
(c)CA 政府 Code § 11513(c) 听证会无需遵循与证据和证人相关的技术性规则,但下文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相关证据均应予以采纳,只要它是负责任的人在处理重要事务时通常会依赖的那类证据,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普通法或成文法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在民事诉讼中经异议后不当采纳该证据。
(d)CA 政府 Code § 11513(d) 传闻证据可用于补充或解释其他证据,但若受到及时异议,其本身不足以支持一项裁定,除非在民事诉讼中经异议后仍可采纳。异议若在案件提交前或复议时提出,则视为及时。
(e)CA 政府 Code § 11513(e) 特权规则应在其他法规要求在听证会上予以承认的范围内有效。
(f)CA 政府 Code § 11513(f) 如果证据的证明价值被采纳该证据将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消耗的可能性大大抵消,主审官有权酌情排除该证据。

Section § 115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听证会上使用一份书面声明(宣誓书)作为证据,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十天将副本连同通知一起发送给对方。该通知会提醒,除非对方在七天内回复并要求提问(交叉询问),否则撰写该声明的人将不会到场回答问题。如果没有提出请求,这份书面声明将与口头证词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如果提出了请求却不允许提问,这份声明将仅被视为其他不太可靠的证据。

(a)CA 政府 Code § 11514(a) 在听证会或延期听证会举行前10天或更长时间,任何一方均可邮寄或递送一份其拟作为证据提交的宣誓书副本给对方当事人,并附带(b)款规定的通知。除非对方当事人在该邮寄或递送后七天内,向提出方邮寄或递送一份要求盘问宣誓人的请求,否则其盘问该宣誓人的权利将被放弃,且该宣誓书(如作为证据提交)应具有与宣誓人已口头作证相同的效力。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提出请求后,未提供盘问宣誓人的机会,则该宣誓书可作为证据提交,但仅应具有与其他传闻证据相同的效力。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514(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514(b)(a)款提及的通知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随附的(在此插入宣誓人姓名)的宣誓书将作为证据在(在此插入诉讼程序名称)的听证会上提交。(在此插入宣誓人姓名)将不会被传唤口头作证,除非您在(在此插入地址)通知(在此插入提出方或其律师姓名)您希望盘问他,否则您将无权质问他。为使您的请求有效,您必须在(在此插入将宣誓书邮寄或递送给对方当事人日期后的第七天)或之前,将请求邮寄或递送给(在此插入提出方或其律师姓名)。

Section § 11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机构作出决定时,可以使用其专业领域内普遍认可的技术或科学信息,以及加州法院可以正式承认的事实。在听证会期间,相关方必须被告知这些被认可的事实或信息,并且这些内容应记录在案。如果一方不同意所使用的信息,他们有权通过提供证据或口头或书面论证来反驳。机构将决定如何处理对这些信息的争议。

在作出决定时,可在案件提交决定之前或之后,对机构专门领域内任何普遍接受的技术或科学事项,以及本州法院可予司法认定的任何事实,予以官方告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被告知将予告知的事项,且这些事项应记录在案、在案提及或附于案卷。任何此类当事人应请求获得合理机会,通过证据或书面或口头陈述依据,反驳官方告知的事项,该反驳事宜由该机构决定。

Section § 1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案件提交裁决后,修改指控书或裁员声明。但是,相关方必须收到拟议修改的通知,并有机会证明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不公平影响,除非他们可以提供更多证据。如果他们证明会受到不公平影响,机构必须重新审理案件以允许引入新证据。

Section § 11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如何处理有争议的案件。案件可以由机构直接审理,也可以由行政法法官单独审理。如果由机构审理,法官会提供协助,但只有听取了证据的成员才能投票,并且必须在10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由法官单独审理,他或她必须在30天内提出一份拟议决定;机构随后有100天时间对此决定采取行动。机构可以采纳、修改、驳回或进一步调查法官的提议,或者在驳回拟议决定后的100天内自行决定案件。任何最终的机构决定都将成为公共记录,并必须送达给所有相关方。

(a)CA 政府 Code § 11517(a) A contested case may be originally heard by the agency itself and subdivision (b) shall apply. Alternatively,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agency,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may originally hear the case alone and subdivision (c) shall apply.
(b)CA 政府 Code § 11517(b) If a contested case is originally heard before an agency itself, all of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pply:
(1)CA 政府 Code § 11517(b)(1)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shall be present during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case and, if requested, shall assist and advise the agency in the conduct of the hearing.
(2)CA 政府 Code § 11517(b)(2) No member of the agency who did not hear the evidence shall vote on the decision.
(3)CA 政府 Code § 11517(b)(3) The agency shall issue its decision within 100 days of submission of the case.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51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517(c)(1) If a contested case is originally heard by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one, he or she shall prepare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case is submitted to him or her a proposed decision in a form that may be adopted by the agency a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e case. Fail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to deliver a proposed decision within the time required does not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agency in the case. Thirty days after the receipt by the agency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a copy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shall be filed by the agency as a public record and a copy shall be served by the agency on each party and his or her attorney. The filing and service is not an adoption of a proposed decision by the agency.
(2)CA 政府 Code § 11517(c)(2) Within 100 days of receipt by the agen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proposed decision, the agency may act as prescribed in subparagraphs (A) to (E), inclusive. If the agency fails to act as prescribed in subparagraphs (A) to (E), inclusive, within 100 days of receipt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the proposed decision shall be deemed adopted by the agency. The agency may do any of the following:
(A)CA 政府 Code § 11517(c)(2)(A) Adopt the proposed decision in its entirety.
(B)CA 政府 Code § 11517(c)(2)(B) Reduce or otherwise mitigate the proposed penalty and adopt the balance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C)CA 政府 Code § 11517(c)(2)(C) Make technical or other minor changes in the proposed decision and adopt it as the decision. Action by the agency under this paragraph is limited to a clarifying change or a change of a similar nature that does not affect the factual or legal basis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D)CA 政府 Code § 11517(c)(2)(D) Reject the proposed decision and refer the case to the sam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if reasonably available, otherwise to another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to take additional evidence. If the case is referred to an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he or she shall prepare a revised proposed decision,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1), based upon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the transcript and other papers that are part of the record of the prior hearing. A copy of the revised proposed decision shall be furnished to each party and his or her attorney as prescribed in this subdivision.
(E)CA 政府 Code § 11517(c)(2)(E) Reject the proposed decision, and decide the case upon the record, including the transcript, or upon an agreed statement of the parties, with or without taking additional evidence. By stipula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gency may decide the case upon the record without including the transcript. If the agency acts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all of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pply:
(i)CA 政府 Code § 11517(c)(2)(E)(i) A copy of the record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parties. The agency may require payment of fees covering direct costs of making the copy.
(ii)CA 政府 Code § 11517(c)(2)(E)(ii) The agency itself shall not decide any case provided for in this subdivision without affording the parties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either oral or written argument before the agency itself. If additional oral evidence is introduced before the agency itself, no agency member may vote unless the member heard the additional oral evidence.
(iii)CA 政府 Code § 11517(c)(2)(E)(iii) The authority of the agency itself to decide the case under this subdivision includes authority to decide some but not all issues in the case.
(iv)CA 政府 Code § 11517(c)(2)(E)(iv) If the agency elects to proceed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the agency shall issue its final decision not later than 100 days after rejection of the proposed decision. If the agency elects to proceed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and has ordered a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befo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the agency shall issue its final decision not later than 10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transcript. If the agency finds that a further delay is required by special circumstance, it shall issue an order delaying the decision for no more than 30 days and specifying the reasons therefor. The order shall be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pursuant to Section 11523.

Section § 11518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一旦做出裁决,裁决书应当直接送达给相关当事人,或者通过官方邮寄方式(如挂号信)寄送给他们。

Section § 115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更正机构决定中的错误或笔误,只要在收到决定后15天内且在决定生效之前提出。请求必须详细说明具体错误,并且必须通知其他相关方。提出此请求不影响进一步的法律审查。机构可以自行处理请求,也可以将其转交给案件中的行政法法官。

机构可以驳回、批准或安排进一步的程序来处理请求,但如果机构未在15天内(或其规定中指定的更长时间内)采取行动,则请求将自动被驳回。即使没有提出请求,机构或法官也可以自行更正错误,但必须在决定发布后15天内完成。任何更正都应在15天内发送给所有当事人。

(a)CA 政府 Code § 11518.5(a) 在决定副本送达当事人后15日内,但不迟于决定的生效日期,当事人可以向机构申请更正决定中的错误或笔误,申请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申请通知应送达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该申请并非寻求司法审查的先决条件。
(b)CA 政府 Code § 11518.5(b) 机构可以将该申请转交制定拟议决定的行政法法官,或根据本节将其权力委托给一人或多人。
(c)CA 政府 Code § 11518.5(c) 机构可以驳回申请、批准申请并修改决定,或批准申请并安排进一步的程序。如果机构未在申请提出后15日内或机构通过法规规定的更长时间内处理该申请,则该申请视为被驳回。
(d)CA 政府 Code § 11518.5(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机构自行或应行政法法官的动议,修改决定以更正错误或笔误。根据本款进行的修改应在决定发布后15日内作出。
(e)CA 政府 Code § 11518.5(e) 机构应在更正决定中的错误或笔误后15日内,将更正副本送达此前已送达决定副本的每一方当事人。

Section § 11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机构的决定在送达或邮寄给被申请人后会发生什么。通常,决定在送达后30天生效,除非有复议、机构提前生效或准予暂缓执行。

机构可以在原决定中包含暂缓执行(即暂停决定),也可以稍后添加,并可能附带必须合理公正的缓刑条款。如果被申请人需要向公职人员登记,任何暂停或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决定生效后传达。

缓刑条款可能包括赔偿,即偿还所欠款项,这笔金额将在后续的民事判决中抵扣。除非个人或实体通过送达或实际知晓该决定,否则该决定不具强制执行力。

非当事人需要获取决定详情才能遵守,除非他们已经知晓。必要时,机构也可以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利益。

(a)CA 政府 Code § 11519(a) 该决定应在交付或邮寄给被申请人后30天生效,除非:在该期限内命令复议,或机构自行命令该决定提前生效,或准予暂缓执行。
(b)CA 政府 Code § 11519(b) 暂缓执行可包含在决定中,或如果未包含在其中,可在决定生效前的任何时间由机构准予。本文规定的暂缓执行可附带明确条件,即被申请人应遵守规定的缓刑条款;但前提是,缓刑条款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决定公正合理。
(c)CA 政府 Code § 11519(c) 如果被申请人被要求向任何公职人员登记,则在决定生效后,应向该公职人员发送任何暂停或撤销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11519(d) 如 (b) 款所述,规定的缓刑条款可包括一项赔偿令。如果根据本款规定命令并支付了赔偿,则已支付的金额应计入民事诉讼中的任何后续判决。
(e)CA 政府 Code § 11519(e) 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不得被要求遵守决定,除非该人已按照第 11505 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决定或实际知晓该决定。
(f)CA 政府 Code § 11519(f) 非当事人不得被要求遵守决定,除非机构已将该决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复制,或非当事人实际知晓该决定。
(g)CA 政府 Code § 11519(g) 本节不排除机构根据第 4.5 章第 13 条(自第 11460.10 条起)采取即时行动以保护公共利益。

Section § 115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持有车辆相关执照的人被作出不利裁决,他们可能需要向因其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或损害的任何人支付赔偿金。如果他们未能按要求支付这些款项,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拒绝向他们颁发执照,并且这将被视为违反裁决中设定的任何缓刑条款。此外,本法律不限制受影响方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

(a)CA 政府 Code § 11519.1(a) 根据《车辆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第1条(自第11700节起)对被许可人作出的裁决,可包括一项针对案件中被发现由某人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令。
(b)CA 政府 Code § 11519.1(b) 未能按照裁决条款进行赔偿,是机动车辆管理局拒绝根据《车辆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第1条(自第11700节起)颁发许可证的独立理由,并构成对裁决中任何适用缓刑令条款的违反。
(c)CA 政府 Code § 11519.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约束受害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采取的行动、补救措施或程序。

Section § 11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案件中的一方没有回应或没有出席听证会会发生什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通知或没有出庭,机构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决定,甚至无需通知他们。当需要当事人自己证明其主张时,机构可以在没有额外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即使当事人没有出庭,机构或法官仍然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如果机构和法官的命令有冲突,以机构的命令为准。如果有人没有出庭,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因其缺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因为某人没有回应或出庭而做出了决定,他们有七天时间可以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证明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充分的理由可能包括没有收到通知或犯了无心之过。

(a)CA 政府 Code § 11520(a)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抗辩通知,或(如适用)参与通知,或未能出席听证会,机构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明确承认或根据其他证据采取行动,并且宣誓书可以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用作证据;并且在举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以证明其有权获得所寻求的机构行动时,机构可以在不采纳证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b)CA 政府 Code § 11520(b) 尽管被申请人缺席,机构或行政法法官在发布拟议决定之前,有权酌情在合理通知各方后准予举行听证会。如果机构和行政法法官根据本款作出相互冲突的命令,则以机构的命令为准。行政法法官可以命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或两者,支付因被申请人未能出席听证会而由另一方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c)CA 政府 Code § 11520(c) 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基于其缺席的决定后七日内,被申请人可以送达书面动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说明所依据的理由。机构可以酌情撤销该决定,并在被申请人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准予举行听证会。在本款中,“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1520(c)(1) 该人未能收到根据第 11505 条送达的通知。
(2)CA 政府 Code § 11520(c)(2) 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

Section § 115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机构对一个案件做出了决定,它可以在30天内选择重新审议该决定。这可以是机构主动发起,也可以是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机构必须告知相关人员何时可以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

机构可以短暂延长这个时间,以便考虑重新审议的请求。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下令重新审议,该请求将自动被驳回。在重新审议期间,机构或行政法法官可以查看所有相关信息,甚至可能考虑新的证据。但是,如果机构举行新的口头听证会,只有在场的成员才能投票。

(a)CA 政府 Code § 11521(a) 机构本身可以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命令对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进行重新审议。机构应告知申请人提出重新审议请求的时限。命令重新审议的权力应在决定送达或邮寄给被申请人后30天届满,或在机构本身设定的决定生效日期(如果该日期早于30天期限届满)届满,或在机构为提交重新审议申请而可能批准的不超过30天的暂缓期终止时届满。如果需要额外时间来评估在任何适用期限届满前提交的重新审议请求,机构可以批准将该期限的届满暂缓不超过10天,仅用于审议该请求。如果在允许命令重新审议的时间内未对请求采取任何行动,则该请求应被视为被驳回。
(b)CA 政府 Code § 11521(b) 案件可以由机构本身根据记录的所有相关部分以及可能允许的额外证据和论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可以指派给行政法法官。指派给行政法法官的重新审议应遵循第11517条规定的程序。如果在机构本身面前引入口头证据,则任何机构成员均不得投票,除非他或她听取了该证据。

Section § 11522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被吊销或暂时禁止,你可以在至少等待一年后,向相关机构申请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一旦你提出申请,该机构会通知总检察长。你和总检察长都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该机构陈述各自的理由。该机构将决定是否恢复你的执照或减轻处罚,并会说明其理由。他们还可能为恢复执照设定一些条件。但是,如果涉及该机构的其他具体法规有不同的规定,则应以那些法规为准。

执照被吊销或暂停的人,可以在自该决定的生效日期或自类似申请被驳回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期限届满后,向该机构提出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的申请。该机构应将申请的提交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和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该机构本身面前提出口头或书面论证。该机构本身应决定该申请,且该决定应包含其理由,以及该机构合理认为适合作为恢复执照条件施加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涉及特定机构的法规包含关于恢复执照或减轻处罚的不同规定,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1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个人如何请求对政府机构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强制令状申请,通常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他们不必在提交申请前要求该机构重新考虑。如果他们需要该机构诉讼程序的记录,可以提出请求,该记录必须在30天内提供,尽管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准备费用。这份记录包括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如果个人在决定作出后不久请求提供记录,他们将有额外的时间提交申请。如果法院推翻了该机构的决定,该机构必须偿还汇编记录的费用。

Section § 11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行政法事务中如何处理延期(即推迟听证会的请求)。如果涉及行政法法官,只有他们或主审法官才能批准延期,并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即所谓的“充分理由”。

要申请延期,当事人必须在发现延期理由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延误不可避免,但当事人已尽力避免,仍可申请延期。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驳回后的10天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复核,但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请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酒精饮料控制部。

(a)CA 政府 Code § 11524(a) 机构可以准予延期。当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被指派进行听证时,除非由其本人或行政听证办公室相应区域办公室的主审法官准予,且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准予延期。
(b)CA 政府 Code § 11524(b) 寻求延期时,当事人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构成延期正当理由的事件或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如果寻求延期的当事人对构成正当理由的状况或事件无责任并已作出善意努力加以阻止,则在10个工作日届满后仍可因正当理由准予延期。
(c)CA 政府 Code § 11524(c) 如果当事人的延期申请被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驳回,且当事人寻求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则当事人应在驳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高等法院申请适当的司法救济,否则将因管辖权问题而被禁止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申请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应向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发出通知。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该通知可以在延期申请被驳回时口头发出,也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时书面发出。本款不适用于酒精饮料控制部。

Section § 11526

Explanation
机构成员如果符合资格对某个问题进行投票,他们可以通过邮寄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来投票。

Section § 11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被允许根据本章花钱,那么这笔钱必须从该机构自己的预算中支出。

任何机构根据本章授权支出的款项,均应作为该机构资金的法定费用。

Section § 11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参与特定程序的人员,例如机构、听证记录员或行政法法官,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进行宣誓、确认并证实官方行为。

Section § 115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行政法法官有证据表明医疗专业人员违反医疗法律或无法安全执业,可以发布临时命令暂停或限制其执照。这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通常在发布此类命令前需要举行听证会,但如果存在严重损害的风险,可以立即采取行动。被许可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交证据和进行辩论。这些命令类似于初步禁令,需要证明不采取行动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大于发布命令对被许可人造成的影响。如果30天内没有正式指控,该命令将自动失效。临时命令可以由上级法院审查,但在正式听证会期间受到质疑之前或除非受到质疑,它们是最终的。

(a)CA 政府 Code § 11529(a) 根据第11371条设立的医疗质量听证小组的行政法法官可以发布临时命令,暂停执照,强制药物检测,要求继续教育,监督程序,限制开具、提供、管理或分发受控物质的权限,或施加其他执照限制。临时命令仅在支持请愿书的宣誓书显示被许可人已经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医疗执业法》或适用于各辅助医疗专业的相应执业法的行为或不作为,或因精神或身体状况无法安全执业,并且允许被许可人继续从事其执照所授权的职业将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时方可发布。未遵守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20条发布的命令,可构成根据本条发布临时暂停命令的理由。
(b)CA 政府 Code § 11529(b) 本条授权的所有命令,除宣誓书所示事实表明在发出通知并听证之前公众将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外,均应在根据(d)款进行的听证会后方可发布。除(c)款另有规定外,被许可人应至少提前15天收到听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宣誓书和所有其他支持该命令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1529(c) 如果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发布临时命令,未经通知发布命令的行政法法官应安排通过24小时送达服务将该命令通知被许可人,包括宣誓书和所有其他支持该命令的信息。该通知还应包括关于该命令的听证日期,该听证会应根据(d)款的要求进行,不迟于发布之日起20天。除非满足(a)款的要求,否则该命令应予解除。
(d)CA 政府 Code § 11529(d) 为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之目的,被许可人应至少享有以下权利:
(1)CA 政府 Code § 11529(d)(1) 由律师代理。
(2)CA 政府 Code § 11529(d)(2) 对诉讼程序进行记录,被许可人支付与记录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后可获取副本。
(3)CA 政府 Code § 11529(d)(3) 以相关声明、宣誓书和文件的形式提交书面证据。
行政法法官在本条规定的听证会上允许证词的自由裁量权,应与高等法院法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进行的听证会上允许证词的自由裁量权相同。
(4)CA 政府 Code § 11529(4) 提出口头辩论。
(e)CA 政府 Code § 11529(e) 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发布的初步禁令适用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一致,如果行政法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得出以下结论,则应批准临时命令:
(1)CA 政府 Code § 11529(e)(1) 申请人在基础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合理。
(2)CA 政府 Code § 11529(e)(2) 不发布命令对公众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大于发布命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f)CA 政府 Code § 11529(f) 在所有发布临时命令的案件中,如果在临时命令听证会的当事方提交事项之日起30天内,未根据第11503条和第11505条提交并送达指控书或撤销缓刑申请书,则该命令应予解除。
在送达指控书或撤销缓刑申请书后,被许可人除享有本条授予的权利外,还应享有本章规定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如果被许可人要求就指控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为被许可人提供听证会,除非被许可人同意延期听证,并在收到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否则委员会应撤销此前发布的临时命令,除非医疗质量部门能证明延迟有充分理由。
(g)CA 政府 Code § 11529(g) 如果发布了临时命令,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后15天内准备一份书面决定,其中应包括事实认定和阐明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与所作决定之间联系的结论。
(h)CA 政府 Code § 11529(h) 尽管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命令并非按照本章其他规定在听证会后发布,但如此发布的临时命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接受司法审查。可命令的救济应仅限于中止该临时命令。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命令是最终临时命令,如果未根据 (c) 或 (f) 款予以解除,则只能在指控听证会上通过行政方式提出异议。
(i)CA 政府 Code § 11529(i) 本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
(1)CA 政府 Code § 11529(i)(1) 作为《商业和职业法典》中规定的寻求禁令救济权力的补充,而非对其的限制。
(2)CA 政府 Code § 11529(i)(2) 对第 4.5 章第 13 条(自第 11460.10 条起)中规定的紧急决定程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