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475.10(a) 本条适用于以下人员:
(1)CA 政府 Code § 11475.10(a)(1) 行政法法官。在本分节中,“行政法法官”指由州人事委员会界定的、针对行政法法官的每个职位类别规范的该职位的现任者。
(2)CA 政府 Code § 11475.10(a)(2) 本条通过法规或规章规定适用的主审官。
(b)CA 政府 Code § 11475.10(b) 尽管有任何一般性法规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州机构的某些或所有裁决程序,本条仍应适用。
本节说明了哪些人受特定规则或规章的约束。它适用于行政法法官以及法规或规章明确提及的任何主审官。即使其他法律通常规定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州机构举行的部分或全部听证会,这些规则仍然适用。
本节解释了本条目中关于《司法道德准则》的特定术语。它将“上诉”定义为行政复议,将“法院”定义为任何进行法律程序的机构。“法官”一词指行政法法官或任何类似官员,相关术语则暗示在行政环境中的类似角色。“法律”包括规章和先例判决。
本节列出了《司法道德准则》中在特定条款下不适用的具体部分。这些例外包括关于法官不得私下沟通(单方面沟通)的规定、某些行为准则、政治活动指南以及其他规定。然而,尽管司法道德准则第5条的大部分内容被排除在外,但其关于政治活动的引言段落仍然适用,即使关于公职人员政治活动的其他法律正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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