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60.10

Explanation
机构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快速进行听证或做出决定,但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11460.2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机构在已通过一项允许此特定程序的规定后,做出提供临时救济的紧急决定。机构的规定必须明确界定何时可以做出此类决定,描述可以命令的临时救济类型,并概述在做出紧急决定之前和之后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为受影响的人提供比最初规定更多的保护。此外,本条不影响根据其他特定法律授权(如停止和禁止令或临时中止令)发布的紧急决定或命令。

(a)CA 政府 Code § 11460.20(a) 机构可以根据本条发布临时性、过渡性救济的紧急决定,前提是该机构已通过一项规定,允许其使用本条规定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60.20(b) 该规定应详细阐述本条各项规定对机构紧急决定的适用,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460.20(b)(1) 界定根据本条可以发布紧急决定的具体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1460.20(b)(2) 说明机构可以命令的临时性、过渡性救济的性质。
(3)CA 政府 Code § 11460.20(b)(3) 规定根据本条发布紧急决定之前和之后可用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比本条规定的程序对机构行动所指向的人提供更多保护。
(c)CA 政府 Code § 11460.20(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明示的法定授权发布的紧急决定,包括停止和禁止令或临时或暂时中止令。

Section § 1146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可以发布紧急决定,但仅限于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即时威胁且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应仅限于预防或阻止这种即时危险。任何紧急决定都是临时性的,并可由法院进行审查。导致紧急决定的实际问题将通过单独的法律程序处理。

(a)CA 政府 Code § 11460.30(a) 机构只能根据本条在涉及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即时危险且需要机构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发布紧急决定。
(b)CA 政府 Code § 11460.30(b) 机构只能根据本条采取旨在预防或避免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即时危险的必要行动,且该危险足以证明发布紧急决定的合理性。
(c)CA 政府 Code § 11460.30(c) 根据本条发布的紧急决定仅限于临时性、过渡性救济。该临时性、过渡性救济须根据第11460.80条接受司法审查,且导致该临时性、过渡性救济的根本问题须根据第11460.60条接受裁决程序。

Section § 11460.40

Explanation

在做出紧急决定之前,机构应尽量通知受影响的人,并给予他们陈述意见的机会。通知和听证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包括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方式进行,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听证可以是简单的/非正式的。

(a)CA 政府 Code § 11460.40(a) 在根据本条发布紧急决定之前,机构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向其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
(b)CA 政府 Code § 11460.40(b) 根据本节的通知和听证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包括在情况允许时通过电话、传真传输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的通知和听证。听证可以以非正式听证的相同方式进行。

Section § 1146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机构作出紧急决定时,必须简要说明情况的事实和支持该决定的法律理由。机构还必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通知受此决定影响的人。紧急决定一经发布即生效,或者按照决定本身所规定的时间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1460.50(a) 机构应发布紧急决定,其中应包括对紧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理由的简要说明,以证明立即危险的认定以及机构采取特定行动的紧急决定是正当的。
(b)CA 政府 Code § 11460.50(b) 机构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通知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紧急决定在发布时或决定中另有规定时生效。

Section § 1146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机构作出紧急决定以提供临时帮助,它们必须随后进行更详细的听证会,以解决促使采取紧急行动的主要问题。它们必须在作出紧急决定后的10天内启动这一听证程序,即使有人正在法庭上合法地质疑该紧急决定。

(a)CA 政府 Code § 11460.60(a) 在根据本条就临时性、过渡性救济作出紧急决定后,该机构应根据正式、非正式或其他适用的听证程序进行裁决程序,以解决导致临时性、过渡性救济的根本问题。
(b)CA 政府 Code § 11460.60(b) 尽管针对该紧急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正在进行中,该机构仍应在根据本条作出紧急决定后10天内,根据另一程序启动裁决程序。

Section § 1146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机构审查或创建的任何关于特定事项的文件,都被视为机构官方记录的一部分。机构负责保存这些文件。

机构记录包括机构审议或编制的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机构应将这些文件作为其官方记录予以保存。

Section § 11460.80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机构对某人做出了紧急决定,该人可以立即将此案提交法院,而无需首先尝试其他行政解决办法。

法院程序必须迅速启动,在通知该机构后15天内,并且只能暂时中止该紧急决定。在此法院程序中,如果法院在审视所有事实后认为机构的调查结果缺乏实质性支持,则任何关于机构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都是有效的。

受该决定影响的人被允许在法院听证会之前,以及在紧急决定做出后10天内,向另一方请求必要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1460.80(a) 根据本条发布紧急决定后,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可以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获得对该决定的司法审查,而无需穷尽行政救济。
(b)CA 政府 Code § 11460.80(b) 根据本节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进行,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1460.80(b)(1) 听证会应在法院事务允许的最早日期举行,但不得迟于向机构送达请愿书后15天。
(2)CA 政府 Code § 11460.80(b)(2) 如果声称调查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则当法院认定调查结果在整个记录看来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时,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3)CA 政府 Code § 11460.80(b)(3) 一方当事人,在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在审查程序开始前以及紧急决定发布后10天内,有权进行适当的证据开示。
(4)CA 政府 Code § 11460.80(b)(4) 司法审查中可能命令的救济仅限于中止紧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