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2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政府机构在所有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裁决程序中的争议。调解是指由中立调解员协助各方达成解决方案。仲裁可以是具有约束力的,即裁决是终局的,除非法院进行审查;也可以是不具约束力的,即当事方若对裁决不满意,可以请求重新进行程序。但是,如果重新进行的程序结果对请求方没有更有利,则该方必须承担某些费用。其他强制要求调解或仲裁的法规将优先适用,并且机构可以通过其规章决定不适用本法律。

(a)CA 政府 Code § 11420.10(a) 机构经所有当事方同意,可将属于裁决程序标的的争议提交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解决:
(1)CA 政府 Code § 11420.10(a)(1) 由中立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2)CA 政府 Code § 11420.10(a)(2) 由中立仲裁员进行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3编第9章第4章(自第1285条起)规定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
(3)CA 政府 Code § 11420.10(a)(3) 由中立仲裁员进行的不具约束力的仲裁。不具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除非在仲裁员将裁决送达机构负责人后30天内,当事方请求机构进行一项重新裁决程序。如果重新裁决程序的决定对选择重新裁决程序的当事方不利,该当事方应支付《民事诉讼法典》第1141.21条规定的费用,只要其适用于裁决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20.10(b) 如果其他法规要求在裁决程序中进行调解或仲裁,则该法规优先于本节。
(c)CA 政府 Code § 11420.10(c) 本节不适用于裁决程序,除非机构通过规章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该机构的程序。

Section § 1142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行政听证办公室为政府机构使用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制定标准规则。这些规则指导如何选任和支付调解员或仲裁员,并确保程序的保密性。如果机构明确声明,它们可以采用不同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1420.20(a) 行政听证办公室应根据本条采纳并颁布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示范性规章。示范性规章管辖机构根据本条进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除非机构通过规章规定了不一致的规则,或规定示范性规章不适用于该机构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20.20(b) 示范性规章应包括关于调解员或仲裁员的选任和报酬、调解员或仲裁员的资格以及调解或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的规定。

Section § 1142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如调解和仲裁)中进行的沟通保持保密。在调解过程中所说的任何话、所作的任何承认以及准备的任何文件都受到保护,不得在后续法律程序中披露,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同意。非约束性仲裁的提及或其结果也排除在其他程序(如民事诉讼)之外。调解员和仲裁员不得在后续案件中就这些解决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作证。然而,如果证据在这些程序之外通常是可采的,那么即使它曾是解决过程的一部分,它仍然是可采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在替代性争议解决中进行的通信受到以下程度的保护:
(a)CA 政府 Code § 11420.30(a) 根据本条在调解过程中或依据调解所说的任何话、所作的任何承认以及准备的任何文件均为保密通信,调解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该通信,无论是在裁决程序、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本款不限制在所有程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证据的可采性。
(b)CA 政府 Code § 11420.30(b) 不得在裁决程序或民事诉讼中提及非约束性仲裁程序、因当事人请求进行重新裁决程序而被拒绝的仲裁员决定、所产生的证据或仲裁的任何其他方面,无论是作为肯定性证据、用于弹劾,还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c)CA 政府 Code § 11420.30(c) 任何调解员或仲裁员均无资格在随后的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证,以说明在替代性争议解决中或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相关的任何陈述、行为、决定或命令。
(d)CA 政府 Code § 11420.30(d) 根据本条在替代性争议解决之外原本可采的证据,不应仅因其在本条替代性争议解决中的引入或使用而变得不可采或受保护而免于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