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420.10(a) 机构经所有当事方同意,可将属于裁决程序标的的争议提交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解决:
(1)CA 政府 Code § 11420.10(a)(1) 由中立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2)CA 政府 Code § 11420.10(a)(2) 由中立仲裁员进行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3编第9章第4章(自第1285条起)规定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
(3)CA 政府 Code § 11420.10(a)(3) 由中立仲裁员进行的不具约束力的仲裁。不具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除非在仲裁员将裁决送达机构负责人后30天内,当事方请求机构进行一项重新裁决程序。如果重新裁决程序的决定对选择重新裁决程序的当事方不利,该当事方应支付《民事诉讼法典》第1141.21条规定的费用,只要其适用于裁决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420.10(b) 如果其他法规要求在裁决程序中进行调解或仲裁,则该法规优先于本节。
(c)CA 政府 Code § 11420.10(c) 本节不适用于裁决程序,除非机构通过规章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该机构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