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机构面前的裁决程序中,若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可能受到藐视处罚:
(a)CA 政府 Code § 11455.10(a) 拒不服从或抵制合法命令。
(b)CA 政府 Code § 11455.10(b) 拒绝作为证人宣誓或作证,或此后拒绝接受询问。
(c)CA 政府 Code § 11455.10(c) 在听证会期间或听证会地点附近,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阻碍或中断程序的正常进行:
(1)CA 政府 Code § 11455.10(c)(1) 在主持程序期间,对主持官员行为不检、藐视或傲慢无礼。
(2)CA 政府 Code § 11455.10(c)(2) 破坏治安、喧哗行为或暴力扰乱。
(3)CA 政府 Code § 11455.10(c)(3) 其他非法干预机构的程序或诉讼。
(d)CA 政府 Code § 11455.10(d) 违反第7条(从第11430.10节开始)规定的禁止单方面沟通。
(e)CA 政府 Code § 11455.10(e) 无充分理由未能或拒绝遵守传唤证人令、证据开示请求、传票或主持官员的其他命令,或无充分理由动议强制证据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