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6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机构在遵守本条所列的特定条件和程序下,进行一种称为“裁决程序”的决策过程。这是机构通过遵循预先设定的指导原则,就特定问题作出正式决定的一种方式。

Section § 11465.20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个人向政府机构申请,就某项特定法律或法规如何适用于其具体情况作出正式决定。但是,如果该决定违反机构的规章、损害未同意该决定程序的当事人的权利,或者该问题已在法院处理中,则机构无需作出此决定。在将问题提交法院审查之前,提出此申请并非必要。

(a)CA 政府 Code § 11465.20(a) 任何人可以就某项法规、规章或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性,向其主要管辖范围内的机构申请作出宣告性决定。
(b)CA 政府 Code § 11465.20(b) 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对该申请作出宣告性决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机构不应作出宣告性决定:
(1)CA 政府 Code § 11465.20(b)(1) 作出该决定将违反根据本条通过的规章。
(2)CA 政府 Code § 11465.20(b)(2) 该决定将严重损害某人的权利,而该人将是必要当事人,且未书面同意通过宣告性决定程序解决该事项。
(3)CA 政府 Code § 11465.20(b)(3) 该决定涉及的事项正在进行行政或司法程序。
(c)CA 政府 Code § 11465.20(c) 为了司法审查的目的,申请宣告性决定并非穷尽申请人行政救济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11465.30

Explanation
当机构收到宣告性裁决的申请时,它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所有相关方。这包括在决策过程中通常会收到通知的任何人,并且它们也可以在需要时通知其他人。

Section § 1146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机构作出宣告性裁决时,标准的听证程序不会自动适用。但是,如果本具体条文提及,或者如果该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如此说明,这些程序可能适用。

Section § 11465.50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某个机构申请一项决定,以澄清某项法律或规定如何适用于您的情况,该机构必须在60天内作出回应。他们有四种选择:发布一项解释法律或规定如何适用的决定;安排进一步的程序;同意在特定日期前给您答复;或者拒绝作出决定并解释原因。如果他们在60天内没有回应,则被视为拒绝作出决定。他们的回应必须与您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共享。

(a)CA 政府 Code § 11465.50(a) 机构在收到宣告性决定的申请后60天内,应书面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政府 Code § 11465.50(a)(1) 作出决定,宣告相关法规、规章或决定对特定情况的适用性。
(2)CA 政府 Code § 11465.50(a)(2) 安排该事项进行特定程序。
(3)CA 政府 Code § 11465.50(a)(3) 同意在指定时间内作出宣告性决定。
(4)CA 政府 Code § 11465.50(a)(4) 拒绝作出宣告性决定,并书面说明其行动的理由。机构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
(b)CA 政府 Code § 11465.50(b) 机构根据(a)款采取的行动的副本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及任何其他当事人。
(c)CA 政府 Code § 11465.50(c) 如果机构在收到宣告性决定的申请后60天内未根据(a)款采取行动,则该机构被视为已拒绝就该事项作出宣告性决定。

Section § 11465.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宣告性裁决应包含什么以及其如何运作。宣告性裁决必须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详细说明相关事实,并解释裁决的理由。此外,此类裁决与机构在正式裁决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决具有同等约束力。

(a)CA 政府 Code § 11465.60(a) 宣告性裁决应当包含程序所有当事人的名称、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以及其结论的理由。
(b)CA 政府 Code § 11465.60(b) 宣告性裁决具有与机构在裁决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其他裁决相同的地位和约束力。

Section § 1146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听证办公室制定标准规则,供各机构在以宣告性决定的形式发布清晰可靠的建议时遵循。这些规则将涵盖几个方面,例如机构何时可以选择不发布决定、此类决定的申请应如何提交、人们在申请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如何处理。

此外,这些规则将适用,除非机构提供其自身的具体规则。如果机构有不同的规则或决定不使用本条,则标准规则不适用于其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1465.70(a) 行政听证办公室应根据本条采纳并颁布示范性法规,这些法规应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本条促进和鼓励机构发布可靠建议的一般政策。示范性法规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465.70(a)(1) 机构将不发布宣告性决定的情况类别说明。
(2)CA 政府 Code § 11465.70(a)(2) 宣告性决定申请的形式、内容和提交。
(3)CA 政府 Code § 11465.70(a)(3) 个人与申请相关的程序权利。
(4)CA 政府 Code § 11465.70(a)(4) 申请的处理。
(b)CA 政府 Code § 11465.70(b) 行政听证办公室根据本条采纳的法规适用于裁决程序,除非机构采纳其自身的法规以管辖该机构的宣告性决定。
(c)CA 政府 Code § 11465.70(c) 在机构通过法规规定了不一致的规则,或规定本条不适用于该机构的程序的情况下,本条不适用于裁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