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除非法律文本的另一部分另有说明,否则法律文本中特定部分提供的定义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章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11405.2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裁决程序”是指一种正式听证会,在此听证会上,会提交证据以裁定事实,然后由机构作出决定。

“裁决程序”指为确定事实而进行的证据听证,据此,机构制定并发布决定。

Section § 11405.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背景下的“机构”是什么。它包括各种类型的行政单位和人员,例如委员会、部门以及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事的雇员。即使一个行政单位是一个更大实体的一部分,如果它根据本章拥有并运用自己的权力,它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机构。

“机构”是指委员会、局、署、部门、处、办公室、官员或其他行政单位,包括机构负责人,以及机构负责人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机构雇员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声称代表机构负责人或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人员。在其声称根据本章行使职权的范围内,一个否则符合机构资格的行政单位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即使该单位隶属于或从属于另一个机构。

Section § 11405.40

Explanation
“机构负责人”一词指的是在某个机构中拥有最终法律权力的人或团体。它也包括任何通过权力委托被授予代表该机构做出决策权力的人。

Section § 1140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决定”定义为机构的特定行为,该行为确定某个人的法律权利或责任。此外,它指出本节不限制某项决定作为先例可能产生的影响,也不限制机构根据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作出宣告性决定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1405.50(a) “决定”指机构的特定适用行为,该行为确定特定个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特权、豁免权或其他法律权益。
(b)CA 政府 Code § 11405.5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405.50(b)(1) 根据第11425.60节作出的决定的先例效力。
(2)CA 政府 Code § 11405.50(b)(2) 机构根据第14条(自第11465.10节起)作出宣告性决定的权力。

Section § 11405.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涉及政府机构的法律程序中,谁有资格成为“当事人”。它包括采取行动的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以及任何被指定或被允许加入案件的其他人。如果涉及两个不同的机构,只有采取行动的机构被视为当事人,而不是负责听证会的机构。

“当事人”包括采取行动的机构、机构行动所针对的人,以及任何被指定为当事人或被允许在诉讼中出庭或介入的其他人。如果采取行动的机构和进行裁决程序的机构是独立的机构,则采取行动的机构是当事人,而进行裁决程序的机构不是当事人。

Section § 11405.70

Explanation

本节将“个人”定义为不仅指个体,还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政府的任何部门,以及任何类型的公共和私人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的单位,或任何性质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或实体。

Section § 1140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主持官员”一词,指领导或监督裁决程序的人员,可以是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成员、行政法法官或听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