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450.10(a) 传票和调取证据传票可以签发,要求出席听证会,并要求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上出示文件。
(b)CA 政府 Code § 11450.10(b) 属于调取证据传票所涉范围的文件保管人,可以通过提交文件原件或文件副本,或提供文件供查阅或复制的方式履行传票要求,并附上一份符合《证据法》第1561条规定的宣誓书。
这项法律解释了传票可以用来要求某人出席听证会,并带来所需的文件或证据。
如果某人是所要求文件的保管人,他们可以通过直接提供文件、发送副本或允许查阅或复制文件来满足这一要求。这应附带一份符合《证据法》中某些规定的宣誓书。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传票(一种要求某人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法律文件)如何由机构、主审官员或律师签发和送达。它详细说明了传票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送达,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或信使送达,并规定了确认收到的具体步骤。如果有人无视传票,他们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面临处罚。证人必须是加州居民才会被要求出庭。此外,如果因证人未出庭而导致诉讼延期,必须证明已尝试妥善送达传票。
如果有人收到传票(即要求出庭或提供文件的正式请求),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来提出异议,保护令可能会取消(或“撤销”)该传票。
负责诉讼程序的人将决定如何处理异议,并确保任何一方都不会受到不合理的要求或隐私侵犯。
机构也可以在必要时取消自己发出的传票。
如果证人通过传票或文件传票被传唤出庭,传唤方必须支付证人的里程费和出庭费。这些费用与民事案件中证人通常获得的费用相同。但是,此费用规定不适用于州官员或雇员,或州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因为他们遵循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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