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现有法规的审查
Section § 11349.7
本节解释了办公室应立法委员会请求,如何对法规进行优先审查。如果某项法规不符合规定标准,办公室可以命令负责机构说明为何不应废止该法规。公众会收到通知并参与其中,办公室必须在严格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此审查程序。
办公室会考虑公众提交的书面意见,并在机构回应后作出最终决定。州长可以在 30 日内推翻办公室废止法规的决定,从而使该法规继续有效。所有决定和理由都会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
Section § 11349.8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法规》中的某项法规被发现缺乏法律依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项法规的法定支持被废止或已过期,相关办公室将要求制定该法规的机构说明为何不应废止它。该机构有 30 天时间提出法律理由或论据反对废止。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规被重新制定或暂时失效,或涵盖废止之前的事件,该法规可能仍然有效。此过程不影响法规变更之前或之后存在的任何权利。
在考虑了机构的答复后,办公室有两种选择:它可以撤销其废止命令,或者如果废止是合理的,则通知所有相关方并公布决定。如果废止得到确认,过时的法规将在 30 天内从法规中删除,除非该机构提出上诉。
Section § 11349.9
如果某个机构不同意某个办公室对其法规发出的废止通知,它必须在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书面审查请求,说明废止为何不正确,以此提出上诉。该请求应包括该办公室的书面意见和所有先前提交的相关文件。
机构还必须将请求副本发送给该办公室。该办公室有10天时间向州长办公室作出答复,并将副本发送给机构。
州长办公室将在15天内作出决定,并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上诉、该办公室的答复和决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这些时限可能会缩短。
如果州长推翻废止决定,该法规将立即送交州务卿备案,并且推翻决定的理由将向立法机关的规则委员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