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49.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办公室应立法委员会请求,如何对法规进行优先审查。如果某项法规不符合规定标准,办公室可以命令负责机构说明为何不应废止该法规。公众会收到通知并参与其中,办公室必须在严格的时间限制内完成此审查程序。

办公室会考虑公众提交的书面意见,并在机构回应后作出最终决定。州长可以在 30 日内推翻办公室废止法规的决定,从而使该法规继续有效。所有决定和理由都会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公布。

办公室应立法机构任何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的请求,启动对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第 11349.1 条所规定标准的任何法规、法规组或系列法规的优先审查。
办公室应通知相关人员,并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公告,说明已请求进行优先审查,应考虑相关人员提交的书面意见、规章制定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如有),并应自收到委员会书面请求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根据本条进行的每项优先审查。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优先审查期间,办公室可获得的所有与优先审查相关的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如果办公室认定某项法规不符合第 11349.1 条所规定的标准,应命令制定机构说明该法规不应被废止的理由,并应按照本条规定寻求废止该法规,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1349.7(a) 如果办公室认定受审查的任何法规不符合第 11349.1 条所规定的标准,办公室应在作出该认定后 15 日内,命令制定机构说明该法规不应被废止的理由。在发布该命令时,办公室应书面说明其认定该法规不符合第 11349.1 条所规定标准的理由。其认定的理由应向公众公开。办公室还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其命令及理由。对于制定机构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充分的关于其必要性的信息的法规,该命令应指明办公室作出认定所需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1349.7(b) 自收到说明法规不应被废止理由的命令后 60 日内,机构应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经机构书面申请,办公室可将期限延长 30 日。
(c)CA 政府 Code § 11349.7(c) 办公室应审查并考虑机构及时回应说明法规不应被废止理由的命令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并确定该法规是否符合第 11349.1 条所规定的标准。办公室应自收到机构对说明理由命令的答复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此项认定。如果办公室未能在收到机构对说明理由命令的答复后 60 日内作出认定,该法规应被视为符合第 11349.1 条 (a) 款所规定的标准。在作出此项认定期间,办公室还应审查公众向其提交的任何书面意见,自说明理由命令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在审查和考虑期间,办公室可获得的与办公室已发布说明理由命令的每项法规相关的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公众提交的关于已发布说明理由命令的法规的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制定机构。如果办公室认定某项法规不符合标准,应准备一份说明其认定理由的声明。该声明应送交制定机构、立法机构和州长,并应向公众和法院公开。在本款要求提交声明后 30 日,办公室应准备一份废止该法规的命令,并应将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d)CA 政府 Code § 11349.7(d) 州长应在办公室根据 (c) 款要求提交说明其废止决定理由的声明后 30 日内,可推翻办公室命令废止某项法规的决定。该法规随后应继续完全有效。州长行动的通知及理由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
州长应向立法机构两院的规则委员会提交一份推翻办公室决定的理由声明,以及任何一个规则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1349.7(e) 如果办公室命令废止某项法规,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该命令及理由。

Section § 113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法规》中的某项法规被发现缺乏法律依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项法规的法定支持被废止或已过期,相关办公室将要求制定该法规的机构说明为何不应废止它。该机构有 30 天时间提出法律理由或论据反对废止。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规被重新制定或暂时失效,或涵盖废止之前的事件,该法规可能仍然有效。此过程不影响法规变更之前或之后存在的任何权利。

在考虑了机构的答复后,办公室有两种选择:它可以撤销其废止命令,或者如果废止是合理的,则通知所有相关方并公布决定。如果废止得到确认,过时的法规将在 30 天内从法规中删除,除非该机构提出上诉。

(a)CA 政府 Code § 11349.8(a) 如果办公室被告知,或自行发现《加州法规》中存在某项法规,其法定依据已被废止,或根据其自身条款失效或停止实施,办公室应命令制定该法规的机构说明为何不应因缺乏法定依据而废止该法规,并应书面通知立法机关此命令。在发出该命令时,办公室应书面说明发出该命令的理由。就本节和第 11349.9 节而言,“机构”指制定该法规的机构,以及(如适用)负责执行该法规的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349.8(b) 机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交任何引文、法律论据或其他反对废止的信息,包括在此期间的公众意见。如果机构在其答复中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本节不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349.8(b)(1) 该法规或其条款通过一项立法同时被废止并实质性地重新制定,或后续立法表明了重新制定该法规或条款实质内容的具体立法意图。当一项法规引用多于一项具体法规或条款作为制定该法规的依据或授权时,且其中一项或多项法规或条款被废止或失效或停止实施,则该法规中仍然有效的条款应仅限于那些有剩余法规或条款提供具体或一般授权的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1349.8(b)(2) 该法规被暂时废止,或因仅在有限期限内有效的法律规定而失效或停止实施,在此情况下,(a)款所述的任何法规也因此在该有限期限内被暂时废止、失效或停止实施。任何受此影响的法规在法律规定有效的有限期限届满后,应具有与该临时规定未颁布时相同的效力。
(3)CA 政府 Code § 11349.8(b)(3) 正在被废止的法规或法规条款,或根据其自身条款失效或停止实施的法规或法规条款,对于在废止或失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应保持完全有效,在此情况下,为实施或解释该法规而制定的任何法规,对于这些相同的事件,也应被视为保持完全有效。
(c)CA 政府 Code § 11349.8(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剥夺任何个人或公共机构的任何实质性权利,这些权利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存在,或在此之后将继续存在。
(d)CA 政府 Code § 11349.8(d) 在收到机构的反对材料 30 天后,或在 30 天的机构和公众回应期结束(如果未提交任何回应)后,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1)CA 政府 Code § 11349.8(d)(1) 书面通知机构和立法机关,办公室已撤回其说明理由的命令。
(2)CA 政府 Code § 11349.8(d)(2) 向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废止的理由及其打算向州务卿提交废止无效法规的废止通知。在提交废止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办公室应向机构、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一份书面决定,详细说明废止的理由和废止通知的副本,并在《加州法规通知登记册》上公布办公室的书面决定。
(e)CA 政府 Code § 11349.8(e) 如果机构未对办公室的决定提出上诉,办公室应在提交废止通知后 30 天内,命令将废止的法规从《加州法规》中删除;或在收到州长维持办公室决定的通知后(如果已根据第 11349.9 节提出上诉),命令将废止的法规从《加州法规》中删除。

Section § 11349.9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机构不同意某个办公室对其法规发出的废止通知,它必须在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书面审查请求,说明废止为何不正确,以此提出上诉。该请求应包括该办公室的书面意见和所有先前提交的相关文件。

机构还必须将请求副本发送给该办公室。该办公室有10天时间向州长办公室作出答复,并将副本发送给机构。

州长办公室将在15天内作出决定,并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上诉、该办公室的答复和决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这些时限可能会缩短。

如果州长推翻废止决定,该法规将立即送交州务卿备案,并且推翻决定的理由将向立法机关的规则委员会说明。

(a)CA 政府 Code § 11349.9(a) 为根据第11349.8条启动对该办公室废止通知的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废止通知和第11349.8条(d)款第(2)项规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书面审查请求,对该办公室的决定提出上诉。审查请求应包括一份完整的陈述,说明机构认为该决定不正确且应被推翻的理由。连同审查请求,机构应提交以下所有文件:
(1)CA 政府 Code § 11349.9(a)(1) 该办公室根据第11349.8条(d)款第(2)项要求提供的、详细说明废止理由的书面意见。
(2)CA 政府 Code § 11349.9(a)(2) 已提交给该办公室的所有声明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11349.9(b) 机构的审查请求副本应在送达州长办公室的同一天送达该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在10天内向州长法律事务秘书提交其对机构请求的书面答复,并在送达州长办公室的同一天将答复副本送达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1349.9(c) 州长办公室应在收到该办公室对机构审查请求的答复后15天内,向请求机构和该办公室提供书面决定。收到该决定后,该办公室应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机构的审查请求、该办公室的答复以及州长办公室的决定。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349.9(d)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349.9(d)(a)款和(b)款规定的时限要求,州长办公室可因正当理由缩短。
(e)CA 政府 Code § 11349.9(e) 如果州长推翻该办公室的决定,该办公室应立即将该法规送交州务卿备案。
(f)CA 政府 Code § 11349.9(f) 在推翻该办公室的决定后,州长应向立法机关两院的规则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推翻该办公室决定的理由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