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州机构,例如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哪些具体部分。这些机构通常不必遵守与其他机构相同的规则,但与法规备案和程序相关的特定条款除外。此外,工人赔偿司也免于遵守其中一些规则。

(a)CA 政府 Code § 1135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第5条(自第11346条起)、第6条(自第11349条起)、第7条(自第11349.7条起)和第8条(自第11350条起)不适用于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且第3条(自第11343条起)和第4条(自第11344条起)仅适用于这些州机构的程序规则。
(b)CA 政府 Code § 11351(b) 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应遵守第11346.4条(a)款第(5)项,关于根据第11343条规定须向州务卿备案的法规。
(c)CA 政府 Code § 11351(c) 第8条(自第11350条起)不适用于工人赔偿司。

Section § 113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列出了与水质和健康安全相关的特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受某特定法律章节的管辖。它将以下内容排除在该章节之外:1) 根据《水法》签发、拒绝或豁免的水质认证;2) 根据《水法》某些条款签发或撤销的废水排放许可证和要求;3) 根据《水法》制定和使用特定指导文件;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签发的命令;5)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规定的与已确认检测相关的通知和定义;以及 6) 同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发出的要求提交技术报告的命令或指令。

以下行为不受本章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1352(a) 根据《水法》第 13160 条授权的水质认证的签发、拒绝或豁免。
(b)CA 政府 Code § 11352(b) 根据《水法》第 13263 条和第 13377 条签发、拒绝或撤销的废水排放要求和许可证,以及根据《水法》第 13269 条签发的豁免。
(c)CA 政府 Code § 11352(c) 根据《水法》第 13383.7 条制定的指导文件的开发、签发和使用。
(d)CA 政府 Code § 11352(d)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16400 条签发的命令。
(e)CA 政府 Code § 11352(e)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16455 条签发的通知级别、响应级别或已确认检测的定义。
(f)CA 政府 Code § 11352(f)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16530 条签发的、要求提交技术报告的命令或指令。

Section § 11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水质控制计划和指南何时需要以及何时不需要遵循特定程序。通常,它将这些计划排除在某些要求之外,除非它们是在1992年6月1日之后采纳的,并且经法院认定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如果一项水政策、计划或指南需要遵循这些规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必须提交多份文件,包括一份清晰的摘要、行政记录、必要性声明和一份法律合规证明。该办公室会审查这些提交的文件,以确保它们符合监管标准和公众参与要求。

该政策或计划在获得该办公室批准之前不会生效。一旦批准,摘要将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任何修订都必须在几个指定地点向公众提供查阅。

(a)CA 政府 Code § 1135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不适用于根据《水法典》第7部(始于第13000条)制定的水质控制州政策的采纳或修订,以及水质控制计划和指南的采纳或修订。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b)(1)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已采纳的,或法院认定受本部分管辖的任何政策、计划或指南,或其任何修订,在1992年6月1日之后,应提交给该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1353(b)(2)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在提交给该办公室的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353(b)(2)(A) 作为该行动一部分采纳或批准的任何监管条款的清晰简洁摘要,以供在《加州法规法典》中公布。
(B)CA 政府 Code § 11353(b)(2)(B) 该程序的行政记录。作为该程序行政记录一部分提交的文件中,对政策、计划或指南的拟议增补应以下划线文本标示,拟议删除应以删除线文本标示。
(C)CA 政府 Code § 11353(b)(2)(C) 监管条款必要性的摘要。
(D)CA 政府 Code § 11353(b)(2)(D)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首席法律官的证明,证明该行动符合《水法典》第7部(始于第13000条)的所有适用程序要求。
(3)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b)(3)
(2)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b)(3)(2)款不限制该办公室审查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政策、计划或指南中任何监管条款的权力。
(4)CA 政府 Code § 11353(b)(4) 该办公室应审查监管条款,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第11349.1条(a)款中规定的必要性、权限、清晰度、一致性、引用和非重复性标准。该办公室还应审查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准备的公众意见回复,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美国法典》第33卷第1251条及后续条款)的公众参与要求。该办公室应将其审查范围限制在监管条款和程序的行政记录。第11349.3条、第11349.4条、第11349.5条和第11350.3条应适用于该办公室的审查,但以这些条款与本条一致为限。
(5)CA 政府 Code § 11353(b)(5) 除非且直至监管条款根据第11349.3条(a)款获得该办公室批准,否则该政策、计划、指南或修订不得生效。
(6)CA 政府 Code § 11353(b)(6) 监管条款获批后,该办公室应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监管条款的清晰简洁摘要转交州务卿备案。
(7)CA 政府 Code § 11353(b)(7)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就受本款管辖的任何行动进行的任何程序,应根据《水法典》第7部(始于第13000条)的程序要求,以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美国法典》第33卷第1251条及后续条款)的任何适用要求进行,本章的其他要求,除根据本款由该办公室审查的要求外,不适用。
(8)CA 政府 Code § 11353(b)(8) 本款不应作为该办公室根据本款或第6条(始于第11349条)审查在1992年6月1日之前采纳或修订的任何此类政策、计划或指南的依据。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c)(a)款不适用于任何政策、计划、指南或修订的条款,如果该条款适用于在1992年6月1日之前,因该条款未根据本章作为法规采纳而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任何当事人。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d)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3(d)(a)款适用的政策、计划和指南的副本应在中心地点保存,以供公众查阅。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在其萨克拉门托总部保存每项现行政策、计划或指南的最新副本。每个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应在其总部保存其各自区域内每项现行政策、计划或指南的最新副本。任何政策、计划或指南的修订应在其生效日期后30天内提供给公众查阅。

Section § 11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第11352条和第11353条中的规定,不会干预法院在1992年6月1日或之前已经进行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决定某些政策或指南的适用。如果这些案件包含质疑某项规定未依法正确制定,本法律条款表明,法院的裁决不受影响。

Section § 113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它规定,1996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则和指导方针不受本章影响。委员会签发或拒绝的许可证也不受本法规影响。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后修订的计划,委员会必须向一个办公室提交清晰的摘要和所有记录以供审查。该办公室会审查这些变更是否符合特定的规章制度标准,并考虑公众意见和变更的清晰度。然而,拟议的变更在获得正式批准和备案之前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1354.1(a) 就本节而言,“委员会”指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1354.1(b) 本章不适用于委员会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典第7.2篇第5章(自第66650节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19篇(自第29000节起)通过的任何政策、计划或指导方针。
(c)CA 政府 Code § 11354.1(c) 委员会根据第66632节(a)款签发或拒绝签发任何许可证,以及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9篇第6章(自第29500节起)签发或拒绝签发任何许可证,或向委员会就任何此类许可证提出的上诉,均不受本章约束。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4.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354.1(d)(1) 对《旧金山湾区计划》或特别区域计划的任何修订或其他变更(由委员会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7.2篇第5章(自第66650节起)通过),以及对《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29113节)或《苏伊森沼泽地方保护方案》(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29111节)的任何修订或其他变更(由委员会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应提交给该办公室,但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不受本章约束。
(2)CA 政府 Code § 11354.1(d)(2) 委员会根据第(1)项向该办公室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以下两份文件:
(A)CA 政府 Code § 11354.1(d)(2)(A) 委员会作为拟议变更的一部分通过或批准的任何规章制度的清晰简洁摘要,用于在《加州法规汇编》中公布。
(B)CA 政府 Code § 11354.1(d)(2)(B) 该程序的行政记录,以及在进行变更时所依据的文件清单。计划的拟议增补应以加下划线的文本表示,拟议删除应以删除线文本表示,这些文本应包含在作为该程序行政记录一部分提交的文件中。
(3)CA 政府 Code § 11354.1(d)(3) 该办公室应审查这些规章制度,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第11349.1节(a)款中规定的必要性、权限、清晰度、一致性、引用和非重复性标准。该办公室还应审查委员会准备的对公众意见的回应,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加州法规汇编》第14篇第11000节至第11007节(含)的公众参与要求,并确保委员会在通过、修订或废止任何规章制度之前考虑所有提交给它的相关事项,以及委员会解释不修改拟议计划变更以采纳异议或建议的原因。该办公室应将其审查范围限制在规章制度和该程序的行政记录上。第11349.3节、第11349.4节、第11349.5节和第11350.3节应适用于该办公室的审查,但以这些节与本节一致为限。
(4)CA 政府 Code § 11354.1(d)(4) 在审查委员会计划的拟议变更是否符合第11349.1节(a)款中规定的标准时,该办公室应在委员会现有计划的背景下考虑拟议计划变更的清晰度。
(5)CA 政府 Code § 11354.1(d)(5) 受本款约束的拟议计划或方案变更不得生效,除非且直至规章制度根据第11349.3节(a)款获得该办公室批准。
(6)CA 政府 Code § 11354.1(d)(6) 规章制度获得批准后,该办公室应将委员会提交的规章制度的清晰简洁摘要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e)CA 政府 Code § 11354.1(e) 除(b)、(c)和(d)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在所有方面均应受本章约束。

Section § 11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规定(第6条)不适用于建筑标准。然而,另一套规定(第5条)中的程序确实适用。重要的是,如果建筑标准已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另一项法律批准并提交,负责这些标准的办公室不得拒绝或拒绝发布这些建筑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1356(a) 第6条(自第11349条起)不适用于建筑标准。
(b)CA 政府 Code § 11356(b) 第5条(自第11346条起)适用于这些建筑标准,但如果这些建筑标准已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5条的批准并提交给该办公室,则该办公室不得否决这些建筑标准,也不得拒绝发布任何拟议建筑标准的通知。

Section § 11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财政部制定并更新指南,详细说明州机构应如何计算法规的财政影响。它概述了这些计算所需的信息类型、如何确定公共机构的潜在成本或节约,以及州政府资助法规的标准。此外,它还规定了应如何报告估算的成本或节约,包括它们对地方政府和教育的经济影响。财政部与这些指南相关的行动免于某些程序要求,并且该部门还有权审查机构估算的准确性和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357(a) 财政部应必要时采纳并更新纳入《州行政手册》的指南,规定受本章约束的机构在作出第 11346.2、11346.3 和 11346.5 节所要求的财政或经济影响决定和估算时应使用的方法。这些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357(a)(1) 规范可使用的数据或假设类型(或两者兼有)以及应使用的方法的指南,用于计算正在为其准备估算的法规所强制要求公共机构承担的成本或节约的估算。
(2)CA 政府 Code § 11357(a)(2) 在准备估算时应考虑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和节约类型。
(3)CA 政府 Code § 11357(a)(3) 在确定某项法规的成本是否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B 条第 6 节以及第 4 编第 7 部分(自第 17500 节起)由州政府资助时应使用的标准。
(4)CA 政府 Code § 11357(a)(4) 准备估算的机构在总结和报告其对州和地方机构、学区以及州项目联邦资助因该法规而产生的成本或节约的估算,以及对因该法规而产生的经济影响的估算时应遵循的格式。
(b)CA 政府 Code § 11357(b)  财政部为州预算的准备、制定或管理而向任何州或地方机构采纳和更新必要指南的行动,或向州机构提供关于拟议法规的经济影响估算或评估准备的指南(包括《州行政手册》中包含的任何指南),应免于受本章约束。
(c)CA 政府 Code § 11357(c) 财政部可以审查根据本节准备的估算,审查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准备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和假设。

Section § 11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旨在消防和恐慌安全的新规定或现有规定的修改,必须在生效前获得州消防局长的批准,除非它们达到或超过联邦安全标准,并已获得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的批准。如果某项规定在效果上低于州消防局长的要求,它仍然需要获得他们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1359(a) 除非(b)款另有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任何旨在促进消防和恐慌安全或提供消防和预防(包括消防灭火系统、设备或警报法规)的新法规,或任何法规的修订或废止,在提交给州务卿或行政法办公室之前,除非由州消防局长提交或书面批准,否则无效或不生效力。
(b)CA 政府 Code § 11359(b) 如果法规明确要求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至少与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P.L. 91-596)第6条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联邦标准一样有效,并符合《劳动法》第142.4条(b)款的规定,且经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批准符合《劳动法》第142.3条(a)款的要求,则无需州消防局长的批准,除非州消防局长认定该法规在促进消防和恐慌安全方面的效果不如州消防局长采纳的法规。

Section § 1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某些环境保护法案的规则或指南不必遵循特定章节的程序。相反,任何修改都必须通过一个允许社区提供意见和反馈的公共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