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4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加州行政法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挑战。它指出许多法规过于复杂和令人困惑,使人们难以遵守。

许多法规的制定缺乏正当理由,常常浪费时间和资源。在绩效标准本可以不给公民带来负担而达到相同目标的情况下,却施加了规定性标准。

没有一个中央机构系统地审查这些法规的清晰度、合法性或一致性,这使得小型企业处于劣势,因为它们无法负担专家协助。

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需要参与进来,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1340(a) 近年来,行政法规的数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
(b)CA 政府 Code § 11340(b) 许多法规的语言常常不清晰且不必要地复杂,即使考虑到主题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这种语言常常令必须遵守法规的人感到困惑。
(c)CA 政府 Code § 11340(c) 在制定法规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公共资金,而这些法规的必要性尚未得到证实。
(d)CA 政府 Code § 11340(d) 通过法规对私人和实体施加规定性标准,而建立绩效标准本可合理预期产生相同结果,这给加州公民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并阻碍了创新、研究以及实现理想社会目标的改进方法的开发。
(e)CA 政府 Code § 11340(e) 州政府中没有一个中央机构拥有权力与职责来审查法规,以确保其以可理解的方式撰写、获得法规授权并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
(f)CA 政府 Code § 11340(f) 纠正加州法规前所未有的增长所造成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以及州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参与。
(g)CA 政府 Code § 11340(g) 许多法规的复杂性和不清晰性使小型企业处于明显劣势,因为它们没有资源聘请专家协助。

Section § 113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旨在通过设立行政法办公室来简化其行政规章。它的职责是审查规章,以便削减不必要的规章并提高必要规章的质量。其理念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用灵活的基于绩效的标准取代僵化、详细的规章,从而减轻个人和企业的负担。然而,该办公室不应取代制定规章机构所做的决定。尽管该办公室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但它应与立法机关合作进行规章改革。此外,在线的《加州规章法典》应包含所有授权、参考文献和历史注释。

(a)CA 政府 Code § 11340.1(a) 立法机关因此声明,设立行政法办公室符合公共利益,该办公室将负责对已通过的规章进行有序审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此类审查的目的是减少行政规章的数量,并提高已通过规章的质量。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机构应积极寻求通过在合理预期性能标准与规定性标准同样有效且负担较轻的情况下,以性能标准替代规定性标准,从而减轻私人个人和实体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并且在机构制定规章的过程中应考虑这种替代。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行政法办公室和法院均不应以自己的判断取代制定规章机构在已通过规章实质内容中所表达的判断。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管行政法办公室将是州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但该办公室应与立法机关密切合作,并应要求直接向立法机关报告,以实现在加州的监管改革。
(b)CA 政府 Code § 11340.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11344条由该办公室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加州规章法典》应包含完整的授权和引用来源以及历史注释。

Section § 113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州政府的政府运营局内设立了行政法办公室。该办公室由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领导,他们都必须符合听证官的资格要求。这些职位由州长任命,并且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他们的任期与任命机构的任期一致,但可以续任。

(a)CA 政府 Code § 11340.2(a) 行政法办公室特此在州政府的政府运营局内设立。该办公室应由一名执行官负责领导和管理,该执行官应被称为主任。还应设有一名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的任期应与任命权人的任期一致,但他们可以被重新任命。
(b)CA 政府 Code § 11340.2(b) 主任和副主任应具备与听证官相同的资格,并应由州长任命,经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1134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主任依法招聘并确定有效运营办公室所需的专业和文职人员的薪酬。

主任可以依法聘用并确定其认为有效开展办公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助理、文职及其他雇员的薪酬。

Section § 1134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负责行政规章制定的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必须研究行政规章制定工作,向各机构提出关于公平性和一致性的改进建议,并在每次立法会议开始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建议。州政府机构必须向该办公室提供其记录和研究所需的信息的查阅权限,但依法保密的记录除外。

(a)CA 政府 Code § 11340.4(a) 本办公室获授权并指示执行以下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340.4(a)(1) 从各个方面研究行政规章制定事宜。
(2)CA 政府 Code § 11340.4(a)(2) 为了公平、统一和业务的迅速办理,向各机构提交其建议。
(3)CA 政府 Code § 11340.4(a)(3) 在每届常会开始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建议。
(b)CA 政府 Code § 11340.4(b) 本州所有机构应向本办公室提供随时查阅其记录的权限,并在任何需要查阅其记录或其所知悉或控制的数据的研究事宜中,提供完整信息和合理协助。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任何机构提供查阅依法须保密的记录的权限。

Section § 113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具有规章作用的指南或规则都必须经过正式通过并向州务卿备案。如果某个机构使用了未经适当通过和备案的规则,相关办公室可以裁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规章。一旦作出裁定,该裁定将向州务卿备案,并告知政府官员,予以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公众可以向法院质疑这些裁定,但必须迅速行动,在裁定公布后30天内提出申请。然而,如果案件在该裁定被请求之前已经开始,涉及请求裁定的当事人,并且争议的问题是相关规则是否正式属于规章,那么该办公室的裁定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

(a)CA 政府 Code § 11340.5(a) 任何州机构均不得发布、使用、执行或试图执行任何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其他规则,如果该规则属于第11342.600节所定义的规章,除非该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其他规则已作为规章通过并根据本章规定向州务卿备案。
(b)CA 政府 Code § 11340.5(b) 如果该办公室被告知或自行得知某个机构发布、执行或使用了未经作为规章通过并根据本章规定向州务卿备案的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其他规则,该办公室可以作出裁定,认定该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其他规则是否属于第11342.600节所定义的规章。
(c)CA 政府 Code § 11340.5(c) 该办公室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340.5(c)(1) 在裁定发布后立即向州务卿备案。
(2)CA 政府 Code § 11340.5(c)(2) 将其裁定告知相关机构、州长和立法机关。
(3)CA 政府 Code § 11340.5(c)(3) 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加州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其裁定。
(4)CA 政府 Code § 11340.5(c)(4) 向公众和法院提供其裁定。
(d)CA 政府 Code § 11340.5(d)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修改或撤销该办公室的裁定,从而获得对特定裁定的司法审查。申请应在裁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
(e)CA 政府 Code § 11340.5(e) 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该办公室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由法院或行政机构在裁决程序中审议:
(1)CA 政府 Code § 11340.5(e)(1) 法院或行政机构的程序涉及向该办公室寻求裁定的当事人。
(2)CA 政府 Code § 11340.5(e)(2) 该程序在当事人请求该办公室作出裁定之前开始。
(3)CA 政府 Code § 11340.5(e)(3) 该程序中争议的问题是,作为裁决行动法律依据的指南、标准、公告、手册、指示、命令、普遍适用标准或其他规则是否属于第11342.600节所定义的规章。

Section § 1134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利害关系人,您可以请求加州州机构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除非有特定规定另有说明。要提出此类请求,您需要清楚地解释您希望改变什么、提出请求的原因,并提及该机构进行此项改变的权力。

除非法规将请求采纳规章的权利限制于特定群体,或法规另行规定了此类请求的程序形式,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依照第5条(自第11346节开始)的规定,向州机构请求采纳、修订或废止某项规章。该请求书应清晰简洁地说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340.6(a) 所请求的规章、修订或废止的实质或性质。
(b)CA 政府 Code § 11340.6(b) 请求的理由。
(c)CA 政府 Code § 11340.6(c) 提及州机构采取所请求行动的权限。

Section § 11340.7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加州州机构提交请愿书,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规,该机构必须确认收到您的请愿书,并在30天内决定是驳回您的请求,还是安排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

机构可以部分批准或部分驳回请愿书,也可以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并会书面通知您结果。如果您对他们的决定不满意,您有60天的时间要求重新考虑,并说明为什么应该重新审查该决定。

机构就此类请愿书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详细记录,包括理由、依据和机构联系人,并予以公布以供公众知晓。

(a)CA 政府 Code § 11340.7(a) 州机构收到根据第5条(自第11346节开始)请求制定、修订或废止法规的请愿书后,应书面通知请愿人已收到请愿书,并在30天内书面驳回请愿书,说明机构为何就请愿书的实质内容作出该决定,或根据该条的通知和听证要求安排事项进行公开听证。
(b)CA 政府 Code § 11340.7(b) 州机构可以部分批准或部分驳回请愿书,并可以根据请愿书的情况,批准任何其他救济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并应书面通知请愿人此项行动。
(c)CA 政府 Code § 11340.7(c)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对任何机构就所提交的任何请愿书作出的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部重新考虑。该请求应根据第11340.6节提交,并应在相关决定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说明机构应重新考虑其先前决定的理由。机构对任何与请愿书相关事项的重新考虑应受(a)款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11340.7(d) 州机构根据第5条(自第11346节开始)对请求制定、修订或废止法规的请愿书作出的全部或部分驳回或全部或部分批准的任何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送交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法规通知登记册》上公布。该决定应指明机构、提交请愿书的当事方、请求受影响的《加州法规》条款、采取所请求行动的依据、支持机构决定的理由、机构联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机构索取请愿书副本。

Section § 1134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政府法规的常规规则不适用的某些情况。它不适用于司法或立法部门的机构、税务机构的法律裁决、规定的表格或机构内部管理规则。

它还排除了审计和调查指南的法规(如果披露会帮助违法者或带来不公平优势),以及固定费率或涉及通过公共信号进行交通管制的规则。

最后,它涵盖了针对特定个人或不普遍影响全州所有人的法规。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1340.9(a) 州政府司法或立法部门的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340.9(b) 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州平衡委员会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布的法律顾问裁决。
(c)CA 政府 Code § 11340.9(c) 州机构规定的表格或与表格使用相关的任何说明,但本规定不限制根据本章通过法规的任何要求,如果需要通过法规来实施表格所依据的法律。
(d)CA 政府 Code § 11340.9(d) 仅涉及州机构内部管理的法规。
(e)CA 政府 Code § 11340.9(e) 规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调查、审查或检查、解决商业纠纷、协商商业安排,或在案件的辩护、起诉或和解中使用的标准或指南的法规,如果披露这些标准或指南会造成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1340.9(e)(1) 使违法者逃避侦查。
(2)CA 政府 Code § 11340.9(e)(2) 助长对法律规定要求的漠视。
(3)CA 政府 Code § 11340.9(e)(3) 给与州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带来明显不当的优势。
(f)CA 政府 Code § 11340.9(f) 包含法律条款唯一合法可行的解释的法规。
(g)CA 政府 Code § 11340.9(g) 制定或固定费率、价格或关税的法规。
(h)CA 政府 Code § 11340.9(h) 与公共工程(包括街道和公路)使用相关的法规,当法规的效果通过标志或信号向公众指示时,或当法规根据《车辆法典》第 21400 条确定官方交通控制设备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时。
(i)CA 政府 Code § 11340.9(i) 针对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且不普遍适用于全州的法规。

Section § 1134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监管程序中使用电子通信的规则。它允许但不强制机构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电子方式处理与法规相关的文件和通知。然而,电子通信不能是唯一的发布方式,并且必须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设有网站的机构应发布有关拟议法规的信息,包括公告、法规变更理由和决定。文件必须在提交给州务卿后至少在线保留15天。虽然不要求机构创建网站,但它们应致力于使流程更加用户友好。本节确保电子提交可用于官方出版物。

(a)CA 政府 Code § 11340.85(a) 在本节中,“电子通信”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书面或图形材料的电子传输,但不包括语音通信。
(b)CA 政府 Code § 11340.85(b) 尽管本章中提及邮寄或发送,或口头或书面通信的任何其他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1340.85(b)(1) 机构可以允许并鼓励使用电子通信,但不得强制使用电子通信。
(2)CA 政府 Code § 11340.85(b)(2) 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发布或分发本章或执行本章的法规所要求的文件,但不得将此作为发布或分发该文件的唯一方式。
(3)CA 政府 Code § 11340.85(b)(3) 如果某人已明确表示愿意通过电子通信方式接收通知,则本章或执行本章的法规所要求或授权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送达该人。
(4)CA 政府 Code § 11340.85(b)(4) 关于法规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送达机构。
(5)CA 政府 Code § 11340.85(b)(5) 如果机构已明确表示愿意通过电子通信方式接收请愿书,则关于法规的请愿书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送达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1340.85(c) 维护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论坛用于书面材料电子发布或分发的机构,应在该网站或其他论坛上发布有关拟议法规或法规废止或修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340.85(c)(1) 本章或执行本章的法规所要求的任何公告。
(2)CA 政府 Code § 11340.85(c)(2) 根据第11346.2条(b)款准备的初步理由说明。
(3)CA 政府 Code § 11340.85(c)(3) 根据第11346.9条(a)款准备的最终理由说明。
(4)CA 政府 Code § 11340.85(c)(4) 根据第11347条准备的不予继续的决定通知。
(5)CA 政府 Code § 11340.85(c)(5) 拟议行动的文本或获取文本副本的说明。
(6)CA 政府 Code § 11340.85(c)(6) 办公室就拟议行动作出的任何决定的声明。
(7)CA 政府 Code § 11340.85(c)(7) 规则制定行动提交给州务卿的日期。
(8)CA 政府 Code § 11340.85(c)(8) 规则制定行动的生效日期。
(9)CA 政府 Code § 11340.85(c)(9) 一份声明,说明提交关于拟议行动意见的企业或个人有权要求获取最终理由说明的副本。
(10)CA 政府 Code § 11340.85(c)(10) 根据第11346.1条拟议的紧急采纳、修订或废止法规的文本,以及提交给办公室审查和备案的日期。
(d)CA 政府 Code § 11340.85(d) 根据(c)款要求张贴的文件应在文件发布后的合理时间内张贴,并应至少张贴至以下日期之后15天:(1)规则制定行动提交给州务卿,或(2)根据第11347条发布不予继续的决定通知。(c)款下的发布补充了任何其他要求的发布或分发形式。未遵守本节规定不构成否决拟议法规的理由。(c)款不要求机构建立或维护用于书面材料电子发布或分发的网站或其他论坛。
(e)CA 政府 Code § 11340.8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办公室要求提交给办公室在《加州法规》或《加州法规通知登记册》中发布的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
(f)CA 政府 Code § 11340.85(f) 本节旨在使监管过程更加用户友好,并改善利益相关方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Section § 11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必须有一个系统,为所有规章行动分配唯一的识别号。一旦这些行动在《加利福尼亚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办公室和负责该规章的州机构都会使用这些识别号来追踪和指代这些行动。对公众而言,知道这个识别号就足以跟踪和获取有关规章行动的信息;除了这个号码之外,不需要其他额外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1341(a) 办公室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用于赋予每一项规章行动一个唯一识别号。
(b)CA 政府 Code § 11341(b) 办公室和采取该规章行动的州机构,应当使用办公室根据 (a) 款赋予的识别号,指代其通知已在《加利福尼亚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的规章行动。
(c)CA 政府 Code § 11341(c) 该识别号 应为足够的信息,供公众成员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采取该规章行动的州机构处识别和追踪一项规章行动。如果已提供了该规章行动的识别号,则无需公众成员提供与该规章行动相关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1134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州机构不被赋予额外的权力来制定或执行法规。法规必须在其他法律设定的权限和指导方针内制定才能有效。

Section § 113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一个州机构有权制定规章以使某项法律生效或对其进行阐明时,他们制定的任何规章都必须符合该法律,并且不能与之冲突。此外,该规章也必须对实现该法律的目标至关重要。

Section § 113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某个特定机构权力,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落实本章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