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指州机构。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定义
Section § 11342.530
本节仅说明,“建筑标准”一词应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节中定义的方式进行解释。
建筑标准定义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节 建筑标准解释
Section § 11342.548
简单来说,“重大法规”是指任何新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修改,必须由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因为预计它将对加州企业和个人造成超过5000万美元的影响。负责该法规的机构会做出这项财务影响估算。
重大法规 经济影响 商业企业
Section § 11342.570
“绩效标准”是一种法规,它设定了一个目标,并明确规定了达到该目标所需的标准。
“绩效标准”指一项法规,该法规描述了一个目标,并明确了实现该目标的标准。
绩效标准 法规标准 目标设定
Section § 11342.595
在此语境下,“拟议行动”是指任何正在审议并已正式提交至州官方通知登记册以供刊登的新规章,该登记册旨在告知公众有关潜在新规章的信息。
“拟议行动”指已将其通知提交至该办公室以供在《加利福尼亚州规章通知登记册》中刊登的规章行动。
拟议行动 规章行动 加利福尼亚州规章通知登记册
Section § 11342.600
本节将“规章”定义为州机构为明确、解释或适用其负责执行的法律而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它可能包括新规则,或对现有规则或程序的修改。
“规章”是指任何州机构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其执行或管理的法律,或为规范其程序而采纳的每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或对任何此类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的修订、补充或修改。
州机构规则 普遍适用 法律实施
Section § 11342.610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小型企业”。通常,小型企业是指独立拥有和运营,且在其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然而,并非所有行业或公司都符合这一定义。某些企业,如大型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娱乐制作公司,被排除在外。制造业、医疗保健、农业、建筑、零售和服务业中的特定企业,如果其员工人数或收入超过规定门槛,也将被排除在外。
(a)CA 政府 Code § 11342.610(a) “小型企业”是指农业、一般建筑、专业工程建筑、零售业、批发业、服务业、运输和仓储、制造业、发电和输电,或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商业活动,除非在 (b) 款中排除,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1342.610(a)(1) 独立拥有和运营。
(2)CA 政府 Code § 11342.610(a)(2) 在其经营领域不占主导地位。
(b)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 “小型企业”不包括以下专业和商业活动:
(1)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1)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储蓄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金融公司、工业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抵押和投资银行家、证券经纪商或投资顾问。
(2)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2) 保险公司,无论是股份制还是互助制。
(3)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3) 矿产、石油或天然气经纪人。
(4)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4) 土地细分商或开发商。
(5)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5) 景观设计师、建筑师或建筑设计人员。
(6)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6) 注册为非营利机构的实体。
(7)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7) 娱乐活动或制作,包括电影、舞台表演、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或制作公司。
(8)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8) 公用事业公司、水务公司或每年发电和输电超过 450 万千瓦时的输电公司。
(9)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9) 石油生产商、天然气生产商、炼油厂或管道公司。
(10)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10) 员工超过 250 人的制造企业。
(11)CA 政府 Code § 11342.610(b)(11) 床位超过 150 张或年总收入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的医疗保健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 “小型企业”不包括以下商业活动:
(1)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1) 年总收入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农业。
(2)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2) 年总收入超过九百五十万美元 ($9,500,000) 的一般建筑。
(3)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3) 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专业工程建筑。
(4)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4) 年总收入超过两百万美元 ($2,000,000) 的零售业。
(5)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5) 年总收入超过九百五十万美元 ($9,500,000) 的批发业。
(6)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6) 年总收入超过两百万美元 ($2,000,000) 的服务业。
(7)CA 政府 Code § 11342.610(c)(7) 年总收入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的运输和仓储业。
小型企业定义 独立拥有 行业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