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构成并可被引用为《行政程序法》。
行政听证办公室总则
Section § 11370
本节规定,第3.5章、第4章、第4.5章和第5章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法》,该法规定了加州州政府机构如何制定和实施法规。这些章节可以统称为《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州法规 机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1370.2
本法律规定,隶属于总务部的行政听证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该主任必须具备与行政法法官相同的资格,并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此外,任何法律中提及“行政程序办公室”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是指本行政听证办公室。
行政听证办公室 总务部 执行官
Section § 11370.3
局长负责招聘符合特定资格的全职和临时兼职行政法法官,以满足州机构的需求。局长还会招聘其他必要的员工。这些法官被指派处理程序或听证会,既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应机构的请求。法官和员工被视为局长办公室的雇员,而不是他们被指派的机构的雇员。在不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被指派执行办公室内的其他职责。
局长应任命并维持一支全职的行政法法官队伍,并可任命临时兼职的行政法法官,这些法官须符合第 11502 条规定的资格,且足以满足各州机构的需求。局长还应任命履行本办公室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技术和文书人员。局长应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负责根据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产生的任何程序,并且,应任何机构的请求,可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负责进行不属于该章范围的其他行政程序,并应根据需要指派听证记录员。任何如此指派的行政法法官或其他雇员应被视为本办公室的雇员,而非其被指派的机构的雇员。在不审理案件时,行政法法官可由局长指派履行本办公室所赋予或要求的其他职责,包括第 11370.5 条中规定的职责。
行政法法官 全职职位 临时兼职
Section § 11370.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运营费用由总务部计算。总务部会预先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使用该办公室服务的州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收取这些费用。
行政听证办公室 成本计算 总务部
Section § 11370.5
本法律条款授权一个政府办公室研究行政裁决系统,即政府机构如何做出决策和解决争议。该办公室的任务是提出建议,以确保公平和效率,并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州政府雇员和机构必须通过提供必要信息和查阅记录来协助,但仍需依法对保密记录进行保密。
该办公室还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履行职责所需的规则,并遵循另一法律章节中概述的严格指导方针。
(a)CA 政府 Code § 11370.5(a) 该办公室被授权并指示研究行政裁决的各个方面;向各机构提交其建议,以促进公平、统一和业务的迅速办理;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建议。州的所有部门、机构、官员和雇员应向该办公室提供查阅其记录的便利,并提供充分信息和合理协助,以处理任何需要查阅其记录或其所知或所控数据进行的研究事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机构提供查阅法律规定须保密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11370.5(b) 该办公室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履行其在《行政程序法》下的职能和职责。这些规章制度须遵守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
行政裁决 公平性 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