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内部设立了一个医疗质量听证小组。该小组由至少五名具有医学培训的全职行政法法官组成。他们的资格和培训由办公室主任监督。法律确保这些专业法官处理医疗案件,但在办公室所有法官中仍占少数。

此外,这些法官还可以利用专家小组,在听证会期间提供专业证词和建议。这些专家可以获得服务报酬,其费用来自医学委员会的应急基金,但需经立法机关批准。这一制度确保了与医疗相关的案件由知识渊博的法官处理,并在必要时得到专家证人的支持。

(a)CA 政府 Code § 11371(a) 听证办公室下设一个医疗质量听证小组,由不少于五名全职行政法法官组成。这些行政法法官应具备由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医疗质量部门推荐并经听证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医学培训。
(b)CA 政府 Code § 11371(b) 主任应确定小组成员的资格,监督其培训,并根据本节协调判决报告的发布。小组应仅包括那些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听证办公室内行政法法官总数的25%。如果小组成员工作量不满,听证办公室主任可为其分配工作。当与医疗相关的案件工作量超出小组成员的能力时,应酌情请求增加法官加入小组。当这种工作量溢出暂时发生时,听证办公室主任应从听证办公室调派法官审理这些案件。
(c)CA 政府 Code § 11371(c) 小组的行政法法官应有专家小组可供使用。专家小组应由听证办公室主任在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建议下任命。小组的行政法法官可传唤这些专家小组作为证人,就与诉讼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记录作证,并接受所有当事方的交叉询问,且第11430.30节不适用于本节下的诉讼。行政法法官可向在专家小组中服务的任何人员裁定合理的专家证人费用,该费用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应急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13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管辖下的医生或卫生专业人员面临纪律处分或希望复职,他们的听证会通常应由一名行政法法官单独处理,前提是案件由相关机构如此指派。临时命令的程序除外,这些程序必须遵循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不同流程。

(a)CA 政府 Code § 1137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所有涉及加州医学委员会执业者(包括加州医学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附属卫生机构的执业者)的纪律处分或复职事宜的裁决听证会和程序,凡根据《行政程序法》审理的,应由第11371条指定的一名行政法法官主持;如果案件由提出指控诉状的机构如此指派,则由该法官单独主持。
(b)CA 政府 Code § 11372(b) 涉及临时命令的程序应根据第11529条进行审理。

Section § 11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听证会必须遵守《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除非这些听证会涉及《医疗执业法》所涵盖的问题。

所有由第 11371 条指定的行政法法官主持的裁决听证会和程序,应根据《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除非《医疗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 (自第 2000 条起))另有规定。

Section § 113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行政听证办公室将为审查加州医学委员会案件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员。当这些资源用于解决涉及该委员会的案件时,行政听证办公室还将向医学委员会收取这些资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