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371(a) 听证办公室下设一个医疗质量听证小组,由不少于五名全职行政法法官组成。这些行政法法官应具备由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医疗质量部门推荐并经听证办公室主任批准的医学培训。
(b)CA 政府 Code § 11371(b) 主任应确定小组成员的资格,监督其培训,并根据本节协调判决报告的发布。小组应仅包括那些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听证办公室内行政法法官总数的25%。如果小组成员工作量不满,听证办公室主任可为其分配工作。当与医疗相关的案件工作量超出小组成员的能力时,应酌情请求增加法官加入小组。当这种工作量溢出暂时发生时,听证办公室主任应从听证办公室调派法官审理这些案件。
(c)CA 政府 Code § 11371(c) 小组的行政法法官应有专家小组可供使用。专家小组应由听证办公室主任在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建议下任命。小组的行政法法官可传唤这些专家小组作为证人,就与诉讼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记录作证,并接受所有当事方的交叉询问,且第11430.30节不适用于本节下的诉讼。行政法法官可向在专家小组中服务的任何人员裁定合理的专家证人费用,该费用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应急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