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部确定并向州机构收取某些服务和责任的费用。这包括为机构车辆投保以防范损害的费用、使用州有建筑物的租金、清洁和维护服务、机构员工的保险和保证金,以及向机构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这些费用可以预先收取,也可以根据该部门确定的其他安排收取。

加州总务部可以确定费用或按比例分摊的份额,或酌情确定其认为等同于该费用或按比例分摊份额的金额,并可预先或根据其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每个州机构收取:
(a)CA 政府 Code § 11290(a) 为州机构所属机动车辆投保,以防范因拥有或操作机动车辆而产生并根据《车辆法典》第9编第1章第1条(自第17000节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费用,或加州总务部根据法律规定,用于支付该条文项下索赔及其调查、调整、辩护和管理的支出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1290(b) 州机构在使用或占用州拥有、管理或控制的任何建筑物空间以开展其工作和事务的租金。
(c)CA 政府 Code § 11290(c) 为使州机构能够开展其工作和事务而向其提供的清洁和维护服务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1290(d) 涵盖州机构官员、雇员和服务人员的保证金费用,以及责任险、火灾险和其他类型保险的费用。
(e)CA 政府 Code § 11290(e) 向州机构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1129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州机构不支付总务部确定的应付款项,总务部可以对分配给该机构运营的资金提出正式索赔。之后,审计长将依法向总务部支付款项。

Section § 11292

Explanation
任何根据第11290条某些部分收取的款项,除非第11293条另有规定,需要在每月月末向主计长报告。主计长随后指示将这笔钱存入财政部,并将其记回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的资金中。

Section § 112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总务部根据某项条款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服务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