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总务部可以确定费用或按比例分摊的份额,或酌情确定其认为等同于该费用或按比例分摊份额的金额,并可预先或根据其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每个州机构收取:
(a)CA 政府 Code § 11290(a) 为州机构所属机动车辆投保,以防范因拥有或操作机动车辆而产生并根据《车辆法典》第9编第1章第1条(自第17000节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费用,或加州总务部根据法律规定,用于支付该条文项下索赔及其调查、调整、辩护和管理的支出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1290(b) 州机构在使用或占用州拥有、管理或控制的任何建筑物空间以开展其工作和事务的租金。
(c)CA 政府 Code § 11290(c) 为使州机构能够开展其工作和事务而向其提供的清洁和维护服务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1290(d) 涵盖州机构官员、雇员和服务人员的保证金费用,以及责任险、火灾险和其他类型保险的费用。
(e)CA 政府 Code § 11290(e) 向州机构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