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服务与交易概述
Section § 11250
Section § 1125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其部门内部调整财务安排。它们可以与所属部门或部门内的其他机构分摊或分配服务和物资的费用。不过,审计长在与财政部协商后,必须批准这些财务计划。该计划在获得批准前后都必须提交给财政部。
Section § 11252
Section § 11253
如果州政府的一个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获得总务部的批准,另一个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自身工作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这可能包括共享代理人、检查员,或临时调动员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一名被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员工在履行职责时产生了差旅费或其他费用,接受帮助的部门可以从其自身预算中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1255
Section § 1125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向其他州机构提供服务、材料或设备,但需要获得总务局局长的批准。各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条款、条件和费用,但必须在收费中包含经局长批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财政局局长负责批准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
此外,总务局局长可以选择对每笔交易要求单独批准,也可以对某些活动给予一揽子批准,并根据需要设定条款。
Section § 112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预支资金,以支付与工作、服务、材料或设备相关的费用。如果总务局局长下令,任何机构都可以从其可用资金中授权这些预付款。州主计长随后将转移这些授权的金额。
Section § 1125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机构如果向其他州机构提供服务、材料或设备,需要向这些接受服务的机构索取书面估算,说明它们预计在不超过一年的指定期限内,会为这些资源花费多少钱。州审计长负责将估算的资金(或其中一部分)从客户机构的资金账户转移到提供方机构的资金账户。资金转移也可以由总务局局长指示进行。
Section § 11259
Section § 11260
当州机构根据特定条款获得的资金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材料或设备后,可以向审计长申请资金。审计长将负责处理这些资金的转账。但是,收到这些资金的机构必须对资金负全部责任,并向审计长提供问责,审计长有权对这些资金进行审计。
Section § 11261
本节解释说,当资金根据第11257条和第11258条被调动或使用时,它应该用于与原始资金相同的时间和目的。任何或所有这些资金都可以由州主计长转回原始来源。一旦所有事情都最终确定,任何剩余的资金都需要返还到原始基金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