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监管公共机构的加州州机构,如果其拥有的产品(例如植物、动物、矿物或制成品)超出其所需,则必须通知总务部。

Section § 11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总务部收到有关特定产品的通知时,他们需要根据产品的价值确定一个公平的售价。然后,他们必须尝试在各种州立机构或地方政府机构之间销售或交换这些产品。

Section § 11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务部发现某产品可从州属或州控的公共机构获得,那么其他州属机构必须从这些机构购买该产品,而不是从外部来源购买。

Section § 11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属公共机构生产的农产品或畜产品在州内机构之间难以或无法进行销售或交换,那么这些产品就可以通过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出售。但监狱劳工生产的产品不在此列。

Section § 11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机构通过销售产品所获得的任何款项,必须每月进行追踪并向主计长报告。同时,这笔钱也应送交司库,在那里,它将被计入当前的支持拨款,这实质上就是当时可用的预算。

州机构因销售产品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当在每月月底向主计长进行核算和报告,并同时汇交至司库,计入该机构收到款项时有效的支持拨款。

Section § 11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它不限制或干涉其他关于出售州属动产的法律。简而言之,即使本条款生效,处理此类销售的其他法律仍然不受影响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