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1544(a) 技术服务周转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内设立。该基金应由技术总监管理,用于接收本章规定的技术或技术服务销售的所有收入、技术部提供的其他服务收入,以及从任何其他来源正当记入技术部的所有其他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支付本章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向州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必要人员的雇用和报酬以及开支,例如技术部的运营和其他开支,以及与经批准的信息技术项目相关的费用,并用于建立储备金。经技术总监酌情决定,可在该基金内设立独立专用账户。本句所添加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0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所有收入。
(b)CA 政府 Code § 11544(b) 该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A 政府 Code § 11544(b)(1) 立法机关为本章目的拨款并提供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1544(b)(2) 任何其他可能从任何其他来源提供给技术部的款项,包括由财政部长进行款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c)CA 政府 Code § 11544(c) 技术部可向公共机构收取向客户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技术部可要求客户机构按月支付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根据第11255节,主计长应将技术部授权的任何款项,与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保持一致,转入该基金。技术部在请求主计长进行转账时,应通知每个受影响的州机构。
(d)CA 政府 Code § 11544(d) 在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该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中剩余的余额超过技术部当前财政年度预算中用于支持数据中心和其他客户服务部分的25%,超出部分应用于降低下一财政年度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