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技术部内设立了技术服务办公室。其目标是为州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确保安全且经济高效地满足客户需求。它旨在改善公共机构的技术使用,并避免重复工作。今后,所有提及“技术服务部”的地方都应指“技术服务办公室”,后者继承了原部门的所有职责和职能。

受此变动影响的州政府雇员将根据州公务员制度保留其工作和权利。此外,与转移职能相关的财产和资金也将转至技术服务办公室。总务部和财政部将解决有关这些转移的任何争议。

(a)CA 政府 Code § 11534(a) 政府运营局下属技术部内设技术服务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1534(b) 本条目的宗旨是设立一个通用技术服务提供商,以满足行政部门实体的共同技术需求,并对客户负责,提供安全、响应客户需求且以代表国家最佳价值的成本提供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1534(c) 本章的宗旨是改进和协调技术的使用,并与州内所有公共机构协调和合作,以消除重复并实现否则无法获得的经济效益。
(d)CA 政府 Code § 11534(d)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凡在任何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技术服务部”一词,均应视为指技术服务办公室;凡在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技术服务部主任”一词,均应视为指技术服务办公室主任。
(e)CA 政府 Code § 11534(e)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技术服务办公室和技术部主任继承并被赋予原技术服务部和原技术服务部主任(或加州技术秘书)分别拥有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f)CA 政府 Code § 11534(f) 所有在州公务员制度中任职的雇员,临时雇员除外,凡从事转移至技术服务办公室的职能者,均调至技术服务办公室。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因其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第5部第2部分(自第18500条起))继续保留,但其职责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者除外。所有调动雇员的人事档案应调至技术服务办公室。
(g)CA 政府 Code § 11534(g) 任何与转移至技术服务办公室的职能相关的办公室、机构或部门的财产,均转移至技术服务办公室。如果对该财产的转移地点有任何疑问,总务部应确定该财产的转移地点。
(h)CA 政府 Code § 11534(h) 所有未动用的拨款余额以及可用于与转移至技术服务办公室的任何职能或任何法律的执行相关的其他资金,均应转移至技术服务办公室,用于原拨款目的或原资金可用目的。如果对这些余额和资金的转移地点有任何疑问,财政部应确定这些余额和资金的转移地点。

Section § 11538

Explanation
州长任命科技服务办公室主任,此任命需要参议院的批准。该主任直接向州长负责,并向技术总监汇报。

Section § 115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技术服务办公室的首席负责管理该办公室并执行其使命。该办公室可以雇用所需的员工,包括专业人员、文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有效实现其宗旨。

首席应负责管理技术服务办公室的事务,并应履行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承担和履行所有为实现本章宗旨所必需的责任。技术服务办公室应根据需要雇用专业、文书、技术和行政人员以执行本章。

Section § 11540

Explanation

科技总监负责根据既定的费率计算方法,为科技服务办公室提出服务费率。这些费率需要财务总监的批准,财务总监将评估其公平性以及对部门预算的任何重大影响。两位总监必须共同制定关于如何提出和调整这些费率的政策,包括提案的时间和格式。

科技总监应根据正式费率方法,向财务总监提出科技服务办公室各项服务的费率。财务总监应根据费率的合理性、对部门预算的任何重大影响以及第11540.5条所要求的费率重新评估的所有其他要求,批准该提案。科技总监和财务总监应协调制定实施本节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费率提案的格式和时间表,以及根据第11540.5条 (e) 款作为费率重新评估一部分建议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15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技术部在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审查并可能修改州数据中心服务的费率制定方式。他们必须与财政部合作,建立一个费率结构,使州实体能够将州服务与私人供应商的服务进行比较。审查旨在识别成本效率低下或强制性服务,并考虑淘汰效率低下的服务。政策和程序也将更新,以提高成本效益。必须定期向立法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包括服务和费率的衡量指标。定义澄清了“成本效率低下服务”和“强制性服务”等关键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1540.5(a) 该部门经与财政部协商,应当重新评估州数据中心服务的正式费率方法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1540.5(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支持该部门在费率重新评估期间承受的行政成本或收入损失的款项,应当从普通基金中拨付给该部门。
(c)CA 政府 Code § 11540.5(c) 该部门应当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进行费率重新评估,并应当不迟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费率重新评估。
(d)CA 政府 Code § 11540.5(d) 费率重新评估完成后,任何从普通基金转入的、用于该部门承受的行政成本或收入损失的剩余资金,应当不迟于2025年6月30日转入由第11544条设立的技术服务周转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1540.5(e) 为完成费率重新评估,该部门经与财政部协商,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540.5(e)(1) 制定费率结构,允许州实体或州数据中心的其他客户将州数据中心提供的服务与主要私人供应商提供的可比服务进行比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提供服务的功能、服务水平、费率和服务选项。
(2)CA 政府 Code § 11540.5(e)(2) 确定并指定哪些州数据中心服务是成本效率低下或强制性的。
(3)CA 政府 Code § 11540.5(e)(3) 评估潜在淘汰成本效率低下的州数据中心服务和非强制性的州数据中心服务。
(4)Copy CA 政府 Code § 11540.5(e)(4)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540.5(e)(4)(A) 建议修订提供州数据中心服务的政策、程序和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i)CA 政府 Code § 11540.5(e)(4)(A)(i) 建立用于共享信息技术服务的集中合同,以取代州数据中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1546.45条(b)款签订的合同。
(ii)CA 政府 Code § 11540.5(e)(4)(A)(ii) 要求州实体使用维持关键项目特定服务水平所需的特定州数据中心服务。
(iii)CA 政府 Code § 11540.5(e)(4)(A)(iii) 制定州数据中心服务的定期协议,以改进收入和支出预测。
(B)CA 政府 Code § 11540.5(e)(4)(A)(B) 建议应当考虑如何修订政策、程序和策略,包括但不限于(A)项中的那些,以成本效益高、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方式提供州数据中心服务。
(f)CA 政府 Code § 11540.5(f) 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此后每十二个月一次,直至2025年8月1日,该部门应当向两院相关预算小组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在(e)款中规定的州数据中心费率重新评估要求的进展;其根据(e)款第(4)项对当前政策、程序和策略的变更考虑;以及以下所有结果指标:
(1)CA 政府 Code § 11540.5(f)(1) 州数据中心提供的服务总数。
(2)CA 政府 Code § 11540.5(f)(2) 确定将从州数据中心淘汰的服务总数。
(3)CA 政府 Code § 11540.5(f)(3) 对第(2)项中确定的服务淘汰的解释和时间表。
(4)CA 政府 Code § 11540.5(f)(4) 州数据中心服务费率(如有)的金额和百分比变化。
(5)CA 政府 Code § 11540.5(f)(5) 对根据第(4)项计算的费率(如有)变化的解释。
(6)CA 政府 Code § 11540.5(f)(6) 基于总拥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迁移成本、托管服务支持、可比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选项)的州数据中心与主要私人供应商之间按服务划分的费率估计差异。
(7)CA 政府 Code § 11540.5(f)(7) 对根据第(6)项计算的服务费率差异的解释。
(8)CA 政府 Code § 11540.5(f)(8) 当前财政年度和未来两个财政年度州数据中心服务订阅量的预测变化。
(9)CA 政府 Code § 11540.5(f)(9) 基于第(8)项中预测的订阅量变化,当前财政年度和未来两个财政年度州数据中心收入和支出的预测变化。
(g)CA 政府 Code § 11540.5(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1540.5(g)(1) “成本效率低下服务”指一旦州数据中心服务费率降至仅覆盖直接成本后,其费率仍高于主要私人供应商服务费率的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1540.5(g)(2) “部门”,除非另有说明,指技术部。
(3)CA 政府 Code § 11540.5(g)(3) “主要私人供应商”应当根据特定标准指定。
(4)CA 政府 Code § 11540.5(g)(4) “强制性服务”指所有州实体为实现更高的成本效益、提高安全性或该部门确定的其他类似原因而必须使用的州数据中心服务。
(5)CA 政府 Code § 11540.5(g)(5) “州数据中心”指由该部门指定的第三级或同等水平的数据中心。

Section § 1154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技术服务办公室负责为公共机构购置和管理电信系统。他们可以安装和运营新的或现有的电信系统,并为这些服务提供全州范围的访问。该办公室还就与这些系统相关的事宜向公共机构提供建议和代表,确保高效使用,并为全州的电信服务制定一致的策略。

该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政策制定,评估长期需求,制定战略计划,并确保技术兼容性。他们还协助公共机构选择设备,旨在提高成本效益和实现一致的采购。此外,该办公室还监督和协调全州的电信服务,参与影响电信的立法行动,并制定政策以改善对政府信息和服务的访问。

(a)CA 政府 Code § 11541(a) 技术服务办公室可以购置、安装、配备、维护和运营新的或现有的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的购置应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三章(自第121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为实现该目的,技术服务办公室可以签订合同、获取许可、购置个人财产、安装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并采取其他行动以提供充分和高效的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任何已建立的系统应根据该机构与技术服务办公室可能商定的条款,向州内所有公共机构提供。
(b)CA 政府 Code § 11541(b) 关于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技术服务办公室可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541(b)(1) 在联邦通信委员会面前,就影响本州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问题,代表公共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1541(b)(2) 应请求,向公共机构提供关于任何及所有公共机构之间现有或拟议的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建议。
(3)CA 政府 Code § 11541(b)(3) 向公共机构推荐其认为必要的规则、条例、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实现州内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最有效和最经济的使用。
(4)CA 政府 Code § 11541(b)(4) 执行本章的政策。
(c)CA 政府 Code § 11541(c) 技术服务办公室在商业电信系统、服务、政策和规划方面负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541(c)(1) 评估本州商业电信的整体长期需求和要求,同时考虑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日常和紧急运行、性能、成本、最先进技术、多用户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其他被认为对州需求和要求重要的因素。
(2)CA 政府 Code § 11541(c)(2) 制定商业电信的战略和战术政策与计划,同时考虑公共机构的系统和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1541(c)(3) 推荐关于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行业标准、服务水平协议和解决方案,以确保多用户可用性和兼容性。
(4)CA 政府 Code § 11541(c)(4) 在商业电信设备的选择方面提供建议和协助,以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1541(c)(4)(A) 确保满足州机构的商业电信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1541(c)(4)(B) 确保采购在所有州机构中兼容,并符合本州电信的战略和战术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1541(c)(4)(C) 确保采购旨在利用本州的购买力并鼓励规模经济。
(5)CA 政府 Code § 11541(c)(5) 对全州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发展提供管理监督。
(6)CA 政府 Code § 11541(c)(6) 协调并评论技术服务办公室确定的使用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部门的计划、政策和运营要求。
(7)CA 政府 Code § 11541(c)(7) 代表本州,监督并参与联邦和州监管机构的程序以及对州政府商业电信活动有影响的国会和州立法审议。
(d)CA 政府 Code § 11541(d) 技术服务办公室应制定并阐述州机构使用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全州政策。在制定该政策时,技术服务办公室应确保改善对州商业信息和服务的访问,并确保该政策对本州及其居民具有成本效益。技术服务办公室应制定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指南:
(1)CA 政府 Code § 11541(d)(1) 描述可以使用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访问哪些类型的州商业信息和服务。
(2)CA 政府 Code § 11541(d)(2) 描述州机构可以使用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的条件。
(3)CA 政府 Code § 11541(d)(3) 描述州机构可以对信息和服务收费的条件。
(4)CA 政府 Code § 11541(d)(4) 明确定价政策。
(5)CA 政府 Code § 11541(d)(5) 根据技术服务办公室的酌情决定,提供其他适当的指导。

Section § 11541.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技术服务办公室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网站上为小型企业提供一个专门的在线链接。此链接旨在帮助创业者和小型企业主查找有关创业以及了解他们需要遵守的规则的信息。

本节还澄清,“小型企业”的定义与另一项具体法规(第14837节)中的定义相同。

(a)CA 政府 Code § 11541.5(a) 技术服务办公室应在加利福尼亚州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专门为小型企业创建一个指向州机构互联网网站的链接,旨在协助创业者和小型企业主获取有关特定业务的创业要求和监管合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1541.5(b) 就本节而言,“小型企业”具有第14837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542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的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合并到技术服务办公室。技术服务办公室继承了原中心的所有职责和合同。

原中心的所有协议、资金和资产都转移到新办公室。原中心的员工也一并转移,其地位或权利不受任何影响。技术服务周转基金现在管理着原中心持有的财务资源。

(a)CA 政府 Code § 11542(a) 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合并到技术服务办公室,其职能转移到技术服务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1542(b)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技术服务办公室是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的继承者,并拥有其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法规、规章或合同中提及这些实体及其转移职能的任何引用,应解释为指技术服务办公室,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
(c)CA 政府 Code § 11542(c) 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或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作为当事方的租赁、许可或任何其他协议,不得因本章而无效或可撤销,但应继续完全有效,由技术服务办公室分别承担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或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职责。
(d)CA 政府 Code § 11542(d) 尽管有第11793条(e)款和第11797条(e)款的规定,自本章生效之日起,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可用于支出的任何资金余额,关于在履行本章转移给技术服务办公室的任何职能时涉及的商业电信系统和服务职能,应转入由第11544条设立的技术服务周转基金,并应可用于技术服务办公室的维持和维护。
(e)CA 政府 Code § 11542(e) 法规、规章或合同中提及原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基金或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数据中心周转基金的任何引用,应解释为指技术服务周转基金,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
(f)CA 政府 Code § 11542(f) 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的所有账簿、文件、记录和财产,不包括系统集成部门,应转移到技术服务办公室。
(g)Copy CA 政府 Code § 11542(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542(g)(1) 原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的所有高级职员和雇员,均转移到技术服务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1542(g)(2) 斯蒂芬·P·蒂尔数据中心和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数据中心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受该高级职员或雇员职能转移和合并到技术服务办公室的影响。

Section § 11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立法机关赋予技术部任务时,例如管理或制定其运作规则,该部门无需遵循通常的州规章制定程序。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快地实施变革,因为他们不受典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这尤其适用于他们就《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所做的工作。

如果立法机关指示或授权技术部维护、制定或规定与根据本章、公共合同法第 (5.6) 章(自第 (11545) 条起)、第 (6.5) 部分(自第 (15250) 条起)、第 (6611) 条,或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3) 章(自第 (12100) 条起)或第 (3.5) 章(自第 (12120) 条起)履行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则该部门的行动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本条适用于该部门就《州行政手册》和《州合同手册》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