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部门和机构技术部
Section § 11545
加州技术部是州政府的一部分,由州长任命的技术部主任领导。这位主任同时担任州首席信息官,负责监督所有州的IT资源和政策。
主任的职责包括就IT事务向州长提供建议、制定战略计划、减少IT运营中的浪费和重复,以及监督技术项目。他们还必须帮助州机构遵守州的IT政策,并有效地指导技术工作。
该部门向区域通知中心提供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并为此服务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该部门还会制定年度IT战略计划和绩效报告,这两者都用于指导和评估州在技术管理和改进方面的进展。
所有州机构都必须与该部门合作,以实现设定的技术目标并报告进展。最后,如果政府组织发生某些变化,本法规将优先适用,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1546
加州技术部负责监督所有州级信息技术项目。其职责包括建立项目启动和管理的框架,确保项目根据明确的项目需求进行规划,并监督正在进行的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目标。各机构必须报告项目进展,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例如独立评估或补救计划。技术部可以暂停、恢复或终止项目,并必须将此类行动通知立法预算委员会。此外,如果绩效问题未得到纠正,技术部可以限制机构的信息技术项目批准。如果技术部认为某个机构能够有效管理项目,它可以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该机构。
Section § 11546.1
本法律条款旨在改进加州州机构管理其信息技术(IT)资源的方式。每个州机构都必须设有一名首席信息官(CIO),负责监督IT服务、设定优先事项并确保遵守州IT政策。这些首席信息官由机构负责人任命,并须经科技部批准,负责管理IT预算、开发标准化的IT架构,并确保机构内所有部门都遵循州IT政策。
每个州实体,如部门或委员会,也必须设有一名首席信息官,负责监督信息技术和电信活动。该职责包括确保这些实体遵守州IT和电信政策。此外,每个机构和实体都必须任命一名信息安全官,负责安全职责,并向该机构或实体的首席信息官报告。
科技部将为这些安全职位设定资格标准,如果实体无法为信息安全官提供资金,则由首席信息官承担这些职责。该法律还定义了“州机构”和“州实体”的构成,明确了其范围。不属于这些类别的其他实体可以自愿遵守指导方针,并向科技部寻求帮助。
Section § 11546.2
每年2月1日前,所有州机构和实体必须向技术部报告其信息技术和安全开支。这包括当前和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实际和预计成本,涵盖人员配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领域。目标是收集全州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支出数据,包括联邦拨款用于安全目的的情况。
Section § 11546.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的首席信息官制定并实施计划,以减少技术设备的能源消耗,目标是在2009年基准线的基础上实现大幅削减。他们必须每三个月报告一次进展。各机构还必须将数据中心空间减少50%,在经批准的数据中心托管关键应用程序,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转移某些网络服务。此外,各机构应在2013年6月前关闭某些数据中心,并在2011年中期前改用州电子邮件系统。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每季度向技术部报告,技术部将在线公布这些更新。
Section § 11546.4
Section § 11546.5
Section § 11546.6
这项法律要求科技总监向在数据中心和网络运营部门工作并可访问敏感信息的雇员、承包商及其他人员获取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这样做是为了检查是否存在与不诚实或欺诈相关的州或联邦定罪或逮捕记录。指纹信息将提交给司法部(DOJ),以核实个人的犯罪背景。司法部会核查记录,并在必要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联邦调查局(FBI)。如果背景调查导致就业被拒,个人可以提出申诉,总监必须考虑任何康复证据。司法部可能会收取处理费用;总监必须向被拒绝的个人提供调查结果的副本。
Section § 11546.7
Section § 11546.9
截至2024年5月1日,加州技术部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识别在各种物业上建设宽带接入的障碍和机遇,旨在改善部落、低收入和服务不足社区的接入。该报告应提出加速宽带部署的方法,考虑电力成本、许可流程、监管问题和经济可行性等因素。这涉及从执法部门到技术协会的各种利益攸关方,并考虑无线和有线宽带接入。
报告还审查了多项具体障碍,包括租赁定价、法律障碍和区域许可要求。其最终目标是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改善加州不同社区的宽带基础设施和接入。
Section § 11546.45
本节概述了加州技术部在管理和改进州信息技术服务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必须识别高风险的信息技术系统,并规划其现代化或修复工作。
他们需要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优先事项、遇到的挑战以及这些问题如何影响其战略。
此外,州机构必须向技术部报告其信息技术合同,技术部随后分析这些数据,以识别可以集中管理的服务。目标是通过共享合同简化服务,以实现成本节约和效率提升。该部门还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过渡到集中合同的计划,并在2023年2月前报告其进展。
重要定义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涵盖价值超过5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和“共享服务”(指各机构普遍使用且可集中管理以节约成本的服务)。
Section § 11546.4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流程,用于识别和管理加州州机构使用的“高风险自动化决策系统”。这些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或数据分析等技术做出决策或建议,可能在住房、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等领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技术部负责在2024年9月1日前对这些系统进行全面清查。这份清查报告将描述系统的决策能力、预期效益以及任何替代解决方案。它还将评估系统的有效性、数据使用情况,以及为最大程度降低安全漏洞或偏颇结果等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随后,技术部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前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发现,并每年更新,直至2029年1月1日。
Section § 11546.46
加州技术部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在公众和其他组织的帮助下,制定一项州数字公平计划。该计划旨在克服特定群体在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及互联网方面面临的挑战。计划应识别诸如可负担宽带、在线资源、设备和数字素养等方面的障碍。
它必须设定目标以提升数字公平,并研究这些目标如何影响教育、健康和公民参与等领域。该部门将与社区组织、政府和教育机构合作实施该计划,并改善数字接入。他们还将评估现有的数字导航员计划,并提出利用这些计划帮助服务不足社区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