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长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的法律。为了帮助州长完成这项工作,州的事务会按照法律规定被组织成不同的部门。

本州的政策是,将本州法律的民事管理权赋予州长,并为了协助州长执行和管理法律,依法将行政和管理工作划分为各个部门。

Section § 1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州政府部门都必须有一个办公地点。属于州长委员会成员的部门主管必须住在萨克拉门托。此外,每个部门都需要有一个正式的印章。

Section § 1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负责人在获得州长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人可以创建、合并或撤销部门内部的不同部门。他们还有权制定规则并分配员工职责,以改善公共服务。

经州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可以安排和分类部门工作,并合并、撤销或设立部门下属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部门负责人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来管理部门活动,并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为其官员和雇员分配职责。为了改善公共服务,他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将职责重新分配给任何部门主管手下的雇员。

Section § 1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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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部门和类似机构必须如何制定建筑标准。这些关于建筑的特殊规定,需要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列出的具体程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将无效。此外,1980年之前制定但又不符合这些程序的任何标准,除非被正式更新或取代,否则只在1985年之前有效。

凡根据本法典,任何州政府部门、官员、委员会、机构、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被授权制定规章制度,此类规章制度若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则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制定,除非本法典中授权制定特定建筑标准的条款明确豁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制定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根据本法典于1980年1月1日之前制定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于《州建筑标准法》相关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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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内的每个司都应由部门负责人任命的一名司长领导。司长的薪资依法确定。如果设立新的司并任命新的司长,州长会暂时确定司长的薪资,直到立法机关做出决定,但薪资必须与类似职位的薪资相当。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部门的每个司应由一名司长负责,该司长应由部门负责人任命,并领取依法确定的报酬。当设立新司并任命新司长时,该司长的薪资应由州长确定,直至由立法机关确定,且不得超过同类服务的报酬。

Section § 11154

Explanation

在加州,部门负责人可以任命他们所需的官员和雇员,但必须获得州长的批准。他们还会根据州人事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决定这些雇员的职责和薪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各部门负责人经州长批准,可任命必要的官员和雇员;并规定其职责,依照州人事委员会制定的分类标准确定其薪资。

Section § 1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主管不能承诺支付员工超出部门可用资金的薪水。

Section § 11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部门负责人要求其官员或雇员办理公务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就像一份保险。除了总务局局长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保证金外,部门负责人还可以决定这笔保证金的金额。

Section § 11157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担任各州部门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他们面临的任何法律事务。如果部门负责人需要帮助,司法部长或当地地区检察官将协助进行与执行部门法律和惩罚违法行为相关的调查、听证、起诉或审判。

司法部长是各部门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与该部门及其官员的权力与职责相关的所有事务。应部门负责人请求,司法部长,或在其指示下,任何提起诉讼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应协助进行该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项下的任何调查、听证、起诉或审判,并应提起并进行所有必要的诉讼或程序,以执行该法律并惩罚所有违反行为。

Section § 11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县治安官必须执行其县内某一部门发出的任何合法命令。简而言之,治安官必须确保他们贯彻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指令。

Section § 11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部门接管了另一个州机构或雇员的职责和权力,那么现有或未来法律中提及的原机构或雇员的名称,将被解释为指代新部门。这就像法律被重新编写,直接包含了新部门的名称一样。

Section § 11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府部门被指派执行某项法律或承担某项工作,而这项法律或工作最初属于另一个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那么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现在就拥有与该法律中直接提及他们时相同的职责和权力。

凡是某个部门被赋予权力并承担管理和执行任何法律的职责,而该法律对任何州机构、副职或雇员施加职责或管辖权,或赋予其执行该法律条款的权力时,该职责、管辖权和权力特此施加并转移给该部门及其官员、副职和雇员,其效力如同该部门的名称在法律中每一处都取代了州机构、成员、官员、副职或雇员的名称一样,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11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人们是与某个部门打交道,还是与州机构或其雇员打交道,他们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你未能履行这些责任或做了不允许的事情,你将面临相同的处罚,无论这些处罚是来自某个部门还是指定的机构。

每个人都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职责,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如同施加于并转移给某个部门的权利、权力和职责是由根据本章设立的部门所管理的法律中指定的州机构、副手或雇员行使的。每个人都将因未能履行任何义务或职责,或因从事被禁止的行为而受到相同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如同该义务或职责是由部门所管理的法律中指定的州机构、副手或雇员产生或禁止的。

Section § 11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新的政府部门成立时,在该部门成立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违法行为或权利不受影响。这意味着任何州官员、副职或雇员,对于违法行为,仍将受到与以前相同的处罚。即使他们的工作现在归属于一个新部门,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行动、权利或处罚仍然有效,并可在新部门下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