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部门概述
Section § 1115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长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的法律。为了帮助州长完成这项工作,州的事务会按照法律规定被组织成不同的部门。
Section § 11151
Section § 1115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负责人在获得州长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人可以创建、合并或撤销部门内部的不同部门。他们还有权制定规则并分配员工职责,以改善公共服务。
Section § 1115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部门和类似机构必须如何制定建筑标准。这些关于建筑的特殊规定,需要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列出的具体程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将无效。此外,1980年之前制定但又不符合这些程序的任何标准,除非被正式更新或取代,否则只在1985年之前有效。
Section § 11153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内的每个司都应由部门负责人任命的一名司长领导。司长的薪资依法确定。如果设立新的司并任命新的司长,州长会暂时确定司长的薪资,直到立法机关做出决定,但薪资必须与类似职位的薪资相当。
Section § 11154
在加州,部门负责人可以任命他们所需的官员和雇员,但必须获得州长的批准。他们还会根据州人事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决定这些雇员的职责和薪资。
Section § 11156
Section § 11157
司法部长担任各州部门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他们面临的任何法律事务。如果部门负责人需要帮助,司法部长或当地地区检察官将协助进行与执行部门法律和惩罚违法行为相关的调查、听证、起诉或审判。
Section § 11159
Section § 1116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府部门被指派执行某项法律或承担某项工作,而这项法律或工作最初属于另一个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那么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现在就拥有与该法律中直接提及他们时相同的职责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