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公职人员或雇员的人,在需要向加州州政府部门或机构提供担保金时,该担保金必须采用经总检察长批准的格式,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所有执照持有人、许可证持有人以及除公职人员和雇员以外的所有人,依照州法律向州政府部门、办公室、委员会、理事会或局提供担保金的格式,必须是经总检察长批准符合适用法律的格式。

Section § 1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必要时更改或取消先前给予的批准。

Section § 11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司法部长所做的任何批准、变更或取消,都必须通过一份提交给州务卿的法规进行官方记录,并遵循第11380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就债券表格的更改,例如其批准、修改或撤销,向私人、团体和协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