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机构”在本篇中的含义。它包括所有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重要的是,1997年1月1日之后新增或修改的任何条款,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不将加州州立大学视为州机构。此外,本篇中提及的特定州机构,例如“司库”或“总务部”,均指那些以其名称著称的特定官员或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1000(a) 本篇中使用的“州机构”包括所有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在本篇中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新增或修订的任何条款中使用的“州机构”不包括加州州立大学,除非该条款明确规定其适用于该大学。
(b)CA 政府 Code § 11000(b) 本篇中对特定州机构的引用,未作进一步说明的,例如“司库”或“总务部”,均指以该名称著称的州官员或机构。

Section § 11000.5

Explanation

加州州机构禁止评估员审查拨款申请,如果该评估员在过去两年内曾与申请组织或个人有牵连。如果评估员曾是申请人的代表、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工作人员,他们就不能参与审查。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机构、某些教育组织或联邦实体。此外,根据本规定,无偿志愿者不被视为代表或工作人员。

(a)CA 政府 Code § 11000.5(a) 州机构不得允许评估员审查某个组织或个人提交的酌情拨款申请,如果该评估员在收到该申请之前的两年内曾是该组织或个人的代表、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工作人员。
(b)CA 政府 Code § 11000.5(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1000.5(b)(1) “组织”不包括第7920.525节所定义的公共机构、《教育法典》第89901节所定义的辅助组织,或联邦政府实体。
(2)CA 政府 Code § 11000.5(b)(2) “个人”应具有第7920.520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政府 Code § 11000.5(b)(3) “代表”不包括无偿志愿者。
(4)CA 政府 Code § 11000.5(b)(4) “工作人员”不包括无偿志愿者。

Section § 110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州机构设定其许可期限和续期日期时,要将续期任务均匀地分配到全年。这样做是为了通过更好地利用员工和资源来提高效率。机构必须调整费用,以确保持证人不会仅仅因为续期时间表的改变而多付或少付费用。然而,这项法律不允许机构改变许可的有效期,除非其他法律允许。

Section § 110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计划在加州举办预计参与人数超过10,000人的活动的州机构,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评估可能造成伤害或生命损失的风险。他们必须考虑过去的活动、对执法部门的需求以及可能的毒品使用等因素。如果存在高风险,活动承办方必须制定一份解决安全、健康和安保问题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必须获得批准后,活动才能进行。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活动,例如遵循特定指导方针的展会或受其他法律监管的活动。此外,州机构可以向承办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于风险评估和计划审查。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00.1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 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地区农业协会,或包含地区农业协会的联合权力机构,若计划在其拥有或运营的物业上举办预计参与人数超过10,000人的活动,应在一次例行会议上,且至少在活动日期前30天,评估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命损失或参与者伤害的威胁。该评估应考虑,除其他外,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A) 承办方此前举办的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B) 该设施此前举办的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C) 一般而言的类似类型活动。
(D)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D) 对执法部门的潜在需求。
(E)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E) 对现场医疗服务的潜在需求。
(F)CA 政府 Code § 11000.10(a)(1)(F) 毒品使用和分发的可能性。
(2)CA 政府 Code § 11000.10(a)(2) 如果州机构根据评估中呈现的事实确定,存在生命损失或参与者伤害的极高可能性,则州机构应要求承办方准备一份活动行动计划。在州机构批准该活动行动计划之前,承办方不得举办该活动。活动行动计划应解决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1000.10(a)(2)(A) 健康和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办方是否应提供免费饮用水,承办方是否应禁止18岁以下人员参加活动,承办方是否应提供现场医疗服务,通风是否充足,容纳能力以及出口标志。
(B)CA 政府 Code § 11000.10(a)(2)(B) 执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官或保安人员与活动参与者的合理比例,以及控制毒品使用和毒品贩运的机制。
(C)CA 政府 Code § 11000.10(a)(2)(C) 提供教育宣传册或其他相关紧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以帮助减轻活动所带来任何风险的潜在需求。
(D)CA 政府 Code § 11000.10(a)(2)(D) 尽管有(A)至(C)项的规定,如果活动本质上使表演者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牛仔竞技和巨型卡车拉力赛,则活动行动计划无需解决该风险。
(3)CA 政府 Code § 11000.10(a)(3) 州机构可向承办方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州机构根据第(1)款准备威胁评估或根据第(2)款审查活动行动计划的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11000.10(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活动:
(1)CA 政府 Code § 11000.10(b)(1) 在已采纳食品和农业部“加州展会场地合同政策和推荐最佳实践”的展会中举办的活动。
(2)CA 政府 Code § 11000.10(b)(2) 根据《刑法典》第4编第6部第6章(从第27200条开始)进行监管的活动。
(3)CA 政府 Code § 11000.10(b)(3) 属于《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编(从第3001条开始)所述的加州展会网络内的年度展会,如果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展览、供应商或其他教育项目展示或推广州的农业、畜牧业或工业或自然资源。
(c)CA 政府 Code § 11000.10(c) 就本节而言,“承办方”指安排、举办、组织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活动的个人、协会、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任何情况下,州或州机构均不被视为承办方。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各种博览会和展览会上展示其工作。这些活动必须得到州法律或联邦法案的官方认可。机构可以使用其预算来支付制作这些展览的所有实际和必要费用。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通过邮寄或商业递送方式寄给州或州机构的款项如何被视为已收到。如果邮件正确且邮资已付,款项通常被视为在邮戳所示日期收到。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邮寄日期更早,则以更早的日期为准。当邮戳同时显示日期和时间时,款项被视为在该时间收到。如果邮戳只显示日期,那么只要邮戳日期与截止日期相同或更早,款项就被视为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收到。

如果为支付法律要求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向州或州机构支付的款项而寄送的汇款,通过美国邮政或经州或州机构收件人确定的善意商业递送服务寄送,且地址正确、邮资已付,则应视为在信封上盖销的邮戳所示日期收到;如果令州或州机构满意的证据证明邮寄发生在更早的日期,则应视为在更早的邮寄日期收到。
如果为支付法律要求在指定日期指定时间或之前向州或州机构支付的款项而寄送的汇款,通过美国邮政或经州或州机构收件人确定的善意商业递送服务寄送,且地址正确、邮资已付,并且邮戳是在邮件投入邮筒后盖销的:
(a)CA 政府 Code § 11002(a) 如果邮戳同时显示日期和时间,则汇款应视为在邮戳所示日期和该日期法律规定的时间收到。
(b)CA 政府 Code § 11002(b) 如果邮戳只显示日期,则当邮戳所示日期为付款要求日期或之前时,汇款应视为在指定时间和日期内收到。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在某个日期前向州政府提交申请、纳税申报表或退税/退款申请,并且您通过美国邮政或合法的快递服务寄送,且邮资已付,那么它将被视为在信封上的邮戳所示日期提交。如果邮戳不清楚,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更早的邮寄日期。 如果您的提交件邮寄时带有清晰的邮戳,显示日期和时间,那么它将被视为在该日期和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如果只显示日期,只要该日期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就视为按时提交。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第11002条和第11003条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申请。这包括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1章提交的文件,以及根据《水法》第2编提交的取水权申请。

Section § 1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立法机关另有决定,任何向州捐赠或奉献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行为,都必须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任何州政府签订的获取或租赁不动产的合同,都必须获得总务总监的批准。违反此要求的合同无效。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被授权处理此类财产交易的州机构。但也有例外情况:无条件的金钱赠与、交通部为公路目的进行的一些不动产获取、某些保险合同、联邦计划下的捐赠个人财产、公园和娱乐部接收的小型历史物品、州海岸保护局接受的公共通道奉献,以及为高速铁路目的进行的不动产交易,都不受此批准要求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1005(a) 除非立法机关明确规定不需要批准,否则每一项向州捐赠或奉献的个人财产,或每一项向州捐赠的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权益的不动产,均须经财政总监批准;并且每一项由州或代表州签订的、关于以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权益获取或租赁不动产的合同,均须经总务总监批准。任何违反本条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本条适用于任何根据一般或特定法规明示或默示授权进行本条所指交易的州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005(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1005(b)(1) 无条件的金钱赠与。
(2)CA 政府 Code § 11005(b)(2) 交通部为公路目的以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权益获取或租赁不动产,但本条适用于该部门在任何办公楼租赁办公空间的情况。
(3)CA 政府 Code § 11005(b)(3) 根据《保险法》第2编第3部第4章(自第11770条起)授权签订的合同。
(4)CA 政府 Code § 11005(b)(4) 由总务部在管理联邦剩余个人财产计划时接收的、来自私人来源的捐赠的、无负担的个人财产。
(5)CA 政府 Code § 11005(b)(5) 公园和娱乐部接收的、以解说性或历史性物品形式的个人财产赠与,每件价值一万五千美元($15,000)或以下。
(6)CA 政府 Code § 11005(b)(6) 州海岸保护局接受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0编(自第30000条起)提出的公共通道奉献提议。
(7)CA 政府 Code § 11005(b)(7) 高速铁路管理局为高速铁路目的以完全所有权或任何较小权益获取或租赁不动产,但本条适用于该管理局在任何办公楼租赁办公空间的情况。

Section § 1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总监为州接受财产赠与,前提是该赠与及其条件被认为对州有利。

财政总监可代表州接受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的赠与,只要他认为该赠与及其条款和条件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1005.2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机构在转让或租赁州属不动产之前,需要获得总务局局长的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该交易无效。但是,某些不动产,例如交通部用于公路的、高速铁路管理局管理的,以及其他一些不动产,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11005.2(a) 除非立法机关明确规定无需总务局局长批准,否则凡涉及将州在任何不动产中的权益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任何人的任何转让、合同或协议,在执行或订立之前,必须经总务局局长批准。任何违反本条规定执行或订立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均属无效。本条适用于任何根据一般或特定法规明示或默示授权进行本条所指交易的州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005.2(b) 本条不适用于交通部为公路目的而取得的不动产、高速铁路管理局为高速铁路目的而取得的不动产,或由州土地委员会、审计长或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管理的不动产。

Section § 11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政府部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租赁房产用于仓储、库房或办公空间。但是,租赁期限最长只能是三年,且每年租金不得超过五万美元。在开始任何租赁之前,他们必须获得总务部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的批准,该部门也需要批准租赁协议本身。

任何州政府部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均可为该州机构的仓储、库房或办公目的租赁任何不动产,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年租金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从事任何租赁活动前,须首先获得总务部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的事先批准,且租赁协议须经该部门批准。

Section § 110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州属财产上自动售货机中提供的食品和饮料的营养指南。饮料应包括水、特定类型的牛奶、每份添加甜味剂少于42克的电解质饮料、100%纯果汁,以及果汁含量至少为50%且不含添加甜味剂的果味饮料。

食品中来自脂肪的卡路里不得超过35%(坚果、种子、全谷物除外),来自饱和脂肪的卡路里不得超过10%,以及来自糖的重量不得超过35%(水果和蔬菜除外)。

供应商必须确保每台机器中至少35%的食品和三分之一的饮料符合这些指南,并对剩余饮料有具体规定。对于相邻机器,合规性可以合并计算。

(a)CA 政府 Code § 11005.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11005.4(a)(1) 本节中使用的“公认营养指南”指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 符合以下条件或标准的饮料:
(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i) 水。
(i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ii) 牛奶,包括但不限于豆奶、米奶以及其他类似的乳制品或非乳制品奶。
(ii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iii) 每20盎司份量中添加甜味剂不超过42克的电解质补充饮料。
(iv)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iv) 百分之百纯果汁。
(v)CA 政府 Code § 11005.4(a)(1)(A)(v) 果汁含量不低于50%且不含添加甜味剂的果味饮料。
(B)CA 政府 Code § 11005.4(a)(1)(B) 符合以下标准的食物:
(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B)(i) 总卡路里中来自脂肪的比例不超过35%。本条款不适用于坚果、种子或全谷物产品。
(i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B)(ii) 总卡路里中来自饱和脂肪的比例不超过10%。
(iii)CA 政府 Code § 11005.4(a)(1)(B)(iii) 总重量中来自糖的比例不超过35%。本条款不适用于水果和蔬菜。
(2)CA 政府 Code § 11005.4(a)(2) “添加甜味剂”指任何能增加饮料甜度的添加剂,包括但不限于添加糖,但不包括作为饮料成分的果汁中含有的天然糖分。
(3)CA 政府 Code § 11005.4(a)(3) 本节中使用的“州属财产”指所有不动产或其一部分,用于州政府目的,且由任何州机构拥有、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并占用。
(4)CA 政府 Code § 11005.4(a)(4) “自动售货机”指任何通过投入硬币或其他有价物来操作的机械装置,并出售或提供食品或饮料,但不包括任何未经物理改造就无法提供符合公认营养指南的食品或饮料的机械装置,或任何仅出售或提供热饮或冰淇淋的机械装置。
(b)CA 政府 Code § 11005.4(b) 在州属财产上运营或维护自动售货机的供应商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1005.4(b)(1) 自动售货机中至少35%的食品应符合公认营养指南。
(2)CA 政府 Code § 11005.4(b)(2) 自动售货机中至少三分之一的饮料应符合公认营养指南。自动售货机中另外三分之一的饮料应符合公认营养指南,或者为调味奶、每12盎司份量含卡路里少于20的饮料,或者果汁含量至少为50%且可能含有非卡路里甜味剂的饮料。自动售货机中剩余的三分之一饮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饮料。
(c)CA 政府 Code § 11005.4(c) 如果供应商运营或维护两台或多台相邻的自动售货机,可以通过计算所有相邻机器中提供的食品和饮料总量的百分比来满足 (b) 款的规定。

Section § 1100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为州政府业务目的而获得的财产——无论是通过建造、购买还是租赁,且租期为五年或更长——如果位于人口超过25万的大都市区,则必须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审查。这适用于该区域有公共交通服务,但该财产不在指定的公共交通走廊内的情况。

1983年1月1日之后,如果为开展州政府业务而建造、购买或租赁财产,或在该财产中获得任何权益,且期限为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并且该财产位于一个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SMSA),根据最近一次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该区域人口为25万或以上,由《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0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服务,且不位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5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走廊内,则该财产应受第15808.1条所要求的决定的约束。

Section § 11005.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州机构租赁物业用于仓库或办公用途,那么从1991年1月1日开始,租赁合同必须包含某些关键条款。首先,该机构必须能够随时进入物业以获取重要文件,但应首先尝试获得业主的许可。其次,租赁合同必须说明如果付款逾期会发生什么,包括任何利息罚金,并概述驱逐程序。

任何州机构用于仓库或办公用途的物业租赁,凡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均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005.6(a) 通过任何合同租赁空间的州机构,应始终有权进入租赁设施,以获取被认为对州业务持续至关重要的文件和信息,但机构在行使其进入权时,应真诚努力获得建筑物所有者的许可。
(b)CA 政府 Code § 11005.6(b) 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罚金以及驱逐程序的规定。

Section § 110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部必须制定更快的程序,用于在正常业务运营中断时进行购买、租赁和签订合同。目标是到1991年7月1日,这些新程序能够准备就绪。

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机构因非执法目的要求采集指纹,它不能强制人们使用司法部(DOJ)认证的特定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相反,该机构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经司法部认证的提供商名单。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还必须包含一个链接到司法部的网站,该网站列出了所有经认证的提供商。

(a)CA 政府 Code § 110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机构若因任何非执法目的要求进行指纹采集,不得要求使用经司法部认证的、根据《刑法典》第11102.1条规定进行指纹印模采集的指定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
(b)CA 政府 Code § 11006(b) 州机构可以在其网站上列出经司法部认证的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名单。 如果州机构确实在其网站上列出了经司法部认证的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名单,则应提供一个链接到司法部的网站,该网站列出了所有经认证的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

Section § 11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识别和解决千年虫问题应是所有州机构的首要信息技术优先事项,这由州长的行政命令指示。它还旨在为非关键的信息技术项目设定新的截止日期,以避免与解决千年虫问题的努力发生冲突。千年虫问题指的是计算机系统错误解读2000年,可能导致日期相关数据出错的问题。

(a)CA 政府 Code § 11006.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识别和解决千年虫问题应成为所有州机构和部门的首要信息技术优先事项,具体按照州长的行政命令规定。
(b)CA 政府 Code § 11006.5(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为所有对公共健康或安全不至关重要的法定要求的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系统,设立不与千年虫问题补救措施相冲突的新的完成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1006.5(c) 就本节而言,“千年虫问题”一词具有与《民法典》第3269条(a)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007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政府拥有的财产通常不应投保火灾损失,除非法律允许或总务局局长特别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及其财产。但是,可以为州政府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设立一个总括保险计划。

这种获批的保险必须遵循总务局局长批准的采购程序。如果为建设项目签发了总括保险单,承包商需要支付在项目招标或提案中规定的免赔额。

(a)CA 政府 Code § 11007(a) 除非法律明确授权或经总务局局长特别授权,否则属于州的财产不得投保火灾损坏或毁坏风险,且任何属于州的财产的火灾保险单不得续保。本节不适用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及其拥有的财产。
(b)CA 政府 Code § 11007(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为所有州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设立一项总括建筑商一切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1007(c) 本节授权的保险应通过经总务局局长批准的保险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d)CA 政府 Code § 11007(d) 根据 (b) 款设立的总括建筑商一切险计划应规定,如果签发总括保单,该保单应要求承包商支付免赔额,具体如招标或提案请求中所述。

Section § 110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和高速铁路管理局为其已购买并回租给原业主超过六个月的房产提供火灾保险。如果原业主请求火灾保险,保险费用可以计入他们的租金中。

(a)CA 政府 Code § 11007.1(a) 当加州交通部为公路目的取得任何不动产所有权,并将其出租给原业主用于商业或经营用途,租期超过六个月时,如果原业主请求火灾造成的损坏或毁坏风险保险,且保险费包含在约定支付的租金中,交通部可以购买此类保险。
(b)CA 政府 Code § 11007.1(b) 当高速铁路管理局为高速铁路目的取得任何不动产所有权,并将其出租给原业主用于商业或经营用途,租期超过六个月时,如果原业主请求火灾造成的损坏或毁坏风险保险,且保险费包含在约定支付的租金中,高速铁路管理局可以购买此类保险。

Section § 1100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州机构如何处理责任保险。它定义了“雇员”、“雇佣”和“损害”等关键术语。州机构可以为自身及其雇员投保某些责任,但《劳工法》特定部分涵盖的责任除外。它们还可以为与索赔相关的法律辩护费用投保,无论是否存在责任。保险可以通过自我保险、授权保险公司或这些方法的组合获得。

重要的是,本节不改变其他强制或允许州机构购买保险的法律。它确保购买保险不会增加州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削弱其在法律情况下的任何抗辩。

(a)CA 政府 Code § 11007.4(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1007.4(a)(1) “雇员”包括官员、雇员或仆役,无论是否获得报酬,但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2)CA 政府 Code § 11007.4(a)(2) “雇佣”包括职务或雇佣关系。
(3)CA 政府 Code § 11007.4(a)(3) “损害”指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损失,或任何人可能遭受的对其人身、名誉、品格、情感或财产的任何其他损害,其性质若由私人造成则可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11007.4(b) 除根据《劳工法》第4部(自第3201条起)可投保的责任外,任何州机构均可,在符合第11007.7条的规定下:
(1)CA 政府 Code § 11007.4(b)(1) 就任何侵权或反向征用责任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投保。
(2)CA 政府 Code § 11007.4(b)(2) 就任何州雇员因其在雇佣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投保。
(3)CA 政府 Code § 11007.4(b)(3) 就辩护针对州机构或其雇员的索赔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投保,无论该索赔是否存在责任。
(c)CA 政府 Code § 11007.4(c) 本条授权的保险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1)CA 政府 Code § 11007.4(c)(1) 自我保险,其资金可(但非必须)通过拨款用于建立或维持自我保险储备金。
(2)CA 政府 Code § 11007.4(c)(2) 在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3)CA 政府 Code § 11007.4(c)(3) 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第6章(自第1760条起)获得的保险。
(4)Copy CA 政府 Code § 11007.4(c)(4)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07.4(c)(4)(1)、(2)和(3)款授权的任何保险组合。
(d)CA 政府 Code § 11007.4(d) 本条规定的投保授权不影响任何其他授权或要求任何州机构就其自身责任或其雇员责任进行投保的法规。除第11007.7条另有规定外,没有其他法规限制或约束本条下的投保授权。
(e)CA 政府 Code § 11007.4(e) 本条规定的投保授权及其行使均不得:
(1)CA 政府 Code § 11007.4(e)(1) 对州或其雇员施加任何责任,除非该责任另行存在。
(2)CA 政府 Code § 11007.4(e)(2) 损害州或其雇员可能拥有的任何抗辩。

Section § 110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州机构购买保险,以保护州的资金或证券。该保险可以涵盖因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或贪污造成的损失。但是,该机构在购买此类保险之前,必须获得总务部的批准。

Section § 110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为其官员和雇员提供飞行相关的保险,但仅限于那些尚未被特定雇佣法律涵盖,并且在乘坐非商业航班飞机执行公务时。该保险必须遵守总务部制定的规定。

Section § 110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在购买保险或公务保证金之前,必须获得总务部(DGS)的批准。如果提出请求,总务部也可以代表该机构处理采购事宜。如果没有特定的州机构被授权购买保险或保证金,总务部可以代为办理。然而,这项规定不包括交通部或加州交通委员会购买的保险、工伤赔偿保险、加州州立大学的保险,以及某些联合保险和风险共担安排。

(a)CA 政府 Code § 11007.7(a) 任何州机构采购保险或公务保证金,须经总务部批准。此类采购,应相关州机构的请求,可由总务部代表该机构进行。
(b)CA 政府 Code § 11007.7(b) 凡法律授权为州或代表州采购保险或公务保证金,且无特定州机构被明确授权购买该保险或公务保证金时,总务部可采购该保险或公务保证金。
(c)CA 政府 Code § 11007.7(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1007.7(c)(1) 交通部或加州交通委员会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00.7节以及第30450至30453节(含)采购的保险。
(2)CA 政府 Code § 11007.7(c)(2) 根据《保险法》第11870节采购的工伤赔偿保险。
(3)CA 政府 Code § 11007.7(c)(3) 加州州立大学采购的保险。
(4)CA 政府 Code § 11007.7(c)(4) 根据第6516节规定的联合权力协议成立的保险和风险共担安排。

Section § 110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机构在获准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设立并管理自己的自保计划。该机构还可以与总务部合作,共同制定和运行此计划。此外,总务部可以根据其在法律其他条款中的权限,为任何州机构创建和管理自保计划。

(a)CA 政府 Code § 11007.8(a) 如果州机构获授权采购保险,该机构可以运营和管理自保计划。该机构可以与总务部签订合同,以制定和管理自保计划。
(b)CA 政府 Code § 11007.8(b) 总务部可以根据其在第11007.7条下的权限,为任何州机构制定和管理自保计划。

Section § 1100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州机构开具支票用于支付一项索赔,而索赔人在六个月内没有兑现该支票,那么该机构必须将该索赔的款项转交给州司库保管,作为信托资金。

除州劳工赔偿保险基金外的任何州机构,若已从任何银行账户支取款项以支付某项索赔,且因索赔人未能向银行提交该票据,导致该索赔在六个月内未完成支付,则该州机构应将该索赔金额作为信托款项支付给州司库。

Section § 11008.2

Explanation

如果原技术、贸易和商业局在2003年底前制定了任何规章、决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这些规章、决定或行动将继续有效。它们现在将被视为接管了这些职责的新部门的规章或决定。

由原技术、贸易和商业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存在的)采纳、规定、采取或执行的任何规章、命令或其他行动,包括该机构的任何办公室、部门、委员会或下属机构,或该机构的官员在实施某项计划或履行已移交给另一个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职责、责任或授权时所采纳、规定、采取或执行的任何规章、命令或其他行动,均应继续有效,并应被视为责任已移交的机构或部门的规章、命令或行动。

Section § 11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由技术、贸易和商业局根据与另一个州部门或机构签订的协议运营的任何计划,现在由那些其他部门或机构负责。

Section § 11009

Explanation

通常来说,加州的州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是无偿工作的。但是,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时需要花钱,这些费用是可以得到报销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州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无偿服务,但应获准报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

Section § 110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在个人或企业因紧急情况而流离失所或面临经济困难时,减免其营业执照费用。“流离失所”是指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返回您之前的地址,“经济困难”是指您无法支付基本的生活或经营费用。“紧急情况”是指州或联邦当局认可的状况。执照可能是经营业务所需的任何文件,法律允许机构选择制定申请这些费用减免或豁免的程序。他们还必须明确如何确定谁符合资格,并概述申请程序,申请必须在紧急情况宣布后一年内完成。

(a)CA 政府 Code § 11009.5(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1009.5(a)(1) “流离失所”是指个人或企业在经历经济困难之前,无法返回其登记地址或与执照相关的其他地址的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1009.5(a)(2) “经济困难”是指无力支付生活或经营费用,除非州机构根据 (c) 小节另有规定。
(3)CA 政府 Code § 11009.5(a)(3) “紧急情况”是指第 8558 节所定义的紧急情况或已宣布的联邦紧急情况。
(4)CA 政府 Code § 11009.5(a)(4) “执照”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证书、注册或其他文件。
(b)CA 政府 Code § 11009.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颁发任何营业执照的州机构可以为因紧急情况而流离失所或正在经历经济困难的个人或企业设立一个程序,允许其提交申请,该机构可批准减免或豁免其为获取执照、续期或激活执照,或更换用于展示的实体执照而要求支付的任何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1009.5(c) 根据 (b) 小节设立的费用或豁免程序应至少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009.5(c)(1) 机构用于确定个人是否因紧急情况而流离失所或正在经历经济困难的方法。
(2)CA 政府 Code § 11009.5(c)(2) 申请减免或豁免费用的程序。
(3)CA 政府 Code § 11009.5(c)(3) 申请应在紧急情况宣布或声明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由普通基金资助的州机构,在向个人、企业或公司收取检查或审计等服务费用时,应如何计算这些成本。它规定这些费用应包括各种成本的按比例分摊,例如清洁服务费、租金、行政开支、车辆责任保险、劳工赔偿、退休金、医疗福利、律师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基本上,收取的费用应反映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成本。然而,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服务的估计实际成本,除非有特定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与保险部相关的费用,存在一个例外情况,此时《保险法典》的规定优先。

(a)CA 政府 Code § 11010(a) 当一个由普通基金支持的州机构被要求向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收取提供任何服务、检查或审计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时,该分摊费用应包括:
(1)CA 政府 Code § 11010(a)(1) 由总务部确定的州政府成本分摊,包括该机构的清洁服务费用,以及该机构占用州有建筑空间实际产生的租金费用,或如果该机构被要求支付该占用空间的租金时应收取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11010(a)(2) 该机构行政成本的分摊,如第11270节所定义。
(3)CA 政府 Code § 11010(a)(3) 州机构所属机动车辆投保责任险的按比例分摊费用,针对因拥有或操作机动车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车辆法典》第9部第1章第1条(自第17000节起)产生,或者,由总务部部长酌情决定,他或她认为等同于该按比例分摊的金额,由他或她依法用于支付该条文下的索赔以及其调查、调整、辩护和管理。
(4)CA 政府 Code § 11010(a)(4) 涵盖州机构官员和雇员的劳工赔偿保险和债券的按比例费用。
(5)CA 政府 Code § 11010(a)(5) 州政府退休金缴款的分摊,针对从事提供服务、检查或审计的雇员。
(6)CA 政府 Code § 11010(a)(6) 州政府对医疗和住院护理费用的分摊,包括行政费用,以及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用,针对从事提供服务、检查或审计的雇员。
(7)CA 政府 Code § 11010(a)(7) 司法部长为该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分摊。
(8)CA 政府 Code § 11010(a)(8) 州政府提供服务、检查或审计的任何其他费用的分摊。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0(b)(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由普通基金支持的州机构,不得征收或收取超过提供服务、检查或审计的估计实际或合理成本的费用或收费,包括 (a) 款中规定的那些成本。
(2)CA 政府 Code § 11010(b)(2) 如果本款与《保险法典》第3部第2章第5条(自第12990节起)之间存在冲突,涉及保险部收取的费用,则以《保险法典》的规定为准。
(3)CA 政府 Code § 11010(b)(3)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费用或收费,其金额已在法规中明确规定。

Section § 1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州机构有权通过双方同意来更改或终止合同。如果合同需要总务部的批准,那么这些更改也需要他们的批准。然而,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规则有所不同。只有当合同明确允许或另一项法律允许时,这些合同才能被更改或终止。如果发生更改或终止,支付条款必须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合同还可以包含允许州机构自行决定因环境原因终止的条款。

(a)CA 政府 Code § 11010.5(a) 凡州机构获授权代表州签订合同,该授权应包括经合同双方共同同意,终止、修订或修改该州机构此前或此后签订的、在该授权范围内的任何合同的权力。任何依法须经总务部、总务部部长或其他州机构批准的合同的修改、修订或终止,亦须经该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1010.5(b) 本节 (a) 款不适用于根据任何明确要求此类合同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或签订的法规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任何此类法规要求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或签订的合同,仅当该终止、修订或修改在合同中有所规定,或根据本款以外的法律规定获得授权时,方可终止、修订或修改。对此类修订和修改应支付的任何补偿,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应支付的任何补偿,应按合同规定或规定此类终止的适用法规条款确定。
(c)CA 政府 Code § 11010.5(c) 州机构的合同可包含由该州机构自行决定因环境因素而终止的条款。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每年,加州各州机构必须审查其财产,以识别任何不需要的土地,并将其报告给总务部(DGS)。这包括未被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财产。如果任何土地被认定为多余,可以将其移交给总务部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置。总务部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多余土地,并寻求出售许可。

此外,总务部在出售土地之前,会首先核实其他州机构是否需要该土地。土地出售后,收益将存入特定的财政账户,主要用于偿还州债务或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些财产的任何租金收入用于资助财产管理。还有一项规定允许某些交易免除特定的环境审查。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有助于确保州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并且收益支持财政优先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1011(a) 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各州机构应对其拥有管辖权的所有州属专有土地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土地超出其可预见的需要,并就此书面报告给总务部。这些土地不包括因欠税而转让的土地、为公路目的持有的土地、州土地委员会管辖下的土地、归属州的土地或通过法院判决在死者遗产中分配给州的土地,以及州海岸保护局管辖下的土地。这些土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1011(a)(1) 州机构当前未被利用或未充分利用于任何现有或正在进行的州项目的土地。
(2)CA 政府 Code § 11011(a)(2) 州机构尚未确定与未来项目需求相关的具体用途的土地。
(3)CA 政府 Code § 11011(a)(3) 州机构在其设施开发总体规划中未识别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11011(b) 所有被报告为多余土地的管辖权,经该部门主任请求时,应移交给总务部,以便根据本节或法律另行授权进行出售或处置。
(c)CA 政府 Code § 11011(c) 总务部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宣布为多余的土地,并请求授权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土地。
(d)CA 政府 Code § 11011(d) 总务部在就剩余土地提出建议或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审查并考虑根据本法典第66907.12节和《公共资源法典》第31104.3节提交给总务部主任的报告,并应将这些报告分发给所有根据本节要求报告多余土地的州机构。在建议或决定剩余土地的处置时,总务部主任可以优先考虑涉及将剩余土地与这些报告中列出的土地进行交换的州提案。
(e)CA 政府 Code § 11011(e) 除非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凡根据本节报告为多余的土地,总务部应确定其他任何州机构是否需要使用该土地。如果总务部确定其他任何州机构需要某块土地,它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将该土地的管辖权移交给其他州机构。
(f)CA 政府 Code § 11011(f) 当授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宣布为多余的土地,且总务部已确定其他任何州机构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总务部应根据授权,根据总务部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受任何保留和例外的约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土地。总务部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本节授权出售的每块土地,提供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1011(f)(1) 财产的描述或其他识别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1011(f)(2) 授权日期。
(3)CA 政府 Code § 11011(f)(3) 关于在上次报告之后出售的每块土地,出售日期和收到的价格,或交换所得土地的价值。
(4)CA 政府 Code § 11011(f)(4) 如果在报告时尚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则为财产的当前状态。
(g)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g)(1) (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房地产处置(包括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他方式)的净收益,应存入赤字回收债券偿债基金子账户,该账户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20节(f)款设立,并经2004年3月2日全州初选选民批准,直到根据《经济复苏债券法》(第18篇(第99050节起))发行并经2004年3月2日全州初选选民批准的债券被赎回为止。此后,根据本节收到的净收益应存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1011(g)(1)(B) 尽管有(A)项规定,该部门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净收益存入《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以维持足够的运营储备,继续将多余的州属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
(2)CA 政府 Code § 11011(g)(2) 就本节而言,净收益应定义为收益减去普通基金的任何未偿贷款,或减去应支付给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的、用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与州不动产资产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财产识别、法律研究、可行性统计、与土地使用相关的活动以及尽职调查)的未偿还款项。
(3)CA 政府 Code § 11011(g)(3) 就本节而言,“足以继续将多余州有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的运营储备金”是指不超过三年运营成本的金额,用于将多余州有财产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
(h)CA 政府 Code § 11011(h) 财政部长可批准从普通基金向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该账户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提供贷款,旨在支持州不动产资产的管理。
(i)CA 政府 Code § 11011(i) 部门从根据本节已将其管辖权移交给总务部的房地产收到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收入,应存入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总务部支出。
(j)CA 政府 Code § 11011(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现在或将来颁布的任何授权出售、出租或处置的法律,对任何州有土地进行出售、出租或其他处置。
(k)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k)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k)(1) 根据第11011.1节,以“现状”为基础处置的剩余州有不动产地块,应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一旦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于财产的购买者或受让人,购买者或受让人应遵守任何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并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11011(k)(2) 如果根据第11011.1节处置的剩余州有不动产地块并非以“现状”为基础进行,且托管结束取决于满足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或地方政府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则协议各方签署买卖协议或交换协议应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
(3)CA 政府 Code § 11011(k)(3) 就本分节而言,“处置”指一块剩余州有财产的出售、交换、出售与交换相结合,或转让。

Section § 11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总务部如何处理剩余州不动产,即州政府认为不再需要的财产。优先考虑将这些财产用于经济适用房或为曾被监禁者提供住房。在出售给私人之前,必须首先提供给地方机构和非营利性住房组织。

如果有多个实体感兴趣,优先权将根据预期用途确定,即提供最多住房单元的用途,或为公园和开放空间提供最高价格的用途。尽管这些财产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以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但它们必须用于该目的至少40年。该部门负责监督这些协议以确保合规。在规定期限内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财产归还给州政府。此外,该部门保留与该财产矿藏相关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101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5编第2部第1章第5节第8.5条(自第54235条起)除外,总务部处置剩余州不动产应受本节规定的约束。就本节而言,“剩余州不动产”指经立法机关宣布为剩余并指示由总务部处置的不动产,包括在本节颁布之前已由立法机关宣布为剩余但尚未由总务部处置的任何不动产。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b)(1) 该部门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通过出售、租赁、交换、出售与交换相结合,或任何其他财产处置方式,根据该部门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受任何保留和例外的约束,处置剩余州不动产。
(2)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为所有加州居民提供体面住房是州最高优先级的目标。处置剩余州不动产是一项直接且重大的全州性公共目的,并将服务于重要的公共目的,包括减轻州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按照本节规定,优先将剩余州不动产用于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提供住房,前提是土地适合住房建设且社区存在住房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B) 经该部门确定任何州机构均不需要的剩余州不动产,应首先提供给任何地方机构(定义见第54221条(a)款),然后提供给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发起人,之后才能向私人实体或个人出售。在本节中,“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发起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B)(i) 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2部(自第5000条起)成立的非营利公司。
(ii)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B)(i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03.2条定义的股份合作社形式的合作住房公司。
(iii)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B)(iii) 有限分红住房公司。
(C)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C) 该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其互联网网站的显著位置维护一份剩余州不动产清单。该部门应向地方机构以及应请求的公众提供财产清单更新的电子通知。
(D)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D) 要被视为剩余州不动产的潜在优先购买者,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发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i)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D)(i) 在该部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剩余州不动产可用性通知后90天内,通知该部门其对该剩余州不动产的兴趣。
(ii)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D)(ii) 向该部门证明(使其满意),该剩余州不动产或其部分将由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发起人用于开放空间、公共公园、经济适用房项目、为曾被监禁者提供的住房,或地方政府拥有设施的开发。
(E)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E) 当一个以上的当地机构对剩余国有不动产表示兴趣时,应优先考虑打算将该剩余国有不动产用于经济适用房或前被监禁人员住房的当地机构。如果未达成协议或未进行产权转让,则优先权应其次给予打算将该剩余国有不动产用于开放空间、公共公园或开发地方政府拥有设施的当地机构。销售协议应由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在主管确定该当地机构或 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将获得剩余国有不动产后的 (60) 天内签署。根据本节规定,向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出售剩余国有不动产的交易应在部门签署销售协议之日起的 (60) 天内完成并转让产权,或者,如果法律要求,不迟于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授权出售后的 (60) 天。如果向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出售剩余国有不动产的交易未在本分段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则部门应继续进行向其他私人实体或个人处置的程序。如果在部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剩余国有不动产可用性通知后的 (90) 天内,没有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告知部门其有意收购该财产,则部门应在最初 (90) 天期限届满后的 (30) 天内通知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
(F)CA 政府 Code § 11011.1(b)(2)(A)(F) 根据本节规定,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将剩余国有不动产或其一部分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应为一项法定使用权,且不构成《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条起)所指的“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1(c)(1) 如果一个以上的当地机构希望将剩余国有不动产用作开放空间、公共公园或开发地方政府拥有设施,部门应将该剩余国有不动产转让给提供高于公平市场价值最高价格的当地机构。如果一个以上的当地机构希望将剩余国有不动产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或前被监禁人员住房,部门应将该剩余国有不动产转让给提供最多数量经济适用房单元或前被监禁人员住房单元的当地机构。如果一个以上的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希望将剩余 国有不动产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或前被监禁人员住房,部门应将该剩余国有不动产转让给提供最多数量经济适用房单元或前被监禁人员住房单元的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
(2)CA 政府 Code § 11011.1(c)(2) 如果没有当地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感兴趣,或者未能达成如上所述的协议,则向私人实体或个人处置剩余国有不动产应根据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该程序旨在从负责任的投标人那里为州获得最高且最确定的回报,并且基于此类招标程序的任何交易应被视为符合分段 (d) 规定的报告要求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110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务部租赁州属财产,如果这些财产目前不需要但未来可能有用途,但某些土地除外,例如由州土地委员会或大学管理的土地。通常,租赁必须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除非是为了宽带基础设施建设,为服务不足的地区提供互联网接入,这种情况下可以在获得特定批准并有成本回收条款的前提下,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租赁。此类租赁的条款,包括期限和条件,由该部门决定。对于涉及现有债券的长期租赁财产,需要额外的批准。该部门还负责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低于市场价值或期限超过五年的租赁详情。所有与这些租赁交易相关的成本都应由租赁收益支付,净收益通常存入普通基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1011条和第14670条,但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总务部主任认定不动产对州无即时需求,但可能对该机构、部门或地区农业协会的计划需求有潜在的未来用途,总务部可以租赁属于州机构、部门或地区农业协会管辖的不动产。
(2)CA 政府 Code § 11011.2(a)(2)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总务部主任不得根据本节租赁以下任何不动产:
(A)CA 政府 Code § 11011.2(a)(2)(A) 因欠税而转让的土地或属于州土地委员会管辖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11011.2(a)(2)(B) 已归属州的土地或通过法院判决在死者遗产中分配给州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11011.2(a)(2)(C) 属于州海岸保护局或其他州保护机构管辖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11011.2(a)(2)(D) 属于交通部或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管辖的土地,或加州大学董事会拥有的土地。
(E)CA 政府 Code § 11011.2(a)(2)(E) 属于公园和娱乐部管辖的土地。
(F)CA 政府 Code § 11011.2(a)(2)(F) 属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管辖的土地。
(3)CA 政府 Code § 11011.2(a)(3)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签订的租赁应按租赁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由总务部主任确定。
(4)CA 政府 Code § 11011.2(a)(4) 尽管有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总务部可以在该州机构、部门或地区农业协会的同意下,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金额租赁属于其管辖的不动产,以支持宽带基础设施部署,连接州内未服务或服务不足的地区:
(A)CA 政府 Code § 11011.2(a)(4)(A) 对于“最后一英里”宽带基础设施部署项目,公共事业委员会给予同意,并对每份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租赁作出书面公共利益认定。
(B)CA 政府 Code § 11011.2(a)(4)(B) 对于第11549.52条授权的州“中间一英里”宽带网络,技术部给予同意,并对每份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租赁作出书面公共利益认定。
(C)CA 政府 Code § 11011.2(a)(4)(C) 租赁条款使州能够在租赁期内收回所有直接成本。
(5)CA 政府 Code § 11011.2(a)(5) 总务部主任可以确定租赁期限或用途,并规定任何其他被认定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b)CA 政府 Code § 11011.2(b) 总务部可以根据本节签订不动产的长期租赁,该不动产有未偿还的租赁收入债券,且该不动产无法从债券中解除负担,但仅当债券的发行人和受托人批准该租赁交易,且该批准除其他事项外,考虑到拟议的租赁交易不违反发行人或受托人的契约或义务。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c)(1) 根据本节审查拟议租赁交易的所有与发行人和受托人相关的成本,以及与任何债券的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偿还相关的租赁交易的所有其他成本,包括全国公认的债券律师费用,应从该租赁的收益中支付。
(2)CA 政府 Code § 11011.2(c)(2) 总务部应获得补偿,用于根据本节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
(3)CA 政府 Code § 11011.2(c)(3) 尽管有第11011条 (g) 款的规定,除非为维持该款中提及的运营储备所必需,总务部应将根据本节签订的租赁净收益存入普通基金,扣除根据本节产生的成本补偿金额后,或扣除根据2009-10年第四次特别会议第20章第8条对普通基金贷款进行的调整的租赁补偿金额后。
(d)CA 政府 Code § 11011.2(d) 总务部应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6月30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两院提交报告,列出根据本节授权签订的每一份低于公平市场价值或期限超过五年的新租赁,以及关于每份所列租赁的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1011.2(d)(1) 租金支付。
(2)CA 政府 Code § 11011.2(d)(2) 租赁期限。

Section § 11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务部必须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合作,制定指导方针,以确定哪些州有土地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他们需要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

然后,他们将在2024年7月1日前,使用这些指导方针审查所有州有财产,此后每四年进行一次。

每次审查后,该部门将更新一份数字清单,列出所有不再需要且可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州有土地。

(a)CA 政府 Code § 11011.3(a) 就本条而言,“部门”指总务部。
(b)CA 政府 Code § 11011.3(b) 该部门应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制定标准,以评估州有地块用于经济适用房的适宜性,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日。
(c)CA 政府 Code § 11011.3(c) 根据(b)款规定的标准,该部门应在2024年7月1日前对所有州有地块进行全面调查,此后每四年进行一次。
(d)CA 政府 Code § 11011.3(d) 在根据(c)款进行的每次全面调查结束后,该部门应更新其所有州有地块的数字化清单,这些地块根据第11011条被确定或宣布为超出州可预见需求且适宜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

Section § 1101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将州属不动产认定为多余并请求立法机关批准处置的流程。经财政部批准和立法机关授权后,综合服务部负责管理这些财产的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并需以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甚至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或租赁。在处置前,综合服务部必须评估这些财产是否有其他州用,包括用于经济适用房。如果确定没有合适的州用,综合服务部可以进行处置。处置给非州实体前需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交易所得款项将存入指定账户,部分资金可用于再开发活动,如进行研究、拆除现有建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使用规划合同。最后,根据本节处理的财产禁止用于监禁或拘留设施。

(a)CA 政府 Code § 11011.4(a) 经财政部批准后,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将其管辖下被确定为超出其需求的任何州不动产(如第11011条所定义)通知综合服务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应请求立法机关授权通过出售、交换、出售与交换相结合,或转让给地方政府的方式处置该土地。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立法机关授权后,综合服务部可以根据综合服务部主任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租赁、交换、出售与交换相结合、转让给地方政府,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多余州不动产。
(2)CA 政府 Code § 11011.4(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并且只要综合服务部有权租赁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州不动产,综合服务部可以为这些财产签订租赁合同。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c)(1) 根据 (a) 款确定的州不动产,应由综合服务部根据第11011条 (e) 款评估其作为州的替代用途,包括根据第14684.3条 (a) 款确立的标准用于经济适用房。
(2)CA 政府 Code § 11011.4(c)(2) 如果综合服务部确定州的替代用途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该部门可以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适当的州机构。
(3)CA 政府 Code § 11011.4(c)(3) 如果没有确定州的替代用途是可行或符合州最佳利益的,综合服务部有权根据 (b) 款处置财产的全部或部分。
(d)CA 政府 Code § 11011.4(d) 在将根据本条确定的财产处置给非州实体之前,综合服务部应在通知发出后不早于3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其处置特定财产的意图。
(e)CA 政府 Code § 11011.4(e) 在为根据本条确定的财产设定购买价格或租赁条款时,如果综合服务部确定折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它可以允许销售价格或设定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租赁条款。
(f)CA 政府 Code § 11011.4(f) 综合服务部应获得处置任何地块所产生的一切成本或费用的补偿,并可以从根据本条进行的交易的净收益中获得补偿。
(g)CA 政府 Code § 11011.4(g) 根据 (a) 款确定的州不动产出售的净收益应根据第11011条 (g) 款存入。
(h)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h)(1) 排除根据 (g) 款收到的收入,并排除根据 (f) 款对综合服务部的任何补偿,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其他收入应存入财产购置法资金账户,并可转入建筑周转基金供综合服务部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1011.4(h)(2) 根据本款转拨的资金应提供给综合服务部,以提高根据本条确定的财产成功再开发的可能性。这些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11011.4(h)(2)(A) 对特定财产进行研究和房地产尽职调查。
(B)CA 政府 Code § 11011.4(h)(2)(B) 进行现有改良物的清除或拆除。
(C)CA 政府 Code § 11011.4(h)(2)(C) 建设基础设施以改善或以其他方式改造财产。
(D)CA 政府 Code § 11011.4(h)(2)(D) 与地方政府实体签订土地使用规划或权利许可活动的合同。
(3)CA 政府 Code § 11011.4(h)(3) 综合服务部应在根据第 (2) 款支出资金前至少3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i)CA 政府 Code § 11011.4(i) 根据本条处理的财产禁止用于监禁目的或作为拘留设施。
(j)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j)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4(j)(1) 根据本条规定并以“现状”为基础进行的销售、租赁、交换、结合交换进行的销售,或转让给地方政府的行为,应豁免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一旦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于财产的购买者或受让人,购买者或受让人应遵守任何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以及《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2)CA 政府 Code § 11011.4(j)(2)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销售、租赁、交换、结合交换进行的销售,或转让给地方政府的行为,不是以“现状”为基础进行的,并且取决于满足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批准要求或地方政府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则协议各方签订处置协议的行为应豁免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Section § 11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在没有公共实体想要的情况下,聘请当地房地产经纪人出售剩余的州有财产。经纪人的佣金必须合理且与类似财产的佣金相当,并且在销售所得款项上缴州财政部之前从中支付。只有在能为州节省资金的情况下,该机构才能使用经纪人。此外,通过经纪人出售的财产必须每年报告,并附上成本节约的详细信息。

法律规定,经纪人的选择基于财产所在地、经纪人对当地市场的了解、销售业绩、能力以及所需的资格。州机构需要制定标准,以确保所选经纪人具备能力,并且其佣金对于当地服务而言是公平的。

(a)CA 政府 Code § 11011.5(a) 如果没有州或其他公共实体寻求获得特定剩余州有不动产的所有权,一个被授权出售该财产的州机构,但用于州公路目的而获得的财产除外,经总务部批准,可以聘请一名与该财产所在地相关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以协商佣金的方式进行该项出售,该佣金不得超过该地区类似私有财产适用的合理和惯常经纪佣金,并支付经纪人所赚取的佣金金额。佣金应仅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且须在款项汇入州财政部之前支付。总务部部长只有在确定聘请经纪人出售该财产能为州节省成本时,方可聘请经纪人的服务。任何通过经纪人服务出售的州财产,连同通过使用经纪人获得的估计成本节约的比较,应在根据第 11011 条要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剩余财产报告中进行报告。
(b)CA 政府 Code § 1101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对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专业服务的选择应基于财产所在地、经纪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了解和在该市场成功出售房地产的业绩,以及所展示的能力和为满意履行所需服务而具备的专业资格。为实施此选择方法,州应采纳具体标准,以确定所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并评估根据该地区服务收取的惯常经纪佣金。

Section § 110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希望优先购买被称为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剩余州有财产的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必须展示计划如何利用该财产为当地社区创造可持续的就业机会。此外,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分区不得更改,除非州总务部允许。

任何希望被视为位于洛杉矶县波莫纳市波莫纳大道3530号、被称为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州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方的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该不动产已根据第11011条被宣布为剩余州不动产,除满足第11011.1条的要求外,还应向部门证明该不动产或其一部分将由该地方机构或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赞助商用于开发项目,以在该不动产所在区域和地区创造有益的可持续就业机会。
(b)CA 政府 Code § 11011.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称为兰特曼发展中心的州不动产,位于洛杉矶县波莫纳市波莫纳大道3530号,该不动产已根据第11011条被宣布为剩余州不动产,不得进行预分区、分区或重新分区,除非总务部要求对该不动产重新分区或批准对该不动产重新分区。

Section § 11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从彭德尔顿营地获得的用于公园和娱乐的任何土地,必须仅用于这些目的。它不能被出售或被视为不必要的。

Section § 11011.8

Explanation

每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必须向总务部提供一份适合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这份清单包括地方政府在其住房规划中确定的地点。

总务部负责根据这些信息创建一个可供公众搜索的数据库,其中包含被认定为多余的州属土地的详细信息。

总务部在创建此数据库时,可以相信地方政府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a)CA 政府 Code § 11011.8(a) 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向总务部提供一份适合并可用于住宅开发的土地清单,这些土地由地方政府根据第65583条(a)款第(3)项和第65583.3条(b)款作为其总规划住房要素的一部分确定,并根据第65583.3条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政府 Code § 11011.8(b) 总务部应创建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根据(a)款提供给它的信息以及根据第11011条确定或宣布为多余的州属土地信息。该部应通过其互联网网站上的链接,使该数据库可供公众访问和搜索。
(c)CA 政府 Code § 11011.8(c) 总务部在根据(b)款创建数据库时,可以依赖地方政府根据第65583.3条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信息的准确性。

Section § 110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务部在2024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计划,将未充分利用的多层州政府办公楼改造成住房。该计划旨在扩大经济适用房选择,并包括租赁和产权住房的可能性。此外,它支持设立适应性再利用激励补助金,以鼓励这种转型。

为扩大经济适用房开发和多层州政府办公楼的适应性再利用机会,以及用于适应性再利用激励补助金,总务部应在2024年1月1日前,根据第9795条的规定,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报告一项精简计划,以将未充分利用的多层州政府建筑转型为所有类型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或产权住房机会。

Section § 110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了加利福尼亚州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州政府缺乏一份完整的财产清单,包括其用途和价值。一些州有财产目前未使用,应被标记为剩余资产,但对此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错失了通过出售或转让这些财产可能获得的收入。为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希望总务部维护一份州财产的中央清单,并利用其工作人员协助管理这些任务。

(a)CA 政府 Code § 11011.1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1011.11(a)(1) 没有一份完整的州不动产持有清单,其中包含有关当前用途、持有特征或其价值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1011.11(a)(2) 审计长和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组织与经济委员会均发现,存在目前未使用的州有不动产,应宣布为剩余资产,并且几乎没有内部或外部审查来确定土地是否可以宣布为剩余资产。
(3)CA 政府 Code § 11011.11(a)(3) 审计长在一份题为《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更好地管理其多余土地赚取数百万美元》的报告中还发现,州政府通过保留未使用的财产而蒙受损失。这剥夺了普通基金通过出售或转让剩余土地可能产生的收入。
(b)CA 政府 Code § 11011.1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将维护州不动产持有中央清单的责任委托给总务部,来改善州政府对其不动产持有的管理。
(c)CA 政府 Code § 11011.11(c)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利用总务部空间和房地产服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第11011.15节。

Section § 11011.13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了第 (11011.15) 条中与州财产使用相关的一些术语。它将“机构”定义为包括各种州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州立法机关、加州大学、州土地委员会和交通部。“充分利用”指财产每天都被某个机构完全使用。“部分利用”指财产可能未被该机构充分或每天使用,或者可能被其他实体或私人方使用。“多余土地”指州不再需要用于当前项目或职能的财产。

为第 (11011.15) 条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11011.13(a) “机构”指州机构、部门、司、局、委员会、地区农业协会以及加州州立大学。“机构”不指州立法机关、加州大学、州土地委员会或交通部。
(b)CA 政府 Code § 11011.13(b) “充分利用”指财产的百分之百在一年中的每个工作日都被某机构的某个项目适当利用。
(c)CA 政府 Code § 11011.13(c) “部分利用”指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政府 Code § 11011.13(c)(1) 财产的利用率低于百分之百被某机构的某个项目适当利用。
(2)CA 政府 Code § 11011.13(c)(2) 财产未被某机构在一年中的每个工作日使用。
(3)CA 政府 Code § 11011.13(c)(3) 财产被其他非州政府实体或私人方使用。
(d)CA 政府 Code § 11011.13(d) “多余土地”指不再需要用于现有或正在进行的州项目或某机构职能的财产。

Section § 1101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局局长将101号大楼(诺科市前诺科尼亚湖俱乐部酒店)的所有权转让给诺科市。这次转让是免费的,但诺科市必须承担一些相关的特定费用,例如测量费和转让费。

诺科市需要在2006年1月1日前,获得惩教局和总务局批准一份详细说明该大楼未来用途的计划,包括财务计划和年度基准。诺科市接受该大楼的现状,并放弃未来因相关责任向州政府提出的任何索赔。

市议会和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支持最终计划的决议。如果诺科市未能遵守该计划,该大楼可以免费归还给州政府。

由于该大楼是历史遗址,诺科市必须按照国家和州的标准进行维护。

(a)CA 政府 Code § 11011.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应将州立101号大楼(即位于诺科市的前诺科尼亚湖俱乐部酒店,曾由惩教局作为最低安全级别设施运营)的所有权转让给诺科市。
(b)CA 政府 Code § 11011.14(b) 该转让应免费完成,诺科市无需支付费用,但实际转让所产生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测量费用、产权转让费以及部门员工的时间成本,这些费用应由诺科市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1011.14(c) 作为转让的条件,诺科市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政府 Code § 11011.14(c)(1) 不迟于2006年1月1日,经与总务局协商,向惩教局提交并获得其批准一份关于州立101号大楼未来使用的最终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一份财务计划和具体的基准,诺科市在拥有该产权的每年年末必须达到这些基准,从转让日期一年后的日期开始计算。
(2)CA 政府 Code § 11011.14(c)(2) 接受该财产的现状,并解除和免除州政府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未来责任。
(d)CA 政府 Code § 11011.14(d) 作为转让的条件,应向总务局提交一份由诺科市议会和河滨县监事会通过的、支持该最终计划的决议副本。
(e)CA 政府 Code § 11011.14(e) 如果惩教局经与总务局协商后认定诺科市未遵守其关于州立101号大楼使用的最终计划,则州立101号大楼的所有权应免费归还给州政府。
(f)CA 政府 Code § 11011.14(f) 在维护州立101号大楼时,诺科市应同意遵守所有关于维护和拥有在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和加州历史资源名录中注册的建筑物的法规和规章。

Section § 11011.15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部 (DGS) 负责维护一份全面、最新的州政府所有不动产清单。这份清单按机构和地点分类,每年都需要更新。各机构必须在每年 7 月 1 日前提供其财产的详细记录,包括位置、购置详情、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现场建筑物。

机构需要详细说明与财产使用相关的任何租赁或协议,解释为何继续持有被认定为部分利用或过剩的财产,并报告任何被其视为剩余的财产。DGS 还会编制一份关于剩余或未使用财产的报告,每年更新。机构负责人必须证明其报告的准确性并识别剩余财产,DGS 会将这些证明在线公布。

(a)CA 政府 Code § 11011.15(a) 总务部应维护一份完整准确的全州范围内的州政府所有不动产清单,并按机构和地理位置对该清单进行分类。该清单应包括各机构根据 (b) 款提供以及加州大学根据第 11011.17 条提供的所有信息。该清单应每年更新。
(b)CA 政府 Code § 11011.15(b) 各机构应以该部门规定的格式,向该部门提供其拥有的每宗不动产的记录。各机构应在每年 7 月 1 日前更新其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的不动产持有情况,反映任何变更。该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1011.15(b)(1) 财产在州内和县内的位置、财产面积(包括其英亩数),以及该部门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相关财产数据。后者要求应统一适用于所有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1011.15(b)(2) 不动产的购置日期,如可提供。
(3)CA 政府 Code § 11011.15(b)(3) 财产的购置方式和购买价格,如可提供。
(4)CA 政府 Code § 11011.15(b)(4) 财产当前用途的详细描述,包括具体项目用途,以及该财产是充分利用、部分利用还是过剩,针对机构现有或正在进行的项目。机构还应提供与财产使用相关的每份租赁、许可或其他协议的详细描述。
(5)CA 政府 Code § 11011.15(b)(5) 根据五年基础设施计划或机构总体规划确定的,财产在未来五年的任何预计未来用途。如果该财产未纳入五年基础设施计划或机构总体规划,或根据 (4) 款被认定为部分利用或过剩,机构应提供关于继续拥有或管理该财产的必要性的详细信息。对于为州立公园使用而持有的土地,如果预计用途将超过五年期限,则应提供预计用途以及预计建设或使用日期。
(6)CA 政府 Code § 11011.15(b)(6) 位于该财产上的每个主要建筑物的简明描述。
(7)CA 政府 Code § 11011.15(b)(7) 机构宣布为剩余不动产的估计价值,以及机构尚未确定当前或潜在用途的不动产的估计价值。
(c)CA 政府 Code § 11011.15(c) 该部门应准备一份单独的报告,并每年更新所有宣布为剩余的财产或没有确定当前或预计用途的财产的报告。该报告应要求提供。
(d)CA 政府 Code § 11011.15(d) 各机构负责人还应每年 7 月 1 日或之前证明,该机构已准确完整地报告了本节要求的所有财产信息,并根据第 11011 条确定了任何过剩财产。总务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的显著位置保存认证通知。

Section § 1101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根据另一条文准备的财产清单必须包含哪些附加信息。它要求详细描述每处房产的当前用途、未来用途以及使用程度,特别是对于那些被总务部认定为有潜在开发价值的房产。

对于位于大都市区内、适合商业用途、未在使用或没有未来使用计划的房产,如果该房产被考虑进一步开发,清单必须包含其估定价值。

根据第11011.15条准备的清单应包含以下附加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1011.16(a) 对其中所包含的、已被总务部认定为需要进一步开发考虑的每处房产的当前和预计确切用途以及使用程度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11011.16(b) 对位于大都市区内、具有商业用途或目前未在使用或没有预计用途,且已被该部门认定为需要进一步开发考虑的每处房产的估定价值。

Section § 11011.17

Explanation

加州大学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向特定部门提供其拥有的房地产的详细记录。该记录应包括位置、面积、购置详情、购买价格、当前和未来用途、主要建筑以及预计的剩余房产价值。

对于某些类型的房产,如校区和实验室,则适用例外情况,只需提供特定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1011.17(a) 加利福尼亚大学应在1988年7月1日前,以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向该部门提供其所拥有的每宗不动产的记录。加利福尼亚大学应在每年7月1日前更新其不动产持有记录,反映任何变更。该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1011.17(a)(1) 财产在州内和县内的位置、财产面积(包括其英亩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财产数据。
(2)CA 政府 Code § 11011.17(a)(2) 不动产的取得日期(如可获取)。
(3)CA 政府 Code § 11011.17(a)(3) 财产的取得方式和购买价格(如可获取)。
(4)CA 政府 Code § 11011.17(a)(4) 财产当前用途的描述以及任何预计的未来用途。
(5)CA 政府 Code § 11011.17(a)(5) 财产上每座主要建筑物的简明描述。
(6)CA 政府 Code § 11011.17(a)(6) 加利福尼亚大学宣布为剩余不动产的估计价值。如可获取实际评估报告,可予以使用,但并非强制要求。
(b)CA 政府 Code § 11011.17(b) 对于加利福尼亚大学用作校区、医疗中心、农业实验站、自然保护系统的一部分或政府拥有的国家实验室的财产,该记录仅应包括第(1)、(4)、(5)和(6)款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1101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Caltrans)在2002年7月1日前向总务部提供其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如建筑物和停车设施)的详细记录,并每年更新。这不包括公路。这些记录必须遵循两部门商定的特定格式。每份记录应详细说明不动产的位置、面积、取得日期和方式、购买价格、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主要建筑物的描述。

交通部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向总务部提供其所拥有的每宗不动产的记录,包括土地、建筑物、办公楼、维修站、设备场和停车设施。此提供要求不适用于现有公路。该记录应由交通部以总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给总务部。总务部应就统一格式的制定与交通部协商。交通部应在每年7月1日前更新其不动产持有记录,反映任何变更。该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1011.18(a) 该不动产在州和县内的位置、不动产的面积(包括其英亩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不动产数据。
(b)CA 政府 Code § 11011.18(b) 该不动产的取得日期,如可获取。
(c)CA 政府 Code § 11011.18(c) 该不动产的取得方式和购买价格,如可获取。
(d)CA 政府 Code § 11011.18(d) 该不动产当前用途的描述以及任何预计未来用途,如可获取。
(e)CA 政府 Code § 11011.18(e) 该不动产上每座主要建筑物的简明描述。

Section § 1101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土地委员会向总务部提供其拥有的、尚未录入州财产数据库的每一块不动产的记录。这份报告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7月1日,此后每年都需要提交。它不包括公共信托土地,但必须包含财产位置、面积、取得详情、当前和未来用途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信息。对于学校土地,只要求提供财产位置和面积。

(a)CA 政府 Code § 11011.19(a) 州土地委员会应于2011年7月1日前,向总务部提供其拥有的、尚未被全州财产清查数据库追踪的每一块不动产的记录。此提供要求不适用于公共信托土地。该记录应由州土地委员会以总务部指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给总务部。总务部应就统一格式的制定与州土地委员会协商。州土地委员会应每年7月1日前更新其不动产持有记录,反映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发生的任何变更。除(b)款另有规定外,该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1011.19(a)(1) 财产在州和县内的位置、财产面积(包括其英亩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财产数据。
(2)CA 政府 Code § 11011.19(a)(2) 不动产的取得日期,如果可获取。
(3)CA 政府 Code § 11011.19(a)(3) 财产的取得方式和购买价格,如果可获取。
(4)CA 政府 Code § 11011.19(a)(4) 财产当前用途的描述以及任何预计未来用途,如果可获取。
(5)CA 政府 Code § 11011.19(a)(5) 财产上每一主要建筑物的简明描述。
(b)CA 政府 Code § 11011.19(b) 对于州土地委员会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学校土地,该记录应包含财产在州和县内的位置以及财产面积,包括其英亩数。

Section § 110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凡广告宣传买卖公共财产服务的私人或公司,必须清楚声明他们不是政府官员或机构。如果他们不包含这项免责声明,这将被视为一种不正当商业行为,但不属于刑事犯罪。

(a)CA 政府 Code § 11011.20(a) 任何私人或私营公司,凡广告宣称其提供关于任何种类的公共财产的出售或购买的信息或服务,应当在广告和任何其他展示中显著标明该个人或公司并非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1011.20(b) 任何私人或私营公司未能在其广告和任何其他展示中显著标明该个人或公司并非政府机构的,构成《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200条所指的、并为其目的而界定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Section § 110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总务部如何处理不再需要的州有财产。州政府维护一份名为“剩余财产清单”的列表。在购买新财产之前,州政府机构应首先查阅此清单,看是否有可以购买、租赁或交换的财产。总务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这些财产,并且必须公开张贴拍卖或出售通知。本节明确列出了一些特定财产。

这些财产的出售或租赁附带一些特殊条件,例如为州政府保留矿产权利,并且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政府的普通基金。最后,某些土地交易可能免除部分环境法规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11011.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总务部已根据1994年第150章第8节增补并经1994年第422章第15节修订的原第11011.21条,编制了一份清单,称为“剩余财产清单”,列明了全部超出州政府需求或正在用于州政府项目但部分未被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州有财产。
(b)CA 政府 Code § 11011.21(b) 州政府机构在购买不动产时,应当查阅“剩余财产清单”,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购买、租赁或交换该清单上的财产,然后再购买不在“剩余财产清单”上的财产。
(c)CA 政府 Code § 11011.21(c) 总务部可以以当前市场价值,或根据总务部主任认为符合州政府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租赁、交换或转让以下全部或部分财产:
地块1.约292英亩,附带地上改良物,称为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西校区,位于圣克拉拉县圣克拉拉市,由Lick Mill大道、Montague高速公路、Lafayette街和Hope大道环绕。
地块2.约56英亩,为阿格纽斯发展中心东校区的一部分,位于圣克拉拉县圣何塞市,阿格纽斯发展中心和Coyote Creek之间。
地块3.约102英亩,附带地上改良物,称为斯托克顿发展中心,位于圣华金县斯托克顿市东木兰街510号。
地块6.约33.56英亩,附带地上改良物,称为加州公路巡警机动运输设施和车间,位于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Meadowview路2800号。
地块7.约1.03英亩土地,不包括地上改良物,位于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O街1614号,并由总务部租赁给首都地区开发局,用于开发17街公共公寓。
地块8.约2英亩土地,不包括地上改良物,位于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第273街区的一部分,由第10、11、P和Q街环绕,并由总务部租赁给首都地区开发局,用于开发萨默塞特公园公寓。
地块9.约1.76英亩土地,不包括地上改良物,位于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由第15、16、O和P街环绕的街区南1/2部分,以及由第14、15、O和P街环绕的街区南1/4部分,并由总务部租赁给首都地区开发局,用于开发斯坦福公园公寓。
地块10.约1.18英亩土地,不包括地上改良物,位于萨克拉门托县萨克拉门托市由第9、10、Q和R街环绕的街区北1/2部分,并由总务部租赁给首都地区开发局,用于开发萨拉托加联排别墅。
地块11.约3.66英亩,包括地上改良物,称为总务部胡尼佩罗·塞拉州政府办公楼,位于洛杉矶县洛杉矶市南百老汇107号。
地块12.约32英亩,包括地上改良物,为州发展服务部费尔维尤发展中心的一部分,位于橙县科斯塔梅萨市海港大道2501号。
地块13.约3.6英亩,附带地上改良物。整个结构被军事部用作德拉诺军械库,位于克恩县德拉诺市南列克星敦街705号。
地块16.约1,720英亩农田,为惩教部帝国南森蒂内拉监狱的一部分,位于帝国县帝国市布朗路2302号,仅可用于租赁。
地块17.约800英亩农田,为惩教部帝国北卡利帕特里亚监狱的一部分,位于帝国县卡利帕特里亚市布莱尔路7018号,仅可用于租赁。
(d)CA 政府 Code § 11011.21(d) 总务部应获得补偿,用于处置任何地块所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e)CA 政府 Code § 11011.21(e) 每次公开拍卖或开标的通知,应当张贴在本节规定出售的财产上,并应在待售不动产所在县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1101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将加州纳帕的某些房产出售或交易给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这些房产包括天际线荒野公园约850英亩的土地和库姆斯营地约80英亩的土地,两者都与纳帕州立医院相关。

当这些房产被出售或交易时,它们必须被保留或用作公园或荒野保护区。如果将来再次出售,其用途仍必须通过一项称为“备案地役权”的法律协议限制为这些目的。

这两处房产的出售或交易将分开进行。总务局将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与房产交易相关的费用,剩余资金将存入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

纳帕县或公园区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分担此过程中的费用,前提是他们遵守所有规定的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1011.24(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第11011.1条,按照经总务局批准的估价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仅限于向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出售或交换以下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出售或交换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在该日期之后,如果未出售或交换给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该财产将不再是剩余财产,也不得出售或交换。出售或交换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所受到的保留和例外应由局长确定为符合州最佳利益:
(1)CA 政府 Code § 11011.24(a)(1) 约850英亩的财产,目前作为天际线荒野公园的一部分租赁给纳帕县或由纳帕县控制,位于纳帕县纳帕市纳帕谷大道2100号纳帕州立医院。
(2)CA 政府 Code § 11011.24(a)(2) 约80英亩的财产,目前由州立医院部管辖,称为库姆斯营地,位于纳帕县纳帕市纳帕谷大道2100号纳帕州立医院。
(b)CA 政府 Code § 11011.24(b) 根据(a)款规定并其中所述财产的出售或交换协议,应要求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保留所出售或交换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以用作公园或荒野保护区;或者,如果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将来出售或交换该财产,应要求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通过备案地役权,将该财产的未来用途限制为公园或荒野保护区。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4(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24(c)(a)款第(2)项所述财产的出售或交换应与(a)款第(1)项所述财产的出售或交换分开进行。
(d)CA 政府 Code § 11011.24(d) 总务局应从(a)款所述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中获得其在处置该财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的补偿。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的净收益应存入根据第16418条设立的经济不确定性专项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1011.24(e) 纳帕县或纳帕县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可以与非营利性土地信托机构或非营利性保护实体签订协议,以分担本条授权的出售或交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前提是满足本条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b)款的要求。

Section § 1101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局局长在1998年10月1日前,将卡马里奥州立医院财产中一块57英亩的土地转让给文图拉县。这次转让对县是免费的,但处理转让的合理费用除外。

文图拉县必须接管该财产上现有的租赁协议,并按现状接受土地。此外,他们必须将该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无论是作为县运营的设施,还是用于非营利性的、公共资助的项目。

如果文图拉县违反此协议,该财产将归还给州政府。这项规定将写入正式的放弃权利契约中,以确保遵守。

(a)CA 政府 Code § 11011.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应不迟于1998年10月1日,并在文图拉县监事会批准后,将位于文图拉县刘易斯路的卡马里奥州立医院财产中约57英亩的非毗连地块转让给文图拉县。
(b)CA 政府 Code § 11011.25(b) 除总务局在执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外,该转让应免费完成,文图拉县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1011.25(c) 作为转让的条件,文图拉县应同意承担州作为该财产出租人的地位,并遵守在转让时该财产上生效的任何租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d)CA 政府 Code § 11011.25(d) 作为免费接收该财产的条件,文图拉县应按现状接受该财产,并应永久维护该财产,用于县运营的公共设施的公共用途,或用于公共资助项目的非营利用途。尽管有任何其他限制不动产复归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2编第2部分第5章(第885.010条起),如果违反此条件,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复归给州,由州占有、控制和拥有。此条件应包含在授予文图拉县的放弃权利契约中。

Section § 1101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和立法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格交易圣玛丽亚市一块特定的州有财产。这块目前由机动车辆管理局管理的财产,可以与圣玛丽亚市交换,以获得一块符合机动车辆管理局需求的不同财产或设施。如果交换完成,该市必须承担所有相关的行政费用,并向总服务局偿还评估和购置费用。如果交易未在 (2010)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局长可以与其他方进行类似的交换,但仍需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和资金支持。

Section § 11011.2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政府部门为处理房地产(例如出售或租赁物业)相关的服务刊登广告并授予合同。它定义了什么是“合格公司”,包括从事房地产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此类公司的“预审合格名单”,该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可用于为特定项目选择公司。当部门有可用的物业时,它会联系这些公司,看它们是否能承担这项工作。然后,它们会要求这些公司提交成本提案,并与最合适的公司进行谈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它们会尝试与另一家公司谈判。如果一家公司三次未能达成协议,它可能会被从名单中移除。本节还指出,这些合同不受某些其他政府合同规则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11011.2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刊登广告并授予与不动产处置相关的服务合同。
(b)CA 政府 Code § 11011.27(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011.27(b)(1) “合格公司”指具备与尽职调查、土地使用规划、房地产开发、权利、评估、房地产经济学和估价、营销、公共关系、拍卖以及涉及不动产处置、再利用、租赁和销售的其他相关事宜相关的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公司或公司与个人的组合。
(2)CA 政府 Code § 11011.27(b)(2) “预审合格名单”指具备本部门所规定资质的公司名单,以根据本节规定为本部门提供特定类型所需服务。
(c)CA 政府 Code § 11011.27(c) 本部门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预审合格名单:
(1)CA 政府 Code § 11011.27(c)(1) 对于本部门选择使用此程序进行合同广告和授予的每种类型工作,本部门可以要求有意向的公司提交资质声明。资质声明的请求应在全州范围内通过《州合同登记册》和任何适用的专业协会出版物公布。每份公告应描述本部门预计在公告涵盖期间可能授予的服务合同中,每个类别内将提供的服务的一般范围。
(2)CA 政府 Code § 11011.27(c)(2) 本部门应评估资质声明,并创建一份符合本部门规定和公布标准的、最合格公司的名单。可以与所有列出的公司就其资质进行讨论。本部门应维护预审合格公司名单,该名单应自建立之日起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以便增加新的公司。本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更频繁地(而非每两年一次)增加合格公司。
(3)CA 政府 Code § 11011.27(c)(3) 在预审合格名单有效期内,当本部门确定特定不动产符合签约条件时,本部门应联系本部门为不动产处置所需的每个服务类别中至少三家合格公司,以确定这些合格公司是否拥有足够的人员并可用于执行特定项目。如果被联系的合格公司不可用,本部门应按照公司在名单上出现的顺序,继续联系预审合格名单上的合格公司,直到确定至少三家可用的合格公司。如果预审合格名单上的某个类别少于三家合格公司,本部门可以使用名单上包含在不同类别中的其他预审合格公司,如果这些公司能够提供所需服务。
(4)CA 政府 Code § 11011.27(c)(4) 一旦本部门从预审合格名单中确定了有意向的公司,它应向这些预审合格公司征求成本提案。本部门应与最合格的公司就服务合同进行谈判,以本部门认为对州公平合理的报酬。
(5)CA 政府 Code § 11011.27(c)(5) 如果本部门无法与确定的合格公司谈判达成满意的合同,与该合格公司的谈判应终止,并应与预审合格名单上下一家可履行合同的合格公司进行谈判。如果无法与第二家确定的合格公司谈判达成满意的合同,谈判可以终止,并应与剩余的合格公司继续谈判过程。如果本部门在三次不同的场合未能与某合格公司谈判达成满意的合同,本部门可以将其从预审合格名单中移除。
(d)CA 政府 Code § 11011.27(d) 本部门根据本节规定选择刊登广告和授予的服务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10335节起)的约束,且不应包括《政府法》第一编第五部第十章(自第4525节起)中定义的服务。

Section § 1101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25年1月1日前,将诺沃克市一处名为“南部青少年矫正收容中心”的房产,以公平市场价格出售给诺沃克市。局长可以决定对州最有利的条款,如果出售有助于提供经济适用房,也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售。

如果涉及债券,所有相关费用必须从销售所得中支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之前,局长必须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报告销售条款,并说明为经济适用房降低价格的理由。

此次出售免于遵守某些环境审查法律,所得款项将根据其他现有规定进行管理。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出售,该房产可能会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置。

(a)CA 政府 Code § 11011.28(a) 尽管有第11011.1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在2025年1月1日前,以公平市场价值向诺沃克市出售以下全部或部分不动产:
约32英亩的地产,称为南部青少年矫正收容中心和诊所,位于洛杉矶县诺沃克市南布鲁姆菲尔德大道13200号。
(b)CA 政府 Code § 11011.28(b) 如果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发行的债券涉及根据本条出售或租赁的财产,则与审查任何拟议出售或租赁相关的所有发行人和受托人相关费用,以及与任何债券的解除或赎回相关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全国公认的债券律师费用),应从本条授权的任何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1011.28(c) 在确定该财产的购买价格时,如果局长认定此类折扣将有助于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提供额外住房,则可以允许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销售价格。就本条而言,公平市场价值由部门进行的并经部门批准的评估或经济评价确定。
(d)CA 政府 Code § 11011.28(d) 在执行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剩余州不动产用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前三十天,局长应向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011.28(d)(1) 交易的财务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1011.28(d)(2) 剩余州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第(1)款所列条款的比较。
(3)CA 政府 Code § 11011.28(d)(3) 同意非公平市场价值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e)CA 政府 Code § 11011.28(e) 根据本条向诺沃克市出售该财产的任何行为,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从第21000条开始)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11011.28(f) 销售净收益应根据第11011条(g)款的规定存入。
(g)CA 政府 Code § 11011.28(g) 如果截至2025年1月1日该财产尚未出售给该市,局长可以根据第11011.1条的规定处理该财产。

Section § 1101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在州属土地上建设、购置房产或更新景观或灌溉系统时,采取节水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使用耐旱植物、升级到高效灌溉系统,以及实施再生水或雨水收集。此外,这些方法应具有成本效益,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出租用于农业的州属财产。“可行”一词意味着这些改变可以根据成本和技术合理地完成。

(a)CA 政府 Code § 11011.29(a) 当州机构在州属不动产上进行建设、购买不动产或更换景观或灌溉系统时,在可行的情况下,该州机构应通过以下任何一项或所有措施,减少该不动产的用水量并提高用水效率:
(1)CA 政府 Code § 11011.29(a)(1) 更换景观,使用耐旱植物,并侧重于本地植物物种。
(2)CA 政府 Code § 11011.29(a)(2) 更换灌溉计时器,以实现高效的浇水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11011.29(a)(3) 将现有灌溉系统更换为滴灌、涌泉器或低降水量喷嘴,或这些灌溉方法的组合。
(4)CA 政府 Code § 11011.29(a)(4) 实施再生水灌溉或雨水收集灌溉,或两者兼有。
(5)CA 政府 Code § 11011.29(a)(5) 安装灌溉分表。
(6)CA 政府 Code § 11011.29(a)(6) 使用现场水循环。
(b)CA 政府 Code § 11011.29(b) 本节不适用于出租给私人方用于农业目的的州属不动产。
(c)CA 政府 Code § 11011.29(c) 就本节而言,“可行”指根据州机构的确定,节水措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实现,并考虑到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和技术因素。

Section § 1101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2030年1月1日前,以公平市场价值或更低的价格出售洛杉矶的一处房产,专门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或混合用途住房。局长应优先出售给社区土地信托机构,但如果社区土地信托机构无法成功再开发该房产,则可以考虑其他实体。提案必须考虑洛杉矶黑人工人中心提出的建议。与债券发行相关的费用将由销售所得款项支付。局长在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前,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详细说明财务条款和理由。到2030年仍未售出的房产可以遵循不同的处理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1011.30(a) 尽管有第11011.1条的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值,根据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在2030年1月1日前出售以下全部或部分不动产:
位于洛杉矶县洛杉矶市Crenshaw大道5401号,邮编90043-2407,约59,200平方英尺的物业。
(b)CA 政府 Code § 11011.30(b) 根据本条出售该物业的任何行为,其目的应是将该物业重新开发为经济适用房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
(c)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3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30(c)(1) 根据本条征集物业出售时,局长应向社区土地信托机构征集提案。
(2)CA 政府 Code § 11011.30(c)(2) 局长根据本条发出的征集,可以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允许响应征集的实体类型,以促进特定的再开发方案。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3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1.30(d)(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局长应根据本条将该物业出售给响应征集的社区土地信托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1011.30(d)(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局长认定任何响应征集的社区土地信托机构对该物业的再开发在财务上不可行,或将导致未能按照要求的性能标准成功再开发该物业,局长可以将该物业出售给其他实体。
(e)CA 政府 Code § 11011.30(e) 在评估提案时,局长应考虑洛杉矶黑人工人中心根据2024年预算案第2.00节第2240-108-0001项所开展工作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f)CA 政府 Code § 11011.30(f) 如果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发行的债券涉及根据本条出售的物业,则与审查任何拟议出售或租赁相关的所有发行人及受托人相关费用,以及与任何债券的解除或赎回相关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全国知名债券律师的费用),应从本条授权的任何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中支付。
(g)CA 政府 Code § 11011.30(g) 在确定根据本条出售的物业的购买价格时,如果局长认定该折扣将有助于提供经济适用房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则可以允许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销售价格。
(h)CA 政府 Code § 11011.30(h) 在执行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剩余州不动产用于经济适用房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的交易前三十天,局长应遵守第9795条的规定,向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011.30(h)(1) 交易的财务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1011.30(h)(2) 剩余州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第 (1) 款所列条款的比较。
(3)CA 政府 Code § 11011.30(h)(3) 同意非公平市场价值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i)CA 政府 Code § 11011.30(i) 销售净收益应根据第11011条 (g) 款的规定存入。
(j)CA 政府 Code § 11011.30(j) 根据本条出售该物业免于适用《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k)CA 政府 Code § 11011.30(k) 如果截至2030年1月1日该物业尚未根据本条出售,局长可以根据第11011.1条处理该物业。
(l)CA 政府 Code § 11011.30(l) 就本条而言,公平市场价值由总务局进行的评估或经济评价确定并经该局批准。
(m)CA 政府 Code § 11011.30(m)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011.30(m)(1) “经济适用房”指通过契约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单元,该术语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
(2)CA 政府 Code § 11011.30(m)(2) “社区土地信托机构”的含义与《税收法典》第402.1条 (a) 款第 (11) 项 (C) 分项第 (ii) 子句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3)CA 政府 Code § 11011.30(m)(3) “市场价住房”指非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单元。
(4)CA 政府 Code § 11011.30(m)(4) “混合用途住房项目”指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用途的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开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收入住房。
(5)CA 政府 Code § 11011.30(m)(5) “混合收入住房”指包含经济适用房和市场价住房单元的住宅项目。

Section § 11011.31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局局长可以将奇诺市赫尔曼·G·斯塔克青年惩教所的全部或部分地产出售给该市,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如果有利于经济适用房项目,也可以低于该价值出售。与出售相关的费用,特别是与债券相关的费用,将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如果为经济适用房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局长必须在出售前30天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交易详情。向奇诺市的出售免除某些环境法规的限制,所得款项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到2028年底仍未售出,可以探索其他出售方案。

(a)CA 政府 Code § 11011.31(a) 尽管有第11011.1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按公平市场价值向奇诺市出售以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房地产:
约130英亩的地产,称为惩教与康复部赫尔曼·G·斯塔克青年惩教所,位于圣贝纳迪诺县奇诺市。
(b)CA 政府 Code § 11011.31(b) 如果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发行的债券涉及根据本条出售或租赁的财产,则与审查任何拟议出售或租赁相关的所有发行人相关和受托人相关费用,以及与任何债券的解除或赎回相关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全国公认的债券律师费用),应从本条授权的任何出售或租赁所得款项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1011.31(c) 尽管有(a)款规定,在确定该财产的购买价格时,如果局长认定此类折扣将有助于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提供额外住房,则可以允许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销售价格。就本条而言,公平市场价值由部门进行的评估或经济评价确定并经部门批准。
(d)CA 政府 Code § 11011.31(d) 在执行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剩余州房地产用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前三十天,局长应向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1011.31(d)(1) 交易的财务条款。
(2)CA 政府 Code § 11011.31(d)(2) 剩余州房地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1)款所列条款的比较。
(3)CA 政府 Code § 11011.31(d)(3) 同意非公平市场价值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e)CA 政府 Code § 11011.31(e) 根据本条向奇诺市出售该财产的任何行为,免于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3部(从第21000条开始)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11011.31(f) 销售净收益应根据第11011条(g)款的规定存入。
(g)CA 政府 Code § 11011.31(g) 如果该财产未能在2028年12月31日前出售给奇诺市,局长可以根据第11011.1条的规定处理该财产。

Section § 1101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任何投资资金或出售、交换证券的州机构,必须事先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州机构还必须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提供关于其财务活动的报告。然而,一些特定的机构被豁免此要求,包括州司库、加州大学董事会,以及其他涉及证券、交通、退休系统和特定金融活动的机构。

(a)CA 政府 Code § 11012(a) 任何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州机构,如果被授权投资资金,或出售或交换证券,则必须获得财政部对该投资、出售或交换的预先批准。
(b)CA 政府 Code § 11012(b) 每个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不时提出的要求,向财政部提供关于资金或证券及其获取、出售或交换的报告,并采用财政部要求的形式。
(c)CA 政府 Code § 11012(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州机构:
(1)CA 政府 Code § 11012(c)(1) 任何州机构,如果发行或交易经其授权发行的证券。
(2)CA 政府 Code § 11012(c)(2) 州司库。
(3)CA 政府 Code § 11012(c)(3) 加州大学董事会。
(4)CA 政府 Code § 11012(c)(4) 就业发展部。
(5)CA 政府 Code § 11012(c)(5) 退伍军人事务部。
(6)CA 政府 Code § 11012(c)(6) 《教育法典》第92200节中提及的学院。
(7)CA 政府 Code § 11012(c)(7) 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8)CA 政府 Code § 11012(c)(8) 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
(9)CA 政府 Code § 11012(c)(9) 加州交通委员会和交通部,如果其行为符合在1945年9月15日之前根据《加州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7部第1章(第30000节起))通过的债券决议。
(10)CA 政府 Code § 11012(c)(10) 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
(11)CA 政府 Code § 11012(c)(11) 州体育委员会,如果其行为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8882节关于拳击手养老基金的规定。

Section § 110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总务局局长加速州政府对萨克拉门托某特定建筑物和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它阐明了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如何发行收益债券或票据来为此次收购提供资金,并且总务局在需要时可以借款。如果债券未能售出,服务周转基金将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的资金是持续拨款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可以随时使用。

(a)CA 政府 Code § 11012.5(a) 总务局局长可根据1993年12月29日签订的租赁购买协议,行使加速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县的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州的期权,该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位于“N”街450号的整个办公楼,面积约616,730总平方英尺,以及一个停车场(包括约711个专属停车位),该停车场位于由“N”街和“O”街、第四街和第五街围成的街区,以及所有相关改进设施,价格不超过八千一百万美元 ($81,000,000)。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2.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2.5(b)(1)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案(第10b部分(自第1580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以通过行使加速期权的方式,为(a)款授权的设施的收购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1012.5(b)(2) 总务局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第16312和16313条,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借款,用于收购和相关项目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1012.5(b)(3) 将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通过行使加速期权进行收购的成本,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以及债券发行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金额可包括利息、合理的所需准备金,以及总务局因行使加速期权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1012.5(c) 如果为项目授权的债券未能售出,总务局应调整服务周转基金,使其金额足以偿还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提供的任何贷款。
(d)CA 政府 Code § 11012.5(d) 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本节中规定的设施的临时和永久融资或再融资所产生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11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的主管,在获得批准后,在机构内设立商店或小卖部,向有权获得服务的人员或员工出售零食、饮料等物品。这些销售场所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自行承担租金、水电费等运营成本。如果由机构自己经营,则不得营利;如果产生任何利润,必须用于居民或病人的福利。但是,如果某个机构的商店已经根据其他现有法律获得设立许可,则本法律不适用于该机构。

任何州部门的主管,经总务部批准,可以在其管辖下的任何机构内,设立和维护,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个人或组织设立和维护商店或小卖部,用于向或为了囚犯、病人以及其他有权获得机构服务的人员,或该机构的员工,出售糖果、烟草制品、包装食品、非酒精饮料及其他物品。此类商店或小卖部应根据该部门的规章制度运营,并应从这些商店或小卖部收取租金、水电费和服务费,金额应足以补偿机构与此类商店或小卖部相关的成本。当商店或小卖部由机构运营或在其主管的指导下运营时,应以非营利方式经营。机构从任何商店或小卖部获得的任何利润,应存入账户,用于上述囚犯、病人或有权获得机构服务的人员的使用和利益。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现有法律已获授权设立商店或小卖部的任何机构。

Section § 11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建设和维护必要的通信线路。他们可以与其他设施所有者(例如拥有电线杆线路的)签订合同,以使用他们现有的结构。总务部需要批准这些合同,并且他们还可以安排保险,以防止因这些协议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费用。

如果有人因此对州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他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将其提交给总务部。如果没有保险来覆盖该请求,州政府将只通过立法机关批准的资金进行支付。如果州政府决定为其责任投保,它也有权自动拒绝索赔。

(a)CA 政府 Code § 11014(a) 在行使其被授予和施加的权力和职责时,任何州机构可以建设和维护必要的通信线路。
(b)CA 政府 Code § 11014(b) 在根据(a)款的活动提供通信和必要的电力线时,该机构在总务部批准下,可以与类似设施的所有者签订合同,以使用其设施,例如电线杆线路,并且可以规定因该使用而对这些设施的所有者进行赔偿和使其免受损害。总务部可应机构请求购买保险,以保护州政府免受因合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1014(c) 根据本节对州政府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应根据第905.2节和第945.4节提交给总务部,如果未被(b)款规定的保险覆盖,该请求只能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中支付。如果州政府选择根据本节为其责任投保,总务部可以自动拒绝该请求。

Section § 1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使用州政府资金加入或支持那些基于另一项具体法律(第11135节)中列出的特征进行歧视的私人组织。这不影响已作为薪资支付给个人的公共资金。

由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或其任何机构控制的任何州政府资金,绝不得用于代表州政府机构,或由其雇用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个人,在任何会员制度基于第11135节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存在歧视性做法的私人组织中,获取会员资格或进行任何涉及财务支付或捐款的参与。本节不适用于已作为薪资支付给个人雇员或官员的任何公共资金。

Section § 1101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在网上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用户。他们必须就收集哪些信息、为何收集以及信息在用户设备上保留多久提供通知。用户可以选择丢弃其信息,并获得保证,除非用于法律调查或数据泄露,否则未经用户同意,其数据不会被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

该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义定义,并排除了手动提交的数据和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因安全问题而在州实体内部或与执法部门进行的任何传输或共享不受限制。该法规尊重《信息实践法》和《加州公共记录法》中已有的隐私标准。

(a)CA 政府 Code § 11015.5(a) 自2001年7月1日或之后,除非经信息技术部根据D-3-99号行政命令另行授权,每个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凡在互联网上利用任何方法、设备、标识符或其他数据库应用程序以电子方式收集关于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如(d)款所定义),应在与潜在用户的至少一个预期初始沟通点(由各机构确定)以及在收集特定信息时,显著显示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015.5(a)(1) 告知用户信息收集方法、设备、标识符或其他数据库应用程序的使用或存在。
(2)CA 政府 Code § 11015.5(a)(2) 告知用户正在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信息的目的。
(3)CA 政府 Code § 11015.5(a)(3) 告知用户信息收集设备、标识符或其他数据库应用程序在用户硬盘中存在的时长(如适用)。
(4)CA 政府 Code § 11015.5(a)(4) 告知用户,用户可以选择在不重复使用或分发的情况下丢弃其个人信息,前提是在通知用户后联系相应的机构官员或雇员。
(5)CA 政府 Code § 11015.5(a)(5) 告知用户,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获取的任何信息均受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1798条起))所规定的限制。
(6)CA 政府 Code § 11015.5(a)(6) 告知用户,州机构未经用户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或出售任何关于用户的电子收集个人信息(如(d)款所定义)。
(7)CA 政府 Code § 11015.5(a)(7) 告知用户,电子收集个人信息(如(d)款所定义)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提出的请求。
(8)CA 政府 Code § 11015.5(a)(8) 负责记录请求的机构官员(如《民法典》第1798.17条(b)款所规定)或根据该法典第1798.22条指定的机构雇员(由机构确定)的职务、商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适用),该官员或雇员负责确保机构遵守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
(b)CA 政府 Code § 11015.5(b) 州机构未经用户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或出售任何关于用户的电子收集个人信息,但为调查可能违反《刑法典》第502条的行为或根据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1798条起))授权的情况除外。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州机构在州机构运营并直接暴露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已被或被怀疑已被攻破的情况下,向另一个州机构或公共执法组织分发电子收集个人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1015.5(c) 州机构应在用户请求时,丢弃任何电子收集个人信息(如(d)款所定义),不得重复使用或分发。
(d)CA 政府 Code § 11015.5(d)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1015.5(d)(1) “电子收集个人信息”指机构维护的、识别或描述个体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体貌特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教育、财务事项、医疗或就业历史、密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揭示任何网络位置或身份的信息,但不包括用户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手动提交给州机构的任何信息,以及关于或涉及以商业身份服务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该企业的业主、高级职员或负责人)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1015.5(d)(2) “用户”指以电子方式与州机构或机构雇员或官员进行沟通的个人。
(e)CA 政府 Code § 11015.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机构以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1798条起))采纳的标准和限制不符的方式行事。

Section § 1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参与《1964年经济机会法案》下的联邦反贫困计划。这些合同也可以与根据加州法律通过特定协议设立的机构或实体签订。

Section § 110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参与由联邦对外援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只要这些项目完全由联邦资金资助(不包括一般行政费用)。这些机构可以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来执行此类工作。但是,这些协议需要获得加州财政部的批准。

Section § 110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与联合权力机构合作,处理执照和认证的考试及相关服务。这些合作需要总务局局长或法律要求的批准。合作人事服务联合权力机构被特别授权为州机构进行这些考试和服务。

Section § 110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制定明确的政策,允许员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即弹性工作时间),并鼓励其经理向员工推广这些选择。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州机构必须加入当地或区域性交通管理协会,以改进交通策略。

Section § 1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地方空气污染控制规定比州级规定更严格,则必须遵守地方规定。如果某个特定区域没有地方规定或相关的州空气污染控制措施,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为这些区域制定规定。州机构在这些区域工作时必须遵守这些新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州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守所有比任何适用的州空气污染控制法规、规则或条例更严格的地方空气污染控制规则、条例和法令。
在任何既没有地方空气污染控制规则、条例或法令,也没有州空气污染控制法规,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503或41504条通过的规则或条例适用的区域,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为在这些区域履行职责的州机构制定空气污染控制规则和条例,并且各州机构在这些区域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此类空气污染控制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11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追讨因疏忽、故意行为或非法行为损害或侵占其管理的州财产所造成的赔偿。这包括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各州机构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合理措施,追讨因疏忽、故意或非法损坏或侵占其管辖下的州财产所造成的民事赔偿,包括提起适当的法律诉讼。

Section § 110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机构在法规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创建并分享一份关于它们如何实施新法规所要求的新计划或新规章的摘要。该摘要必须发送给法规的提案人以及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只要法规的提案人仍是立法机关的成员,机构还必须向其提供拟议的规章以及任何相关听证会的信息。

Section § 11017.6

Explanation

每个需要根据《行政程序法》解释法律的加州州机构,必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制定一份规章制定日程表。该日程表概述了他们实施新规章的计划。它包括基于去年法律的规章制定计划,以及其他所需规章的单独计划。日程表详细列出了发布公告、举行听证会和采纳规章的关键日期,并明确了负责人员。虽然并非所有未来的规章都必须列入此日程表,但任何新的、不可预见的规章仍可被采纳。此外,日程表必须发送给所涉法律的原始起草人,并说明这些法律的优先级。

负责执行根据《行政程序法》需要解释的法规的每个州机构,应在每年1月30日前编制当年的规章制定日程表。规章制定日程表应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编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如果规章制定机构不是部门,则由被授权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官员、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实体批准,并在《加州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规章制定日程表的编制不应排除采纳某项规章,该规章未包含在规章制定日程表中,但因编制规章制定日程表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M情况而需要。
规章制定日程表应包括以下两个附表:
(a)CA 政府 Code § 11017.6(a) 一个附表,描述为执行上一年颁布的法规所需的规章制定工作。该附表应包括机构计划的预计日期,内容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1017.6(a)(1) 公布每项规章制定的拟议行动通知。
(2)CA 政府 Code § 11017.6(a)(2) 如果需要或请求,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
(3)CA 政府 Code § 11017.6(a)(3) 采纳规章。
(4)CA 政府 Code § 11017.6(a)(4) 将规章提交办公室审查。
此外,该附表应明确机构内负责每项规章制定的组织单位,以及可就规章制定事宜进行咨询的机构官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b)CA 政府 Code § 11017.6(b) 一个附表,描述机构计划提出以执行或解释在前一年之前颁布的其他法规的所有其他规章制定工作。该附表应包含与根据 (a) 款编制的附表所要求的规章制定相关的相同信息,以及一份关于先前日程表中描述的所有未完成规章制定工作的状态报告。
除了在《加州规章公告登记册》上公布规章制定日程表外,受本节约束的州机构应将该日程表发送给上一年颁布的、由该机构负责的每项法规的起草人,并附上机构在规章制定日程表中给予该法规的优先级的解释。

Section § 110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任何举行行政听证会但不受法律特定章节管辖的州机构,仍需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在这些听证会期间提供语言协助服务。

每一个被任何法律授权举行行政听证会但不受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管辖的州机构,仍应遵守第11435.20条、第11435.25条和第11435.55条,以在听证会上提供语言协助。

Section § 110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房地产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其颁发的执照信息。这包括任何被暂停或吊销的执照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他执法行动。目标是确保透明度并让公众知情。

法律还规定,被许可人(如房地产经纪人和代理人)必须根据公共记录指南在线列出。如果被许可人使用家庭住址作为邮寄地址,他们可以选择使用邮政信箱或其他备用地址来接收信件。然而,经纪人仍必须提供其营业地点的实际地址。

此外,“互联网”一词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的,以确保对所需的在线存在形式有明确的理解。

(a)CA 政府 Code § 11018.5(a) 除非信息技术部根据D-3-99号行政命令另行授权,否则房地产管理局应自2001年7月1日或之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本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在互联网上提供该实体颁发的每份执照的状态信息,包括与该州机构颁发的执照的暂停和吊销相关的信息,以及针对受州机构许可或监管的个人、企业或设施采取的其他相关执法行动。
(b)CA 政府 Code § 11018.5(b) 房地产管理局应在互联网上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代理人,该披露应符合管理局的公共记录查阅指南。在被许可人使用其家庭住址作为邮寄地址的情况下,管理局应允许被许可人提供邮政信箱号码或其他可接收信件的备用地址。尽管有前述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仍应按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62条的要求,向管理局提供其营业地点或多个营业地点的实际地址。
(c)CA 政府 Code § 11018.5(c) 就本条而言,“互联网”的含义应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7538条(e)款第(6)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州政府部门和机构向与它们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社区型非营利组织预付资金。这些预付款最高可达年度合同金额的25%,但如果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允许,也可以超过25%。除非获得财政部批准,否则预付款的年度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40万美元。法律还要求这些部门制定控制程序,以确定何时需要预付款。法律中提到的具体部门包括涉及医疗服务、社会服务、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部门。

此外,县级机构在类似条件下也有相同的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预付资金。这种财务结构支持项目,并缓解了管理较小预算的组织的现金流问题。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a)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a)(b)款中规定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在确定预付款对于有效实施本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至关重要,并且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根据联邦法律和相关州法律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社区型私营非营利机构预付不超过该财政年度根据合同和这些法律向该私营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年度拨款的25%。如果预付款不受联邦指南禁止,则对于由联邦项目资助的合同,可以进行超过25%的预付款。对于年度合同总金额为四百千美元 ($400,000) 或以下的任何合同,可以提供预付款以支付将要提供的服务。自1989年起,该金额每年应由财政部确定增加5%。对于财政部确定已与任何储备适中且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的社区型私营非营利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也可以进行预付款。如果年度合同总金额超过四百千美元 ($400,000),未经财政部事先批准,不得批准预付款。
(b)CA 政府 Code § 11019(b)款中提及的具体部门和机构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建立预付款的控制程序。每项计划应包括一个程序,通过该程序,部门或机构确定预付款对于有效实施正在资助的特定项目是否至关重要。每项计划均应由财政部批准。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b)(a)款应适用于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加州老龄部、州发展服务部、州酒精和药物项目部、惩教与康复部(包括少年司法司)、社区服务与发展部、就业发展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州立医院部、康复部、州社会服务部、儿童抚养服务部、州教育部、发展障碍地区委员会、州发展障碍委员会、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以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包括其中包含的所有委员会和部门)。
(a)CA 政府 Code § 11019(a)款也应适用于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该局可根据该款的要求,向《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5部第8章(自第9560条起)设立的多功能老年服务项目进行预付款。
(a)CA 政府 Code § 11019(a)款也应适用于自然资源局(包括该局内包含的所有委员会和部门),该局可根据该款的要求,对授予经认证的当地社区保护队的拨款和合同进行预付款。
(c)CA 政府 Code § 11019(c) 县级机构在确定预付款对于有效实施本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至关重要,并且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且每个财政年度不超过一次,可以向其根据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社区型私营非营利机构预付不超过该财政年度根据合同和这些法律向该私营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年度拨款的25%。

Section § 110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改进加利福尼亚州管理与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签订的州政府拨款和合同预付款的方式。它明确了谁可以获得这些资金,并为发放资金的州机构和接收资金的组织设定了详细的规则和责任。州机构必须优先考虑服务于弱势社区的团体和项目,并允许预付款最高可达拨款总额的25%,必要时可有例外。

受助组织需要提供详细预算、预付款理由,并维护保险和适当的银行账户以追踪资金。他们还需提交定期进度报告,并证明资金已及时支出。此外,法律允许州财政部门审计受助方以确保合规。本节不改变州机构在支付或拨款方面的任何现有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1019.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改进和扩大本州现有的预付款做法,以用于与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签订的州政府拨款和合同。
(b)CA 政府 Code § 11019.3(b)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019.3(b)(1) “管理州机构”指负责管理拨款项目或合同的州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1019.3(b)(2) “受助实体”指以下任一:
(A)CA 政府 Code § 11019.3(b)(2)(A) 符合《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的私人非营利组织。
(B)CA 政府 Code § 11019.3(b)(2)(B) 一个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其领土边界全部或部分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以及该部落的任何机构、实体或分支机构(如适用),无论是整体还是单独。
(3)CA 政府 Code § 11019.3(b)(3) “州机构”具有第11000节中相同的含义。
(c)CA 政府 Code § 11019.3(c) 管理州机构可以向受助实体预付一笔款项,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1019.3(c)(1) 管理州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1019.3(c)(1)(A) 优先考虑服务于弱势、低收入和资源不足社区的受助实体和项目,或储备金不多且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的组织。
(B)CA 政府 Code § 11019.3(c)(1)(B) 在管理州机构与受助实体之间的拨款协议或合同中规定预付款结构和申请流程。
(C)CA 政府 Code § 11019.3(c)(1)(C) 确保向受助实体预付的款项不超过授予该受助实体的拨款总额或合同金额的25%。如果管理州机构确定项目需要更大的预付款,并且受助实体向管理州机构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文件以支持该更大的预付款,则管理州机构可以超过25%的限制。
(2)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3(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 除(iii)款另有规定外,受助实体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i) 提供一份详细预算,列明预付款将资助的合格费用、运营所需的间接或其他费用、支出时间表,以及由管理州机构规定形式和方式制定的工作计划。
(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ii) 提交管理州机构要求的文件,以支持预付款的需求,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估价单、工资记录和财务记录。
(i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iii) 证明其目前作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的组织处于良好信誉状态。本款不适用于部落。
(iv)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iv) 如果管理州机构要求并在拨款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则获得与评估风险相称的保险金额。
(v)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v) 将作为预付款收到的任何资金存入受助实体的联邦保险账户,该账户应能追踪所赚取的利息和提款。任何累积的利息应被视为拨款或合同资金,受联邦和州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受助方应向管理州机构报告预付款所赚取的利息。受助实体的账户应以受助实体的名义开立,而非以其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名义开立。
(v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vi) 建立程序以尽量缩短资金转移与受助方或次级受助方支出这些资金之间的时间。如果受助方或合同接收方能够证明之前预付的资金已有足够数额被支出,或者已制定计划以确保这些资金按管理州机构确定的及时方式支出,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预付款。
(v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vii) 至少每季度一次,并根据管理州机构的其他要求,提供预付款支出进度报告。所有作为预付款提供但未在拨款或合同期限内支出的未使用资金,应退还给州政府。
(vi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viii) 在预付款支出后向管理州机构提供一份进度报告,其中应包括已完成工作的摘要、支出证明以及管理州机构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B)
(i)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B)(i) 受助实体可以根据其拨款项目要求或合同,向次级受助方提供预付款中的资金。
(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B)(i)(ii) 接受方应要求所有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或获得其拨款的实体遵守州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州拨款的条款和条件。
(iii)CA 政府 Code § 11019.3(c)(2)(A)(B)(i)(iii) 无论是否将预付款转让或分配给次级接受方,接受方均应就次级接受方未能确保拨款按照州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州拨款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而向州机构承担责任。
(d)CA 政府 Code § 11019.3(d) 根据本节授权的预付款应限于为执行经批准的活动、计划或项目的目的所必需的最低即时现金需求,并由管理州机构确定,且须经该管理州机构批准接受实体或接受州机构的工作计划和书面理由。
(e)CA 政府 Code § 11019.3(e) 财政部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在拨款协议期限结束期间或之后,对受本节约束的任何州机构或根据本节收到预付款的任何接受方或次级接受方进行审计。州机构、接受方或次级接受方应全力配合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要求提供对其员工、账簿、记录、账户或其他材料的访问权限。
(f)CA 政府 Code § 11019.3(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禁止或取代利用本节的州机构的任何现有支付或拨款授权或权力。

Section § 110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较小的县向州政府申请预付款,以帮助有效运行特定项目。这些预付款最高可达其年度资金的十二分之一,并且只有在县遵守必要程序且资金可用时才能获得。预付款每月支付不超过一次,旨在确保这些县能够不间断地提供服务。

州政府各部门和审计长必须制定县获得这些预付款的资格指南,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调整。此外,县在类似条件下也可以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机构预付资金。然而,此程序不适用于州社会服务部。

(a)CA 政府 Code § 1101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符合适用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范围内,任何州部门和根据第15202节的审计长,在收到截至1983年1月1日人口为150,000或以下的受影响县(县监事会)的请求后,并在确定预付款对于特定计划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时,且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且每月不超过一次,可以向该县预付一笔款项,金额不超过该县提供服务所需的年度拨款、补助金或报销款的十二分之一。
(b)CA 政府 Code § 11019.5(b) 各部门主管和审计长应颁布法规或指南以及一项计划,以建立控制程序,界定为保证根据本节支付预付款而要求县提供的运营信息的范围。除非县已遵守部门计划和法规的规定,否则任何县均不得收到预付款。各部门计划在实施前应经财政部批准。
(c)CA 政府 Code § 11019.5(c) 预付款的索赔时间表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给相关部门。索赔款项应在部门收到索赔后60天内支付。
(d)CA 政府 Code § 11019.5(d) 各部门和审计长应定期审查预付款,并根据索赔期的实际支出进行调整。此外,各部门和审计长在计算预付款时应考虑新计划实施的时间。本章所含权力不得取代或限制任何其他授权州对索赔交易进行必要审计的法律规定。
(e)CA 政府 Code § 11019.5(e) 县在确定预付款对于特定计划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时,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且每月不超过一次,可以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受影响的当地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区、特别区或城市)预付一笔款项,金额不超过根据相关州和联邦法律提供服务所需的年度拨款、报销款或补助金的十二分之一。
(f)CA 政府 Code § 11019.5(f) 本节不适用于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10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指定一个牵头州机构,负责管理各种监管活动的程序、表格和截止日期,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指定牵头机构。其他州机构在这些特定领域必须遵循该牵头机构的指导,但在其他事务上保留自己的权力。

它不适用于《公共资源法典》下的某些许可,并且不干涉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能力。此外,它还防止任何机构制定与现有法律或《行政程序法》相冲突的流程。

该法律明确指出,任何机构都不会被赋予对属于其他机构的实质性决策的新权力,并且“机构”或“牵头机构”不指法院或司法部门。

(a)CA 政府 Code § 11019.6(a)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且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如果法律未指定牵头机构,州长应指定一个牵头州机构,负责协调州长确定的州管辖范围内所有监管活动的程序、表格和截止日期。所有其他州机构在特定监管领域或特定项目履行职责时,应在程序、表格和截止日期方面服从牵头机构,但不涉及任何其他权限领域。
(b)CA 政府 Code § 11019.6(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4部(从第71000节开始)处理任何许可。
(c)CA 政府 Code § 11019.6(c) 本节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机构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权力。
(d)CA 政府 Code § 11019.6(d) 本节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州机构采纳或实施与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相冲突的程序、表格或截止日期,或与《行政程序法》(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第4章(从第11370节开始)、第4.5章(从第11400节开始)和第5章(从第11500节开始))相冲突的程序、表格或截止日期。
(e)CA 政府 Code § 11019.6(e)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任何州机构对另一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实质性事项的决策权,包括做出监管和许可决策所需的任何信息和公开听证要求。
(f)CA 政府 Code § 11019.6(f) 在本节中,“机构”和“牵头机构”不应指法院或政府司法部门的任何办公室。

Section § 110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加州州机构寄送显示个人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的邮件,除非这些信息被密封在信封内。自2023年1月1日起,机构不得寄送包含完整社会安全号码的邮件,除非联邦法律要求、寄给州雇员或用于纠正之前的错误。社会安全号码通常应截断为最后四位数字。

州机构必须在2021年9月1日前报告其在寄出邮件中使用社会安全号码的情况,不合规的机构必须每年提交纠正行动计划,直至其遵守法律。某些报告和计划是保密的,不受公共记录查阅请求的限制。如果就业发展部未能遵守规定,则必须向受影响的个人提供身份盗窃监控服务。

此外,本法律还定义了“美国境外邮件”的构成,并明确“州机构”一词包括加州州立大学。

(a)CA 政府 Code § 11019.7(a) 州机构不得向个人寄送包含该个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或信用卡账号)的美国境外邮件,除非该个人信息包含在密封的信函中,且无法从该密封信函外部查看。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州机构不得向个人寄送包含该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美国境外邮件,除非该号码被截断为最后四位数字,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11019.7(b)(1)(A) 联邦法律要求包含社会安全号码。
(B)CA 政府 Code § 11019.7(b)(1)(B) 文件是寄给当前或未来的州雇员。
(C)CA 政府 Code § 11019.7(b)(1)(C) 个人错误地将包含社会安全号码的文件寄送给州机构,且州机构通过美国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退回原始文件。
(D)CA 政府 Code § 11019.7(b)(1)(D) 审计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0章第7章(自第1500条开始)的规定,退还个人此前提交的文件。
(E)CA 政府 Code § 11019.7(b)(1)(E) 文件是根据《民法典》第1798.34条,为响应有效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而发送的。
(2)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 在2021年9月1日或之前,每个州机构,如果向个人寄送该个人的完整或截断的社会安全号码(非段落 (1) 允许的情况),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何时以及为何这样做。
(B)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 无法遵守本小节段落 (1) 要求的州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纠正行动计划,直至其遵守该段落。年度纠正行动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i) 该机构已采取的停止在美国境外邮件中包含完整社会安全号码的步骤。
(ii)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ii) 该机构已成功从美国境外邮件中移除完整社会安全号码的文件数量,以及与这些文件对应的近似邮件量。
(iii)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iii) 该机构计划采取的剩余步骤,以移除或替换其在美国境外邮件中包含的完整社会安全号码。
(iv)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iv) 该机构尚未处理的文件数量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近似邮件量。
(v)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B)(v) 该机构将停止向个人寄送包含完整社会安全号码的美国境外邮件的预计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1019.7(b)(2)(A)(C) 本段落分段 (A) 要求的报告或本段落分段 (B) 要求的纠正行动计划,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涉及哪些邮件包含或不包含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通信,均为机密,不得根据任何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章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开始)))向公众披露。
(3)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7(b)(3)(A) 根据第10231.5条,段落 (2) 分段 (A) 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效。
(B)CA 政府 Code § 11019.7(b)(3)(A)(B) 根据段落 (2) 分段 (A) 或 (B) 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11019.7(c)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如果就业发展部未能在2023年1月1日前遵守小节 (b) 的段落 (1),则该部门应为任何收到其寄送的、违反小节 (b) 段落 (1) 规定包含个人社会安全号码的美国境外邮件的个人,提供并支付身份盗窃监控服务。
(d)CA 政府 Code § 11019.7(d) 就本条而言,“美国境外邮件”包括通过普通承运人发送的信函,包括但不限于包裹快递服务和信使服务。
(e)CA 政府 Code § 11019.7(e) 尽管有第11000条小节 (a) 的规定,“州机构”包括加州州立大学。

Section § 110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州政府机构与联邦承认的加州印第安部落合作,帮助他们发展和改善经济状况。这种合作包括提供项目信息、协助申请拨款以及提供技术援助。但明确排除促进赌博活动的努力。

(a)CA 政府 Code § 11019.8(a) 按照第11000条界定的所有州机构,被鼓励并授权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在部落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事宜上进行合作。
(b)CA 政府 Code § 11019.8(b) 州机构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019.8(b)(1) 提供可用于协助印第安部落的项目信息。
(2)CA 政府 Code § 11019.8(b)(2) 提供关于公共和私人资金的拨款和申请准备方面的技术援助,以及举办会议和研讨会。
(3)CA 政府 Code § 11019.8(b)(3) 任何其他可合理预期有助于部落实现经济自给自足的措施。
(c)CA 政府 Code § 11019.8(c) 本节所述的州机构在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印第安部落经济发展和改善方面的合作,不应被解释为包括促进赌博的活动。

Section § 11019.9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州部门和机构都必须制定一项永久性隐私政策,该政策需遵守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并必须在其网站上清晰展示。该隐私政策应确保个人信息是合法收集的,用于指定目的,并且仅在获得同意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共享。

它应概述如何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丢失,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该政策。它还规定了隐私政策应如何在网站上显著张贴,包括可接受的格式和链接来源,以确保用户可以轻松找到并理解它。

(a)CA 政府 Code § 11019.9(a) 各州部门和州机构应当制定并维护一项永久性隐私政策,以遵守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自第1798条起)第1.8章)。各州部门和州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张贴其隐私政策。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9(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9(b)(a)款所要求的隐私政策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则:
(1)CA 政府 Code § 11019.9(b)(1) 个人身份信息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2)CA 政府 Code § 11019.9(b)(2) 收集个人身份数据的目的应在收集时或收集前明确说明,任何后续使用仅限于履行与先前明确说明的目的不相抵触的目的。
(3)CA 政府 Code § 11019.9(b)(3) 个人数据不得披露、提供或以其他方式用于指定目的之外的目的,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或法律法规授权。
(4)CA 政府 Code § 11019.9(b)(4) 收集的个人数据必须与其收集目的相关。
(5)CA 政府 Code § 11019.9(b)(5) 保护个人数据免遭丢失、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的一般方法应当公布,除非公布这些一般方法会损害合法的州部门或州机构目标或执法目的。
(6)CA 政府 Code § 11019.9(b)(6) 各州部门或州机构应当在该部门或机构内指定一个职位,其职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该部门或机构内的隐私政策。
(c)CA 政府 Code § 11019.9(c) 就本节而言,术语“显著张贴”应当包括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张贴隐私政策:
(1)CA 政府 Code § 11019.9(c)(1) 一个互联网网页,其上张贴有实际的隐私政策,如果该互联网网页是主页或进入互联网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
(2)CA 政府 Code § 11019.9(c)(2) 一个超链接到张贴有实际隐私政策的互联网网页的图标,如果该图标位于主页或进入互联网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并且该图标包含“隐私”字样。该图标还应当使用与互联网网页背景颜色形成对比的颜色,或以其他方式可区分。
(3)CA 政府 Code § 11019.9(c)(3) 一个超链接到张贴有实际隐私政策的互联网网页的文本链接,如果该文本链接位于主页或进入互联网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并且该文本链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11019.9(c)(3)(A) 包含“隐私”字样。
(B)CA 政府 Code § 11019.9(c)(3)(B) 以大写字母书写,其大小等于或大于周围文本。
(C)CA 政府 Code § 11019.9(c)(3)(C) 以比周围文本更大的字体书写,或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形成对比的字体、字形或颜色,或通过符号或其他标记将其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区分开来,以引起对该语言的注意。
(4)CA 政府 Code § 11019.9(c)(4) 任何其他功能性超链接,其显示方式应使一个合理的人能够注意到它并理解它超链接到实际的隐私政策。

Section § 1101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预算案》或相关法律明确说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州法院和州机构不会自动获得资金增长,例如每年的物价调整。

Section § 1101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州机构询问某人是否是退伍军人时,它们必须使用特定的问题格式:“您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这适用于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创建的任何表格或出版物。

(a)CA 政府 Code § 11019.11(a) 除非第11019.12条另有规定,每个州机构在任何书面表格或书面出版物上,或通过其互联网网站,要求提供某人是否是退伍军人的信息时,只能以以下格式要求该信息:“您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
(b)CA 政府 Code § 11019.11(b) 本节仅适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新印刷的书面表格或书面出版物。

Section § 1101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州机构更新其接收或申请表格,以包含关于军事隶属关系的问题。他们必须询问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如果个人表明与军队有联系,他们可以同意将其联系信息分享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以了解更多退伍军人福利。收集到的信息应至少每年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共享。这些数据只能用于帮助个人获取福利。该法律适用于指定的机构,包括社区学院和卫生部门,并要求加州大学在同意的情况下遵守。

已包含此信息或非集中开发的表格可豁免,而集中开发但需要联邦批准的表格必须寻求批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a)
(d)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a)(d)款中列出的每个机构应在其接收或申请表格的下一次预定更新时,在任何接收或申请表格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019.12(a)(1)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问,以基本符合以下格式的方式,提供一个选项供个人表明他们是否与美国武装部队有联系:
(A)CA 政府 Code § 11019.12(a)(1)(A) “您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
(B)CA 政府 Code § 11019.12(a)(1)(B) “您是否正在或曾经在美国军队服役人员的配偶、法定伴侣、父母或子女?”
(2)CA 政府 Code § 11019.12(a)(2) 对于根据(1)项识别为与军队有联系的人员,提供一个选项,允许他们同意被联系,以了解其是否有资格获得州或联邦退伍军人福利,其中应包含以下声明:
“我同意本机构将我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和手机号码传输给退伍军人事务部,仅用于接收我可能有资格获得的退伍军人福利的额外信息。我理解此同意书有效期为12个月。”
(3)CA 政府 Code § 11019.12(3) 一份关于可能符合资格获得州和联邦服务的声明,并附有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联系信息。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b)(1) 每个机构应将以下所有信息(如果提供)传输给退伍军人事务部,这些信息涉及自上次数据传输以来,根据(a)款,表明其本人或其配偶、法定伴侣、父母或子女曾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并同意被联系以了解军事、退伍军人、家庭成员或幸存者福利的每个人:
(A)CA 政府 Code § 11019.12(b)(1)(A) 完整法定姓名。
(B)CA 政府 Code § 11019.12(b)(1)(B) 电子邮件地址。
(C)CA 政府 Code § 11019.12(b)(1)(C) 邮寄地址。
(D)CA 政府 Code § 11019.12(b)(1)(D) 手机号码。
(2)CA 政府 Code § 11019.12(b)(2) 根据(a)款更新其接收或申请表格后,每个机构应至少每年向退伍军人事务部传输根据(1)项收到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1019.12(c) 退伍军人事务部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应仅用于协助个人获取福利,除为此目的所需外,不得传播。
(d)CA 政府 Code § 11019.12(d) 以下机构应遵守本节的要求:
(1)CA 政府 Code § 11019.12(d)(1) 加州社区学院,以及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
(2)CA 政府 Code § 11019.12(d)(2) 加州老龄部。
(3)CA 政府 Code § 11019.12(d)(3) 州发展服务部。
(4)CA 政府 Code § 11019.12(d)(4) 加州住房金融局。
(5)CA 政府 Code § 11019.12(d)(5) 加州州立大学。
(6)CA 政府 Code § 11019.12(d)(6) 社区服务与发展部。
(7)CA 政府 Code § 11019.12(d)(7) 康复部。
(8)CA 政府 Code § 11019.12(d)(8)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9)CA 政府 Code § 11019.12(d)(9) 州社会服务部。
(10)CA 政府 Code § 11019.12(d)(10) 加州大学,如(e)款所述。
(e)CA 政府 Code § 11019.12(e) 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遵守本节。如果校董会通过一项决议同意受其约束,则本节应适用于加州大学。
(f)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12(f)(1) 本节不适用于在已包含本节要求信息的任何接收或申请表格之后提供给个人的接收或申请表格,也不适用于(d)款中列出的机构非集中开发的表格。
(2)CA 政府 Code § 11019.12(f)(2) 对于集中开发但需要联邦批准的接收或申请表格,(d)款中列出的机构应就根据(a)款所做的更改请求联邦批准。

Section § 11019.81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政府间协商法案》的法律,鼓励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与联邦承认和非联邦承认的部落进行有意义的协商,特别是当州政府的行动可能影响这些部落时。如果联邦承认的部落提出请求,机构应在60天内进行协商。这些协商的责任在于州长和司法部长等高级官员,或其指定代表。截至2024年6月1日,人力资源部必须为这些官员制定关于协商流程的培训,涵盖时间安排、部落主权以及影响部落的州法律变更等主题。所有相关官员必须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此培训,并在此后每年重新参加。

(a)CA 政府 Code § 11019.81(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政府间协商法案》。
(b)CA 政府 Code § 11019.81(b)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019.81(b)(1) “机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制定具有部落影响的政策、法规、指导方针、流程、计划和项目。
(2)CA 政府 Code § 11019.81(b)(2) “联邦承认的部落”指位于本州并经联邦政府承认的部落,根据《1994年联邦承认印第安部落名单法案》(25 U.S.C. Sec. 5131) 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年度名单。
(3)CA 政府 Code § 11019.81(b)(3) “部落影响”是指影响一个或多个联邦承认的部落或非联邦承认的部落或部落组织、本州与联邦承认的部落之间的政府间关系,或本州与联邦承认的部落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分配的机构行动。
(c)CA 政府 Code § 11019.81(c) 立法机关鼓励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与联邦承认的部落进行政府间协商,并酌情与非联邦承认的部落和部落组织进行协商,以便让部落官员有机会在制定具有部落影响的政策、流程、计划和项目时提供有意义和及时的意见。
(d)CA 政府 Code § 11019.81(d) 应联邦承认的部落就特定机构行动提出政府间协商请求时,立法机关鼓励本州及其机构在请求提出后的60天内就该特定机构行动与该部落进行协商。
(e)CA 政府 Code § 11019.81(e) 鼓励各机构主管在批准机构行动之前考虑部落协商的必要性。
(f)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 在行政部门内,以下官员有权代表本州进行部落政府间协商:
(A)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A) 州长。
(B)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B) 司法部长。
(C)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C) 各宪法官员和全州民选官员。
(D)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D) 各州机构和部门的主管。
(E)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E) 各州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的主席和执行官。
(F)CA 政府 Code § 11019.81(f)(1)(F) 任何州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
(2)CA 政府 Code § 11019.81(f)(2) 本款授权的每位官员可正式指定另一机构官员进行初步部落协商,且每位被指定官员在政府间协商期间有权代表本州行事。
(g)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g)(1) 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前,人力资源部应与在部落事务方面有经验的州实体以及部落政府协商,制定一项关于针对(f)款中指定的官员进行政府间协商培训所需要素的培训。
(2)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 该培训应包括政府间协商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A) 时间和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B)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书面通信。
(C)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C) 原则。
(D)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D) 解决方案。
(E)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E) 部落主权。
(F)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F) 圣地。
(G)CA 政府 Code § 11019.81(g)(2)(G) 影响加利福尼亚部落并需要政府间协商的州法律变更或更新。
(h)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h)
(f)Copy CA 政府 Code § 11019.81(h)(f)款中列出的所有官员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政府间协商培训,或者,对于在该日期之后任命的官员,应在其任命或任命确认后的六个月内完成,以较晚者为准。每位官员应每年重新参加培训。

Section § 11019.82

Explanation

这项名为《部落祖传土地和水域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法》的法律,旨在鼓励加州自然资源局与联邦承认部落之间进行协作管理。该法律强调通过共同决策来合作管理祖传土地和水域。它规定自然资源局可以与部落签订协议,而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该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签订这些协议,协议范围限于他们管辖的区域。如果部落提出请求,只要现有资源允许,该机构应在90天内启动关于这些协议的讨论。

(a)CA 政府 Code § 11019.82(a) 本节应被称为“部落祖传土地和水域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政府 Code § 11019.82(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1019.82(b)(1) “祖传土地和水域”是指联邦承认部落祖传领土内的土地、资源和水域。
(2)CA 政府 Code § 11019.82(b)(2) “共同治理”是指在政府对政府层面强调协作和共同决策的治理。
(3)CA 政府 Code § 11019.82(b)(3) “共同管理”是指通过协议建立的协作努力,其中两个或更多主权方相互协商、界定并分配彼此之间在特定领土、区域或自然资源集合的管理职能和责任的共享。
(4)CA 政府 Code § 11019.82(b)(4) “联邦承认部落”是指位于本州并经联邦政府根据《1994年联邦承认印第安部落名单法》(25 U.S.C. Sec. 5131)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年度名单所承认的部落。
(5)CA 政府 Code § 11019.82(b)(5) “自然资源局”是指自然资源局及其在第12805节中列明的各部门、委员会、保护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1019.82(c) 州立法机关鼓励自然资源局与联邦承认部落签订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协议。
(1)CA 政府 Code § 11019.82(c)(1) 自然资源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应为签署人,并可与联邦承认部落签订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协议,以实现在部落祖传土地和水域内的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共同责任、决策和伙伴关系。
(2)CA 政府 Code § 11019.82(c)(2) 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协议的范围应限于自然资源局管辖的区域。自然资源局可在无需进一步具体立法授权的情况下,与联邦承认部落签订共同治理或共同管理协议。
(d)CA 政府 Code § 11019.82(d) 应联邦承认部落的请求,自然资源局局长或其在相关部门、委员会、保护机构或专门委员会的授权代表,可在现有人员配置和预算允许的范围内,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开始与该部落就共同治理和共同管理协议进行政府对政府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