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包括高级官员和立法机关成员在内的某些州雇员,在因公务或参加立法会议外出时,有权报销其差旅费。这笔费用是在他们正常薪金之外支付的。

所有民选宪法官员、部门主管、处长、助理、副手、代理人、专家以及州的其他官员和雇员因公务离开其总部时,以及所有立法机关成员出席立法机关的常会、特别会议或非常会议时,除其薪金外,应获得其实际必要的差旅费。

Section § 1103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名不受特定雇佣规定约束的州雇员在公务出差期间死亡,州政府将承担将该雇员遗体运回其工作地点或安葬地的费用。但是,州政府不会支付任何随行人员的差旅费用。

当一名不受第5部第2.6部分(自第19815条起)管辖的州雇员在执行公务出差期间死亡时,州政府应根据总务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支付将遗体运回其官方总部或安葬地的必要差旅费用。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支付随行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用。

Section § 1103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不受特定规定约束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在其正常工作周内,于其主要工作地点为州政府事务加班工作,他们可以报销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受总务部设定的限额和规定约束。每个州政府机构可以决定这些费用是否必要并设定自己的限额,但前提是不能与总务部的规定冲突。

Section § 11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官员以及任何州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在因公务出差时,乘坐州属或租赁的飞机。他们可以是乘客,也可以是机组人员的一部分。

Section § 1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产生的州宪法官员(州立法者除外)向总务部提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用于证明他们总部的地点,该地点必须是他们大部分常规工作日或工作时间的所在地。

Section § 11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专员的主要办公室必须设在萨克拉门托。它还要求特许经营税专员居住在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州机构的州官员或雇员,如果有助于开展州事务,可以与加州以外的人员或团体开会。他们的差旅费用可以报销,但前提是州长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立法委员会的雇员或立法顾问。

Section § 11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官员和雇员在因公离开本州之前,需要获得州长的批准,除非行程少于五个工作日且仅前往邻近州。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民选州官员或某些立法机构的雇员。

任何州官员或雇员,未经州长事先批准,不得因州公务而离开本州,除非离州时间少于连续五个工作日,且仅涉及前往与本州接壤的州。本条不适用于民选州官员、任何立法委员会的雇员,或立法顾问及其雇员。

Section § 110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1032条和第1103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统一州法委员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