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部门和机构信息技术创新补助金计划
Section § 11786
加州州政府内设立了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州长办公室代表、两名由州长任命的机构秘书、州首席信息官、财政局长、一名由众议院指定的成员以及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选出的参议院成员。委员会必须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州长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一名主席。来自立法机构的成员必须确保其委员会职责不与其立法职责相冲突。
Section § 11786.1
在2000-01年度预算法案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必须联合制定本章项下拨款申请的指南和标准表格,并分发给各州机构。这些表格和指南必须在每年9月1日前进行审查并酌情更新。
州机构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申请来申请信息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描述、理由、长期计划、对公共服务交付的影响、与现有系统的整合、成本估算、实施时间表、与其他部门分担成本的努力以及业务流程变更。
信息技术部将审查这些申请,以确保其符合既定指南,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转交至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
“信息技术创新项目”的定义是其潜力在于提高客户满意度、改善服务获取、涉及多个机构、提高业务效率、可被其他机构采用、在州项目中展示技术能力,或创造性地结合多种技术以改善州职能。
Section § 1178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息技术项目的评估和资助流程。首先,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审查项目申请,并向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提出建议。
然后,财政部根据这些建议拨付补助金,确保与委员会的优先事项和建议金额保持一致。每笔补助金旨在资助项目实施最长三年。如果需要额外资金来扩大项目范围,负责实施的机构必须通过正常的预算流程提出申请。
Section § 11786.3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任何批准的拨款获得资金之前,财政部必须向主要的立法预算和拨款委员会主席发出书面通知,之后有30天的等待期。该通知必须包含拨款提案的详细信息,例如简要说明、估计成本、项目目标和实施时间表。这确保了立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充分审查。
Section § 11786.4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财政部资助对某些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并每年向主要的立法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此外,财政部必须每季度提供关于信息技术创新基金拨款的最新情况,详细说明哪些项目获得了资金以及金额。
信息技术部与财政部合作,还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向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已资助项目的成果。这份报告应涵盖每个项目的目的、成就、成本、独立审查结果以及任何未来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