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86

Explanation

加州州政府内设立了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州长办公室代表、两名由州长任命的机构秘书、州首席信息官、财政局长、一名由众议院指定的成员以及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选出的参议院成员。委员会必须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州长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一名主席。来自立法机构的成员必须确保其委员会职责不与其立法职责相冲突。

(a)CA 政府 Code § 11786(a) 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特此在州政府内设立。
(b)CA 政府 Code § 11786(b) 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1)CA 政府 Code § 11786(b)(1) 两名来自州长办公室的代表。
(2)CA 政府 Code § 11786(b)(2) 两名由州长任命的机构秘书。
(3)CA 政府 Code § 11786(b)(3) 州首席信息官。
(4)CA 政府 Code § 11786(b)(4) 财政局长。
(5)CA 政府 Code § 11786(b)(5) 一名由众议院议长指定的众议院议员。
(6)CA 政府 Code § 11786(b)(6) 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指定的参议院议员。
(c)CA 政府 Code § 11786(c) 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开会一次。
(d)CA 政府 Code § 11786(d) 州长应任命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作为其主席。
(e)CA 政府 Code § 11786(e) 担任立法机构成员的委员会成员应在不与其作为立法机构成员的职责相冲突的范围内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Section § 11786.1

Explanation

在2000-01年度预算法案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必须联合制定本章项下拨款申请的指南和标准表格,并分发给各州机构。这些表格和指南必须在每年9月1日前进行审查并酌情更新。

州机构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申请来申请信息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描述、理由、长期计划、对公共服务交付的影响、与现有系统的整合、成本估算、实施时间表、与其他部门分担成本的努力以及业务流程变更。

信息技术部将审查这些申请,以确保其符合既定指南,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转交至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

“信息技术创新项目”的定义是其潜力在于提高客户满意度、改善服务获取、涉及多个机构、提高业务效率、可被其他机构采用、在州项目中展示技术能力,或创造性地结合多种技术以改善州职能。

(a)Copy CA 政府 Code § 11786.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786.1(a)(1) 不迟于2000-01年度预算法案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应联合颁布本章项下拨款申请的指南,并创建一份标准申请表,分发给各州机构。
(2)CA 政府 Code § 11786.1(a)(2) 两部门应不迟于后续每年9月1日联合审查并酌情修订该指南和申请表。
(b)Copy CA 政府 Code § 11786.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1786.1(b)(1) 州机构可向信息技术部提交拟议信息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1786.1(b)(1)(A) 拟议项目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11786.1(b)(1)(B) 拟议项目的详细理由。
(C)CA 政府 Code § 11786.1(b)(1)(C) 拟议新信息技术创新的长期使用计划。
(D)CA 政府 Code § 11786.1(b)(1)(D) 详细解释拟议新信息技术(如适用)将如何改善向公众提供政府服务。
(E)CA 政府 Code § 11786.1(b)(1)(E) 详细解释拟议信息技术将如何与现有项目服务交付方法整合。
(F)CA 政府 Code § 11786.1(b)(1)(F) 项目开发和实施的估计成本以及拨款期后的预期持续成本。
(G)CA 政府 Code § 11786.1(b)(1)(G) 已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时间表。
(H)CA 政府 Code § 11786.1(b)(1)(H) 描述为与使用类似信息技术或有类似项目需求的其他部门分担项目成本所做的任何努力(如有)。
(I)CA 政府 Code § 11786.1(b)(1)(I) 描述为支持该项目而计划或进行的任何业务流程再造工作。
(2)CA 政府 Code § 11786.1(b)(2) 信息技术部应审查根据本节提交的申请,以确认每份申请均符合根据 (a) 款颁布的指南所要求的形式和规定,并将其转交至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1786.1(c) 就本章而言,“信息技术创新项目”或“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信息技术项目:
(1)CA 政府 Code § 11786.1(c)(1) 最大化客户满意度。
(2)CA 政府 Code § 11786.1(c)(2) 鼓励或增加服务获取。
(3)CA 政府 Code § 11786.1(c)(3) 具有机构间或全州范围的参与。
(4)CA 政府 Code § 11786.1(c)(4) 展示业务效率的突破性改进。
(5)CA 政府 Code § 11786.1(c)(5) 产生可转移至多个机构的信息技术能力。
(6)CA 政府 Code § 11786.1(c)(6) 在州项目背景下展示技术能力。
(7)CA 政府 Code § 11786.1(c)(7) 以改善州职能的方式结合多种技术。

Section § 117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信息技术项目的评估和资助流程。首先,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审查项目申请,并向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提出建议。

然后,财政部根据这些建议拨付补助金,确保与委员会的优先事项和建议金额保持一致。每笔补助金旨在资助项目实施最长三年。如果需要额外资金来扩大项目范围,负责实施的机构必须通过正常的预算流程提出申请。

(a)CA 政府 Code § 11786.2(a) 信息技术创新委员会应根据根据第13161条制定的指导方针评估竞争性项目申请,并根据这些评估向财政部和信息技术部提出建议。委员会可以按优先顺序对其建议进行排名。
(b)CA 政府 Code § 11786.2(b) 财政部应根据根据(a)款提出的建议,从年度预算案中为本章目的拨款中拨付补助金。补助金应仅授予委员会推荐的项目,且金额应仅限于委员会推荐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1786.2(c) 根据本条授予的补助金,其金额应确保项目实施最长不超过三年。
(d)CA 政府 Code § 11786.2(d) 拟议项目的资金应限于根据本条提供的补助金金额。为扩大项目范围所需的任何额外资金,应作为实施机构年度预算编制过程的一部分提出申请。

Section § 117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任何批准的拨款获得资金之前,财政部必须向主要的立法预算和拨款委员会主席发出书面通知,之后有30天的等待期。该通知必须包含拨款提案的详细信息,例如简要说明、估计成本、项目目标和实施时间表。这确保了立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充分审查。

(a)CA 政府 Code § 11786.3(a) 根据本章批准的任何拨款,不得早于财政部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主席、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参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提供书面通知后30天拨款。
(b)CA 政府 Code § 11786.3(b) 根据本节提供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786.3(b)(1) 拨款提案的简要说明。
(2)CA 政府 Code § 11786.3(b)(2) 拟议项目的估计成本。
(3)CA 政府 Code § 11786.3(b)(3) 改进服务交付或其他预计将由拟议项目产生的项目目标的说明。
(4)CA 政府 Code § 11786.3(b)(4) 拟议项目的实施时间表。

Section § 1178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财政部资助对某些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并每年向主要的立法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此外,财政部必须每季度提供关于信息技术创新基金拨款的最新情况,详细说明哪些项目获得了资金以及金额。

信息技术部与财政部合作,还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向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已资助项目的成果。这份报告应涵盖每个项目的目的、成就、成本、独立审查结果以及任何未来步骤。

(a)CA 政府 Code § 11786.4(a) 财政部应为外部供应商提供资金,以对根据本章实施的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并至少每年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主席、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报告这些发现。
(b)CA 政府 Code § 11786.4(b) 财政部应向(a)款所述立法委员会主席提供季度报告,列出从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中拨付的款项,并明确每次拨款的部门、项目和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1786.4(c) 信息技术部应与财政部合作,在每年1月1日或之前,向(a)款所述立法委员会主席提供一份报告,总结已资助项目的成果。该报告应针对每个已资助项目描述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1786.4(c)(1) 项目目的。
(2)CA 政府 Code § 11786.4(c)(2) 项目的预期和实际成就。
(3)CA 政府 Code § 11786.4(c)(3) 项目的实际成本。
(4)CA 政府 Code § 11786.4(c)(4) 项目任何独立审查的结果。
(5)CA 政府 Code § 11786.4(c)(5) 项目未来的后续步骤(如有)。

Section § 1178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实体免于遵守本章的规定。这些实体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社区学院学区,以及州政府的司法或立法部门。

本章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社区学院学区,或州政府的司法或立法部门。

Section § 117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所述活动或目的的资金,取决于每年通过《预算案》进行的拨款。

本章的资金应受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所作拨款的制约。